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
近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修正案

近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修正案作者:危敬添来源:《水运管理》2010年第09期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修正案1.12005年5月修正案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II-1章旨在使有关客船和货船的分舱稳性和破舱稳性的规定协调一致。
经修正的A,B和B-1部分在2009年1月1日生效后适用于新建造船舶。
1.22006年12月修正案《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有关防火与探火的修正案以及第17章(最低要求概述)、第18章(规则不适用的产品清单)、第19章(散装运载产品索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1.32006年5月修正案(1)第II-2章――防火包括对第9条――火灾的抑制和第15条――燃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类装置的修改,新的条文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和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第III章――救生设备和装置在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中,增加对未成年人救生衣的要求:对于航行时间少于24 h的客船,应至少配备船上旅客人数2.5%的未成年人救生衣;对于航行时间≥24 h的客船,应为船上每个未成年人配备未成年人救生衣。
(3)第IV章――无线电通信在第7条无线电设备要求的规定中,要求船舶携带能够通过全球卫星搜救系统(COSPAS-SARSAT)在406 MHz频道操作发出遇险警报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在第9和第10条中,澄清船对岸遇险警报的发射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由船舶地面站进行。
(4)第V章――航行安全考虑到海上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修正案对第22条“驾驶室可视范围”中增加保持瞭望等措施。
(5)《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该修正案用经修正的条文代替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条文。
(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要求所有救生设备应能承受并贮存在??30~+65 ℃的空气中,而且个人救生设备应能在??15~+40 ℃的空气温度范围内保持操作性。
鲁保协[2010]54号(企财险、非车手续费自律公约)
![鲁保协[2010]54号(企财险、非车手续费自律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0dc97b5f804d2b160b4ec0e7.png)
鲁保协 [2010]54号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两个《自律公约》的通知各财产险公司:《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已在7月8日召开的全省财产险公司第五次高峰会上签署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各公司要积极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将《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各级机构,保证在全省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附件2:《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此页无正文)二0一0年七月九日主题词:行政文秘自律公约通知抄报:山东保监局抄送:各市协会编录:庞玉锋校对:张德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二0一0年七月九日印发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2010年7月8日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高峰会第五次高峰会签署通过)为维护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非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遏制随意提高手续费(佣金)争揽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促进非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规约第一条本章所称非车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第二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
第三条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15%。
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开代理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
第四条跨省(含青岛)承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标的物所在地行业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外省(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省境内标的物的,本省对应公司应及时告知其按照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含青岛)的以及公司总对总层面签署协议的业务可不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
TM30

Form: RWPRR401-B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2010年)通函第30号总第30号2010年6月5日(共6页)发:总部各有关业务处室、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船厂、船东、有关的试验机构、设计院、产品厂关于执行MSC.282(86)决议有关SOLAS II-1章修订内容(2011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2009年6月5日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6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82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
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V和IV章的修订内容,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本通函仅说明了MSC.282(86)决议附件中关于II-1章的修订内容,其原文和中文译文见本通函的附件。
2、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对含有石棉材料的禁止使用对Reg.II-1/3-5.2条作了修订, 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2)关于封闭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排水要求新增Reg.II-1/35-1.2.6.3 条,要求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排水应符合Reg.II-2/20.6.1.4 和 II-2/20.6.1.5 的要求(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新增要求自2011 年1 月1 日起生效。
关于Reg.II-2/20.6.1.4 和 II-2/20.6.1.5的具体要求,参见CCS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 号总第349 号第3条3)。
3、关于含有石棉材料禁止使用的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审图和检验部门应依据新的Reg,II-1/3-5.2条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
4、关于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排水要求的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自2011年1 月1 日起,对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排水应符合Reg.II-2/20.6.1.4 和 II-2/20.6.1.5 的要求(参见CCS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 号总第349 号第3条3)和第6条),审图和检验部门应依据新增的Reg.II-1/35-1.2.6.3 条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
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

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目录一SOLAS公约更新情况二MARPOL公约的更新情况三其他公约生效及更新情况SOLAS II-1 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背景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利用现有设备;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
主要内容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船上应携有此类程序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设备编制该程序。
实施20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备;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货船需配备;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需配备。
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前后甲板图,图中标出可能有的应急拖带装置;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通信方式和方法;用于准备和进行应急拖带操作的程序举例。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背景没有“登离船设施”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认为现行ISO标准不够完全,没有操作、负荷、检验和维护的规定,不能保证营运安全操作;设备的保养和钢丝绳的换新存在问题;目的是通过改善对设备的维护达到减少事故。
主要内容要求船舶两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与港口有关或引水操作的登离船措施;符合“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所有登离船设备,应予以维护,保持其预期的可用状态,考虑有关安全负荷限制。
钢丝绳需予以维护。
实施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离船设施;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不现实的情况:船舶具有较小的干舷;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该港口都有配套的登离船设施。
“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简介现有舷梯尽实际可能符合指南要求;明确了舷梯的安装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设置,梯子布置长度、安全使用标识牌设置、试验、放置角度,安全网络设置;按规定的间隔检查和维护,规定日常检查;检验中的检查和操作试验要求,年度检验时全面检查的项目;每5年检验最大工作负荷下操作试验。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THANKS
感谢观看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石棉禁用公约

已知的含石棉材料(ACMs)超过3500种 机械设备常见位置汇总:
高温设备的护层隔热和绝缘材料 高温管道如排烟管/蒸汽管的护层隔热 设备及管道的垫片 制动系统的耐磨材料 机械设备的压盖填料 电气设备的绝缘(如电缆、断路器和熔断器) 油漆涂料 (有隔热要求部位,如船用主辅机 外壳)
“更好的船舶拆解战略”,要求各成员国:
尽早批准及实施香港公约 尽快要求规定的船舶持有有害物质清单
2002/95/EC法令(业经2008/385/EC法令修正)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 质指令(RoHS)”
从2006年07月01日起在欧盟上市的新商品禁止含有 (如果浓度低于限值,指令仍准许使用):铅(Pb)、 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在指令中所包含的六大禁止物质限值已由欧盟技术 发展委员会(TAC)制定,其中镉的建议最大限值 为0.01%(依照欧盟镉指令91/338/EEC),其它禁 用物质最大的限值0.1%。
2011年1月1日以前订购或已购买的设备、备品备
件,若含有石棉,则在2011年1月1日以后不允许 作为工作部件装船使用;--MSC.1/Circ.1379
三、目前石棉使用状况 2009年全球最大的石棉生产国分别为:俄罗斯、
中国、巴西、哈萨克斯坦、加拿大; 全球最大的石棉使用国分别为:中国、印度、 俄罗斯、巴西、泰国; 2006年,日本颁布法律全面禁用石棉材料; 2009年,韩国颁布法律全面禁用石棉材料; 2002年至2005年,中国禁止除温石棉以外的石 棉材料进出口; LR日报报道:土耳其和中国的船厂使用石棉材 料情况很严重;
公约签署范本
公约签署范本1.我国签署了哪些国际公约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
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加入,对第二十二条作了保留。
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18日批准,对第九条作了保留。
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10月21日签署,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1月4日加入,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
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月31日批准,对第六条作了保留。
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批准,对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了保留。
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9月24日加入,对第四条作了保留。
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批准了国际人道法领域的4个日内瓦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四条作了保留。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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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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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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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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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三章 违约处理 重点介绍: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 约保单)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纳入第三方检查机制,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进行行政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谴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 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 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财产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07-01停止举行;补考不再受60天限制 ,但补考不得超过5次。
过渡期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 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 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 “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 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 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 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 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意味着公约标准将成为所有海员的基本 标准。相应地,所有船公司必须执行该标 准。否则,结果将是滞留船舶。
《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运国际管理制度的“第四 支柱”
人
船
海
海
命
舶
员
事
安
防
培
劳
全
污
训
工
公
公
公
公
约
约
约
约
公约结构图
正文
标题 1 标题 2 标题 3 标题 4 标题 5
规则 标准 A 导则 B
4. 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的主要内容
1.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和船东应持有就业协议 – 公约规定了具体内容
2. 工资
★ 公平待遇 – 按时付酬并与完全符合就业协议要求– 最少工资 –加班中有具体的要求
3. 工作和休息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或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是该公约的核心机构,依据该公约对危害人类和国际社会最严重的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和对人类罪(如奴役、酷刑、强制失踪等)。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被称为罗马公约或罗马公约1998年版,它的出台被视为国际刑事法正式确立了,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里里程碑式的事件。
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它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用于追究人权犯罪的责任。
其中,公约明确了罗马法院的组建和运作方式,并规定了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的定义、管辖权、程序、刑罚等内容。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 法院的组建和运作:- 第1章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总部、代表大会等相关内容;- 第2章规定了发布创始文件的时间、国际刑事法院法详细的内容;- 第3章规定了法院的成员、选举、职责和权力等事项。
2. 法院的管辖权:- 第5章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对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和对人类罪的个人负有刑事责任,以及对与这些犯罪有关的其他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的个人行为。
3. 法院的程序:- 第7章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调查和起诉程序,包括逮捕令、传票、证据收集、听证会等程序;- 第8章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法庭程序、辩护权、定罪和量刑等程序;- 第10章规定了刑罚和处罚的执行程序。
4. 合作与法院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 第86章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合作与协助,包括逮捕犯罪嫌疑人、传递和保护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事项;- 第87章规定了法院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合作与关系;- 第106至110章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法庭、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与合作。
在经过修订于2010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的规定下,罗马国际公约成为全球刑事司法体系的基础,对于保护人权,追究国际犯罪行为的责任,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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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目录一SOLAS公约更新情况二MARPOL公约的更新情况三其他公约生效及更新情况SOLAS II-1 章修正案(MSC.256(84))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背景➢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利用现有设备;➢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
主要内容➢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船上应携有此类程序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设备编制该程序。
实施➢20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备;➢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货船需配备;➢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需配备。
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前后甲板图,图中标出可能有的应急拖带装置;➢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通信方式和方法;➢用于准备和进行应急拖带操作的程序举例。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背景➢没有“登离船设施”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认为现行ISO标准不够完全,没有操作、负荷、检验和维护的规定,不能保证营运安全操作;➢设备的保养和钢丝绳的换新存在问题;➢目的是通过改善对设备的维护达到减少事故。
主要内容➢要求船舶两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与港口有关或引水操作的登离船措施;➢符合“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所有登离船设备,应予以维护,保持其预期的可用状态,考虑有关安全负荷限制。
➢钢丝绳需予以维护。
实施➢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离船设施;➢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不现实的情况:➢船舶具有较小的干舷;➢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该港口都有配套的登离船设施。
“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简介➢现有舷梯尽实际可能符合指南要求;➢明确了舷梯的安装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设置,梯子布置长度、安全使用标识牌设置、试验、放置角度,安全网络设置;➢按规定的间隔检查和维护,规定日常检查;➢检验中的检查和操作试验要求,年度检验时全面检查的项目;每5年检验最大工作负荷下操作试验。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82(86))3、修改II-1/3-5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主要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实施➢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1、第10条CO2灭火系统两套释放装置背景➢有事故表明一套释放装置存在对船员生命安全的威胁。
主要内容➢新增要求,对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5章关于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要求。
➢明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需满足。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公约船。
实施➢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现有船的CO2灭火系统是否满足FSS规则第5章2.2.2关于设置两套释放控制装置要求。
➢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满足。
➢注意仅对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有追溯要求,不适用于滚装处所和货物处所。
2.2.2控制装置➢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
➢二氧化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
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和.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
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上加锁,用语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2、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背景➢2006年2月埃及客轮“萨拉姆98”号发生海难,MSC83次会议根据事故原因,就滚装船车辆甲板消防水的排出通过了SOLAS公约的修正案。
➢排水系统的性能标准,MSC83次会议指示FP(消防)分委会制定。
主要内容➢修订了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排水要求:对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应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
➢对于排水孔的防堵布置有追溯要求: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需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设有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当采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公约客船和货船。
➢目前,FP53已完成排水系统相关指南的制定,该指南分别对客船和货船舱壁甲板以上和以下的排水系统(容量、布置等)以及排水口的防堵设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MSC.1/Circ.1320)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需满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约要求(MSC.94(73)决议)执行。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排水孔防堵布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
➢我社技术处通函[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号总第349 号]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3、第10条“消防员装备”背景➢来源于丹麦基于其客船火灾事故和经验向FP分委会提交的提案,认为即使是小火灾,现行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员装备之呼吸器的备用充气瓶数量明显不够,但因其配备有充装设备,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主要内容➢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
➢应配有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以下两选一:(1)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气瓶空压机,其排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60l/min,但最大不超过420l/min;或(2)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能够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1200l/min,但最大不超过5000l/min。
4、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主要内容➢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修改了表19.3,主要根据新修订的IMDG规则相应修改了2.3类(分易燃(具有副危险性2.1类)和非易燃)、4.3类(分液体和固体)、6.1类(液体)的适用消防要求。
➢修改了表注:表19.1的注1(新增对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4类和第5.1类液体的通风2次的注解);表19.2的注2(修改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新增表19.3的注17~21。
➢对1984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以及1992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除第6.2类和第7类以及限量和少量危险货物外)有追溯要求。
实施➢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需满足新要求。
➢营运检验时应核查上述日期建造的船舶若载运危险货物,需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换证检验满足新要求。
SOLASIII 和IV章修正案MSC.256(84)1、搜救定位装置背景➢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AIS的应用,使采用AIS技术使搜救定位成为可能。
主要内容AIS-SART可以作为原RADAR-SART的替代。
(配备要求不变)➢将原RADAR-SART和AIS-SART统称为搜救定位装置,二者具有同样的作用。
实施➢2010.1.1生效,如果配备AIS-SART应满足新的性能标准的要求。
以前安装的设备仍然有效。
SOLAS第V章修正1、ECDIS的配备(MSC.282(86))背景:➢经FSA(Formal Safety Assessment)分析,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可显著地改善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船舶搁浅➢降低船员的工作强度。
主要内容:ECDIS作强制要求配备的设备:➢建造日≥2012.7.1 ≥500GT的客船≥3000GT的液货船➢建造日≥2013.7.1≥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建造日≥2014.7.13000GT≤GT<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建造日<2012.7.1–GT≥500GT客船,不迟于2014.7.1后的1st SE–GT ≥3000GT液货船,不迟于2015.7.1后的1st SE➢建造日<2013.7.1≥50000GT货船(非液),≤2016.7.1后的1st SE20000GT≤GT<50000GT货船(非液),≤2017.7.1后的1st SE10000GT≤GT<20000GT货船(非液),≤2018.7.1后的1st SE实施➢原配备的设备继续有效➢海图应用:官方ENC,如采用官方RNC,则应配备纸海图作为后备➢ECDIS的软件版本应及时更新,并显示目前的版本及时间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电子导航海图(ENC)光栅导航海图(RNC)2、BNW AS的配备(MSC.282(86))背景➢人为因素是导致航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值班驾驶员的疏忽,或值班时打磕睡等。
➢实践证明配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BRIDGE NA VIGATIONAL WATCH ALARM SYSTEM )可以显著降低驾驶员疲劳带来的航海事故。
主要内容➢在SOLAS V/19中增加2.2.3和2.2.4,规定了BNWAS的配备要求➢建造日≥2011.7.1,≥150GT船舶及所有客船;➢建造日<2011.7.1–客船不迟于2012.7.1后的1st SE–GT≥3000GT,不迟于2012.7.1后的1st SE–500GT≤GT<3000GT,不迟于2013.7.1后的1st SE–150GT≤GT<500GT,不迟于2014.7.1后的1st SE3、AIS年度的年度试验背景➢许多AIS没有按规定输入相关数据,致使发射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船舶的情况,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
主要内容➢文件:MSC/Circ.1252 2007.10.22通过➢规定AIS的年度检验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的无线电检验员进行SOLAS第VI VII章修正1,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背景➢为了配合修订后的IMSBC规则的实施,对SOLAS第VI、VII章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