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级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8-2019】人社部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社部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X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
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
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六章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6e0f03a300a6c30c229f20.png)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自治区区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自治区区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新社险医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自治区区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新社险医字[2006]10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金保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将更换使用金保工程统一应用系统,为做好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的切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统切换时间“系统切换期间”为2006年11月30日00:00至12月6日09:00,即:1、原医保结算系统停止使用的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00:00(北京时间,下同);2、新医保结算系统正式启用的时间为2006年12月6日09:00;二、系统切换过程1、2006年11月30日00:00起,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停止使用原医保结算系统办理对参保个人的医保结算业务。
2、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务必于11月30日00:00至12月1日24:00(系统切换期间的第1、2天),将原医保结算系统结算数据上传自治区医保中心,各定点机构数据上传完成情况必须报自治区医保中心确认。
对由于网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传的数据,使用“未上传数据报盘软件”(在培训光盘中)生成报盘文件,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3、12月2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3天)00:00至12:00,对原医保结算系统数据进行迁移前的计算、整理。
12:00至24:00,原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向新医保结算系统整体迁移数据。
4、12月3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4天)00:00至24:00,对迁移至新医保结算系统的数据进行技术性、业务性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3•【文号】国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9月23日“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新一轮医改以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已建成全世界最大、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十三五”期间,加强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建成。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顺利推进。
体制机制日益健全。
整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责,初步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63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生育服务第五章生育支持措施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区生育保险政策,更好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第八条职工在广西区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参保凭证。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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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级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
通知
全体在编及退休教职工:
为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区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流程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流程及相关说明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取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及基础信息完善等业务,由参保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备案人员进行相关登记,登记完毕,即时生效(陕西省除外)。
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文件执行。
(二)参保人员自备案登记或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办理取向或变更登记业务。
二、生育备案经办流程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区本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1、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无需备案。
2、参保职工生育怀孕4个月以上,须及时办理生育备案。
办理备案时持参保单位盖章的《区本级生育医疗服务备案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结
婚证》、居民身份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生育和计划生育均需办理生育备案。
办理备案时,持参保单位盖章的《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街道办开局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二)具体就医流程:
1、参保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登记(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持男职工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登记),发生的生育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标准由社保局向定点医院支付,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向定点医院支付。
参保职工须携带结算单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2、参保人员生育时出现合并症、并发症,生育费用由参保职工全额垫付,按原经办流程向医保中心申报后支付。
3、参保人员生育时剖宫产合并同一刀口下手术费用,该手术项目费用由医保中心全额向定点医院支付。
4、参保职工缴费不满10个月,发生的费用在缴费满10个月后,按原经办流程向医保中心申报后支付。
5、异地生育按原经办流程执行。
6、本通知下发前已生育的按照原经办流程执行;未生
育的,备案后生育待遇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五种无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说明
自2017年1月1日起,五种无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含门诊肾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肝硬化)患者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须到选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自治区本级五种慢性病病种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留存,一份参保人员个人留存,一份参保单位留存备查),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后交至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经办人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后在网上经办系统中进行变更。
变更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可再次变更。
为确保广大参保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认真阅读以上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并遵照执行。
人事处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