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纳税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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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

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率和速算扣除数; 补差额是如发放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将全年
一次性奖金减去“3500元与当月工薪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 个月,再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注意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一个纳税人,奖金 的计税方法只能够采用一次。
〔三〕例题 2021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
〔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 〔三〕独生子女补贴 〔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 〔五〕其他补贴、津贴
1、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 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 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
2、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通讯费: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
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局部的,可不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征个人所得 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3、生育津贴免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 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 认收入吗?
• • • • • • • • • • • • • •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除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9〕18号)规定,红字 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

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常见问题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一、收入计算不准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准确计算收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收入计算错误的情况。

这可能包括未将所有应税收入纳入计算,如兼职收入、奖金、股息红利等。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收入形式,如实物福利、股票期权等,纳税人可能不清楚如何正确计算其价值并纳入应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申报错误扣除项目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

常见的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对扣除政策的理解有误,或者未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材料,导致扣除项目申报错误。

例如,将不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支出进行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教育费用凭证。

三、纳税申报时间把握不当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可能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一些纳税人可能因为忘记申报时间、对申报流程不熟悉或者拖延等原因,导致逾期申报。

四、多处取得收入的合并申报问题在现代社会,很多人可能会在多处取得收入,如同时拥有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将所有收入合并进行申报,但有些人可能会忽略这一点,只申报了其中一部分收入,从而导致申报不完整。

五、税务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扣除项目等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在税务系统中更新,可能会影响申报的准确性。

例如,纳税人更换了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发生改变、家庭成员信息有变动等,都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更新。

六、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为了鼓励某些特定的行为或群体,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一些纳税人由于不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或者对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不清楚,导致未能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7月纳税人申报热点问题分类梳理

7月纳税人申报热点问题分类梳理
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在5-7月免于发票认证,自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规定。
申报时注意核对《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进项税额是否一致,以及存根联明细与当期开票情况是否一致。
7月纳税人申报热点问题分类梳理
7月纳税人申报期,纳税人需关注哪些问题,注意哪些事项?会计学习网小编已经把这些热点问题分门别类梳理好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请对号查找吧。
一般纳税人
问: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哪些资料?
答: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1张主表8张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其他
问:哪些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一张相对独立的申报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启用。这张表的实质是按次申报预缴,而不是按期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报: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小伙伴们,个人所得税可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事儿呢。

好多人都在问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说子女教育这一块,只要你家有年满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娃,每个娃每月都能扣1000元呢。

这可是国家给咱有娃家庭的福利呀。

再说说继续教育吧,要是你自己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那每个月能扣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最长能扣48个月。

要是你考个职业资格证书呢,拿到证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这方面,你要是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不过要注意哦,夫妻双方只能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呢。

住房租金的话,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面这些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也有规定,如果你的父母年满60岁,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呢,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社保相关。

社保也是大家经常问的热点哦。

有人问社保断缴了怎么办呀?如果是因为换工作等原因断缴了一小段时间,其实不用太慌。

像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只要你累计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过医保断缴就有点麻烦啦,断缴期间可能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

如果断缴时间不长,赶紧补缴上,有的地方还能恢复待遇。

还有人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那就按照下限来缴;如果高于上限,就按照上限来缴。

三、增值税相关。

对于一些小老板或者做小生意的朋友,增值税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很多优惠政策呢。

比如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2366热点问题汇编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目录一、营业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何变化? (1)2、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如何征营业税? (1)3、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如何征税? (1)4、2010年以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规定? (2)5、国际运输劳务有何营业税免税政策? (2)6、个人自建建筑物是否征收营业税? (3)7、建筑物进行养护的工程作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3)8、担保业务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3)9、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3)10、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把客户购买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4)11、债券买卖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4)12、地下管道销售应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5)1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所有收入都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吗? (5)1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5)15、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计征? (6)16、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能否差额计征营业税? (6)17、个人转让域名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7)18、境外公司租赁境外网络给境内公司使用,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吗? (7)19、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如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7)20、公司房产出售,营业税如何征收? (8)21、股权或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8)22、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在计算营业税时,原价如何确定? (9)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9)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10)3、A企业是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B公司就原债务1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B公司同意让步,只收款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税务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职业,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以便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在实践中,税务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热点问题,下面将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1.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的收入和相关扣除项目进行计算的。

首先,需要确定个人的收入类别,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然后,根据个人的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最后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2.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项目。

例如,如果纳税人有子女正在接受学前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

如果纳税人赡养了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减免。

3.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或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税务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1.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的利润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的。

企业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2.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费用和税前损失等。

生产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工资、制造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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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概要: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中体现,税前扣除的抵扣依据建议企业规范,比如有公司统一下发的现金折扣制度,采购双方的协议,现金折扣计算表,银行支付凭证,审批流程完整,相信税务机关能够认可。

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在税收征纳双方间一直存在着争议。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

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也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该准则还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也就是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收上,却没有规范性文件来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可能会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

不错,国税函〔1997〕472号文确实对有关折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正是这一文件的规定,很多税务人员才认为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一般都是在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后才发生的,即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基本上不可能与销售额一起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而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当前这一观点可谓是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之类的权威教材也都主张这一观点。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国税函[1997]472号文所规定的只是销售折扣,而不是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不能划上等号的,最起码两者的发生时间是不一致的,销售折扣基本上是在货物销售发生时发生的,而现金折扣则是货物销售之后,在收款过程中发生的。

也许正是因为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间的这种差异,所以很多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特别是税务稽查机关将纳税人发生的现金折扣调整增加应税所得的做法非常地不满。

新申报表启用后,有关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在表面上将不再是争议,因为新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规定: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项目的填报上,纳税人现金折扣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数确定。

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恰恰是在财务费用中反映的。

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也明确了现金折扣的税收政策,允许纳税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现金折扣。

但是,新的问题却随之产生,因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而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很难有正式发票的,通常都是根据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取的款项间的差额确定。

那么这种依据差额确认现金折扣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税务部门的承认呢?显然很难。

因此,新的问题又将产生,税收征纳双方的争议将继续。

那么解决此争议的唯一途径就是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但“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与“免除应收账款”性质不完全一致。

如符合现金折扣规定应在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自行扣除,如具有债务重组性质,则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收入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收入的差异及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摘要: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所得税确认收入基本上没有原则性的差异,除了会计准则上有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是所得税上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确认收入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相对而言增值税确认收入的范围更加大些。

比如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及“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所得税上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属于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对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继续控制商品、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回、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要求这些条件在全部满足时予以确认。

现行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实现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依据是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依照会计准则。

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人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以及受增值税“链条”特征和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所制约,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认定的时间性差异无法消除。

[例]A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预收B公司电梯款150万元,款到帐即将电梯发出。

该电梯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售价300万元。

销售合同规定,电梯由A公司负责安装,B公司在电梯安装完毕并检测合格后支付余款。

假设不考虑销售运费等其他因素。

分析:A公司此笔电梯销售业务是采用预收货款的销售结算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在电梯发出时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并申报纳税;根据收入准则规定,由于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电梯发出并不表示该电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己转移给B公司,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为会计收入并体现纳税义务。

电梯从发出到安装完毕需要一段时间,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与会计上纳税义务的实现在时间上不一致,其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一、帐外调整法。

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会计上不作应纳增值税帐务处理,仅作预收电梯款和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

这样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和财税分离的原则,维护了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的指导地位。

其缺陷是:(1)不符合增值税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

从税务管理的要求出发,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该详细全面地反映增值税的计税过程,增值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在内容、数据上应当相吻合。

在帐外进行调整,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帐户与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分户税收台帐不相符,给增值税的管理造成混乱,形成避税空隙,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2)增加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

在某一纳税期限申报当期应纳税款时,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申有多少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并予以扣除,还有哪些业务在会计上末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并予以申报。

企业该类的业务量如果较多的话,这样逐笔分析就不胜其繁。

二、影响会计法。

这种方法是将应纳增值税纳入会计核算,但不设立专门帐户集中进行反映。

在会计收人和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性差异末消除之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要对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产生影响。

在预收电梯款时,作为增值税的对应关系,必将冲减预收帐款帐户,作分录:借:银行存款150万贷:预收帐款B公司99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万同时作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

这种处理方法消除了“帐外调整法”的弊端,但是,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产生影响,直接造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符:A公司帐上反映预收了B公司电梯款99万元,B公司帐上反映预付了A公司电梯款150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往来款项目和内容较多,时间一长,势必给双方的对帐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集中处理法。

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一级会计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可在“递延税款借项”类下设置),将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的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在该科目进行处理。

借方核算按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而收入准则规定在以后期作会计收入所产生的增值税差异;贷方核算依照收入准则在本期作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确认为计税销售额并已作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应纳增值税差异额。

A公司收到B公司的预付电梯款,发出电梯时,作预收款和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同时:借:增值税递延税款51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在电梯安装完毕并由B公司检验合格后,收回余款201万元,确认为会计收入,作分录:借:银行存款201万预收帐款B公司 1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增值税递延税款51万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发出商品100万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将会计收人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集中进行处理,可以弥补“帐外调整法”和“影响会计法”的缺陷和不足,也不会对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带来影响,是实际操作中的首选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把税法规定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T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对外进行投资等,所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记人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无法转销。

同时,在初使用该科目时,要注意与以前此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相衔接。

浅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明确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从中不难看出,新《通知》已充分考虑会计的核算原则,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已基本趋于一致。

但对照《通知》中具体收入确认条款,却发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方式以及确认时间的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必然给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和基层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影响,这应引起基层税务干部的高度重视。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差异容易引发的问题1、容易引起企业利用差异进行避税。

新《通知》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了企业较大的收入确认选择空间和余地,使企业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方法,利用这些差异来筹划合理避税。

而由于所得税核算、申报与增值税核算、申报的分离,基层税务干部难以及时进行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2、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增加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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