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中级经济师-基础-H-法律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答案】C
•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 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 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 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 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处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申 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6)预告登记: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 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注意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财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多选、单选) 示例:2016年2月李某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交付首付款,于2016年10月 入住。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 的权益,于2016年12月办理预告登记。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合同、 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 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 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二)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
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 民死亡等;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 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 63.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
2019龙岩事业单位考试:物权变动知多少

2019龙岩事业单位考试:物权变动知多少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我买了一栋房子或者一辆车子,那么我什么时候能够享有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就会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物权变动。
这个知识点比较的简单,只要掌握了精髓就能成功解题。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标志(一)动产的公示:交付《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不动产的公示: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物权变动的标志,牢牢掌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就能够正确做出答案,接下来,我们可以做一道题目来小试牛刀一下。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
按照物权法: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转移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转移C.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已转移【答案】B。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概论 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
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
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答:无权。
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
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
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
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
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
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
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
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
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交付方式包括:
1.现实交付。
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2.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3.指示交付。
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根据现行规定,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4.占有改定。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
定。
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二是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
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岀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
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在理论上,后三种交付方式又被称为观念交付。
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

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种公⽰⽅式。
那么,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呢?动产交付的特别⽅式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是动产的交付和动产交付的特别⽅式。
希望可以通过⼩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动产交付是什么意思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项重要的制度,是物权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典》上的⼀项内容,对于保护第三⼈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有着⼗分突出的作⽤。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的法律事实。
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即表⽰动产物权的设⽴、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动产交付的特别⽅式《民法典》中关于动产交付有⼏种特别的规定,分别是第226条、227条、228条规定的简易交付、批⽰交付和占有改定:第226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简易交付⼜称“⽆形交付”,是指受让⼈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占有该动产的,让与⼈如设⽴和转让其动产物权,⽆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效时即发⽣物权变动的效⼒。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般原则,⽽是在特殊情形下的⼀种灵活变通。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是受让⼈须于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基于何种原因占⽤该动产,审判实践中⽆需考虑;⼆是当事⼈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且该合意⽣效之时,才发⽣物权变动的效⼒,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为⽣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之间的质权设⽴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效⼒。
第227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交付,是指让与⼈设⽴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占有,让与⼈不能进⾏现实交付,⽽将其对第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以代替交付。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关键词:物权变动交付登记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
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一般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动产交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转移,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动产的占有权从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动产交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动产交付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就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二、动产交付概述1. 动产的定义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动产主要包括各种有形财产,如车辆、船舶、飞机、货物、金钱、有价证券等。
2. 动产交付的意义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关键环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物权转移的效力。
通过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权,从而确认物权的转移。
(2)保障交易安全。
动产交付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因交付问题引发的纠纷。
(3)促进经济发展。
动产交付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三、动产交付的类型1. 实际交付实际交付是指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权直接转移给受让人。
在实际交付中,受让人需亲自接受动产,并取得动产的占有权。
2. 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指出让人将动产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再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
在间接交付中,受让人需通过第三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权。
3.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将动产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再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
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需向受让人发出交付动产的指示。
4.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将动产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再将其交付给受让人。
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权,但动产的实际占有权仍由第三人享有。
四、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1. 动产交付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让人对动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2)受让人同意接受动产;(3)动产处于可交付的状态。
2. 动产交付的方式(1)实际交付:出让人将动产交由受让人占有,受让人亲自接受动产。
(2)间接交付:出让人将动产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再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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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律原则。
一、何为动产交付?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的现实交付,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动产的直接控制权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事实上的管领权。
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设备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将该设备交付给乙方,乙方就不能取得该设备的物权。
若甲方不能交付设备,则乙方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只有当甲方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乙方,无论是乙方自提,还是甲方送货或者代办运输,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方。
此时,乙方因事实上享有了该设备的管领权,才享有了该设备的物权。
交付成为该设备物权变动的标志。
二、为什么要以交付作为动产变动的标志?《物权法》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要是因为:第一、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试想:如果一名顾客到商场去购买一台彩电,而顾客在付款提货后还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才能取得该台彩电的物权,那么,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将难以想象,动产交易成本将大大增加,而交易效率也将大大降低。
第二、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贯精神。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历来坚持以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要件。
第三、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许多国家民事立法的通例,符合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基本潮流。
三、动产交付的种类动产物权的变动,除现实交付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交易的便捷,法律也承认一些变通方法,来替代现实交付。
这些变通方式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
(一)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简易交付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当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就已经占有了该动产,这时,动产物权的让与人无需再现实交付该动产,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的设备。
当租赁合同届满时,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甲方将该租赁设备出售给乙方。
由于乙方事先因租赁关系已实际占有了该设备,因此,当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时,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方。
这种交付的变通方式,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具有现实意义。
(二)指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者叫返还请求权的代位,就是指示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
如甲方将一批货物委托第三人保管,双方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
后甲方又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第三人保管的货物卖给乙方。
此时,甲方通过将该批货物的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乙方,来代替向乙方的现实交付。
乙方通过受让该批货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取得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三)占有改定《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动产交付另一种特殊形式,占有改定。
当双方转让动产物权时,又同时约定出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了该动产当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
如甲方将自己当汽车卖给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乙方将该汽车租赁给甲方使用一年。
由于双方约定甲方可以继续使用该汽车一年,该约定生效时,乙方就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只不过是甲方可以继续直接占有该车辆,乙方是间接占有该车辆。
乙方以这种间接占有的方式,来代替甲方的现实交付。
四、动产交付的例外(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而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对于这些特殊的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甲将一辆货车出售给乙,并将该车辆实际交付给了乙,但一直未办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后甲又将该货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乙虽然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对抗丙的抵押权。
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丙的债务,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该车辆,并就拍卖所得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
虽然该车辆被乙实际占有,但因为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对该车辆所取得的物权实际上是不完全的。
何为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规定:第一、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并没有和出让人事先恶意串通;第二、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让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则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物权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第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一般价值较大,都需要登记。
如果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则不能充分展现物权的公示原则;第二、如果对这几类特殊的动产一律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则会影响交易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也会加重登记机关的负担;第三、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于船舶、民用航空器均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对动产交付后物权变动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及时交易。
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可能先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再付款;或者买方在支付了部分价款后,即占有了该标的物,以后再分期付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卖方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与买方约定,当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当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后,出让人仍然对该动产享有物权,这也是动产物权交付变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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