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9•【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1997.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甘肃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9月29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东经97°25′--103°46′,北纬36°43′--39°36′范围内,其总面积为2653023公顷,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区。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地(市、山丹军马管理局)、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施行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8-09-30【生效时间】2018-09-30【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65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四)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程序审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65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四)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修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2020年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布施行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筑牢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自治州应当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
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甘肃省草原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草原资源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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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修订)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规划、依法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利于保护和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指导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三)承办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变更及晋升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五)负责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工作,征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参观、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