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形式。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环保责任与义务第五条企业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部门或设立专职环境卫生岗位,负责监测和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的排放,保证排放物的达标排放。
第八条企业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和能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
第九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环保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技能。
第三章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急救设备,及时监测环境状况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企业环境保护不力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影响评价办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掌握环境状况,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物、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和处置制度,确保污染物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控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资源,推行节能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要求。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环境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减少环境损害。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和监管机构发现本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一、总则1.1为了加强对环境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公司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1.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
因此,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包括个人。
任何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1. 民事责任涉及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等。
例如,工厂非法排放废水造成农田损害,需对农户进行经济赔偿。
2.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
如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公安、法院等。
这些部门需要协同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案例分析近年来,多起环境违法案件被曝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惩处。
例如,某化工厂非法倾倒废酸,严重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
六、总结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不仅能够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每个人都应提高环保意识,共同为保护地球家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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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规程(4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程(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实行全民参与,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系统完整和连续性。
第五条环境保护应当强调法治与市场化相结合,依法惩治环境犯罪,推动环境治理市场机制,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当作为各类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污染者应当负有责任,依法承担环境污染的修复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排污许可制度应当实施,在一定范围内准许排放污染物,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支持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区环境监管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第十八条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行为有举报权和诉讼权。
第五章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第十九条实行环境税收,对污染排放实施征税,鼓励减排和节能减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环境赔偿机制,引导污染者依法承担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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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环境行政责任主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 政处分两大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主 编 曹明德
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2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一定的环境法律事实是环境法律责任发生的基 础。所以,环境法律责任的判断和分析都是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情,适用 法律分析法理。一般而言,环境法律责任的分 析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的原则 2.不重复追究的原则 3.私法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 4.公法责任中个人和单位分别追究的原则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 类别或者形式,是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在表现, 并且是由环境法明文规定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心理状态的意义在于:过错的 形式不同,对其惩罚的程度也应有区别。故意 表明行为者“明知故犯”,比过失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大。在同等损害后果的场合,对故意的 处罚应比对过失的处罚更重。过错形式影响处 罚程度这一情况,是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污染 赔偿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
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表现为有意放任, 且不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过于 自信过失只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经验、技术 能力等认为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并在危 害后果发生之前一般都采取了避免其发生的措 施。
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环境行政 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
环境法中的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 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 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 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本书认为,法律责任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使正常 的法律权利义务安排得以实现,它并没有自己 独立的目的。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通 过对违法行为设立否定性负担而确保被侵害的 权利的回复和正常秩序的维持。也就是说,法 律责任本身并不具备确定其所属法律性质的作 用。因而,不能认为环境法就是行政法。
而且,在西方国家,运用综合法律手段解决环 境问题已渐成趋势,比如,欧盟经济与社会委 员会在1995年的立法规划中特别提出要将确立 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作为讨论解决环境法律问题 的基础。
此外,还应当注意环境法责任条款的适用规则:依 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次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环境法律责任表现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 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三种形式。这三种责任形 式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密切相关
环境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是由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决定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必然无法用传 统的部门法理论统辖,它是包含着多部门法性 质规范的独立综合法律部门,其法律责任的表 现形式也给人以分散和综合的印象。
环境法多样的责任形式不仅决定了它只能按法律 责任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归责原则,同时也使得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产生大量的责任竞合问 题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所谓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实施了 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上述定义中的“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 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以至民事责任、刑事责
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 律责任带着鲜明的环境法烙印。环境法系统的开 放性、规范协调性和部门边界模糊性的特点决定 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采取综合手段
作为一种综合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的 形式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 事责任,多样的责任形式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的 归结无法适用统一的原则,而只能依据三种法律 责任方式各自的特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违法行为不同
前者是确定行为者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规格、标准 后者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没
有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谈不上确定行为者是否 存在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
(二)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
根据环境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
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者有过错等 四个要件。
1
(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下同)
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违反了环境法
2 污染环境的后果
3
4
境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行政法律责任中过错的概念,一般参照刑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 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环境行政 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 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违法行为既可以是故 意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四、环行政责任的种类 3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内容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任者)还包括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中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而触犯法律者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就是指依法追究环 境行政责任时,违法者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 条件,这些条件是由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