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在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常常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中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就是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概念。
明示瑕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它指的是在合同中,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明确告知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有关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比如说,在购买一件二手家具时,卖家明确指出某个部位有磨损或者损坏,这就是明示瑕疵。
由于已经提前知晓,买方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这些明示的缺陷,并在价格或者其他方面与卖方进行协商。
如果买方在明知存在明示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后续就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明示的缺陷而主张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赔偿。
然而,隐蔽瑕疵就没有那么简单直观了。
隐蔽瑕疵是指那些在合同订立时,卖方或提供服务方没有告知,而买方在正常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也难以发现的商品或服务的缺陷。
比如购买一台新的空调,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制冷效果严重不足,而在购买时,无论是外观检查还是初始使用,都未能发现这个问题,这就可能属于隐蔽瑕疵。
对于隐蔽瑕疵,法律通常会给予买方更多的保护。
因为买方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完全发现这些隐藏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后,买方发现了隐蔽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甚至是赔偿损失。
在判断一个瑕疵是明示还是隐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合同中的约定是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某个问题是瑕疵,并且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共识,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明示瑕疵。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而问题又不是轻易能够发现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隐蔽瑕疵。
其次,交易的习惯和行业惯例也会产生影响。
在某些行业中,某些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明示瑕疵,而有些则可能被视为隐蔽瑕疵。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关键词: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嗣后无效/显失公平/无权代理内容提要: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宜区别对待。
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应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
嗣后无效,有的是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有的则为自无效的原因存在之日才开始无效。
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
显失公平的构成不宜包含主观因素。
委托人不追认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都归于无效。
笔者分析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规定及其解释,或者不清晰,或者欠具体,或者有漏洞,或者有误解,需要辨正。
本文即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
一、合同未生效所谓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至少暂时不能完全或者完全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拘束力,即至少暂时不能发生履行的效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 19号)第9条第1款前段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显然,合同未生效以存在着已经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尚未成立时,谈合同未生效有点舍近求远的意味,不如径直称合同未成立。
合同未生效只是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结果。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
演变的结果可能有:(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
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场合,均属此类。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究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并分析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一、合同中的错误类型在合同中,常见的错误类型有三种,即基本要素的错误、目的的错误和陈述的错误。
基本要素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出现对合同条款的认识误差,例如描述财产性质错误或对义务内容的误解。
目的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购买商品时,商品的品质与实际相差巨大。
陈述的错误是指在交流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或者无意地提供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使对方误解合同内容。
二、基本要素错误的影响基本要素错误是合同中最常见的错误类型之一。
当事人对合同中重要条款的错误理解会导致其义务和权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房产交易,但由于对房屋位置和面积的误解,导致房屋交易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引起纠纷。
此时,基于基本要素错误,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要求返还交付的财物或者获得赔偿。
三、目的错误的补救措施目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目的错误下,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所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预期,无法满足其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
例如,当事人可以要求修复、替换或者退货。
如果卖方无法或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买款项或者获得赔偿。
四、陈述错误的法律效力陈述错误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陈述错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声称被购买产品具有特定的功能,但实际上并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并要求赔偿因陈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五、加强合同约束力的建议为了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合同约束力。
合同效力瑕疵

合同效力瑕疵合同效力瑕疵是指在合同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或错误,导致合同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或无效。
合同效力瑕疵可能出现在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等方面,下面将分别就这些方面对合同效力瑕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同成立方面的瑕疵包括合同的要件不齐全、合同形式不规范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满足主体、客体、方式等三要素的要件完备。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主体的合法身份或客体的具体描述,就会导致合同成立时存在瑕疵。
此外,一些特定形式的合同在缺乏相应的形式要件时,也会出现合同效力瑕疵,例如需要公证或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没有满足相关的形式要求,就会使合同效力受到损害。
其次,合同内容方面的瑕疵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标的不合法等。
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表达不明确或不准确,就会导致各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此外,合同中的标的物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使合同内容存在瑕疵。
例如,某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租金过高,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租金上限,这就是合同内容存在的瑕疵。
最后,合同履行方面的瑕疵主要涉及合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正当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就会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瑕疵。
例如,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未按时付款,这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
此外,在合同履行结果方面,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与实际情况不符,就会使合同存在瑕疵。
例如,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就是合同履行结果存在的瑕疵。
综上所述,合同效力瑕疵是指合同中存在的不完善或错误,可能出现在合同成立、内容、履行等方面。
这些瑕疵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导致合同的无效。
为了避免合同效力瑕疵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了解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的瑕疵与合同纠纷解决

合同的瑕疵与合同纠纷解决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可能存在瑕疵,这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瑕疵种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一、合同的瑕疵种类1. 条款模糊不清: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各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致。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不规范、表述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漏洞: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未能全面考虑到各种情况的漏洞,导致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于交易对象、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完全了解或者疏忽造成的。
3. 误导性陈述:有时候,合同中的某些陈述可能会误导当事人,使其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造成的。
4.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违反造成的。
5. 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到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但这些条款仍然无效。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违反造成的。
二、合同纠纷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妥协,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进行斡旋的解决方法,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提出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
3.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由专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方法,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简述合同的效力瑕疵

简述合同的效力瑕疵摘要:一、引言二、合同效力瑕疵的定义及分类1.合法要件瑕疵2.当事人能力瑕疵3.合同内容瑕疵三、合同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2.合同可撤销3.合同部分无效四、如何避免合同效力瑕疵1.完善合同签订流程2.注重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3.确保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这可能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合同的效力瑕疵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合同效力瑕疵的定义及分类1.合法要件瑕疵合法要件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形式不合法、合同标的物不合法等。
例如,合同主体未满18周岁、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等。
2.当事人能力瑕疵当事人能力瑕疵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合同内容瑕疵合同内容瑕疵主要包括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等。
如合同中存在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三、合同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当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可能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可撤销当事人因对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的合同,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无效部分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删除。
四、如何避免合同效力瑕疵1.完善合同签订流程为避免合同效力瑕疵,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流程。
如双方充分沟通、明确合同标的、合法签订合同等。
2.注重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非法事项。
同时,当事人应保证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引起纠纷。
合同瑕疵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规定
合同瑕疵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可能存在瑕疵,即合同条款的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合同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
一、合同瑕疵的认定标准合同瑕疵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表述,可能导致合同的执行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争议。
2.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应当包含必要的条款,涵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中遗漏了重要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无法执行。
3.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瑕疵。
4.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瑕疵。
二、法律对合同瑕疵的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合同瑕疵有一定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存在严重的瑕疵,或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判决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
3. 合同修订: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瑕疵,但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修订合同条款,消除瑕疵,使合同恢复有效。
4.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瑕疵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瑕疵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
总结:合同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正常执行。
契约法中的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
契约法中的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在契约法中,合同隐蔽瑕疵是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或者关于合同标的物的事实情况存在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一、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修复、降低价款或者索赔等多种法律后果。
1. 解除合同当合同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且该瑕疵严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甲方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结构问题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修复要求如果合同标的物存在可修复的瑕疵,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修复合同标的物,并承担修复费用。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辆二手汽车,但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修复车辆,并承担修复费用。
3. 降低价款当合同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整体使用价值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降低价款。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幅名画,但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画作存在细微损坏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降低购买价格,以反映画作的实际价值。
4. 索赔权利受损害方在合同成立时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导致自身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套房产,但在合同签订时虚假陈述了房产的面积,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距。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处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经营餐厅。
合同效力瑕疵
合同效力瑕疵合同效力瑕疵一、《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之利弊在《合同法》生效之前,依《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因受诈欺、胁迫而为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亦然,故无适用《意见》第73条之余地。
至于重大误解而为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人认识上、表示方法上及动机上有错误,往往不自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订立合同,故虽然有撤销制度以为救济,但由于要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为时过短,难收其效。
现在,对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5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皆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较《意见》73条之规定,有很大进步,权利人的地位益形加强了。
但对于受诈欺或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单方行为,因合同法无以适用,故仍一如既往,要适用《意见》第73条,从而呈现出二元悖离之状态,仍有待于对《民法通则》之修正,来加以解决。
再者,受胁迫而为之单方行为,亦无《合同法》之适用,仍应按照《民法通则》58条1款3项,认其无效,无所谓除斥期间;但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其效力非为无效,而仅可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2条1项)。
此际,自应适用《合同法》55条1 项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但与受诈欺或重大误解不同的是,受胁迫之人对撤销事由,于行为之时,无有不知者。
(注:即使通过代理人订约,而代理人受胁迫时,亦然。
德国民法第166条曰,意思表示的法律上效力,因意思欠缺,或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而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不应就本人方面而应就代理人方面判断之。
合同法中的瑕疵合同分析
合同法中的瑕疵合同分析合同法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即合同缺陷或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瑕疵合同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瑕疵合同的定义瑕疵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或不完善的情况。
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者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瑕疵合同的存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因此在合同法中对瑕疵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瑕疵合同的种类1. 合同成立时的瑕疵合同成立时的瑕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常见的合同成立时的瑕疵包括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隐瞒、误导等。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了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此时乙方可以主张合同成立时存在虚假陈述的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时的瑕疵合同履行时的瑕疵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
常见的合同履行时的瑕疵包括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例如,甲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诺提供完好的房屋,但在实际履行中未按约定提供,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此时乙方可以主张合同履行时存在的瑕疵,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三、瑕疵合同的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在销售合同中声称其销售的商品是全新的,但实际上这些商品是二手的。
乙方在购买后发现了这一事实,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成立时存在虚假陈述,且对方在知道真相后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
2. 重要事实的隐瞒导致部分无效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
乙方在购买后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成立时存在重要事实的隐瞒,且对方在知道真相后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部分无效。
3. 违约导致赔偿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在某个时间提供特定的货物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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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瑕疵探微评崔建远【摘要】近年来,我们选择通过司法改革这一迂回道路来推进中国宪政变革,使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政治权威转化为宪法所认可的国家权威,使国家权力转向法院。
同时,我们开始期待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也能通过法院、通过宪法诉讼获得某种解决以推动中国的宪政。
在转型时期,为体现和落实宪政精神的制度安排,有必要建立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constitutional complaint)或者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作者认为,基本权利能否在现实中得到保障和救济,直接决定于国家政治权力、司法权力及其他公共权力的有效性及其规范化程度。
【关键词】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嗣后无效;显失公平;无权代理【点击次数】171【阅读次数】171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宜区别对待。
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应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
嗣后无效,有的是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有的则为自无效的原因存在之日才开始无效。
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
显失公平的构成不宜包含主观因素。
委托人不追认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都归于无效。
笔者分析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规定及其解释,或者不清晰,或者欠具体,或者有漏洞,或者有误解,需要辨正。
本文即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
一、合同未生效所谓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至少暂时不能完全或者完全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拘束力,即至少暂时不能发生履行的效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前段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显然,合同未生效以存在着已经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尚未成立时,谈合同未生效有点舍近求远的意味,不如径直称合同未成立。
合同未生效只是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结果。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
演变的结果可能有:(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
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场合,均属此类。
(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
(3)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了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
(4)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第二种情形由履行和违约责任制度解决,第三种情形由无效和缔约过失责任甚至罚没制度管辖,第一种情形可能发展到第二种情形,也可能演变为第三种情形。
第四种情形的后果最为复杂,需要较为详细些讨论。
如果当事人各方都不积极促成合同生效,也不撕毁合同,那么,合同既不生效履行,当事人也不负缔约过失责任,更无违约责任的产生。
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合同无效,可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分。
所谓绝对无效,是合同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
所谓自始无效,对买卖、赠与等一时性合同固属合理,但对雇佣、合伙等继续性合同则将产生复杂的法律状态。
为了避免依不当得利规定处理所为给付返还的问题,以及对第三人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困难,目前多认为雇佣、合伙等关系事实上业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的,惟得向将来发生效力。
[1]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有必要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以示所主张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法律效果的差异。
当事人的主张,不但表现为消极地防御,即以合同无效来对抗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而且可以积极地进攻,即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使合同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利害关系人的主张,表现为可以行使抗辩权,即以合同无效来对抗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其中某些利害关系人,如配偶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权利场合的配偶另一方,出租人出卖租赁物场合的承租人,还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主动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援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予追认无权处分合同,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余下的“任何人”,称之为一般第三人,只能行使抗辩权,即以合同无效来对抗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
在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来否认一般第三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场合,一般第三人可以合同无效来反驳合同当事人的抗辩,形成“抗辩的抗辩”。
如果合同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才不生效力,相对于其他人则是发生效力,或者合同的无效不能对特定人主张,如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该合同的无效就是相对无效。
[2]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5条第1项前段规定,如果处分标的物违反了法律为保护特定人所作的禁止出让的规定时,其处分仅对该特定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项和中国台湾“民法”第87条第1款后段都规定,双方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德国法中的“相对”,用在合同无效领域,只是关于效力所涉及的人的“相对”,即,不涉及到所有人,不是对所有的人发生效力。
与此相反,绝对无效则是对于所有人的无效。
[3]这是以效力及于人的范围为标准来区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思路,可资借鉴。
就此看来,相对无效在我国现行法上并非全无踪影,只是学说尚未来得及系统总结。
《合同法》第80条规定,转让债权的协议,在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此,也可说成债权转让协议相对于债务人无效,可作为相对无效看待。
鉴于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设置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制度,更为灵活、合理,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已经尽可能地减少绝对无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重视相对无效制度的设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购房人请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债权,一经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够否定其后存在于该商品房上的抵押权、其他买受人对于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这就是相对无效的情形。
相对无效,尽管在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上外延广泛,含有法律行为的可撤销,[4]但笔者不赞同我国民法理论对此予以继受,原因在于合同的可撤销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个独立的制度,尚处在建立过程中的相对无效制度及其理论在原因、法律效果和程序等方面与之不同。
所以,此处讨论的合同相对无效不包括《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合同可被撤销在内。
三、合同的嗣后无效合同无效一般是合同成立之时就存在着无效的原因,依据《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合同法理论,法律对此类合同自始就不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简言之,合同自始无法律拘束力。
不过,也有的合同在成立时本不违反当时法律的规定,符合有效要件,只是后来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才使合同变得违反了强行性规范,因而应当归于无效。
我们可将后者称为嗣后无效。
嗣后无效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理论,需要站在立法论的立场加以探讨。
在多数情况下,如合同一直没有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了但相互返还给付比较容易,嗣后无效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当说是适当的,甚至是必要的。
例如,出卖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液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称欣弗)出售与甲医院,双方于2005年12月6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12月6日交付药品。
因青海、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陆续出现部分患者使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液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卫生部于2006年8月3日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暂停使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液有限公司自2006年6月份以来生产的所有批次欣弗,封存尚未使用的此种药品,暂停购入它们。
[5]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通知全面召回该种药品并封存。
[6]该合同自此应当暂停履行,如果该种药品被最终认定不得使用,则应当无效,且宜自合同成立时即无法律拘束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法律拘束力会使问题复杂化,有时甚至产生不适当的后果。
例如,甲国的A公司和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无缝钢管买卖合同,且已经交货了大部。
此时,甲乙两国成为了交战国,都宣布两国公司之间的合同为非法,不得履行。
自此,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应当无效,但若自合同成立时无法律拘束力,相互返还难以进行,在无缝钢管已被使用了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有鉴于此,此类嗣后无效不宜使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无法律拘束力。
看来,对嗣后无效,是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无法律拘束力,还是自无效的原因产生时才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宜视情况而定。
这是它不同于自始无效的重要之点,由此显现出区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的意义。
如果在国家颁行新法之前或者尚未修正既有的法律场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新法颁行或者既有的法律被修正之后,维持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没有负面影响,就不宜认定此类合同嗣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第3条第2项关于“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的规定,属于这方面的例证。
尚需指出,如果因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也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第9 4条第1项的规定,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第3条第3项规定:“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虽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是在[1985]37号文件颁布后,合同内容违反文件规定,如果是部分没有履行,应当宣布合同终止履行;如果是完全没有履行,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对有关财产争议,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排除嗣后无效的适用,之所以限定在“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原因在于,假如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致使合同违法,仍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则可能因解除权的不行使而使违法的合同得以存续乃至履行完毕,导致新的法律规范形同虚设,立法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