12种明代判牍
古代判词——精选推荐

古代判词古代断案之语就是判,也称“判词”、“判牍”,清代以来改称“判决书”,古代官场对判词的制作是非常讲究的,唐朝就提出了“以判为贵”的思想,从唐朝开始,司法领域以判词的优劣作为衡量司法官才能的高下,并作为取仕的重要依据,奉行“观其判而知其才”的原则。
执法官吏为了写好判词,一方面要熟悉案情和法律,博览群书,苦练基本功,力求判词“字字超群,句句脱俗,”“行文流畅,下语如铸”,使人信服自周朝断狱听讼以来,判词即应时而生,它们在浩如烟海的古代文学典籍中,犹如一粒粒珍珠在历史的长河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它们是法律文献的文学之花。
判词始于西周,兴于唐朝,成熟于北宋,至明清时期达到高峰。
古代文人的公堂判词一般都比较墨守成规,但也有许多判词写得才藻华丽、文采飞扬,引经据典、辛辣讥讽、妙趣横生。
例如郑板桥的“僧尼私恋案”的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就写得文采斐然、字字珠玑。
笔者现就将古代关于大家所写的几篇有趣的判词挑选出来,以飨诸君。
古代的判词,写得严谨细致、情法交融,而且判者多博学多才,判词中大量引用经诗名句以及杂记小说之言,对事实、理由进行叙述论说,措词贴切,文笔直抒胸臆,使人看后感觉到心悦诚服,醍醐灌顶。
面对当今判决书的现状,我们应该仔细地借鉴古代判词的优点,扬长避短,文书中不妨也引用些弘扬传统美德的名言绝句,使文书在呆板生硬的法律基础之上,增添些温暖柔和的道德亲情。
随手翻翻古代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的一些判词既不陈述案情事实,也不援引法律条文,只有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简短结论。
而判词的用语也是语锋机巧,精彩幽默,令人忍俊不禁。
宋时,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的太重,高喊冤枉。
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言简意赅,将盗窃的危害说得十分透彻,小吏无从辩驳。
明代牌匾样式

明代牌匾样式
在明代,牌匾的样式非常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横匾:这是最常见的牌匾样式,通常由一块长方形的木板制成,上面刻有文字或图案,挂在建筑物的正面或门楣上。
2. 竖匾:这种牌匾样式通常比横匾更大,更显眼,通常挂在建筑物的侧面或大型门楼上。
3. 挂匾:这种牌匾样式通常由多个小块木板拼接而成,可以刻有复杂的图案或文字,通常挂在建筑物的入口或内部空间。
4. 锦旗:这种牌匾样式通常由绸缎或布料制成,上面绣有文字或图案,通常作为奖品或荣誉象征。
5. 木牌:这种牌匾样式通常由一块长方形的木块制成,上面刻有文字或图案,通常放在建筑物的门口或内部空间。
6. 石碑:这种牌匾样式通常由一块大型石材制成,上面刻有文字或图案,通常放在建筑物的附近或内部空间。
总的来说,明代牌匾样式多样,制作材料和工艺也各不相同,但都反映了当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
大明律——精选推荐

明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
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通政使司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 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 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虑精, 一代法使定。” 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 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 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 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明《大诰》。 明大诰共四编 236 条,主要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 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 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 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朱元璋编订大诰的目的,就是想用严惩官民 犯罪的案例来儆戒臣民,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使人民“趋吉避凶”,防止犯上作乱和减少犯罪, 从而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实质上《大诰》 是一部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 具有法律效力的。朱元璋曾多次发布诏令,要求 法司“依律与大诰议罪”。并采纳法律手段强制 推行《大诰》,使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 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 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 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 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 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 接执行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 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 志的一种野蛮手段。 明朝刑罚制度的残酷,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 到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激化的必然反映。 明朝统治者想用残酷刑罚来巩固统治,却事与愿 违,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 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 十卷,四百六十条。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 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 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 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 变。 七篇的篇条为:名例l卷47条;吏律2卷,职制15条,公 式18条;户律7卷,户役15条,田宅ll条,婚姻18条, 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 5条;礼律2卷, 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5卷,宫卫19条,军政20条, 关津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11卷,盗贼28条, 人命20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ll条,斗殴22条, 骂詈8条,诉讼12条,受赃ll条,捕亡8条,断狱29条; 工律2卷,营造9条,河防4条。
尺牍书疏,千里面目——《明代名贤尺牍集》编辑手记

942020年第3期总第357期阅读观察VIEW ON PUBLISHING尺牍书疏,千里面目——《明代名贤尺牍集》编辑手记文/王林军对于中国古代文人而言,尺牍是诗词以外最普及的文体。
宋代苏东坡、黄庭坚将尺牍的文学艺术价值推展到极致,晚明尺牍小品则是中国文艺史上又一个新的高峰。
近20年来,我国明代尺牍类的出版物主要有《钱镜塘藏明代名人尺牍》(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图书馆藏明代尺牍》(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7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明代名贤尺牍集》由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出版,其内容在台湾何创时书法艺术基金会所藏尺牍的基础上进行编辑。
两岸编辑团队历时数载精心编选,多数尺牍首次公开出版,填补了我国书法史文献的空白。
一、《明代名贤尺牍集》的内容简介《明代名贤尺牍集》一函四卷,收录明代226位先贤的329件尺牍,包括诗简、家书、拜帖、析产券、咨文、奏疏、军情塘报等,内容涉及交游、文学、书画创作、出版、饮食、官场文化等,范围广且真实,文人气息尽藏其中,远非经过筛选的诗文集所能相比。
《明代名贤尺牍集》充分展现了自汉魏以来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书信文化及书仪之道,高度还原了传统中国文人的日常生活和交往方式。
其中,卷一收录学者20人、首辅7人、尚书14人、名臣30人、忠义15人,包括王守仁、黄宗羲、顾炎武、傅山等共86人的作品;卷二收录吴门29人、东林23人、复社31人,如祝允明、文征明、陈淳、高攀龙、左光斗、顾梦麟、张溥等共83人的作品;卷三收录书画家28人、戏曲家11人、文学家25人、文苑24人、域外9人,如徐渭、董其昌、查士标、八大山人、石涛、屠隆、沈璟、王世贞、文震亨等97人的作品;末卷收录329件尺牍释文、印鉴款识及人名索引。
《明代名贤尺牍集》特邀著名书画鉴定家傅申先生题签书名,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孙晓云女士任艺术顾问;由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书协副主席陈振濂,何创时书法艺术基金会董事长何国庆,浙江大学教授白谦慎分别为本书撰写序文;台湾著名学者石守谦、杨儒宾、王耀庭为本书撰写导论。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思想体现的特点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 (音躺,国库里的钱财)项钱粮等事,明律则有较唐律为重。—— 音躺,国库里的钱财)项钱粮等事,明律则有较唐律为重。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 此即”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治安,轻礼教。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1、《大明律》的制定 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以着手开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 十年的努力,最终制定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明史·刑 法志》概括《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 整
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于天下”。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 朱元璋平定武昌后,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
瓛(huan)、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进行撰拟 新律的工作。鉴于元末“条格繁冗,吏的因缘出入为奸,其害不胜”的教 训, 朱元璋指出立法应当“简当”、“易晓”。他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若条绪 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的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 大鱼,法密则国务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 焉。”当年十二月《大明律令》制定完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 八 十五条。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本雏形。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基本思想 1.“重典治国、刑乱国用重典”立法思想的确立 以明太祖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教训,提出了一 系列的治国方略,其中对明初法制建设影响最大的是“重典治国”的立法 思 想。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朱元璋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 造成官吏腐化,“朝廷闇弱,威福下移”,在很短时间内,被农民起义一 击而 溃。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朱元璋说过: “奈
明代司法制度

明代司法制度篇一: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XX‐综‐69)1、奸党罪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
仅洪武年问,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2、充军充军刑在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戍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充军远比流刑为重。
3、廷杖廷杖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体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
【疑难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
清人薛允升比较唐、明律后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明清案例汇编及其时代特征

明清案例汇编及其时代特征何 勤 华 本文认为,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判例汇编最多的时期,这些判例汇编比较详尽地记录了明清社会的种种生活样态,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该时期的时代特征。
通过对这些特征的深入分析,作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关系,律和例的关系,大明律和大清律的运作实态,以及司法官员的法律素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作者:何勤华,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判例汇编最为活跃、成果最多的时期。
由于判例汇编中蕴含着各种经济、政治、宗教、文化、外交信息,因此,对该时期判例汇编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整个明清社会的了解。
一 在明清时期,记载和汇编判例的作品比以前各个朝代有明显的增加。
除了宋代的《折狱龟鉴》和《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在明清时期又有新的版本出现之外,明清时期也编纂了许多新的判例集。
其中主要者有:张肯堂撰《莹辞》十二卷;李清著《折狱新语》十卷;余懋学、余昌祚辑《仁狱类编》三十卷;张九德著、杨邦宪校《折狱要编》十卷;祝庆祺撰《刑案汇览》六十卷;吴潮、何锡俨汇纂《刑案汇览续编》三十二卷;全士潮等编《驳案新编》三十九卷;蓝鼎元撰《鹿洲公案》;李钧撰《判语录存》四卷;邱煌撰《府判录存》五卷;蒯德模撰《吴中判牍》不分卷;董沛撰《如东判语》六卷;樊增祥撰《樊山批判》十四卷;吴光耀撰《秀山公牍》五卷;胡文炳撰《折狱龟鉴补》等。
此外,在明清时期的正史、政书以及各种笔记类作品中,也收有大量的判例以及对这些判例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00年第3期评述文字,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在上述众多的判例汇编以及记述判例的史籍中,下述几部对我们认识明清社会尤其是其法律的运行、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1.李清著《折狱新语》 李清著《折狱新语》,是我国现存唯一的一部明代判词专集,它是作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是当时的地方司法实录。
在《折狱新语》中,作者不仅提供了制作判词(即今日之“判决书”)这一法律文书之具体生动的借鉴材料,而且提供了研究我国明代律、例的最有价值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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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明 代 的 判 例 判 牍 大 多 已 经 失 传 , 然 在 现 存 的 《 御 制 大 诰 》 四 编 、《 皇 明 条 法 事 类 纂 》、 ① 《 条 例 备 考 》、 ② 《 增 修 条 例 备 考 》 ③ 等 诸 多 法 律 典 籍 中 , 仍 可 以 看 到 相 当 数 量 的 明 朝 判 例 。至 于 明 代 的 判 牍 ,在 明 人 文 集 、公 牍 、历 史 档 案 及 其 他 一 些 史 籍 中 ,如 海 瑞 的《 海 瑞 集 》、归 有 光 的《 震 川 别 集 》、范 景 文 的《 文 忠 集 》、 吴 敬 辰 的 《 檀 雪 斋 集 》、 沈 应 文 校 正 和 萧 近 高 校 释 的 《 刑 台 法 律 》、 ④ 沈 演 的 《 止 止 斋 集 》、 ⑤ 吴 亮 的 《 止 园 集 》 ⑥ 、 李 陈 玉 的 《 退 思 堂 焚 香 日 录 》
⑦ 、祁彪佳的《祁忠惠公遗集》 ⑧ 和明代辽东档案 ⑨ 等文献中,都收录有 一 些 判 牍 。 现 见 的 明 代 判 牍 集 有 十 余 种 , 主 要 有 :《 四 川 地 方 司 法 档 案 》、《 云 间 谳 略 》、《 重 刻 释 音 参 审 批 驳 四 语 活 套 》、《 新 纂 四 六 谳 语 》、《 新 纂 四 六 合 律 判 语 》、《 ■ 辞 》、《 蒲 阳 谳 牍 》、《 按 吴 亲 审 檄 稿 》、《 折 狱 新 语 》、《 盟 水 斋 存 牍 》
《云间谳略》所记录的案件,均发生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 年)以前。何三 畏 对 其 评 价 曰 :“ 公 所 著《 云 间 谳 略 》,似 于 金 科 玉 律 之 文 素 所 嫻 习 。一 人 不 轻 纵 , 亦 一 人 不 轻 枉 。 后 先 平 反 凡 数 百 条 , 无 不 言 爻 象 而 事 准 绳 也 。” ② 该 书 明 刊 本 10 卷,五、六兩卷缺佚,現仅存 8 卷,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其卷一至卷 九 收 录 了 作 者 对 法 律 案 件 的 判 语 ( 或 称 谳 語 ), 并 于 部 分 判 语 后 附 载 了 上 级 官 员 的 批 示 ( 详 批 )。 这 些 判 语 与 批 示 似 乎 均 为 原 始 法 律 文 件 的 汇 编 。 卷 10 记 载 了 作 者在任期间的公文,包括告示、报告与参语,该书为理解与阐释明代的法律与社 会提供了宝貴的資料。
在现见的明《大诰》诸版本中,洪武内府刻本是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 善 本 。在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故 宫 博 物 院 图 书 馆 和 清 华 大 学 图 书 馆 分 别 收 藏 的 三 种 洪武内府刻本中,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本与其他两种比较,文字更为清晰,没有缺 页,脱落处极少,又无后人妄改之弊。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
原件多缺损,整理者对缺损之文字,可以计数者,均加入相应的□数,难以 计数者,均以“□……”表示。整理出的案例均以原件片断连接而成。中间有不 明 显 、 不 能 衔 接 或 衔 接 生 硬 的 , 分 別 以 “ 以 上 缺 文 ”、“ 以 下 缺 文 ” 和 “ 以 下 疑 有 缺文“标出。另有零散数叶中的官员、吏员之签名,如《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 宜档册》第 868 頁下等处,整理者因未能确定相随文件,在此從略。原文中有时 出现明显错误,如“一起为科搅吓财等事”末,称刘绪为未到供状人等,标点本 仍按原文标点,未加改正。
年 刊 本 , 南 京 图 书 馆 藏 该 书 明 刊 本 残 卷 本 ( 存 1 7 卷 )。 ④ 《 刑 台 法 律 》, 又 名 《 重 镌 六 科 奏 准 御 制 新 颁 分 类 注 释 刑 台 法 律 》。 [ 明 ] 沈 应 文 校 正 ,
萧 近 高注 释 。日 本 尊 经 阁 文 库藏 该 书 明 万历 刊 本。1974 年 日 本 东京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藏 明 崇 祯 刊 本 。 ⑥ 《 止 园 集 》,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藏 明 天 启 刻 本 。 ⑦ 《 退 思 堂 焚 香 日 录 》,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 日 本 内 阁 文 库 藏 明 崇 祯 刻 本 。 ⑧ 《 祁 忠 惠 公 遗 集 》,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藏 明 刻 本 , ⑨ 明 代 《 辽 东 档 案 》, 原 藏 辽 宁 省 档 案 馆 , 现 移 交 中 国 第 一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 辽 宁 省 档 案 馆 、 辽 宁 社 会 科 学 院 历 史 研 究 所 编 《 明 代 辽 东 档 案 汇 编 》, 1 9 8 5 年 由 辽 沈 书 社 出 版 。 此 外 , 中国第一历史博物馆藏明代档案、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状文’原件及徽州法律文书中也 辑有一些判例判牍。 ⑩ 《 盟 水 斋 存 牍 》, 1 4 册 , [ 明 ] 颜 俊 彦 撰 ,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藏 明 崇 祯 刊 本 , 厦 门 大 学 图 书 馆 藏 该 书 明 钞 本 9 册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2 年 1 月 出 版 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古 籍 整 理研究所整理的该书标点本。
① 《 谳 豫 勿 喜 录 》 16 卷 , 8 册 , [明 ]李 日 宣 撰 ,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藏 明 崇 祯 五 年刘宪伯刻本。
② 《 历 代 判 例 判 牍 》12 册 ,杨 一 凡 、徐 立 志 主 编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1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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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洪武内府刻本为底本。
明《 大 诰 》是 研 究明 初 法 律制 度 和 当时 的 政 治 、经 济 、军 事 情 况 的 珍贵 文 献 。 本 书 收 入 明 《 大 诰 》 中 的 代 表 性 判 例 79 篇 , 其 中 《 御 制 大 诰 》 9 篇 ,《 御 制 大 诰 续 编 》 29 篇 ,《 御 制 大 诰 三 编 》 20 篇 ,《 大 诰 武 臣 》 21 篇 。 由 于 四 编 《 大 诰 》 均 系朱元璋编纂或据本人口述记录而成,直叙当世之事,儒臣很少润色,史料的判 例 判 牍 》( 12 卷 本 ) ② 收 各 朝 判 例 判 牍 近 50 种 ,其 中 明 代 12 种 。 本文仅就这 12 种文献的作者和版本予以概述。
明《大诰》所载判例
明 太 祖 朱 元 璋 于 洪 武 十 八 年 (1385 年 )至 二 十 年 (1387 年 )间 ,先 后 颁 布 了 名 为 《 御 制 大 诰 》、《 御 制 大 诰 续 编 》、《 御 制 大 诰 三 编 》、《 大 诰 武 臣 》的 文 告 四 编 ,世 称 《 明 大 诰 》。 四 编 《 大 诰 》 共 236 个 条 目 , 其 中 《 御 制 大 诰 》 74 条 ,《 续 编 》 87 条 ,《 三 编 》 43 条 ,《 武 臣 》 32 条 。 各 编 《 大 诰 》 诰 文 由 案 例 、 峻 令 和 明 太 祖 的 “训戒”三个方面内容组成,即:一是掇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 间 的 “ 官 民 过 犯 ” 案 件 之 要 , 用 以 “ 警 省 愚 顽 ”; 二 是 设 置 了 一 些 新 的 重 刑 法 令 , 用 以 严 密 法 网 ; 三 是 在 许 多 条 目 中 , 兼 杂 有 明 太 祖 对 臣 民 的 “ 训 戒 ”, 明 确 地 表 达 了 朱 元 璋 的 法 律 思 想 和 治 国 主 张 。《 大 诰 》 中 的 案 件 , 均 经 明 太 祖 朱 元 璋 审 理 或 钦 准 , 要 求 各 级 法 司 “ 比 诰 所 禁 者 治 之 ”, 具 有 典 型 的 判 例 性 质 。 四 编 《 大 诰 》 作 为 一 种 有 教 育 作 用 和 法 律 效 力 的 特 种 刑 法 ,同 历 代 法 典 比 较 ,有 三 个 鲜 明 的 特 色 :一 曰 明 刑 弼 教 ,二 曰 律 外 用 刑 ,三 曰 重 典 治 吏 。诰 文 中 所 列 刑 罚 ,许 多 为《 大 明 律 》 所 未 设 。 其 用 刑 之 酷 烈 , 在 中 国 法 律 史 上 实 属 少 见 。《 大 诰 》 峻 令 曾 盛 行 于洪武中后期,延续于永乐。到洪熙、宣德时,仁宗、宣宗仿效建文帝,采取明 不 言 废 而 实 废 的 策 略 ,《 大 诰 》 峻 令 遂 被 搁 置 不 用 。
云间谳略
明 人 毛 一 鹭 著 《 云 间 谳 略 》, 是 作 者 任 松 江 府 推 官 期 间 所 撰 判 语 及 公 牍 专 集 。 毛 一 鹭 , 字 孺 初 , 万 历 三 十 二 年 (1604 年 )进 士 , 授 松 江 府 司 理 。《 明 史 》 无 传 , 仅散记其零星事迹。黄体仁之《四然斋藏稿》与何三畏之《云间志略》对其在松 江府期间的政绩多有赞扬。据上述史料,作为松江府推官,毛一鹭廉洁奉公,忠 于职守,理狱循法酌情,体恤民意,首创与“热审”并行的“冷审”制度,于寒 冬季节宽释罪囚。他还关注教育,培育士人。据称,天启二年(1622 年),松江府 中进士者 14 人,均得益于他的教诲。万历末,因其“政治异等,擢居侍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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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之 日 ,操 明 香 ,注 止 水 ,轵 车 木 雍 道 ,且 泣 且 号 ,以 送 公 于 前 途 。” ① 天 启 间 ( 1621— 1627 年 ), 毛 一 鹭 巡 抚 苏 州 地 区 , 他 依 附 魏 忠 贤 , 参 与 镇 压 因 逮 捕 周 順 昌而引起的民变,并为魏在苏州建有生祠。
四川地方司法档案
该档案收录的判牍,以明嘉靖年间发生在四川各地的钱粮案为主。资料来源 于 以 下 两 个 部 分 :其 一 是 藏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历 史 所 的《 明 事 档 遗 存 》,又 名《 明 嘉 靖 年 钱 粮 册 》。 该 书 不 分 卷 , 不 著 撰 人 , 白 棉 纸 蓝 格 半 叶 九 行 抄 本 一 册 , 计 43 页 。 其 二 是 藏 于 中 国 国 家 图 书 馆 的 《 四 川 各 地 勘 案 及 其 它 事 宜 档 册 》。 日 本 学 者 加 藤 雄 三 在 其《 中 国 元 明 法 制 史 特 に 法 源 と そ の 援 用 理 论 の 探 求 — — 明 朝 嘉 靖 时 代 を 中 心 と し て 》一 文 中 ,附 有《 四 川 各 地 勘 案 及 其 它 事 宜 档 册 》整 理 表 ,把《 四 川 各 地 勘 案 及 其 它 事 宜 档 册 》 包 含 的 资 料 按 州 县 归 类 ,《 明 事 档 遗 存 》 的 相 关 内 容也嵌入其中。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文献标点本,基本上按照加藤雄三先 生 整 理 此 文 献 的 线 索 进 行 。整 理 者 对 加 藤 先 生 整 理 中 的 页 码 错 乱 和 遗 漏 之 处 作 了 更正和补足,对照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该文献 15 册原件,对包括因影印而出现 的模糊之处做了校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