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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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6年11月24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合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轨道交通投资效益,保持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25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发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功能优化、收益反哺”的原则,加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配套、城市生活功能组织及地区发展需求的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分步实施,形成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局面。

二、功能定位按照区域平衡、适当集中的原则,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通过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片区的主要功能构成、布局和组织形式。

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规划设计(一)专项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轨道公司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轨道交通线网与场站综合开发同步规划的原则,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编制《合肥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实施综合开发的范围(原则上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范围内确定)、主要功能和建设时序。

《专项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动态调整。

(二)规划预方案。

市轨道公司根据《专项规划》,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综合开发地块预方案设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合政办秘〔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变城乡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服务为目标,围绕“四个交通”建设要求,将统筹城乡公交发展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的组合作用,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市域范围内公交网络全覆盖,构建发展协调、网络健全、保障到位、服务优质的城乡公交体系。

(二)具体目标。

2017年底前开通官亭、黄麓、中庙等至市区的干线城乡公交线路;2018年6月前,完成市区与县域公交枢纽、县域公交枢纽与县内主要乡镇、毗邻县之间公交枢纽的公交线路连接,形成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骨干网络;至2018年底,建成乡镇至行政村或人口较为密集自然村的公交网络;2019年,在巩固既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公交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合政办秘〔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思考与建议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思考与建议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思考与建议摘要: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轨道交通场站以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是重要的工程。

本文基于某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现状,对某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类型进行分类研究,深入分析开发机制、开发时序、开发强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为轨道交通建设和综合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轨道交通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思考与建议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一方面,城市交通深刻提升了城市不同区域的可达性;另一方面,土地利用加速着城市交通的产生与发展。

土地利用模式及功能布局在整体上决定了城市的交通需求总量、主要交通流向,城市交通系统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前提,也是决定城市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轨道交通场站对周边土地的作用1.1城市轨道交通对土地使用性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布局与土地利用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关系,在某些程度上看,城市轨道交通对土地利用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推动了轨道交通的发展,如地铁、轻轨和下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的应用越发普遍,并且在轨道交通建设的过程中,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也在不断产生变化。

根据相关实践资料可知,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各项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对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也存在关键性的影响[1]。

一般来说,轨道沿线土地呈现出来的是带状的分布形态,主要是因为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轨道交通比现代城市交通更具有显著的优势,体现在交通的直达性和便利性较高,就像人们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不仅需要转车,还会经常堵车,而地铁则是更高的通达性,还避免了堵车的问题。

城市居民可以通过轨道交通在最快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从而促使住宅居住地、商业用地和工业聚集地之间可以相互脱离,住宅居住地主要是沿着城市轨道交通路线进行设计和规划,工业聚集区则是远离城市核心区域,进而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思考与建议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思考与建议

April 202156轨道交通作为大容量交通工具,凭借其大运量、快捷舒适、节省空间等优点成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保障居民便捷快速出行的首选,有效提升了城市总体可达性,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各功能区的相互联系,加快了城市开发与更新。

轨道交通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收益低、赢利周期长的特点,其巨大投资和持续投资是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

然而,轨道交通以其难以替代的交通功能优势与人口集聚效应,对于带动沿线及站点周边的土地增值和城市功能更新效果明显,成为城市再开发和土地再利用的重要引擎。

积极探索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对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建立土地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机制,缓解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压力,促进城市开发水平提升和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类型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指利用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站点上盖空间及场站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在满足轨道交通设施的公共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将开发物业与地铁设施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地铁交通便利的优势和人口聚集效应,强化土地复合利用的集约化水平,提升综合开发的经济效益。

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的设施类型以及综合开发的范围,可将其分为车辆段上盖开发、站点上盖开发、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三种类型。

(一)车辆段上盖开发车辆段上盖开发是指在轨道交通车辆段大尺度空间上通过盖板形成物业开发的基础,在盖板上方进行物业和市政配套设施等开发建设。

上盖开发充分考虑车辆段区位设施影响、结构功能限制、分层设计要求,同时加强综合开发规划设计与管理,注重开发功能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实现在有限空间内的集约开发和功能复合,打造集交通、居住、商业、商务、文娱、景观等功能复合,竖向立体、便捷高效、人气聚集、开放共享的城市空间。

车辆段上盖开发规模较大,建设用地面积可达几十万平方米,典型项目如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吴中路车辆段上盖开发项目(图1)、17号线徐泾车辆段天空之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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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轨道交通投资效益,保持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25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发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功能优化、收益反哺”的原则,加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配套、城市生活功能组织及地区发展需求的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分步实施,形成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局面。

二、功能定位
按照区域平衡、适当集中的原则,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通过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片区的主要功能构成、布局和组织形式。

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
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规划设计
(一)专项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轨道公司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轨道交通线网与场站综合开发同步规划的原则,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编制《合肥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实施综合开发的范围(原则上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范围内确定)、主要功能和建设时序。

《专项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动态调整。

(二)规划预方案。

市轨道公司根据《专项规划》,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综合开发地块预方案设计。

规划预方案应当将由市轨道公司同步建设的轨道预留工程(是指由市轨道公司为轨道交通场站盖上综合开发预留建设的盖板、市政接口设施等)和后期综合开发工程范围界定清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定规划预方案,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

(三)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上位规划和经审定的规划预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辖区政府和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四、土地收购
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范围和建设时序制定土地收购方案,进行土地收购。

五、土地供应
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供地:
(一)协议方式。

需与线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轨道公司投资、建设、持有、经营。

市轨道公司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转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

(二)带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

1.后期综合开发工程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出让。

土地竞买人应具备与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开发功能、规模相匹配的实力、经验以及运营管理能力。

此类土地出让条件中,应明确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中不少于10%的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市轨道公司持有运营,收益用于轨道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

市轨道公司持有物业位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具体明确。

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项目,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结合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情况配套一般不大于上盖土地面积50%的白地进行统一规划、一体出让。

2.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影响并进行适当修正。

3.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成本(含设计、建设、资金成本等)核算由市轨道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依据上盖施工图编制预算报告,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

六、资金筹集
(一)专项规划和规划设计预方案编制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

(二)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建设列入大建设计划,建设费用由市、县(市)按规定纳入土地收购成本予以补偿。

(三)市轨道公司取得盖上土地受让权,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由市轨道公司负责筹集。

七、收益管理
(一)各区、开发区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市财政统筹,配套白地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县(市)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县(市)和市轨道公司按照7:3比例分配,配套白地土地收益由县(市)财政统筹。

(三)市轨道公司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

八、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
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的规划控制、土地收购、土地供应、开发建设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轨道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轨道办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统筹推进日常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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