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6]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六年三月一日黑价行字〔2006〕37号)

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黑协函[2004]009号)收悉。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站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及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行为,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检测服务项目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及系统工程检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检测任务,执行委托部门经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批复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产品名称:入侵探测器

产品名称:防盗报警控制器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市政工程试验检测频率执行标准汇总

市政工程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频率每次5000m3~1万m3) a路基(路床)压实度: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弯沉值:每车道、每20m测1点。人行道路床与基层压实度:每100m查2点;路肩压实度:每100m,每侧各抽检1点。 b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压实度:每1000㎡,每压实层抽查1点;7d无侧限抗压强度:每2000㎡抽检1组(6块);弯沉值:每车道、每20m测1点。 砌筑砂浆:同一配合比砂浆,每50m3砌体中,作1组(6块),不足50m3按1组计。 人行道砖铺筑用砂浆:同一配合比,每1000㎡1组(6块),不足1000㎡取1组。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城市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大、中修维护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排水设施、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文件的要求,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材料的检验、水泥混凝土的试配与有关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

注:构件混凝土强度必须通过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确定。 钢筋进场时,必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定。检查数量:以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t为一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每批抽检1次。 当钢筋出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检验数量:该批钢筋全数检查。 钢筋闪光对焊在同条件下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焊接接头,以300个作为一批(不足300个,也应按一批计),从中切取6个试件,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冷弯试验。 钢筋搭接焊在同条件下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焊接接头,以300个作为一批(不足300个,也应按一批计),从中切取3个试件,做拉伸试验。 钢筋机械连接在同条件下经外观检查合格的机械连接接头,以300个作为一批(不足300个,也应按一批计),从中抽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a 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安装时宜自下游开始,承口应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b 硬聚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1采用承插式()接口时,宜人工布管且在沟槽内连接;槽深大于3m或管外径大于400mm的管道,宜用非金属绳索兜住管节下管;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2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宜在沟槽边上将管道分段连接后以弹性铺管法移入沟槽;移入沟槽时,管道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划痕。 c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闭水试验5个井段/次。 d 砌筑砂浆:同一配合比砂浆,每50m3砌体中,作1组(6块),不足50m3按1组计。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价联字[2004]10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市政桥梁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汇总表

市政桥梁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汇总表

市政桥梁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汇总表 序号类别检验项目采用标准检测频率取样方法 1 土工颗粒分析、界限含水量、 击实试验、室内CBR试 验 JTG E40《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F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 每5000m3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具有代表性的扰动土 2 细集料(水 泥砼用) 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 JTJ04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以进场数量为一检验批,每检验批代表数 量不得超过400m3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试样。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 固性 每一料源检验1次 含水量混凝土开盘前必做 3 细集料(沥 青砼用) 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 砂当量或亚甲兰值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 JTG E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以进场数量为一检验批,每检验批代表数 量不得超过400 m3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试样。 坚固性、棱角性每一料源检验1次 4 粗集料(水 泥砼用) 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 量、压碎值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J04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每批次进场检验1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400m3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试样。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 固性、碱活性 每一料源检验1次 含水量混凝土开盘前必做 5 粗集料(沥 青混合料 用) 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 量、压碎值、表观密度、 吸水率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每批次进场检验1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400 m3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试样。 粘附性、磨耗损失、坚固 性、软石含量、磨光值(表 面层) 每一料源检验1次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7〕11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交通厅: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健康进展,按照我局湘价服[2006]66号文件执行情形,经研究,现就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适用于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从事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平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治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同意托付后,应签订托付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托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托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不实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给托付方造成缺失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可按照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范畴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同意物价部门的监督治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土工试验项目

二、集料试验项目

三、岩石试验项目 四、砂浆试验 五、水泥常规试验 六、水泥砼试验 七、无机结合料试验 八、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

市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一览表

市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汇总表2014.10 编 序号 1类别 土工 检验项目采用标准 颗粒分析、界限含水量、JTG E40《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击实试验、室内CBR 试JTG F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 检测频率取样方法 每 5000m 3 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具有代表性的扰动土50kg。 2 3 4 5细集料(水 泥砼用) 细集料(沥 青砼用) 粗集料(水 泥砼用) 粗集料(沥 青混合料用) 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 固性JTJ04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含水量 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 砂当量或亚甲兰值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 坚固性、棱角性JTG E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 量、压碎值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 JTJ04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固性、碱活性 含水量 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 量、压碎值、表观密度、 吸水率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粘附性、磨耗损失、坚固JTG 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性、软石含量、磨光值(表 面层) 以进场数量为一检验批,每检验批代表数 量不得超过 400m 3 每一料源检验 1 次 混凝土开盘前必做 以进场数量为一检验批,每检验批代表数 量不得超过 400 m 3 每一料源检验 1 次 每批次进场检验 1 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 400m 3 每一料源检验 1 次 混凝土开盘前必做 每批次进场检验 1 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 400 m 3 每一料源检验 1 次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8 份组成一组试样,每组 试样 25kg。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8 份组成一组试样,每组 试样 25kg。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 15 份组成一组试样,每组 试样 50kg。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 部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 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 大致相等的 15 份组成一组试样,每组 试样 50k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2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价格字[2006]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与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持同步和东北三省协调一致的原则,现制定公布增补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类和抗肿瘤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粉针剂为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的价格,普通粉针价格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价格为基础每支减2元;大容量

注射液为普通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价格,塑瓶和软袋可在玻璃瓶价格基础上分别加2元和4元;粉针剂配注射用水的,20ml以下的每支可加2元,20ml(不含20ml)以上的每支可加3元。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6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7]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充分考虑到价格听证会意见、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哈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哈尔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根据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批复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4]9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4]90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10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须具备中介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业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和中介机构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法医病理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标准

16-3 烧失量、三氧化硫每项100 16-4 含水率、密度每项60 16-5 需水量比项160 17-1 砌块抗压强度 组 150 17-2 体积、密度100 17-3 吸水率150 序号检测名 称 检测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 备注 18-1 烧结粘土砖抗折、抗压强度(含加工) 项 300 18-2 吸水率60 19-1 砼配合比设计等级:C10~C45 个500 超过C45的,每增加一级,加收10% 20-1 砂浆配合比设计个300 21-1 掺外加剂砼性能指标减水率项200 21-2 泌水率项300 21-3 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对钢筋锈蚀作用 每项500 21-4 收缩率比、抗碳化每项800 22-1 匀质性指标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PH值、硫 酸钠 每项 100 22-2 CL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砂 浆减水率、总碱量 300 23-1 铝合金建筑型材化学成分(8元素)每个200 23-2 力学性能(3项)每项150 23-3 膜厚(2项)每项100 23-4 失重、落沙试验每项250 23-5 滴碱试验项100 23-6 盐雾试验每小时50 24-1 建筑防水浸涂材料含固量、可溶物含量、粘结性、 永久变形、尺寸变化率、抗穿孔、粒度、 恢复率、脆性温度、低温柔性、柔度、 低温弯折、耐热性、抗裂性、热老化 每项 200 24-2 拉伸、硬度、直角形撕裂强度、不透水 性、吸水性、加热伸缩率、剪切状态下 的粘合性、粘结强度、紫外线臭氧老化 260 24-3 卷重、外观、面积、规格尺寸、偏差50 25-1 陶瓷表面质量 项 100 25-2 尺寸偏差100 25-3 变形120 25-4 吸水率120 25-5 破坏强度、白度、小色差、镜面光泽度、 弯曲强度、耐磨性 每项 200 25-6 抗釉裂性、抗热震性、耐污染性、耐化 学性 250 26-1 建筑涂料在容器中状态、施工性、涂膜外观每项60 26-2 干燥时间、对比率、耐水性、耐碱性、 细度、遮盖力、粘度、耐冲击性 每项200 26-3 固体含量、耐洗刷性、涂料耐冻融性、 涂层耐温变性、涂层耐沾污性、低温稳 定性、初期干爆抗裂性、透水性、粘结 强度、漆膜附着力、制板 每项250

市政工程常用试验检测项目与频率汇总.

市政工程常用试验检测项目与频率汇总 市政工程检测项目与频率 CJJ 1-2008 注:检测压实度﹑弯沉﹑灰剂量﹑弯沉的依据都一样,所以重复的就不再注明。 工程类别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方法检测依据 路基土方路基 压实度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 3点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 法 JTG E40-2007《公路土工 试验规程》,JTG E60- 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 试规程》弯沉每车道每20米测一点弯沉仪检测 JTG E60-2008《公路路基 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路肩压实度每100米,每测各抽检一点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 法 同土方路基 换填土处 理软土路 基 压实度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 3点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 法 同土方路基弯沉每车道﹑每20米测一点弯沉仪检测JTG E60-2008 砂垫层处 理软土路 基 压实度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 3点 灌砂法同土方路基弯沉每车道﹑每20米测一点弯沉仪检测JTG E60-2008 基层及底基层石灰稳定 土,石灰 粉煤灰稳 定砂砾 ﹙碎 石﹚,石 灰粉煤灰 稳定钢渣 灰剂量 每拌合作业段检验不少于1 次,并不小于1000㎡ 现场取样试验 由试验室人员取样,JT J 057-1994《公路工程无 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 程》 7d无侧 限抗压强 度 每2000㎡抽检1组﹙6块﹚现场取样试验检测依据JTJ 057-1994压实度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 1点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 法 同土方路基 弯沉每车道﹑每20米测1点弯沉仪检测JTG E60-2008 水泥稳定 土类 水泥剂量 每拌合作业段检验不少于1 次,并不小于1000㎡ 现场取样试验由委托试验室人员取样 7d无侧 限抗压强 度 每2000㎡抽检1组﹙6块﹚现场取样试验JTG 057-1994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6]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六年三月一日黑价行字〔2006〕37号) 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黑协函[2004]009号)收悉。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站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及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行为,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检测服务项目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及系统工程检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检测任务,执行委托部门经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批复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产品名称:入侵探测器 产品名称:防盗报警控制器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格局施工合同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制定造价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控制目标;参加有关工程造价控制会议;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进度报表、提出进度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为委托方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等);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

市政工程检测频率汇总

市政工程检测频率汇总一、市政工程常用原材检测

另外:每种土源至少做一次标准试验,每种粉煤灰至少做1次标准试验。 二、市政工程常用混合料检测 1、石灰土:首先针对原材石灰、土源进行检测合格后按照设计要求的石灰土 掺量比进行标准击实试验,至少测定1次。采用规范为《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05) 2、石灰粉煤灰(二灰):首先针对用于本工程石灰、粉煤灰进行原材料检测合 格后按照设计要求的二灰配合比进行标准击实试验,至少测定1次。采用规范为《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05) 3、混凝土:针对用于混凝土拌合的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由于桥梁工程每次 浇筑混凝土方量较少(小于100立方)故每浇1次混凝土做1组试块。采

用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7-2005) 4、三渣: 1)针对用于三渣拌和用原材进行取样检测(粉煤灰、石灰、碎石)。 2)混合料配合比采用质量配合比试验,最大干密度及最佳含水量的测定。 3)粗粒径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抗压强度每台班检测一次。强度以二灰混合料在65度恒温24小时快速养护、饱水抗压强度为标准。 4)采用的规范为《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GDJ08-87-2000) 5、沥青: 1)针对沥青原材进行三大指标的测定(针入度、延伸度、软化度)。按统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统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改性沥青 每50吨一批,每批次抽检不少于1次。 2)针对沥青混合料中粗集料的检测与控制(石灰压碎值、洛杉矶磨耗率、表观密度、吸水率等),按同一产地、同一规格400吨位1批,每批检验不少于1次。 3)针对沥青混合料中细集料的检测与控制(含泥量、表观密度等),按同一产地、同一规格400吨位1批,每批检验不少于1次。 4)针对沥青混合料中的矿粉的检测与控制(粒度范围、表观密度、亲水系数等)按进场批次检验,每批检验不少于1次。 5)配合比试验工作 6)沥青混合料技术性能应符合马歇尔试验技术要求。(孔隙率、流值、稳定度、沥青抽提试验、沥青饱和度等每台班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一览表

市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一览表

市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汇总表 序号类别检验项目采用标准检测频率取样方法 6 集料 (基层用) 筛分相对密度、压碎值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J03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每批次进场检验1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400m3 取样前先铲除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部 分,再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 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抽取大致 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样,每组试样 70kg。 含水量混凝土开盘前必做 7 矿粉外观、筛分、表观密度、 含水量 JTG 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每100T检验1次 参考袋装水泥取样亲水系数、塑性指数每料源检验1次 8 石料饱水抗压强度JTG D61《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JTJ04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 E41《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每一料源检验1次 建筑砌筑采用50m m±2mm圆柱体 桥梁工程砌筑采用70m m±2mm立方体 砌体工程砌筑采用70m m±2mm立方体 9 水泥细度 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 胶砂强度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JTG E30《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砼试验规程》 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 定性检验方法》 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袋装水泥:以同一厂家、同品种、同标号、 同批号的水泥每200T检验1次。 散装水泥:以同一厂家、同品种、同标号、 同批号的水泥每500T检验1次,不同批 号及不足500T的均按一批次检验。 碱含量试验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做1次 袋装水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的袋 中取等量样品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 不少于12kg; 散装水泥:随机从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 定深度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 不少于12kg; 样品取得后应存放在密封的金属容器 中,加封条。 10 钢筋 原材 外观 拉伸 冷弯 GB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 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 轧带肋钢筋》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得超过60T,超过60T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 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冷弯试验试样。 热轧带肋钢筋取拉伸试样2根,长度不 少于500mm,取冷弯试样2根长度不 少于400mm,热轧光圆钢筋取拉伸试 样2根,长度不少于500mm,取冷弯 试样2根长度不少于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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