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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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行政执法体制问题,涉及行政法的许多基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分析,加强理论对改革实践的指导。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和诸多领域,也相应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其矛盾关系复杂多样。

从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看,行政执法又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不同种类的行为。

然而,不管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少种类,也不管面对多少个行政管理领域,更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多少,行政执法是有其本身内在的基本规律,有其自身矛盾的特殊性和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其与相关方面的基本关系的性质是不变的,其遵守的原则是共同的。

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最基本的、首要的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探索行政执法的规律、本质、基本矛盾关系、基本原则等,并用体制要素来加以表现,使行政执法体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特别是要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种种现象,运用体制改革来解决其带规律性、普遍性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形成新的理论并用于指导改革实践。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关于行政执法探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执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范围、方式及其方向。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在前几年是比较流行,在实践中也有反映,比如,在2000年以前,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一些正式批复中都是使用的行政执法的概念,甚至今天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仍习惯性地将行政执法等同于行政处罚,因而,把行政处罚权的改革也常常等同于整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不仅在认识上是片面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整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是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截然割裂开来,将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对立起来,认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是两回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活动。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事业单位已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质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亟待进行。

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率,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其中,人才培养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过程中,事业单位应该注重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人才,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结合,让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还需要注重机构的精简和管理的规范。

事业单位的机构庞大、层级繁多往往会导致决策缓慢、效率低下,因此应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要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在事业单位中,还需要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事业单位应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让人才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的热情和创造力。

在事业单位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为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督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和创新,鼓励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和创新,事业单位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思考建议】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建议】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所有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它涉及的面广,触及到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稍有不慎就会激发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近年来,各级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使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得到不断加强,资源配置有效优化,职能关系逐步理顺,重点领域有所突破,管理方式明显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职能混淆、机构混叠、类型混杂、管理混乱、人员混用等问题。

现就如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革目标,有几点思考。

一要坚持基本方针,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十九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

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因此,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行职能归位,基本要求是去行政化、去企业化、强公益性。

只有坚持这个基本方针不动摇,才能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要坚持分类指导,注意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统筹谋划,针对行政类、经营类等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指导,按要求研究拟订相关改革方案,不断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一是适时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职能。

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日益加深,旨在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深入的思考,以确保改革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

问题一: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一直是重要的课题。

权责明确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然而,过度分散权力可能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和责任模糊等问题。

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在权责明确和权力分散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应当通过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范来确保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各级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协调合作和相互配合,避免权力分散导致的问题。

问题二:管理创新与稳定性政府机构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管理创新与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管理创新可以推动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提高,使其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然而,过度的管理创新可能导致组织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

要实现管理创新与稳定性的平衡,需要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鼓励员工提出创新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来保证创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机构还需要加强对管理创新的评估和监督,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改革成效。

问题三: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决策提供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

然而,信息化建设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的挑战。

政府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体系,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监测和防护。

政府机构还应该加强对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第一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一个难题。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进步明显,但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如今仍有很多事业单位不能适应改革形势。

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可以分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搞好分类改革,内外结合,推进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

关键字: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生产经营;公益服务;改革前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特有的组织部门,是我国全面建设的重要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改革已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十六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在教育、卫生等方面进行改革,成功的经验很多,但仍旧存在事业单位定位不准,结构不合理和服务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是我国建国以后才产生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既是我国的六大类组织中的一员,也是四类法人的代表之一。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表述也在不断地改变。

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定义:“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0年,《关于在劳动计划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中论述的为:“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单位素质服务的机构。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事业单位体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改革事业单位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改革,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能够打破体制壁垒,使公共服务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减少特权和不公平现象。

再者,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体制僵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存在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导致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

(二)职能定位不清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职责不明、推诿扯皮。

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而有些则过度市场化,偏离了公益服务的宗旨。

(三)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分布不均衡,一些热门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过剩,而一些急需发展的领域却资源匮乏。

同时,资源浪费现象也较为严重,一些事业单位设备闲置、人员冗余。

(四)激励机制不完善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够灵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仍然存在,难以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评价体系,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代下,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的现代管理要求。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重视行政文化和行政手段重要性,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弥补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文章将重点分析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在我国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应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推动时代的发展。

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手段能够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还能满足当前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党的十九大会议隆重召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明确,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转变,当前政府职能使政府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得以优化,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通过对当前管理现代化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利用更加科学明确的行政手段和管理体系来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行政管理的根本含义及其属性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的规则为基本依据,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提供更加系统的服务。

通过制定的约束和标准,能够让行政相关群众的活动可以限制在探究行政管理内,各级政府需要对管理的主体进行明确,对管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何管理是其中最关键的点。

首先,管理的主体就是行政管理主体,行政主体一般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部门通过实际管理能够加强法律上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将其统称为行政机关。

管理的对象一般是指行政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对行政管理人和行為人进行控制,从管理的角度上按照法律表现方式,对整个行为标准和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同时也要通过相关的依据、程序、法律机制等来对管理进行细化,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通过对管理与行政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明确应该由法律来进行。

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角色定位仍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在当前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在经历了数次体制改革后,并没有发生十分彻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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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冯达
【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

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

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

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

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

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

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

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辽宁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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