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制度

合集下载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力, 对 促 进 风险 投 资 和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提 高我 国专
业 服务 机构 的竞 争力 。 做 大做 强合 伙企 业起 到 了重 大
作用。 本 文就 《 合伙 企业 法 》 的部 分创 新之 处进 行简 要
分析, 再 着重 从 实务 角度 对有 限合伙 制 度进 行分 析 并
无 限 连带 责任 , 有 限合伙 人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
合 伙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任 。 ” “ 有 限合伙 ” 制 度能 很好 地 将 有 良好 投 资 意识 的专 业 管 理 机构 或 个 人 的管 理 才 能 和 充足 的资 金相 结合 ,既 激励 管理 者全 力创 业 , 降 低 决 策管 理 成本 , 提 高 投资 收 益 , 又 使 资 金 投入 机 构 在 承 担与公 司 制企业 同样责 任 的前提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更 高 的收益 。 “ 有 限合伙 ” 为能人 和 富人创 造 了一个 双 赢 的平 台 , 鼓励 富人 作 为有 限合 伙 人 、 能 人 作 为普 通
2 0 1 3 —7
法 制 建 设
浅议现行有 限合伙 制度及完善对 策
天津 市 工商局 滨海 新 区分局 张 玲
2 0 0 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的《 合伙 企 业法 》,顺应
了 当今 时代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我 国 的市 场 主 体 变 得 丰
务机 构 ,在我 国第 三产业 中具 有越 来越 重要 的地 位 。
助 于采 取合 伙制 的专 业服务 机构 不断地 扩 大规 模 。 提
升 专业 服务 机构 的公 信力 , 大大促 进 了我 国这类 专 业
服 务机 构 的发展 。

民法中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中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活跃市场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

二、合伙的种类1.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普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

(1)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无限合伙:无限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 特殊合伙特殊合伙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目的或者特殊性质的合伙,如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

三、合伙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人应当具备出资能力;(3)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4)合伙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等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4)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的财产1. 合伙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出资;(2)合伙经营所得;(3)合伙财产的孳息;(4)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 合伙财产的管理(1)合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管理;(2)合伙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伙财产的安全;(3)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1. 经营方式(1)共同经营;(2)委托经营;(3)约定经营。

2. 经营决策(1)合伙人应当共同参与合伙经营的决策;(2)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3)合伙人不得擅自改变合伙经营的决策。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制度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2.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

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10篇)合伙人管理制度篇1第一种: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是让员工明明白白的分钱,大多数成长型公司都在采取华为的操作模式,就是采取虚拟股份的方式!虚拟股份就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权的分红权,让员工拿钱来购买股权的分红权,让公司核心的骨干成为公司的合伙人,拥有公司的分红权,分红权并非能够带走公司的股权,这样不会牺牲公司老板对股份的控制。

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也不会改变现有的股东结构。

这样的方式又能把核心的骨干发展成为公司的合伙人,极大的调动员工的工作动力、热情。

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就是让员工和公司捆绑在一起,成为利益、事业、命运的共同体。

利益分配制度以合伙人虚拟股份操作为核心。

很多成长型公司老板误以为合伙人管理模式,就是简单让员工和公司合伙、分钱、分股,这是极其错误的。

合伙人管理模式,并非是简单的分钱游戏。

合伙人管理模式最核心的就是把公司20%的核心骨干发展成公司的灵魂,成为公司的传承者,成为公司的先锋队,代表公司先进的文化,代表公司先进的生产力。

核心骨干在各个领域里边是独当一面的人才,有技术的专长,能够形成互补的团队,能够代表公司的根本利益,为公司操心的人。

合伙人管理模式本质上讲是一个有灵魂、有信仰的组织,有了这样的组织就能够传承公司的文化。

不能像传统公司,当公司创始人离开公司之后,公司就迅速的衰败下来。

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强调公司的文化传承。

马云的阿里巴巴为什么要做合伙人管理模式?马云公开对外说:不要误以为我们发展这30位合伙人是为了控制阿里巴巴!更重要的是让这家公司有主人,让他们跟这家公司有长远的利益捆绑,能够传承公司的使命和核心价值观、核心的文化。

这就是合伙人管理模式的精髓。

在合伙人制度建设的时候,必须把利益分配制度放在第一位。

华为的任正非说:为利益为前提,以制度为保障,以文化为纽带,所有的管理都必须先把利益解决。

第二种:合伙人的晋升发展制度。

合伙人不能是简单的股权操作、股权改革;不能简单的让核心的高管团队来分配利益;不能简单的让员工来购买公司的股权......合伙人管理模式是一家公司人才发展的核心动力机制,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须要建立起三级合伙人的序列。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有限合伙是⼀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并且优先合伙的最⼤优势便是可以积累最⼤的财富。

那么,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具体有哪些?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资⾦充裕的企业或者⾃然⼈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

有的⼈资⾦实⼒越强⼤,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的⼈资⾦实⼒越强⼤,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股东利益,谋求⼀⼰之私。

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经营者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起,这就为普通合伙⼈殚精竭虑、提⾼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的动⼒和压⼒,从⽽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的道德风险。

因为,普通合伙⼈很清醒:如果由于⾃⼰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要对此承担⽆限责任,甚⾄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

这也是有限合伙⼈信赖普通合伙⼈的原因之⼀。

此外,由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伙,从⽽筹集更多的资本。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的出⼒。

富⼈的最⼤财富在于⾦钱资本,⽽智者的最⼤财富在于智慧资本。

⾦钱资本的联合未必产⽣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钱资本的⽀撑,智慧资本⾃⾝也不会⾃动创造财富。

⼀⽅⾯,资⾦实⼒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

另⼀⽅⾯,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实⼒的经营专才对于投资者的资⾦望眼欲穿。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大家了解吗,什么叫合伙人制度呢?下面应届毕业生我为大家介绍!合伙人制度的概念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采纳的有限合伙制度,即派出私募股权资本经理充当一般合伙人,而机构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活动并且承当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通常在一个百分点左右。

有限合伙人则提供投资的资金。

每一个合伙制都有一个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左右。

在合同期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可以续签和约,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四年。

在最初的三到五年的时间里,基金开始投资于目标企业,并渐渐开始实现对其的管理以及资金流淌性考虑上的退出或者套现。

当资金实现退出后,以现金或者证券形式付给一般合伙人利润或收益。

基金经理一般在现有基金投资结束并且收回收益后开始建立或者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

所以通常来说,每三到五年,私募股权资本经理睬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并且有可能在同一时间管理把握几只投资基金,每只投资基金出于投资的不同时期。

私募股权资本合伙制公司因投资金额数量大小的不同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

有一些早期风险基金和一些区域性非风险基金只有一千万美元的基金额。

而一些从事杠杆收购的基金可能有十亿美金甚至更多。

一只私募股权资本一般投资于十到五十个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不是固定的:一般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十到三十个,有一些只有一两个,而另外一些有十五个以上。

合伙制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关系合伙制公司(或称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选择投资方向(seleetinginvestments),包括接近高质量目标公司和衡量潜在的投资可能,一般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来分类和衡量目标公司及其质量;第二阶段是构建投资(strueturinginvestments),指的是以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投资于目标公司以及投资多少,这关系到将来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在目标公司中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大小;第三阶段是监督投资(monitoringinvestments),主要进行的活动有目标公司的管理,通过董事会和一些正式渠道,一般合伙人监督目标公司并且最终完成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以及日常运营和决策上的帮助和支持;第四阶段是退出投资(exitinginvestments),即实现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将其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有限合伙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有限合伙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有限合伙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二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八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九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组织体系,明确财务会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第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区分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会计估计,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估计,应当进行调整。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合伙企业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合伙企业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回流,确保合伙企业资金安全。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企业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企业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0、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1、完成企业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12、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与团队负责人核对收支业务台账,对账完毕须由双方签字存档;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4、负责保管公章及法人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6、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会计人员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再报财务负责人或合伙人授予权限人审批;7、完成会计人员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规定为明确合伙企业资金使用流程、规范费用报销及借款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有限合伙制度 刘昕杰 【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风险投资 【全文】 一、前言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 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洛佩斯评论道,这种经营方式好像是不公平的,但在当时,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5]起初康曼达契约都是临时的,只用于一次航行,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定期或不定期的关系。在15世纪之后,意大利出现了以丰富的资本进行投资但不参加经营的康曼达人(Commendators),而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这种康曼达契约经营方式开始向两方面分化,一种发展为隐名合伙,即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资本家则不显名,仅与企业保持内部契约的关系;陆上的贸易则演变为法国的两合公司,即资本家与企业家均显名,与企业家一共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但一方责任是无限的,另一方则是有限的。这种两合公司的形式随同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传入美国,逐渐形成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制度。

1793年,在沃尔夫诉卡维界标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任何一个实际分得了一个企业利润的人,都应当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在公众反对下,立法者对债务提供救济以减轻债务责任,最初的救济方式即为有限合伙,但普通法一直没有接受。直至1822年,纽约州制订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随后,肯塔基州(1822),宾夕法尼亚州(1836)也纷纷跟进。1916年,为了使有限合伙能普遍适用。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简称ULPA),此后在1976年,1985年又进行了两次修改,1985年的《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form Limited Partnerslup Act,简称RULPA(1985)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降低有限合伙人参加企业管理的风险;二是使有限合伙向公司模式迈进。[7]目前,已有36个州采用RULPA(1985),其他州则采用ULPA和RULPA(1976)。[8]

美国法上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根据本州法律规定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合伙。[6]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管理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英国在1890年即已颁布了《英国合伙法》,该法第3条规定:某人借钱给从事营业的个人或企业,如果出借人根据营利状况分享利润或以一定比率收取利息,并且有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书面合同存在,出借人并不能被自然地视为合伙人。[9]然而,一旦出借人参与了经营则被认为是企业合伙人。在实践中贷款与投资给某企业是难以区分的,为改变这一模糊状况,1907年,英国引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合公司制度,制订了《有限合伙法》。在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英国有限合伙规定了人数上限,除几例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0人,这使得英国的有限合伙发展远逊于美;,二是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撤资,而美国法比较灵活,只要提前6个有书面通知给另外每一合伙人即可自由撤资。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有限合伙虽均不是主流的企业模式,但由于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财政、金融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美国,许多大型化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断发展,“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会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 [10]

三、有限合伙制度的特征分析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点和最大的价值所在。综合英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出资及债务责任制度,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人多为资金主要提供者,但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经营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议或咨询,没有决定权;利润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业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作出规定,普通合伙人虽出资少但应承担更多风险故享有较大的利润比例,有限合伙之间则以出资比例分配应得利润,其他制度,包括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退伙规定,变更规定,解散制度等。 与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11]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由于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制度,我国只须建立其中之一即可。[12]但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最大差异在于,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须以商业登记方告成立。

同时,美国法上还有与有限合伙类似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萨斯州,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渎职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13]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

公司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是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独立承担义务独立行使权利。基于这种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公司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普遍、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今的世界就是“公司的世界”。[14]然而这种独立人格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来讲有失公平。股东是公司所有者,往往能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独立人格制却将股东意味到的风险局限于投资额内,而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却无权参与公司内部运作,缺乏维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手段。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将蒙受重大损失,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则有失公正,长期持续下去,会造成道德公害。[15]其次,对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公司董事可以利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责任的行为,甚至在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往往没有资产,只是母公司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16]而当公司侵权时,有限责任也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有限责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的作用。[17]正是基于有限责任的缺陷,英美判例中,出现了“刺破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称“撩开公司面纱”原则(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也即是公司人格否定论(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法国法中有类似的“直索”理论,日本法中也有“透视”理论。公司人格否认即“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的理由出现时,公司将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将公司视为多数人的联合。”[18]

可以认为有限合伙正是有限责任制的修正者。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总是建立在公司人员违法行为或滥用公司人格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因此在公司股东未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时,侵权人是无法寻求到更好的救济手段的,而有限合伙的一部分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即吸收了公司有限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