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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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家庭暴力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生命危险。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首先,加强法律制裁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潜在施暴者知道家庭暴力是不被社会容忍的,从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法律制裁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和保护,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此外,加强法律制裁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家庭成为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到来。

”这句话告诉我们,虽然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它终究会到来。

加强法律制裁家庭暴力,就是在追求正义,给受害者带来公平和安全。

经典案例,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例如,美国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严惩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这一举措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为受害者带来了公正和安全。

反方观点,家庭暴力不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加强法律制裁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事务,法律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产生更多负面影响。

其次,加强法律制裁可能会让受害者更加害怕报警和寻求帮助,因为他们担心施暴者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制裁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需要从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名人名句,苏格拉底曾说过,“治理家庭,先治理自己。

”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法律制裁。

经典案例,在某些国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但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家庭关系破裂、受害者心理健康问题等。

这表明,单纯依靠法律制裁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问题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其次,法律可以给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助,让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帮助。

再者,法律的制裁可以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

因此,家庭暴力问题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法律是自由人的墙,也是奴隶的链。

”这句话表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它可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益,也可以制裁那些违法犯罪的人。

经典案例,在美国,通过《家庭暴力法案》等相关法律,成功地保护了大量受害者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救助,有效地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问题应该通过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来解决。

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问题和教育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往往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问题所引发的,只有通过心理疏导,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家庭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够培养出更多懂得尊重和理解他人的下一代。

再者,通过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可以让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更加健康和和谐的关系,从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家庭暴力问题应该通过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来解决。

名人名句,美国心理学家阿德勒曾说过,“教育孩子,使他们成为有用的人,而不是成功的人。

”这句话表明了教育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够培养出更加理解和尊重他人的下一代。

经典案例,在瑞典,通过对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成功地降低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了更加健康和和谐的关系。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3篇)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家暴法律案例,探讨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观点。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女方甲与男方乙结婚多年,婚后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甲怀孕期间,乙多次对甲实施殴打、辱骂,甚至将甲打伤住院。

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乙并未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甲在忍受了多年痛苦后,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观点分析(一)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分析1. 家庭暴力定性问题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家庭暴力法律问题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涉及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在刑法上,可以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定性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被定性为民事侵权,而非犯罪。

2.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问题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是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关键。

在案例中,女方甲通过报警、就医等方式收集了部分证据,但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收集成为一大难题。

3.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救济。

在案例中,女方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男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受害者仍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面临诉讼程序繁琐、律师代理困难等问题。

(二)观点阐述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体系针对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定性、证据收集和法律责任。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自我保护与司法救助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自我保护与司法救助
[2]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04版,第53页。
[3]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中国法学会》,2002年。
[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年4月3日。
3、健全社会救助体制。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女性家庭暴力救助中心。[7]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8]
家庭暴力不是受害者的责任,亦不是施暴者的权利,它产生的原因复杂且多样,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根除它,但我们女性首先要做到并必须做到的是,对家庭暴力说“不”!拒绝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社会有责、政府有责、你我有责。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也有观点认 为 ,家庭暴 力还 包含有一定程度 上的性
对共 同生活 的家庭成 员 , 给家庭成 员的身体 、 并 精神 等方 面造成 一定程度 的伤 害后果 。与其他暴 力行为相 比较具 有 以下特点 : 第一 , 家庭暴力 的家庭 性和违法性 。 第二 , 家 和持久性 。第 四 , 段 的多样性 。第 五 , 手 家庭 暴 力具 有隐
而在英 国,5 左 有的女性 曾经受 到家庭暴力 , 有两 2% 每周 名女性 凶家庭暴 力而死亡 。而 近年来 中国的家庭 暴力案 件 也呈现 上升趋 势 。[ 国妇联 曾进行 过调查 , 近 1 2 1 全 有 % 的女性 常年 遭受 丈夫 的家庭暴 力 .超过 8 %的女性 遭受 过殴 打。 国务 院 曾发布过 关于女性 状『 白皮 书 , 兄的 发现
家庭暴力 问题是 导致离婚产 生的最主要 的因素 之一。而 在 家庭暴 力 中 , 以男性 对女性 实施 的家 庭暴 力 占绝大 也
部 分 [ 3 ]
度 的情况 , 可以处 以有期徒刑 或拘役及管 制。另外 , 在实 施 家庭暴力具有 其他 行为 的 , 还可能 同时触犯其他刑罚 , 但在执 行过程 中面临许多 问题 。2 0 年修订后 的 《 01 婚姻 法 》 也对 家庭暴 力做 了更为详 细具 体的规定 , , 以法 律方 式 明确禁止家庭 暴力 的存在 . 而且规定 当地居委会 、 村委 会及 所在单位有 义务对家庭暴力行 为进行劝 阻。对于所 发 生的家庭暴力 , 受害人也有 权 向上述部 门进行报告 。 同
暴力产 生的重要原 因。 然后 , 喜新厌 旧和婚外两性关 系的
发生是 导致家庭暴 力的主要原 因之 一。 另外 , 生理上 男性
明, 本文中所论述 的家 庭暴力指夫妻 间的家庭暴 力。… 对于家庭暴 力 , 般认 为是一个 国际术语 . 一概念 一 这 是在2 世纪9 年代 引入 中国的。 0 0 由于各 国国情不 同,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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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在各国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不仅是直接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安宁,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相背道而驰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让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远离家庭暴力,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会采用合法积极的手段进行救济,做好事前的预防,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好人民的利益,让我国社会更加和谐。

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实践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法律救济目录一、引言 (1)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 (1)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 (2)(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 (2)(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 (4)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 (4)2、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执行消极 (4)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 (5)4、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5)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6)(一)专门家庭暴力立法的构想 (6)(二)加强家庭暴力基层干预 (6)(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杜会综合治理体系 (7)1、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家庭暴力社会防御体系的构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全球化的社会现象和突出问题,莎士比亚曾借哈姆雷特的口说过一句流传百年的话:“女人,你的名字叫弱者”。

几百年过去了,这句话一直是许多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命运的写照,而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关注。

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性和严重危害性不断触动着社会的神经,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于历史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对这一社会现象一直给予极大的关注。

关注家庭暴力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

据全国妇联信访部门的统计和调查表明,我国不少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突破家庭暴力概念将有助于与国际接轨,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研究家庭暴力的特征将有助于合理界定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有利于社会从源头上予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各部门的工作做好基础性的分析。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做出区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通过强制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并产生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它以行为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特指夫妻暴力,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对此,本文认为,应该采用广义的含义,这样比较合理,也符合人民关注此问题的初衷。

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这样就使得家庭暴力的概念无法直接界定,必须区分好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单纯的指身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性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恐吓等困扰,可以是肉体的、语言的、情感的、经济上的控制等暴力。

反观国外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肢体冲突不能涵盖所有家庭暴力中的伤害行为,因为肢体上的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存在很多差别,这里既有能是直接的暴力,也可能是间接的暴力。

家庭暴力给人们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受到损伤,施暴者在心理和精神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施暴者的行为会疏离自己的配偶及孩子,这样会让家庭成员对其有一种怨恨心理,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妻子和孩子,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施暴者精神压力到达一定顶点时也会寻求另外的方式以解脱这种压力,进而也会形成别的犯罪。

这对于施暴者来讲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但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和谐和社会的构建。

家庭暴力影响了自家的和谐稳定,对家人和孩子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让周围的人对施暴者有不好的看法,进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1、立法现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

如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再次表达宪法的核心观念外,主要从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对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制裁和补救措施。

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里,也对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作了规定,以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此外,除了实体法,在诉讼程序上也有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暴力所造成的身体伤害的标准和验证、自诉与公诉、和解与撤诉,《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也都有具体规定。

当然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明确: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违反本法者,得分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同时我国1992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1992年年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修订)、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针对这三类群体的特殊保护,从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的内容,违反的惩罚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法律的态度。

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许多省市区近十年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早在1996年初长沙市政府就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己经初步建立了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表现在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轻罪)依法判决,保护家庭成员内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妇女、逼婚、强奸等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的打击。

可以看出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正审判,是对受害者实施救济的最终和最有力的方式。

在我国许多地方法院都开创了预防和惩治家暴的新举措,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庭或鉴定小组,如“湖北省襄樊市从1997年开始,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尝试与妇联等社会团体联手合作审理此类案件的新途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开设了‘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为受害人建立家庭暴力伤害专项档案记录”,通过提供鉴定结论的方式使施暴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携手法律援助中心,在不同程度上,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协助其进行法律诉讼。

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首先,我国某些地方法院己经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许多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中,考虑到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状态,量刑时对她们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成员的虐待和暴力伤害而奋起由受害者变成施暴者,从而犯罪的事件不断出现,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尽管这些犯了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妇女得到社会甚至司法人员的同情,如果她们还是被判最重的刑罚,这未免有失公正,于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便开始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杀夫妇女从轻处罚。

其次,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提起的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时,应该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子女抚养时,也着重考虑受害人一方对子女的抚养。

3、警察干预的现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赋予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43条和45条,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残害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职责主要包括法制宣传、人身安全救助、证据收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等方面。

在这里我国有两个省市的典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一个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零家庭暴力社区”的综合治理模式,该模式是由政府牵头带领,公安机关是其中防御家庭暴力的重要一环。

该模式从七个方面对长沙市公安机关就家暴的受理、立案、查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

将防治家庭暴力工作落实到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如派出所,能及时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干预和防护。

同时可以借助上述立法层面介绍过的“110”出警制,快速及时处置家庭暴力事件。

从而运用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严肃处理。

第二个是“青岛市公安局的‘两级防范、三级干预’干预模式,即通过舆论防范、重点登记防范,家庭走访式干预、发卡的形式干预和依法处理干预。

”32这一模式的干预流程是将事前预防、事中介入、回访服务三点统一起来。

事前预防是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宣传无暴力家庭的意识,对家庭进行分层次管理,事中介入是通过对施暴者处理教育,对受害人予以救助的方式来干预的,回访服务是一种延伸的保护,以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我国现行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立法相对分散,且大多数是从宏观上规定的,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

没有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在各地方政府,虽然也有很多省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条例或者做出了相关决议,但这些条例或者决议的内容总体上看还是不够具体,不能从根本上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负有法律义务的机关单位提供具有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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