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摘要: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评论多以正面为主,至少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之下,美国宪法的诞生代表着时代的进步。有一些学者甚至对之有如神诋般的崇拜。也有少数的学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一个谎言,是有产者和当时的利益集团为自己牟取暴利、稳固自己的利益而构建的。美国宪法到底是一个神话?还是一个谎言?本文是笔者在查阅了许多关于美国宪法的评论之后,综合美国宪法自身的内容,对其体现的历史意义所作的一些评价。

关键词:美国宪法与时俱进宪政

一、这部宪法成就了一个新的国家,铸就了一个全新、强盛的美利坚合众国。

在独立战争胜利之后,州与州之间的邦联出现了许多问题。虽然十三个殖民地于一七七四年九月组建了大陆会议,一七七六年七月又发布了《独立宣言》,但统一的基础是十分脆弱的。因为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大陆会议没有法律地位,大陆会议与各州议会之间的关系及州与州之间的互相关系缺乏法律保障。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实质上是由十三个独立国家组成的反英政治军事同盟,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推动十三个独立国家联合起来的是迫在眉睫的反英战争,而不是它们政治经济发展的最终需要。根据历史的经验,这种政治军事同盟在完成其主要历史使命后,一般是要解体的,因为建立和维系

同盟的前提已不复存在了[1]。

为了使联邦继续保持,1777年11月15日,由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获得通过。但这个《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却不足以使美国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规定道:“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并且保留本邦联条款没有明确授予合众国国会的一切权力、管辖权和权利。”邦联没有专门权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唯一的机构只有国会。根据《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规定,国会有权宣战、媾和、缔约、结盟、借款、铸币、募兵,有权发展对外关系、派遣驻外大使、解决州际争端、建立邮政系统、规定度量衡以及设立受理某些案件的法庭等。有些重要权力,如涉及外交、财政和军事的权力,必须经九个州的同意才能行使[2]。很显然,国会的权限是十分有限的,离一个统一国家的权威机构还有很远的距离。这时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中央政府就成为重要的核心目标。

一七八七年,对于美国而言这是一个伟大的年份。这一年的夏天,在经过569次表决后,联邦宪法终于诞生了,也使得美国从一个十三个殖民地组成的松散邦联,一跃成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并确立了联邦高于州的原则。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补充立法权、军事权、外交权、课税与借债权、币制权、通商立法权、衡量立法权、交通立法权、归化立法权、部分民事立法权、部分刑事立法权和联邦系统外领土立法权等。由于宪法赋予联邦政府上述权力,才使联邦政府成为真正的中央政府。由此,一个真正的统一的新国家诞生了,虽然在它诞生的时候,没人会想到有朝一

日它将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但正是由于联邦宪法的诞生,才使得美国统一,并日益强大。

二、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

这是一部被神化的宪法,它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民主、自由、人权的标志。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美国的国力空前强盛,对美国宪法的赞美、崇敬或仰慕,更是几乎到了要为它写赞美诗的程度。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当然,美国宪法也存在着许多反对者。有人称美国宪法为“世界上最无耻的神话”,他们列举了制宪时联邦党人的种种卑劣目的,和工商业者为保护私欲的所作作为。他们尖锐的批评,引人沉思,这也许也正是美国宪法进步的动力和源泉。

不管如何,不管它的诞生,是联邦党如何卑劣思想的结果,毋庸臵疑的,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诞生的年份,至今已经超过两百年。是什么令它历久弥新,令它受到如此多的赞美和崇拜,仅仅是因为美国政府无耻的包装吗?

1.在每一个时代的正义面前,这部宪法都充满着众多的缺陷。

无可否认,这部宪法在许多地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完美。比如,宪法制定之初,美国的“人民”是不包括黑人奴隶的。因为那个时代的正义是白人的正义,是白人奴隶主的正义。从现代意义上讲,这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它还偏离正义很远很远。但在那个时代,这已经北部资本家能与南部农场主们争取到的最接近正义的宪法了。在《独立宣言》发表八十九年、联邦立宪

七十八年之后,奴隶制才在宪法上被予以废除。

不只奴隶制,在这部宪法之中,林林种种种的曾经存在的不正义还有很多。比如,废除奴隶制之后,直到一九五五年因罗莎〃帕克斯的勇敢举动而掀起的黑人民权运动,美国黑人还在奴役、歧视中生活;美国妇女的选举权到宪法生效一百三十一年后才得到宪法的统一认可,印第安人的美国联邦公民地位到美国建国将近一百五十年后才得到承认,一八八二年通过的歧视中国移民的法令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得到改正。

那个奴隶制的时代已经很遥远了,即使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那个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也已经很久远了。但即使是现在,美国宪法依然存在着不正义的地方。比如,直到现在,主张男女公民拥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宪法修正案还无法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2.这部宪法弥补缺陷的机制令人称道,而普通法系的渊源使它的自救功能近乎完美。

是的,这部宪法并不一开始就完美无瑕,现在也不可能是。因为正义是随着的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当一个时代的人们眼中的正义发生变化时,旧的法律中的原有的正义可能就是不正义的了。但只要它是与时俱进的,它是随着正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就是正义的。

这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它并没有忠实地贯彻独立宣言宣示天赋人权、追求自由等等理想。正如反对者们所说,这些制宪先驱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或自己集团的利益。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

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3]

但它的序言提出的美国立宪目的,是这部宪法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不断获得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的序言写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显然,无论当时参与制宪的联邦党人如何的狭隘和利己,这部宪法还是规定了“组织完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增进全民福利”等等正义的目的。这些原则看似简单,不若我国宪法的长篇论述,但其却是美国宪法历久弥新的重要因素。正因为要“树立正义”,才使得北部的资本家和自由黑人提出废除奴隶制时有了合宪的理由,才使得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有了宪法保障;正因为要“组织完善的联邦”,当南部的那些奴隶主们因为废奴而要求退出联邦的时候,北部的资本家和自由黑人才有了正义的理由;正因为要“增进全民福利”,就不能永远把印第安人排除在人民的范围之外。

一八五四年,北方各州主张废奴和限制奴隶制的人士成立了共和党。一八六零年,林肯代表共和党当选总统,他主张为维护国家统一,应尽快解决美国的奴隶制问题,并希望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奴隶制。在此背景下,支持奴

隶制的南方脱离联邦,宣布独立,南北战争爆发。南北战争以北方的胜利告终。最后,以北方为主导制定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使奴隶制彻底退出美国的历史舞台。时光流转,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美国一名普通黑人女工罗莎〃帕克斯因拒绝向白人让座而被捕的事件,引发了黑人大规模抗争活动,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九六四年的民权法和一九六五年选举权法,使得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不再存在种族歧视。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完美和改良许多时候甚至是通过流血斗争才得到的。因此,很显然,这些宪法原则并不足以使这部宪法成为一部伟大的宪法。事实上,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甚至规定的比这部美国宪法更为的完美,但这些所谓宪法却是一张废纸,毫无作用。但令美国人民欣慰的是,美国宪法的优势还有一个,那就是普通法系的传统渊源使美国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使这部宪法的自救功能大大完善。

普通法系有法官创法的传统。英国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成就了普通法系。由于与英国的特殊渊源,美国人传承了英国的某些特质,或者说习惯。美国人也将自己的法律传统建立在 1804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该案被看做是“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立宣言”,它不仅确立了由司法机关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司法审查原则,更主要的是,经过美国大法官和法学家们的不断阐释,该案甚至确立了司法主权的政治原则,即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超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成为“宪法活的声音”[4]。

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美国宪法真正成为根本大法的保障,是美国宪法不至于成为废纸的最重要防线,也是这部宪法能够成为一部伟大的

宪法。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权和法官创法的结合,使得宪法原则可以随着时代的正义而进步,使得宪法不断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尽管它到现在还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仍在不断的进步。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原来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其内涵不断被重新界定,新的究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地加进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其结果是,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在一种永恒的动态之中[5]。

三、这部宪法创建了全新的共和宪政体制,开创了世界共和宪政的潮流。

美国宪法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政治成为了一种可操作的现实。这些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共福利、共和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上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构成了具有美利坚特色的宪政的核心内容,不仅为美国在过去两百年中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乃至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发展[6]。

1.这部宪法确立了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原则。

这部宪法的第六条第二款宣称:“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应制定的合众国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授权缔结或应缔结的条约,应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每一州的法官都应受本宪法的约束,即使本宪法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中的

任何规定相抵触”。

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用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做出的判决提供了一个经典的答案,第一次阐明了“宪法至上”的确切涵义。马歇尔法官明确地提出了当人们面对相抵触的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时候的两种选择“若非宪法控制与之相悖的立法法律,即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寻常法律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取舍之间没有中间选择。或者是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手段所改变;或者他和普通立法法案处于同一水准,并和其他法律一样,可在立法机构高兴之时被更改。如果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和宪法矛盾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章就成了人民的荒谬企图,去限制那些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7]”。

如今这个原则已被许多拥有宪法的国家所接受。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这部宪法真正实践了有限政府的理想。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权力却是腐败的根源,使得人民可能受害。

于是,有限政府治理被提了出来。著名哲学家洛克表达了他的理论:其一是自然权利是基于人之为人所固有的天赋权利,即便在政治社会也是作为终极目标加以保护的;其二是政府存在的目的仅仅在于工具性的价值,即消极地维持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确保进入政治社会的个人积极而安全地享受自

然权利,因此,政府注定是责任政府;其三是政治社会基于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而存在,因此其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它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或国家,即有普遍适用的成文法、公正的司法官以及有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执行力[8]。

很显然,宪法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政府为害的可怕和民主的可贵。因此,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同时又达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制衡、分权成为美国宪法限制政府权利的重要原则,这也是为什么三权分立会首先在美国得到实践和发展。

3.这部宪法开创人民权利入宪的历史,使人民权利受到根本大法的保护。

一七九一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属于一七八七年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最为欣赏其中“不得立法”的规定。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权利法案》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使人民可以更安心地这个国度生活,而不必担心受到政府权力的骚扰。而之后许多的最高院判决的宪法原则,更回强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比如,如为了限制警察的权力,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但由宪法的规则较为原则,仍造就了著名的米兰达判决。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安那州一案判决:“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

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虽然限制了警察滥用权力,但有时纵容了犯罪分子,削弱了破案效率,造成法律保护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好人的自由和人权的尴尬局面。不过美国人认为,“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9]”

事实上,这部宪法的开头“我们合众国人民”,就正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原则。《权利法案》只不过是将这些这个原则具体化。但不管如何,《权利法案》对二百年来美国人民权益的维护仍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模仿的典范。

结语:

虽然不断的修正,但美国宪政仍多次面临严峻的挑战。比如,克林顿总统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绯闻,对克林顿的弹劾暴露了宪政机制上的种种缺陷,政治人物的道德修养与政治的关系及其宪政对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保护界限到底是什么?又比如,2000年总统选举,戈尔得到的全国选民票总数比布什多50万张,但他得到的选举人票只有266张,布什获得了271张,于是布什当选。直接导致了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

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解决了纷争。但是选举人团的选举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也值得讨论。

总之,不管这部宪法是一个神话,还是一个谎言,不管它是一种包装,还是一个民主的真实存在,虽然它遭遇了种种挑战,但毕竟它造就了今天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造就了今天美国人民的幸福生活。

注释:

[1] 张定河著:《美国<邦联条例>的制定及其历史作用》,载于《山东师大学报》1998年第一期。

[2] 胡秋红著:《<邦联条例>初探》,载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5]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部分。

[4]强世功著:《司法审查的迷雾》,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刊。

[6]林世强著:《美国宪政发展》,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7日。

[7]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43页。

[8]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79页。

[9]刘绪贻著:《美国宪法与宪政》,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11月12日。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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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 ———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以下凡 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 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 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 (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 ? 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 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关于评价1787年宪法

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的评价 基本肯定说 刘祚昌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重大成成”,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是“保守派的业绩”。因为:①联邦宪法在满足了保守派政治、经济上的要求的同时,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新国家能得以维持军队,以对付英国及西班牙的侵略。②这部宪法包含有大量的民主要素,如,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形式;确立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等。 刘祚昌:《论美国第一次革命成就》,(《美国史论文集》1981—1983,三联书店1983年版) 向群也认为,1787年宪法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但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论,进步性是主要的。这是因为:①1787年宪法改变了邦联时期国家机器软弱无力的状况,解决了战后一系列问题,巩圆了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②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制,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世界历史的一大进步。③它确立的联邦制,以“民主”对抗“专制”,以“民权”对抗“君权”,以“人权”对抗“神权”,以“法治”对抗“人治”,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觉醒,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加速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但它也有局限性:没有规定农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法;保留了种植园奴隶制度;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等。 向群:《评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3期) 宋子海也认为,评价1787年美国宪法应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肯定其历史地位,揭露其掩盖的阶级实质。它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①它比封建专制制度进步;②它建立的联邦制,加强了集中统一,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③它确立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进步的;④它的颁布,在美国实行法治,比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进步的多:⑤它规定给科学技术发明以专利权,鼓励科学技术发明,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它的主要局限性表现在:它抛弃了《独立宣言》提出过的一些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它保留了南部种植园奴隶制;它未给美国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以公民权;妇女没有选举权;它还有一些关于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条文。 宋子海:《简评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2期) 另外,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罗荣渠:《略论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和宪政体制的特点》(《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徐玮:《略论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学习与探索》1986年5期) 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说

【推荐下载】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键入文字] 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LWlm收集整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v.NewYork,198U.S.45)案中作出的判决。法院以5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 1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宪法特征

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V.Wade(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罗伊诉韦德案)(Roe ,410 ) In 1969,a 25-year-old pregnant single woman, Norma McCorvey under the pseudonym ('(p)sju:d?nim n. 匿名,)"Jane Roe", brought a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Texas('teks?s)criminal abortion laws, which proscribe procuring or attempting an abortion except on medical advic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the mother's life. Ms McCorvey first filed the case in 1969. She was pregnant with her third child and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raped. But the case was rejected and she was forced to give birth. However, in 1973 her appeal made it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where she was represented by Sarah Weddington, a Dallas attorney. 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不顾,无视)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Conclusion The court issued its decision on January 22, 1973, with a 7-to-2 majority vote in favor of McCorvey. Burger and Douglas' concurring opinion and White's dissenting opinion were issued separately, in the companion case of Doe v. Bolton. By a vote of seven to two, the court justices ruled that governments lacked the power to prohibit abortions. The court's judgement was based on the decision that a woman's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came under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choice in family matters as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of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美国重大历史事件年表

美国重大历史事件年表 展览背景资料:美国重大历史事件年表 1607 5 月14 日:104 名欧洲移民抵达北美,建立了英国在北美的第一个殖民地弗吉 尼亚的詹姆斯顿. 1609 受荷兰东印度公司雇用,亨利·哈德逊在后来被称为哈德逊河的河流上航行, 勘探 1619 7 月30 日:弗吉尼亚伯吉斯议院召开美洲第一次选举出的立法会的首次会议 海盗船"珍宝"号(英国)和"白狮"号(荷兰)运抵第一批非洲奴隶到美洲 1620 12 月26 日:"五月花"号携102 名朝圣者抵达马萨诸塞的普利茅斯 1626 彼得·米纽特以60 荷兰盾(24 美元)从美洲土着人手中购得曼哈顿岛 1652 罗得岛施行殖民地首部法律,宣布奴隶制非法 1675–76 飞利浦国王战争期间,殖民者与美洲土着人在新英格兰发生历史上最血腥冲突1692 在马萨诸塞的塞伦市的魔法审判中,19 个人(包括男人和女人)被判绞刑疯 狂迫害达到顶点 Section 1 1704 4 月24 日:约翰·坎贝尔编辑印刷美国第一份报纸《波士顿时事通讯》第一期 c. 1730 殖民地经历了由乔纳森·爱德华兹,乔治·怀特菲尔德和吉尔伯特·特南特发 起的"大觉醒"宗教复兴运动(约至1745 年) 1765 英国议会实施印花法案对美洲输入物征税,激起货物抵制与骚乱(1766 年撤销) 1770 5 月5 日:英国士兵在波士顿大屠杀中杀死5 个殖民者,煽动起独立情绪 1773 12 月16 日:塞缪尔·亚当姆斯发起的"自由之子"组织,在波士顿茶会上将进 口茶叶倾倒在波士顿港,抗议英国征税 1775 4 月18-19 日:保罗·瑞维尔星夜骑马提醒莱克星顿人抵御英国军队,美国革命 开始 1776 1 月:托马斯佩恩的《共同的感觉》点燃了要求脱离英国获取独立的革命情绪 7 月4 日:国会通过了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独立宣言》,包括未来总统约 翰·亚当斯(1797-1801)和托马斯·杰斐逊(1801-1809)以及起草人本杰 明·弗兰克林在内的56 个人签名 1783 英美签订《巴黎条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革命战争正式结束 1787 《西北法令》铺平殖民之路,为俄亥俄河北部和密西西比河东部疆土的合 并打下基础 1787–90 国家大会批准《美国宪法(1787 年9 月17 日制定)》,取代了《联邦条款》; 特拉华最早批准(1787 年12 月7 日),新汉普郡的批准使其达到9 个州的 数量,《美国宪法》生效(1788 年6 月21 日),罗得岛在13 个州中最后一 个批准(1790 年5 月29 日) 1789 4 月30 日:乔治·华盛顿被一致选举为美国第一位总统(1789-1797),是美 国历史上唯一一位获全票选举的总统候选人 1791 12 月15 日:美国施行《权利法案》,对宪法第一次作了10 处修改,保障全 体公民基本权利 1793 《逃奴法案》实施,助长了对逃跑奴隶的追捕,规定对帮助奴隶者给予严惩 1794 3 月14 日:埃利·惠特尼为轧棉机申请专利,刺激了南部农耕地区经济发 展 1800 国家首都由费城迁往由法国建筑师皮埃尔·埃芬特仿照巴黎和凡尔赛设计的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摘要: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 方式的总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其特定的国情、积极性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渊源等所决定的。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与众不同的地方。本文将就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展开阐述。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一、主要内容 (一)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这种分权制衡关系并不否定三方有合作的基础: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因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简单的说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美国实行的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包括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即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三)政党制 美国的政党制是典型的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交替执政。共和党以象为徽民主党。以驴为徽。美国的政党组织松散,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美国宪法历程第1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1章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Mississippi)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领的土地。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 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 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份。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公开声称追求自由、民主和平等。但是,这两场革命之间实际上有很大差别。激进的法国大革命以暴力推翻旧制度和旧秩序,在民主和民意的旗号下,雅各宾派革命政府掌握了不受约束的巨大权力,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而且众多革命者也先后成为昔日战友的刀下鬼,结果,自由平等的理想国转眼竟然成为血流成河的屠场。相比之下,保守的美国革命却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在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中建立起虽不够民主但却能保障富人和有产阶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共和制民选政府。 经过6年的苦战,而且还是在法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帮助下,北美殖民地才勉强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迫使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可是,独立后的日子并不好过,它们失去了原来在英帝国内进行贸易的好处,还要偿还战争中欠下的内债和外债。更糟糕的是,独立后的13个殖民地各自为政,各有宪法,在政治上互不相让,在经济上相互拆台。这也难怪,这13个独立邦只是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才成立了一个基于《邦联条例》的联盟(邦联),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也没有完整的中央政府。 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各邦的政治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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