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第六章运输法概要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为: (1)收取运费的权利 (2)货物留置权。 (3)由于海洋运输的复杂性,承运人享有 部分免责事由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7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
(2)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 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 的货物; (3)不得无故绕航 (4)签发提单 (5)交付货物
特定港口运至另一国家的特定港口的运输.
特征:运量大、运费的、安全、便利之特点, 在全球货物运输总量中,占有重要地位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金融法
3
国际立法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4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
(一)承运人:
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船方 或其代理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 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
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 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运输。 3、光船租船运输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 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 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运输方式。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19
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主要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运 费,而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 2、航次租船合同中航班是固定的,定期租船 合同的运营由承租人自己决定; 3、航次租船合同中,由出租人雇用船长和船 员,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参与 船舶的经营管理,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 支付船长及船员的工资,而船舶的经营和 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3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4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明货物交付或指定 给具体人的凭证。【用于个人物品、展览物品、贵 重物品等,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贸易实践中少用】 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 收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to bearer)的 提单。【交付即可转让,安全性差】 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上写明将货物 按照某人的指示交付的提单。【又分为记名指示和 不记名指示】
为了其他合理需要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责任期间的本质:法律适用期间
(2)《海牙规则》:没有直接提出“责任期间”的概念,通 过对“货物运输”的界定说明责任期间(装到卸)——第1 条“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 航运实践:舷到舷(由港方设备进行装卸)/钩至钩(由船上 设备进行装卸) (3)《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 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 管的全部期间。” (接至交)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5.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任何其他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 成的损失——概括性免责
承运人引用该项免责,不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而且要 证明其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承运人往往是在无法引用 前述免责事项时才援用本项为自己辩解。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状态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 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的提单 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 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的 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当今国际上特别是船舶相关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规则。
它的出台标志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界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其中蕴含着严格的责任分配和风险责任规范,其中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具体行为准则,有助于健全行业法规,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维护双方最基本的经济利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更多的实质性权利
和内容,在体系层面上,它为各参与者确定了具体的权利责任大小和依据,确保双方安全运输货物,避免由于遗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利后果;它也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商业行为,细化了征收服务费用,规定收费标准及其增减方式等,从而维系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义务在经济利益上得到满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将极大的改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严格的船舶安全监管和运输活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运输费用和利润标准,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具有公平的地位,维护双方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义务,同时促进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实施,将推动中国海上物流业在市场竞争力和高效率管
理系统方面发展,实现我国海上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世界贸易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更加紧密地融合和发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为行业的优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更加完善,以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和行业运营保障,牢牢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