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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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

浅谈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

浅谈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一、我国刑法对隐私权保护之立法现状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尽完善。

隐私权已成为各个国家广泛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鉴于此,世界各国普遍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对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与国外的状况相比,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尽完善。

97刑法中只有以下罪名涉及隐私权刑法保护:(1)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2)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4)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第177条之一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6)第286条第2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另外还有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专门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主体只限于有特定身份、职业的人。

可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是非常零星分散的,并且对各种新兴犯罪都没有进行规制。

二、外国刑法以及港澳台刑法对隐私权之保护日本、德国、美国等等一些国家在很早便将隐私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并且有着细致精密的规定。

比如德国,其《刑法典》第15章就集中规定了各种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的犯罪,包括侵害言论秘密罪、侵害通信罪、探知数据罪、侵害他人秘密罪、利用他人秘密罪、侵害邮政或电信秘密罪以及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第 203条侵害他人秘密罪规定如下:“1 .因下列各种身份而被告知或知悉他人的秘密,尤其是私生活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未被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 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1)医师、牙医、兽医、药剂师或其他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培训始可执业的医护人员; ( 2)国家承认的结业考试合格的职业心理学家; ( 3)律师、办理专利问题的律师、公证人、诉讼程序中的辩护人、会计师、审计员、税务顾问、税务代理人或者律师公司、专利代理公司、经济审查公司、账簿审查公司或税务顾问公司的机关或其成员……”可见德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高度集中,突出了对私人生活的保护,而且涵盖范围宽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在当今数字时代,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传递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以及新兴领域可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第一部分: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广泛流动。

从社交媒体上的点赞和评论,到在线购物和银行交易记录,个人隐私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曝光风险之中。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和物联网的兴起,个人隐私受到了更大的挑战。

智能设备可以收集和分析我们的日常活动数据,如健康数据、位置信息等,这引发了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政府和组织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未经允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同时,一些组织推出了隐私保护工具和服务,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

此外,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促使了公众更加谨慎地使用互联网和科技产品。

第二部分:个人隐私保护的未来趋势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隐私保护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变化。

以下是个人隐私保护的未来趋势:1. 强化法律法规:随着隐私问题的不断浮出水面,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这将包括更加严格的数据使用和共享规定,以及对违反隐私规定的严厉处罚。

2. 隐私技术的创新: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隐私威胁,隐私保护技术也将继续创新发展。

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身份验证,保护个人隐私不受第三方的侵扰。

3. 规范数据收集和使用:组织和科技公司将会更加重视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规性。

他们将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4. 个人数据的自主控制:未来,个人将拥有更多的权力和控制权来管理自己的数据。

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以及选择与哪些组织共享。

这将进一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新兴领域的挑战和机遇虽然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很多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机遇。

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专门法律保护
我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门法律,对 隐私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刑法》等也对隐私权进行了相应的 保护。
障的基础。
维护公正与公平
司法保护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正与公 平,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和惩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引导社会尊重隐私
司法保护还有助于引导社会尊重隐 私,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意 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02
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为隐私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基础。
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 思考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 隐私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 对隐私权司法保护的思考与建
议 • 结论
01
引言
隐私权的重要性
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体现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人 自由和尊严的体现,也是人会公正与和谐
隐私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公正与和 谐,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减少因隐私泄露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 冲突。
隐私权保护可以防止个人隐私受到非 法侵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 人隐私被利用或泄露。
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法律保障的基础
司法保护是实现隐私权的重要途 径,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个人隐私保护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现状分析1.信息收集与利用当今社会,信息收集已成为许多企业和政府机构的重要工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数据,如购物记录、社交媒体活动和健康数据等,往往被用于商业推广和个人分析。

然而,这种信息收集行为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

2.数据泄露与滥用尽管企业和政府机构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加强了措施,但数据泄露事件仍时有发生。

黑客攻击和内部员工滥用权限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易受到攻击和滥用。

这些泄露事件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3.法律与法规保护为了应对隐私保护的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并提供保护措施。

类似地,很多国家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益。

二、未来趋势展望1.技术进步与个人权益平衡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将在个人隐私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例如,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分析个人数据,识别潜在风险,并提供个性化的隐私保护建议。

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从根本上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个人隐私权益的强化随着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也将得到更大的重视。

未来,个人可能会有更多的权力来管理和控制他们的个人信息。

例如,他们可以选择是否与企业共享个人数据,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

这种个人权益的强化将创造一个更为开放和透明的数字化环境。

3.全球合作与标准化由于个人隐私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标准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未来,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个人隐私保护的标准和准则。

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隐私保护框架,促进个人隐私权益的跨境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概述1. 隐私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隐私权作为个体基本权利之一,其法律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保障个人生活空间的私密性,对于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隐私的暴露风险不断增大。

一旦隐私权受到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甚至社会信任危机。

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应当全面、细致、严格。

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个人隐私在各个领域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同时,还应加强公众隐私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和保护隐私的社会环境。

2.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社交媒体、电子支付、智能家居等,这无疑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速度却显得捉襟见肘,导致隐私权遭受侵犯的事件频发。

目前,各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数据主体的隐私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组织施加了高额的罚款。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尽管有了这些法律的保护,隐私权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更加难以追踪和溯源。

由于跨国数据的流动,如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隐私权的保护标准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1、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2、你的健康状况属于隐私权。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

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

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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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由于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淀,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中国立法中出现较晚。

随着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实施,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原被忽视的人身财产权益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隐私权便是其中之一。

21世纪的工业与信息化潮流使人们享受着科学技术带来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这些最新成果也为各种侵权违法行为插上了高科技翅膀。

隐私权等许多人身权利的保护变得岌岌可危,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已或早或晚地开始了隐私权保护立法,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迈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一、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一)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根本大法。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必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是指包括名誉、姓名、肖像、隐私在内的凡维护主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体面人的一切要素总括。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性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任何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侵扰、干涉属于他人私人生活的领域。

本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两种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为刑法和诉讼法中关于非法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行为提供了依据,真正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公开是隐私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私人生活信息主要包括通信和通讯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经历、社会关系、财产状况…。

宪法本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又一浓墨重笔!(二)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

基于刑法谦益性的考量,只将那些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最小量的刑罚投入换取最大的刑罚效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活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是对公民私生活安宁的有力保护。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将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利情节严重情形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有力的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可以说弥补了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将未被纳入宪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给予了刑法保护,赋予了依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不得随意出售、提供的职责,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程序设计上,如公开审理程序、讯问程序、证据搜集程序、举证质证程序。

这一些程序的设置都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防御屏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直接审理、公开审理作为诉讼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当遇到个人隐私时就必须做出例外规定,优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这些规定无疑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最有力的。

(四)民商法的有关规定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当让会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中有所体现。

令人惋惜的是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之前,隐私权一直未被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来保护,而是附属于名誉权。

所以民法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经历了从附属走向独立的阶段。

《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以侵犯名誉权处理,且对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仅限于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2010年3月1日对隐私权立法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因为一部专门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正式颁布实施了,而且首次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进行规定,这是民商法领域对隐私权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建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大事纪!在充分肯定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同时,我们还要清新的认识到还有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立法现状。

隐私权在中国出现较晚,立法进程开启的也较晚,难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1980年制定了《隐私保护法》,英国1984、1996《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国缺乏对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等法部门中。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权利的物质化形态已逐渐显现,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已得到了空前提升,我们立法部门就必须制定一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单独隐私权保护法。

2、隐私权保护内容过于狭窄,保护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遗憾,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在具体实践中仍需借鉴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很明显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仅限于公布他人隐私材料、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两种,宪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3、隐私权的权利界线相对模糊,相关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作出规定。

到底哪些情形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哪些属于公民知情权应有内容,当二者冲突是如何处理应坚持哪些原则,这些都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通过这两个权利的概念性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似乎注定了和知情权是冤家。

在权利意识高涨的社会,公民享有和行使知情权的欲望必然有增无减,如何捋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广大法学研究者必须研究的课题。

三、隐私权立法现状产生的原因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一定时期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上的。

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完成其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学者以为隐私权立法现状的形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隐私权立法所具有的固有法属性。

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因而又称作“土著法”。

隐私权作为一项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形成与其赖以生存的民族土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隐私权立法属于固有法范畴。

因其固有法属性,隐私权必须然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遵循家族本位而不是个人本位,缺乏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土壤。

2、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摆脱积贫积弱的国情实现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

现阶段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心,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即人首先得满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才会考虑更高层次的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现阶段隐私权的立法发展基本符合隐私利益产生和发展规律,即现阶段只有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基础上才会产生隐私权更高层次的立法需求。

3、中国法学事业发展较晚,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

新中国真正的法学事业发展起始于建国初期,但十年的文革浩劫使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受到了极大冲击,法学领域也未能幸免。

这十年间法学研究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大量法学资源损耗。

改革开放后,法学事业才又一次迎来了它的春天,开始了以立法为主导的法制建设进程。

在这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学研究领域“内功”不足,立法技术落后、制度设置不健全,缺乏立法工作所应有的缜密细致特点,形成了以粗线条立法为主的立法模式。

另一方面,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研究领域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或提出一个具体系统的理论,缺乏相关立法借鉴基础。

四、完善隐私权立法的解决方法1、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改善文化土壤。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现阶段立法要求。

因此隐私权立法也必须立足于人民对隐私权保护诉求,制定一部适合符合发展需求的隐私权保护法。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一些民主自由之风在中国大地上盛行开来,人们接触到了前所未有新思维、新思想,小农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安己本分”思维受到了一定冲击。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满足,开始最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学者认为由于在中国有将近十亿的农民群体,其现阶段权利意识尚且淡薄、法律信仰观念缺失,产生不了强烈的隐私权立法需求。

有鉴于此,必须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改善隐私权发育的文化土壤。

2、繁荣法学事业,加强对隐私权保护领域的研究。

由于法学界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缺失。

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均处于争议状态,隐私权立法者无法就这些问题统一意见,并体现在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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