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律 师提 前介 入对检 察机 关 侦查 工作 的影 响 律 师 在侦 查阶段 介 入案件 , 使案侦 工 作在 一定程 度上 公 开 会 化 , 就给 我们 调查取 证工 作带来 一定 的难度 , 要表现 在 可能增 这 主 强犯罪 嫌疑 人 的拒 供 、 翻供 、 串供 的对 抗心理 , 以及 嫌疑 人 、 案人 涉 等毁证 、 赃 , 案人 逃跑 , 转 涉 泄密 等现 象 发生 。 由于检 察机 关 自行侦 查 的案件 犯罪 主体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 , 这 类 嫌疑 人具 有 相当 的反侦 查能 力 。 之 , 加 律师 提前 介入 侦查活 动 , 嫌 疑人 可能 在十 二小 时 内拒供 等待 律师提 供法 律帮 助 , 疑 人得 嫌 到律师 提供 的法律 帮助 , 对检 察机 关的讯 问在 心理 可能 有所准 备 , 使 侦查 工作 任务 更加艰 巨复杂 , 取证 难度 更大 , 困难 阻力 更大 , 复 杂 的关 系 网随之袭 来 , 供 、 供 、 拒 翻 串供等 情况 将会 增多 , 这给 侦查 工 作带 来不 利和干 扰 。 首先, 犯罪 嫌疑 人抗 拒 审讯 的心理 素质 会 比以前增 强 , 供 、 翻 变 供的情况 增多刑 事诉讼法 修改前犯 罪嫌疑 人被采取 强制措 施后 , 在 侦查 阶段 的辩解 完全要 靠 自身独 立完成 , 不到外 界 的帮助 , 得 其 绝 大多数 因不 通晓 法律 , 心理状 态处 于恐 惧和 惶惶不 安之 中 , 之 加 全封 闭 的案 情使他 们摸 不到半 点” 息”很 难拿 出有效 的反审 讯策 信 , 略 。在侦 查人 员 的强大攻 势下 , 往是 几次 交锋之 后 , 往 心理 防线 就 被 摧毁 了, 就算 是具 有一些 反 审讯伎 俩 的犯罪 嫌疑人 , 其抗 拒 审讯 的心理也 是非 常矛 盾 的。他 们既 怕证 据 已被侦 查人 员掌握 , 交 不 代落 个抗 拒从严 的下 场 , 怕被 侦查 人员诈 供 , 又 交代 了反而 自食 其 果 。 犯罪嫌 疑人 出现 这种 思想 ” 锯战” , 当 拉 时 侦查 人员 完全 可 以根 据侦 查工 作 的需要 ,给其 造成 一种 同 案犯 已走在 了他 的前 边或侦 查机 关 已掌握 了主 要证据 的假 象 , 摧毁 其心 理防线 。 在 , 师在 现 律 侦 查阶段 参与刑 事诉 讼活动 , 犯罪 嫌疑 人 自认 为有 了依 赖对 象 , 可 以从律 师那 里 了解有 关刑 事诉 讼期 问 的规定 、案件 的主 要证 据来 源、 自己所涉 嫌 的罪名 和可 能被判 处 的刑 罚等 , 就必 然会增 加他 这 们 抗拒 审讯 的底数 , 他们建 立和 加 固心理 防线创 造条 件 , 而迅 为 进 速 调整 对待 侦查 工作 的策 略 , 供 、 翻 变供 的情 况会有 所增 多 , 这就 给审讯 和 固定证据 工 作带 来 了更大 的难度 。 其次, 犯罪嫌 疑人 有 了接触 外 界的条 件后 , 增加 了串供 、 毁证 的可能 性不排 除有 少数律 师 为 了在 市场经 济 的大潮 中增 强 自己的 竞 争力 , 大 知名度 , 上商业 雇 佣关系和 律 师制 约机制 尚不 完善 扩 加 等 因素 的影 响 , 各种 利益 的驱 动下 , 在 采取 不正 当的手段 。甚 至极 个 别律 师采取 违法 的手段 帮助 犯罪 嫌疑人 隐 匿、 灭 、 造证据 或 毁 伪 者 串供 , 威胁 、 引诱 证人 改变 证 言或者 作伪 证等 , 这就 使 本来难 度 很 大的侦 查 工作面 临 更加严 峻 的挑战 。 同 时 , 影响 了深挖 犯 罪的可 能性 。 由于律 师取 证权 的完 善 也 和 保障 , 师 在检 察机 关 第一 次接 触 嫌疑人 的 同时 , 方在 证据 收 律 双 集 的层面 上 的对抗 就 已经 开 始 。如果 在有 同案人 的情 况下 , 察 检 机关 尚未 获悉 同案 嫌疑 人或者 重要 证人 如行 贿人 的情 况下 ,律 师 先于检 察机关 有意无 意地 ” 暗示 ” 或提醒 相关 人员 , 而帮助 案件 当 从 事人 实现 串供 目的 的可能 是存在 的 , 势必会 使 窝案 、 这 串案 的办理 难 度 相应增 加 二 、 贪侦 查工作 应 对新 律师法 的策 略和 措施 反 ( 要 加强 初查 工作 。 ~) 初 查 既是立 案 的前提 ,又是 立案 后侦 查工 作乃 至整 个诉 讼活 动 的基础 。新 《 师法 》 定 的律师 调查取 证权 一旦 实施 , 师介 律 规 律 入 侦 查的 时间就 将提 前到嫌 疑人 第一 次接 受讯 问之 日。为 了有效 防止律 师介 入后 对案件 查 处造 成的 不利局 面 , 查 人员 应将 侦查 侦 重 心前移 , 加重 视立 案前 的初 查工 作 , 初 查工作 做扎 实 。 更 把 是 要转 变初 查 思维 。在 以往 的初查 思维 中 , 往 只注重 对 往 线 索本 身的分 析和 评估 , 就线 索查 线索 , 意性较 大 , 随 不愿 意花 费 时 间和 力气进 行初 查 。常规 调查 结束 后 , 草率 上案 , 就 将破 案 的希 望 寄托在 审讯 上 。 由于 信息 量少 ,侦查 人员 不得 不在 被调 查对 象 的” 合理 ” 析 中无功 而返 。 改变这 种 片面 、 解 要 急功 近利 而导致 成 案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新模式下的侦查措施改良

侦查能力较强 , 一旦成功构筑心理防卫机制 , 将严重影响侦查 取 证 权 的 对 象 与场 所 可 能 具 有 同 一 性 , 实 犯 罪 与 否 定 犯 罪 证
员实施讯问谋略。
在时空上处于并存状态 , 接考验着 侦查效能 以及惩 处职务 直
3 撼动言词证据的稳定性。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的 犯罪的能力。对于职务犯罪 案件侦查工作 而言 , . 犯罪 嫌疑人 核心证据 , 本身就具有易变性 的特点。律师介入侦查讯问后 , 的主体身份材料是侦查阶段需要 集 中收集 的证据 , 师亦会 律
合理地配备特殊侦查措施 , 应对新形势下的办案压力。
关键词: 职务 犯 罪 ; 查 ; 督 制约 ; 查措 施 ; 良 侦 监 侦 改
中图分类号 :9 1 1 7 3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0 8— 5 5 20 )3- 0 5— 4 10 77 (09 0 0 1 0
时间的细则规定 , 在不受监听 《 律师法》 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以及犯罪嫌疑人 由于现 阶段尚且缺乏会见次数 、, 海 2 0 7 ) 上 上 0 0 0
摘 要 :律师法》实施全面拓展 了律师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 , 《 强化 了对职务犯罪侦查 的监 督制约 , 也对职务犯 罪侦 查措
施提 出了全新的要求。必须从把职务犯罪情报机制建设作为一项 重要 基础工作 、 作为扭转职务犯 罪侦查 工作被 动局 面的战 略措施这一高度上来认识 , 转变观念、 增强情报 工作 意识 。反贪部 门在 不断提 高工作水平 的同时, 必要积极建议 立法机 关 有
犯罪嫌疑人有充分 的时间与机会进行“ 风险评 的权 利 保 护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律师 法 》 实施 全 面 拓展 了律 师 会 的会见条件下 , 见权与调查取证权 , 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 , 强化 也对 估 ” 极有可能经利害分析后对认罪供述发生动摇 , , 出现翻供 。 将会 寻找证人 职务 犯 罪侦 查措 施 提 出了 全新 的 要 求 。这 就 决 定 了职 务 犯罪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 疑人且 了解 案情 , 或者与犯 侦查措施必须进行有效的改 良, 提升工作能力 , 更好应对新形 进行调查核实。由于证人本 身可能涉嫌 违法犯罪 , 势下的查案要求 。
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及反腐建议

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及反腐建议一、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就像其他行业一样,法律服务行业也存在一些廉政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反腐建议。
1.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力滥用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由于客户对法律事务的知识和信息掌握有限,使得一部分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滥用职权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利益。
例如,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被迫通过非法手段给律师支付高额费用才能获得胜诉机会。
此外,在企业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也时常出现类似问题。
2. 长期信任关系下形成的“吃拿卡要”现象由于与委托人之间长期积累起来的信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律师可能过分依赖“个人认可”,并利用这种信任关系索取不合理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特权。
例如,某些律师可能会以无理要求推诿案件进展、多次变更收费标准等方式谋求私利,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利益输送引发的贪腐问题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一些律师和相关人员将司法力量、公共资源作为获取私利的手段。
他们可能抱团取暖,通过与政府官员勾结,实施一些违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现象在土地拍卖、房地产开发等涉及较多权力资源分配的领域尤其严重。
二、反腐建议面对上述廉政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1. 健全政策法规并加强监管针对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廉政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而严格的政策法规,并加强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不正当经济交易,并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惩处。
2. 提高工作透明度与信息保护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在行业内实施更强的信息透明化政策。
相关机构应加强客户教育,提升他们对法律事务及其费用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律师利用客户信息谋求非法利益。
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诚信建设法律服务行业从业者需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意识。
《律师法》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对策

一
4 — 3
( ) 现 行 职 务 侦 查 模 式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二 对
控诉 机 关 向嫌 疑人所 委 托 律 师 的证 据公 开 , 无 却
现 行 的职务 侦 查模 式 ,尤 其 是在 基 层 院 . 主 体 还 是从 供 到证 的模式 ,律 师上 述权 利 的 强化 ,
20 0 9年 第 3期
( 第 16期 ) 总 0
吉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J i u l e ui c d my o r lo lnP bi S c ry A a e n i c t
No 3。 0 9 . 20
A r, . 6 pi No1 l 0
《 师法 》 于 2 0 年 l 月2 日修 订 公 布 , 律 07 O 8 于 2 0 年6 1 0 8 月 日生效 。修改后 的 《 师 法》 善 和强 律 完 化 了执业 律师 在 刑事 诉讼 中的会 见 权 、取 证 权 、 阅卷 权 等权利 . 将对 检 察 工作 特 别 是 职务 侦查 这 和公 诉工作 产 生重 大影 响 。 积极 应 对 这一 变 化 ,
权、 阅卷权 和调 查 取证权 。具体 表现 为 : 就会见权 而言 , 律师 可 以根据 需要 随 时会见 犯 罪嫌疑 人 , 取
证, 而无 须再 经过检 察机 关的 批准 。 ( ) 7 关于法 庭 上 的言论 豁免权 。 原来 的《 律师 法》 仅规 定 , 师在 律
消 了侦查 机关 派员 在场 和会 见必 须经 过侦查 机关 同意 的限制 ; 律师 的 阅卷权 来看 , 就 已经 由律 师可 以查 阅 、摘 抄和 复 制与案 件有 关 的技术 性鉴 定材
《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人提供 咨询 、 理 申诉、 告” 比, 围明显扩 大。 代 控 相 范 ( ) 二 调查取 证权
督 、 师调 查取证 权 的扩 大 , 律 使得 律师几 乎是和 反贪侦 查部 门同
’
时得知 案情 信 息并 同步展 开调查 取证 反贪 部 门必然在 一定程 新《 律师法》 3 条 对律师 的调查 取证权作 出了不 同于 刑事 度 上丧 失获取证 据方面 的时 间优 势, 第 5 而律师 却更容 易找到关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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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改 律师 对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的 和对策 影响
轩 翠 林建 玲
摘 要 修 改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法》 20 年 6月 1日正 式施行 。 从 08 因为此次 修改对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进行 了大幅度 的扩张 , 以新 ( 所 ( 法》自 过之 日 , 律师 通 起 就为检 察机 关的 工作特 别是职 务侦 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课题 。本 文 以律 师 法 的修 改 内容为切 入 点, 结合 检察 工作 实践分析修 改后的 ( 师法》 能对 职务犯 罪侦 查工作 带来 的影响 , 《 律 可 并据此提 出在 职 务犯 罪侦 查工作 中可 以采取 的积极应对 之策和应 当完善 之处 . 关键词 律 师法 职 务犯 罪 侦 查工作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强化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权利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但同时也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须正确理解保障和强化律师会见权的意义,辩证分析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应对措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针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并对诉讼的透明度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特别是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新规定,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唯有如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可以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彻底动摇了目前职务犯罪办案的传统侦查模式,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都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①(一)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审讯工作难度加大,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面临极大挑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除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侦查机关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同时还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 1 -。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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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内容提要】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作了不少修改。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将使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对抗性等进一步得到强化。
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这种新要求、新挑战,从而保障和促进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略陈拙见。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定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较现行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检察反贪侦查工作关系密切,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正确把握其对反贪工作的积极影响,自觉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工作。
一、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条文的对比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修改之处来看,《律师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查取证和自行取证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和自行调查取证。
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突破主要是在自行取证权方面,尽管其要付诸实践还有待刑诉法的配套修改,但笔者认为,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其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一)增加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职责的重要权力。
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相当激烈。
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侦查有着很多便利,但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提前,无疑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是侦查部门以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
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而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
二是律师提前介入调查,也可能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复杂化。
侦查人员原有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的习惯将被公开、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等所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大大缩短。
(二)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在案件侦查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
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
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三)影响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形成侦查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不对称,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
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五)影响深挖犯罪的可能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
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反贪侦查工作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策略和措施(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
与侦查活动相比,信息情报工作具有成本低、投入少、效益高等特点。
反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
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营造有利于侦查“氛围”,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
1.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
配置专门信息情报队伍,开展对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
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信息情报途径主要依靠经办人的侦查经验积累、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进行收集。
信息情报工作因侦查单位、经办人的重视程度不同而有较大区别。
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信息情报工作比较松散和主观随意状态。
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应附设在反贪局,其优点是有利于共享侦查、预防资源;有利于信息资源输送的快捷、便利;有利于实行规范管理。
如对重点、热点行业或领域的总体状况、发展态势、贪污贿赂可能发生的环节和部位等方面,以及该行业或领域的工作特点、管理流程、监管制度、人员状况等重要情况,就可以利用侦查、预防信息实行动态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为办案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2.拓宽信息情报工作渠道。
贿赂犯罪具有“渗透性”、“行业性”、“连接性”的特点,从发案领域来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容易形成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
要把握不同行业的规律和特点,在信息收集渠道上必须广泛,包括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中收集信息,从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中收集信息,从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中收集信息,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收集信息等。
同时,应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逐步建立与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行业)信息资料联网。
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对掌握的信息要做好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规律建立信息库,对信息材料的进行收集、排查、储存,通过对信息库进行涉案信息分析、情况材料分类及检索,提高信息材料的综合利用率。
3.加强信息情报动态监控。
加强狱侦情报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监狱、看守所在押犯人中物色和建立“线人”、“耳目”,及时掌控在押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争取从宽处理。
(二)加强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
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
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扎实。
1.转变初查思维。
在以往的初查思维中,往往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就线索查线索,随意性较大,不愿意花费时间和力气进行初查。
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上案,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上。
由于信息量少,侦查人员不得不在被调查对象的“合理”解析中无功而返。
要改变这种片面、急功近利而导致成案率低的初查方法,必须更新初查思维,以系统性、整体性替代单一性、随意性的初查行为和方法。
即以线索反映的问题为切入口,将具体线索的初查纳入到线索反映出问题的系统或整体中去把握、去思考,结合对系统和总体情况的把握对线索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确保初查工作的效果。
2.调整初查方法。
准确把握初查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的手段,使其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
要围绕犯罪构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
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
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
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3.完善初查机制。
一是线索系统管理和运用机制。
要加强对涉案线索统筹谋划、科学运用,既要重视调查成案率高的线索,又要加强相关线索储备,做好线索补强或者替代的准备。
在决定立案侦查环节,要防止采用单一线索立案,以免造成被动,同时做好对多条线索的分类排队,有计划地逐条展开调查。
特别是要加强对律师会见后案情动态的监控,一旦发现案情发生变化致使立案基础发生动摇的,就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是建立联系协作机制。
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金融、房产、电信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的信息互通、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机制,积极为反贪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建立和完善侦诉协作机制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客观上要求反贪侦查部门取证的深度和广度要有新的提高,否则,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甚至案件不能被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将可能增加。
因而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全力把好案件的质量关。
1.加强取证情况沟通。
反贪侦查部门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
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在必要时,可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公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进一步促使反贪侦查取证水平和揭露、证实犯罪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