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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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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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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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 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逐步 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二、权利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合作宗旨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四、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五、利益分配 开发市场潜力,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 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 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 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

(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关联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关联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二、权利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三、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四、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有关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二〇一七年七月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同业竞争的涵义 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42367574.html, 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探讨 作者:钱熙文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 【摘要】集团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除了与国外企业一样具备一般动机之外,我国集团公司也具备自己特殊的动机,此种动机便直接催生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以划分成抽取利益型和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的不公平对债权人、中小股东、公司自身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就需要对集团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加以规范。文中就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的动机进行了大致分析,并就其类型与危害作了大致论述,并就此提出了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加以规范的对策。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 一、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不公平危害及其类型 (一)集团公司不公平交易类型 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特殊的动机,直接造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从子公司角度出发,与集团公司实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最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一是“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也就是集团公司对控股地位加以利用,经过关联交易对子公司利润进行直接转移或者占用子公司的资源。二是“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也就是为了在子公司业绩欠佳之时将配股资格保住,又或者为了取得上市的资格,通过与子公司展开资产托管、资产重组、承包经营、关联购销等行为,通过集团公司来对子公司的经营利润加以转移,在短时间内,将子公司经营的业绩进行人为提升。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筹资渠道、经营状况等方面有明显差距,使得“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只能沦为手段,而“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才是真正的目的。集团公司的不公平交易会对广大的债权人、中小股东以及上市子公司本身造成一定损害。 (二)集团公司不公平交易危害 1.对子公司利益产生损害。一方面,由于上市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过于依赖,对子公司自身健康的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上市子公司为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资金、贷款和担保金额远远超过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所提供的资金、贷款和担保金额,从而使上市子公司财务风险得到了极大增加。 2.对子公司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关联交易的不公平性最主要危害便是对子公司中的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大股东可通过表决形式,对子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安排,如此一来,便使得子公司在包装上市之后,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把小股东募集而来的资金进行套现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受害者便是中小投资者。

IPO_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NO.1金仕达为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 夏草 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 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 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汤树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 内容提要: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

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 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

关联公司合作协议模板常用版

编号:GR-WR-11783 关联公司合作协议模板常 用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关联公司合作协议模板常用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二、权利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 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 第二章定义及规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 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 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 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 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适合大型集团企业(可直接修改公司名称使用),非上市公司删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内容。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人同期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决策、监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上市公司,对持股比例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建议参照上市公司内控要求保留此条款,使用时删掉红色字);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上市公司可删除该条款,使用时删掉红色字)。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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