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逐字逐句的来看这条法规。

1、目标:是针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计税基础的确认;

2、对象:①未结清;②未取得全额发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3、处理方式:①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②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准则: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③12个月内进行的前置说明该项调整,该项调整指的是发票取得后所进行的调整。法规就这样结束了。是不是意犹未尽?

就是这个意犹未尽,带来一系列的争议,其中里面最经典的看法:对于这个法规添加了一个结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咋们通读原文,这个法规清清楚楚的说明:工程款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可以暂估确认计税基础,拿到发票了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12个月之内进行相关的调整。没有拿到发票的,怎么做,这法律就没有规定了。

“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这个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

讲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大天朝“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被批判很久的观念。

我们纯纯的从理论来看: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很失望没有找到发票的东西。

其中对于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企业①取得抬头为企业全称的,②并带有具体明细的,③合规发票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发票东西不赘述太多,都说烂了,你懂得。

二、目前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就当没有发票,通通干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

案例分析

例: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建厂房一栋,以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该栋厂房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故未能取得全额发票,暂估900万元入账。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厂房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30年,计提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均采用直线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假定在实务中取得发票的金额及时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一: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

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现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情形一: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并取得全额发票。可见,华联公司该栋厂房从投入使用到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间间隔仅6个月,属于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取得了发票,故应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华联公司在2010年9月应确定其成本为900万元,10~12月按暂估价每月计提折旧2.4万元[900×(1-4%)÷30÷12]。2011年3月办理竣工结算后应将其成本调整为1 0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因此,2011年1~3月月折旧额仍为2.4万元,但2011年4~12月月折旧额应调整为2.673万元[(1

000-2.4×6)×(1-4%)÷(30×12-6)]。

税务处理:华联公司在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应按发票金额确定成本为1 000万元,2010年10~12月每月应计提折旧=1 000×(1-4%)÷30÷12≈2.667(万元),2011年1~12月每月计提折旧也应为2.667万元。2010年10~12月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差额为0.801万元[(2.667-2.4)×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当华联公司取得发票时,税务机关应退回税款0.2万元(0.801×25%)。

2011年3月取得发票时调整2010年度10~12月的所得税(单位:万元,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与此相同):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

2011年汇算清缴时调整本年度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4;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4月起每月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分别为2.673万元和2.667万元,可见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存在差异,所以2011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9=0.054(万元),2012年以后每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12=0.072(万元)。但由于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作任何反映。

2.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可见,此100万元发票的取得时间距投入使用已相隔21个月,远远超过12个月,按照税法规定不宜进行税前扣除,应在会计上对该部分发票金额计提的折旧全部进行调整。因此,2010年10

月至2011年9月每月应调增应税所得=100×(1-4%)÷30÷12=0.267(万元),共需补缴税款

=0.267×12×25%=0.801(万元),其中2010年10~12月共需补缴税款=0.267×3×25%≈0.2(万元)。

2011年调整2010年度的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每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67万元,2011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12×25%=0.801(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2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5×25%=0.334(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334;贷:所得税费用0.334。

2012年6月取得100万元发票后,应对以前调增的应税所得按相等金额全部冲回,相应调减所得税=0.267×20×25%=1.335(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0.2+0.801),所得税费用0.334;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35。借:所得税费用1.001;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

3.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文的规定,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能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华联公司取得剩余发票的时间距厂房投入使用已超过了6年,会计上对100万元金额计提的折旧,税法不予以认可,故应对以前年度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因此,2010~2016年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其中2010年计入0.2万元(0.267×3×25%),2011~2015年每年计入0.801万元(0.267×12×25%),2016年计入0.601万元(0.267×9×25%),合计4.806万元

(0.2+0.801×5+0.601)。

2010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2015年每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6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601;贷:所得税费用0.601。

2016年期末应将以前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05(0.2+0.801×5),所得税费用0.601;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806。

2016年10月以后每月会计折旧比税法折旧多计提0.208万元[100×(1-25%)÷30÷12],因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做任何反映。

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发票流程

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发票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 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

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预防难处理更难 【正文】 前不久,记者在河北省黄骅市了解到,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对于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如何处理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就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税局有关人士和几家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事件一:遭遇“失控发票”企业溜之大吉 黄骅市天玉物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有色金属和矿产品等。2003年8月下旬,北京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天玉公司洽谈生铁供销业务,并带来了生铁样品。天玉公司将生铁样品委托其业务关系单位进行质检合格后,就把这笔业务订了下来。2003年8月30日、9月1日和2日,盛大公司分3次为天玉公司运送生铁1447.6吨,并于9月4日为其开具了21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万元,税额合计35.5万元。天玉公司由于没对盛大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担心发票有问题,便先付了70%的货款。9月29日,当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黄骅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过金税工程认证后,便补付了其余30%的货款,账簿记载货款全部由现金支付。由于当时双方在生铁业务上合作比较顺利,天玉公司付款后提出进一步合作的意向,但对方称已不再经营生铁业务,之后便失去了联系。 2003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金税稽核系统转入的信息表明,黄骅市天玉公司从北京盛大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失控发票”。对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也称,盛大公司开出的这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月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征期过后按“失控发票”进行了处理。 鉴于此案情况,黄骅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天玉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以上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缴增值税35.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 然而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便大门紧闭,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失踪了。4月15日,当记者来到天玉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只见企业的大门紧锁,空旷的厂房不见一个人影。据当地人反映,这里停工已经很久了。 公司原来的财务会计杨庆江,如今也已经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会计。提起天玉公司取得“失控发票”的经过,杨庆江一脸懊恼。他说:“天玉公司是2002年底才创建的,到2003年11月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们取得的那21份发票是‘失控发票’时,企业经营还不到1年的时间。我们当时的感觉就是被骗了,也多次拨打过北京那家公司的电话,但始终和他们联系不上。现在的生意很不好做,企业也没有多少现金周转,当时经理听说要补缴35万多元的税款时,只说了一句话———没法干下去了。” “让企业补缴那么多的税款,我们感到很冤枉,因为我们确实是有这笔业务,取得的发票也是真实的。我们只想请求稽查局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照顾,但稽查局又没有这个权利。”杨庆江说,“我觉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但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应负赔偿责任,税款还是应该可以抵扣。当然,如果所有‘失控发票’抵扣的税款都

失控发票情况说明模板

我单位上海嘉美和企业有限公司税号913000000000,是咨询管理企业,2019年11月,因为公司组织业务推广活动,发生宣传费67940元,当时我公司负责联系人是同时向公司报销了普通发票2份,分别是发票号09156226金额32680,和发票号09156225,金额35260。 以上业务属于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有现场图片宣传资料证明。 并购买礼品宣传衣服和帽子等产品51890元,现场分发给现场意向人员。,当时我公司负责联系人是,同时向公司报销了普通发票2份,分别是发票号07057404金额27530,和发票号07057403,金额24360 以上发票来源属于业务部报销。我公司财务因为是代理记账,对发票的报销有所疏忽,但是以上业务属于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有现场图片宣传资料证明。 我单位并不知情,特此说明。 上海嘉美和企业有限公司 2019-02-25

我单位上海嘉美和企业有限公司是电子元件加工装配企业,2019月从XXX有限公司购加工用材料一批,材料是XXX体积较小,是装配手机用的小配件,共计XXX元,用来XXx,此货物后续销售给XXX有限责任公司。XXX给我单位提供货物的联系人是XXX负责给我单位采购并送货到我单位,同时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XXX 份,我单位在订立合同时付现金定金XXX元,后验货合格后,XXX 月我单位以采购负责人XXX的名义打货款及装运费XXX元转给XXX。我单位并不知情,特此说明。 XXX XXX

风控发票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我单位上海丽群有限公司税号91322222222222,是咨询管理企业。 经查,票号09166666, 091666 对应金额2000元和,30000元,开具方为厦门美观广告有限公司,对应的业务为我司推广宣传业务,有现场照片证明真实业务。 经查,票号07054444, 07054444 对应金额27330元和,23360,开具方为厦门美观广告有限公司,对应的业务为我司业务宣传免费赠送的衣帽,有现场照片证明真实业务 以上发票来源属于报销。我公司财务因为是代理记账,对发票的报销有所疏忽,但是以上业务属于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后面公司会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和自查工作。 我单位并不知情,特此说明。 上海丽群有限公司 2019-02-25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

附件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 一、走逃(失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流程 (一)登陆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本地核查管理”---“委托异地核查处理”---“录入委托异地核查函”模块。 (二)选择“添加发票”---“手工录入”或“文件导入”功能。 (三)“发票联别”选择“存根联”,发票问题类型选择

“属于失控”,“附加说明”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填列: 1.认定走逃(失联)企业,推送异常凭证。 “附加说明”中应填列“该企业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存在XX问题,该份发票确定为异常凭证”。“XX问题”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商贸企业购销货物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生产企业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进行虚假申报”。若走逃(失联)企业同时存在多个类型的问题,应当在“附加说明”中完整列举。 “附加说明”示例:该企业于2017年3月20日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存在商贸企业购销货物严重背离、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等问题,该份发票确定为异常凭证。 2.解除走逃(失联)企业,并解除异常凭证。 “附加说明”中应填列“该企业于XX年XX月XX日解除走逃(失联)企业认定,该份发票同时解除异常凭证认定。”

(四)其他项目的填写及审核流程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异常凭证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流程 (一)回复核查信息 异常凭证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查处理后,登陆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异地核查管理”---“异地核查回复信息处理”---“录入异地核查回复信息”。 一级结果代码选择“辖区内有此纳税人”,二级代码选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有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如果丢失、 被盗发票,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 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 公告声明作废。 并按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规定, 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 算。 浙江省国税局网站: 除机动车发票遗失外, 其他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 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登报声明作废, 并接受处理, 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 认后存根联复印件入帐。 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 证明资料入账的, 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 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 《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2004]314 号)四、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 X 年 X 月 X 日开具 XX 发票, 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 单价、 规格、 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 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 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二、办理程序 1 、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 《 〈普通发票 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 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 、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号) 。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 3 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发票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等。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失控发票定义)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失控发票数据; (三)纳税人档案数据。 第五条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六条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国税发[2004]123号 颁布时间:2004-9-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在现有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具体实现方法是: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二、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可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是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逐级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逐级下发至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两级运行模式是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下发至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三、业务流程 (一)历史数据导入 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失控发票库的初始失控发票数据由总局统一从稽核系统失控发票数据库的历史数据导入。该项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数据采集

失控的发票管理与认定

失控的“失控发票”认定与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责如何分配 失控的“失控发票”认定与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责如何分配 最近,我的好几个客户都遇到税务机关关于收到失控发票要求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其中有两个典型的案例,明显受票方企业属于冤枉,但被税务机关强制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先进行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 案例一 A建筑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有涉及到500多万进项税的钢材增值税专票被外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因为开票方企业走逃失联。因此,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总局2016年76号公告要求该企业暂做进项税转出,当期补交500多万增值税。A公司财务感到非常诧异,因为该公司对于大宗材料采购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对供应商有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在收到税务机关失控发票认定后,该企业调取这批钢材采购的原始凭据,企业有完整的合同、发票,资金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对方公司,钢材有从外地运输到企业的发票和相关运输凭证,钢材也有相应的入库和出库凭证。采购行为完全合规,“三流”完全一致,而且有外部运输协议和内部入库单据和用在对应外部工程的出库结算单据都能证明交易是完全真实的。税务机关一次性要求该建筑公司转出500多万增值税,对企业当期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企业材料采购部门人员亲自到开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一开始该地税务机关拒不接待,要求企业有异议通过自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内部流程反馈。考虑到事关重大,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当地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该贸易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下属的钢材贸易公司,业务和经营一直很规范。后来由于效益问题,2015年5月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民营个人。股权转让到民营个人后,该公司出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3月失联。但是,A公司和该贸易公司的业务是在2015年1月进行的,即发生在股权转让前。经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强烈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调出了开票方2016年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当期申报正常。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当地税务机关工作马虎,错误认定失控发票的情况。但是,这种错误的认定对受票方企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甚至会因为一笔重大金额转出使企业出现财务危机。 案例二 某融资租赁公司2018年6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说该企业2014年1月份接受的一张增值税专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涉及进项税56万元,要求该企业7月份申报期进行进项税转出。该融资租赁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管理一直很规范。企业财务调取了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发票、运输凭据和资金支付都是完全一致的。加之这又是一个直租业务,企业采购了设备后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给了另外一家公司,设备还在另外一家公司,一切资料都显示采购是完全真实的,不可能造假。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要求暂做进项转出的要求无法接受。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开票方实际是在2015年2月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后失联的。虽然目前该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证明(实际纳税人也很难取证)对方企业开票后已经正常纳税。但是,如果该企业2014年1月开票就不交税了,2015年2月才失联,那该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这一年内是如何管理的,为何到2018年才发现这个问题,这里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渎职问题呢?我们猜想,这张失控发票大概率也是一个认定错误的情况。

对接受虚开、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证及定性等问题的思考

对接受虚开、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证及定性等问题的思考目前,在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下简称受票方),有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有经鉴定为伪造的、有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有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受票方则大多声称都是业务员上门推销后随货送来的发票,在检查时根本无法与业务员取得联系,对受票方的票、货、款是否真的一致,无法查实。因此,对受票方如何取证、定性一直是稽查部门工作的难点。结合审理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至关重要。 一、取证的基本要求 不论受票方取得上述哪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我们在检查过程中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是落实货物的真实性。在对纳税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及下游等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受票方在取得上述发票期间,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二是落实发票的内容。根据发票开具的内容落实销售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是否一致,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是落实是否知情。根据调查的情况落实发票的来源,受票方是否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 四是落实资金往来。根据资金流向看受票方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若受票方用支票结算,虽然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存根和发票相关内容一致,但检查人员也应到有关银行进行调查,看支票收款人等内容和支票存根收款人等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判断付款的方向。 二、定性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落实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据,看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的票、货、款是否一致及受票方是否知情来对受票方取得上述发票进行定性。 (一)如果通过检查落实,能够证明受票方与销售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受票方不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那么有以下三种定性: 1.若取得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国税法[2000]187号文的规定,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 一、未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登报公告声明--参照下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3、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二、已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对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可由开票方将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作为双方公司经济业务的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2010年1月1日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具体为: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五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五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异常凭证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履行规定的手续后,依法判定为走逃(失联)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政策依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二、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异常凭证 发生下列第二种情形,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施约谈的,在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 2.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 政策依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 三、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数据监控发现的异常凭证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中发现下列第一种情形的,或者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监控中发现下列第二种情形的,作为异常情形,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下列第三种情形,导致无法约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暂停其网上申报业务,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

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丢失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 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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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5﹞23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实施时间】2004-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全市已于2004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了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鉴于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失控发票确认。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第一条情形确认为失控发票外,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的专用发票可确认为失控发票: (一)纳税人因金税卡故障等原因,卡内信息丢失,尚未开具且无法通过发票退换—;—;IC卡退票办理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已正常申报纳税,但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专用发票。 确认新增的失控发票,需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附件1)。纳税人因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以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正常办理专用发票缴销的,不可确认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发票退换—;—;IC卡退票(纳税人需将发票电子号码从金税卡退回至IC卡),同时对退回发票电子号码销库处理,纸质空白发票手工验销后剪角作废。 二、失控发票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在发票发售子系统“发票管理”-—;—;“失控发票登记”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必须在当月11日前(含当日,纳税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全部采集完毕,不得滞后。

丢失发票处理方法

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仅供参考)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

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解释

税务稽查的11个异常指标解释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值: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4、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

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税负变动率=/上期税负*100%;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 4、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

发生发票丢失处理方法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发票丢失后的准备工作 及时准备下列资料,并以书面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丢失(被盗)发票原因书面材料,至少包括详细说明丢失(被盗)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起止号码、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码章。 (二)如果属于被盗、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三)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 二、发票丢失不同情形的税务处理 (一)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当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等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二)丢失空白普通发票 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如《深圳特区报》等),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三)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企业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和丢失时是否认证等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细分为下面几种。 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财务相关问题解答汇总5

财务相关问题解答汇总5 来源:浦江财经 1、我公司为吸引顾客,随机向社会群众发放现金网络红包,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若涉及,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是随机派发的,其目的在于业务宣传和打广告。同时,企业很可能将这笔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此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同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也就是说,对于派发的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现金网络红包免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如果单笔红包金额不超过1元,则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1元,则需要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以发放的金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我公司第一季度因经营地突发自然灾害(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未及时认证,是否还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但是,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已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也已经丢失。开票方怎样处理?收票方又该怎样处理? 问题应该分两个步骤去处理。 首先,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由购买方首先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通过咨询及各位的热情解释,我又联系了纳税人了解具体情况,发票开具已经很长时间,并且双方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导致发票丢失并超期未认证。这种情况下,我又联系了开票方税务机关,答复为:开票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连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做账,不允许抵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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