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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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津交发〔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17〕16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交办水〔2016〕8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4日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的要求,建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公正、有序、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客观、安全、规范的原则,按照各部门工作分工,统一组织,各负其责,有效实施。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具备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作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津交发〔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15〕13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口岸办、市旅游局、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天津港集团、市邮政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在港口经济座谈会上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海空两港发展,推进海空联运建设,我委起草制定了《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和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到位,边推进、边总结。

我委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工作,跟踪推进项目实施。

请各单位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所负责项目的工作建议或实施方案反馈至我委。

附件:推进海空联运建设前期重点项目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5年5月4日(联系人:任伟;联系电话:24539343、138****8893)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多重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为充分发挥我市海空两港优势,寻求海空联运产业发展新突破,现就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海空联运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海空联运建设,有利于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优化扩展运输通道布局和运输结构,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更好地发挥航空、水路运输对我市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撑保障作用;有利于实现航空和水运的有机结合,互相弥补各自服务方式的不足,进一步扩展海空两港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航空和水路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应,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员出行和货物流通对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天津港口条例

天津港口条例

天津港口条例【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三号)《天津港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19日天津港口条例(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天津港口发展,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与安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工业港区、北塘港区和海河港区等,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国家和本市对东疆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港口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在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为港口发展提供财税、土地、海域使用等方面的优惠、便利条件。

第六条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天津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开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告-津交发〔2019〕11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开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告-津交发〔2019〕11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开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告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开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告津交发〔2019〕111号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和2018年12月21日我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工作部署,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交通运输委与天津港集团联合制定了《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并决定自7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并全面推行。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2019年7月15日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项目服务环节服务内容承诺兑现率/时效码头运营时间港口作业时间365天、24小时全天候船舶动态保障船舶进出港动态准点执行因港方原因造成的动态计划变更率不超过2%;因港方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班轮脱班率不超过2%。

船舶直靠保障准班集装箱班轮抵口后直接进港准班集装箱班轮直靠率90%以上作业效率港口岸桥平均作业效率平均单桥作业效率在28自然箱/小时以上营业厅办单营业厅各窗口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10分钟以内闸口放行校验车辆及相关集装箱信息;确认无误后放行2分钟以内提箱预约监管部门放行及手续齐全时,在受理中心办理进口集装箱预约计划,同时可进行提箱作业网上预约99%提箱、集港作业根据提箱、集港指令进行提、落箱作业30分钟内占比60%;60分钟内占比90%。

堆场拆箱提货为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合理安排机力或者人力进行拆箱装车作业人力:3小时机力:2小时空箱收箱闸口验箱及录入相关信息打印落箱凭条,根据落箱凭条对空箱进行落箱作业40分钟以内查验查验预约进口集装箱(普货),客户在接收到海关查验指令后,在受理中心办理查验预约手续99%普货查验掏箱、装箱两项作业完成时限3小时/TEU综合拖轮作业非拖轮原因拖轮助泊作业准点率95%以上引航员登轮非引航员原因登轮准点率100%理货产品信息理货产品数据发送时限完工后2小时内备注:特种集装箱、特殊货物及特殊情况除外。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二、申报要件(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

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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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津交港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港发〔2012〕89号)各港口企业: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八)船舶岸电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岸上电力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海上与岸上之间接送船员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天津港区范围内船舶港口服务业的行政管理,以下简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船舶港口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构建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凡取得相应港口经营许可资质的港口经营人,均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阻碍港口经营人合法经营。

第六条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诚信、方便、迅捷、准确的经营方针,为到离港船舶提供服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一)须具备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2、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供油船舶,供油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授油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容量不小于3000立方米的储罐,其中自有储罐不少于1000立方米储存能力,码头和储罐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3、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供油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供油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提供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供油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从事供油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油品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7、供油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的提供有关码头和仓储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见附件2)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申报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一)须具备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2、配备暂存物料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

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须提供租赁合同;3、配备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4、具有与物料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办公用房和仓库产权证,租赁房屋或仓库需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物料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7、从事垫舱或绑扎物料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条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一)须具备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2、配备自有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供水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补水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具备相应的供水设施、设备和为船舶提供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3、配备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须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4、具有与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7、供水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提供有关码头供水技术报告和该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8、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一)具备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2、配备暂存供应品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储存和运输条件,且具有封闭式食品运输专用车辆;3、配备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4、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分别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烟酒经营资质;5、具有与生活品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供应品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7、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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