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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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法(经)发[198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法(经)发[198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对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强制变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三十天内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看管船舶的费用很大,或者船舶本身及其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变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

(三)受理法院收到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是否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强制变卖的裁定。

裁定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售船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五)受理法院裁定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后,应在《中国日报》、《人民日报》(国内、海外版)上连续刊登变卖船舶公告三日。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变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2.成立变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变卖船舶事宜;3.买船人的条件和购买船舶资料、察看船舶现状的办法;4.变卖的方式、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5.与该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受理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变卖中受偿的权利。

(六)变卖委员会由受理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员、会计师、验船师三至五人组成。

海事法院如何执行船舶

海事法院如何执行船舶

海事法院如何执⾏船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海事纠纷是由海事法院进⾏管辖的,⽽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后,往往会需要执⾏船舶来偿还债务的,那么海事法院怎样执⾏船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海事法院如何执⾏船舶海事法院收到申请⼈的申请后,对船舶执⾏的⽅式是拍卖,法院对申请进⾏审查,符合拍卖条件的,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起五⽇内申请复议⼀次。

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停⽌裁定的执⾏。

第三⼗⼀条海事请求⼈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终⽌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海事法院裁定终⽌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的费⽤由海事请求⼈承担。

第三⼗⼆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五)被拍卖船舶的展⽰时间和地点;(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续;(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种: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消灭,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可以从船舶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消灭。

应当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权消灭,仅是作为保证主债的担保的消灭,其担保的主债并⾮⼀定消灭。

4、因注销登记⽽消灭。

例如,船舶拆解、沉没、失踪等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

我国《海商法》第2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旦权利客体消灭,权利本⾝也随之消灭,所以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也就消灭。

法院扣押船舶的拍卖

法院扣押船舶的拍卖

一、拍卖程序的依据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

裁定书由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被扣押船舶应对哪些内容进行公告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30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四、如何组织对被扣押船舶的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

扣押船舶的法律规定(3篇)

扣押船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在全球贸易和航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涉及法律纠纷,如船舶抵押、船舶侵权、船舶失踪等。

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扣押船舶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扣押船舶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扣押船舶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扣押船舶的概念扣押船舶,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自由航行,以确保案件审理和财产保全的一种法律行为。

2. 扣押船舶的法律依据(1)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扣押船舶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

该公约第11条规定,各国有权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进行扣押,以执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为防止船舶犯罪。

(2)国内法律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扣押船舶法律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国家扣押船舶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0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的船舶,海事法院可以依法扣押。

”美国《海上法典》第88条规定:“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或保全财产,有权扣押船舶。

”英国《船舶扣押法》第3条规定:“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或保全财产,有权扣押船舶。

”三、扣押船舶的程序1. 提起扣押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扣押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扣押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扣押船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3. 发布扣押令经审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存在扣押船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则发布扣押令。

4. 扣押实施扣押令下达后,海事法院或相关部门依法对船舶实施扣押,限制其自由航行。

5. 保全措施为保障案件审理和财产保全,扣押船舶期间,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1)查封船舶相关财产;(2)禁止船舶转移;(3)限制船舶经营;(4)冻结船舶相关款项。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扣押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对在他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或维护国家安全。

船舶扣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国际海上贸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船舶扣押的国际法规定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航行中若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以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避碰规则,以减少海上交通事故。

根据COLREG公约,若船舶违反避碰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3.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海上劳动条件。

根据M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4.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规定了船舶造成油污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根据C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导致油污损害,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事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NCLOS公约,各国政府有权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扣押违反公约规定的船舶。

三、船舶扣押的国内法规定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法律制度。

根据《海商法》,我国政府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扣押船舶:(1)船舶所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船舶所有人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3)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发生事故,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2-06为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事诉讼中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其他保全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但该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同时扣船】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

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光租船舶的拍卖】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法[交]发[19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法[交]发[19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1990年1月13日法(交)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便于统一掌握扣押船舶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扣船费用,正确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申请扣押船舶的申请费用,按请求标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万元的,每件交1000元;
2.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2000元;
3.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3000元;
4.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4000元;
5.40万元以上的,每件交5000元

二、扣押船舶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法人的,可分别交纳等额人民币折算的外汇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押船舶的执行费用,只包括扣船法院在执行扣船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出的有关费用。

四、本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扣押申请费用的规定予以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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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1994年7月6日,高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
一、拍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

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

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三)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

裁定书由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六)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七)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员和聘请会计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拍卖船舶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对船舶进行鉴定、估价、主持拍卖,并负责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八)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缴纳登记费。

(九)买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并在拍卖前交验本人或者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十)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海事法院确定,底价不得公开。

(十一)拍卖船舶以底价以上最高报价成交。

如报价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变卖。

(十二)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方须当即交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成交之次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买方反悔者,定金不予返还。

七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反悔。

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状办理移交手续。

与买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十四)海事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十五)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前述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债权审查与确认
(一)海事法院应对起诉的案件及时审理,确认原告的债权及数额;
(二)审查已登记的债权,确定参加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并发出通知书;
(三)确定债权人清偿顺序。

三、债务清偿
(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

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

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三)清偿顺序: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

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

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四、海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院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华人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有着独特的风格,在世界上,希腊的悲剧和喜剧,印度的梵剧和中国的京剧,被称为【世界三大古老戏剧】,而京剧则是国之瑰宝,是我们华人的骄傲,亦是世界上最璀璨的一颗明珠。

你可知道高山流水遇知音的故事?你可知道诸葛亮身居空城,面对敌兵压境,饮酒抚琴的故事?
列宁曾经说过:我简直每天都想听奇妙而非凡的音乐,我常常自豪的,也许是幼稚的心情想,人类怎么会创造出这样的奇迹?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什么对音乐如此痴狂?音乐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泰戈尔说:我举目漫望着各处,尽情的感受美的世界,在我视力所及的地方,充满了弥漫在天地之间的乐曲。

【二】
音乐,就是灵魂的漫步,是心事的诉说,是情愫的流淌,是生命在徜徉,它可以让寂寞绽放成一朵花,可以让时光婉约成一首诗,可以让岁月凝聚成一条河,流过山涧,流过小溪,流入你我的麦田……
我相信所有的人,都曾被一首歌感动过,或为其旋律,或某句歌词,或没有缘由,只是感动,有的时候,我们喜欢一首歌,并不是这首歌有多么好听,歌词写的多么好,而是歌词写的像自己,我们开心的时候听的是音乐,伤心的时候,慢慢懂得了歌词,而真正打动你的不是歌词,而是在你的生命中,关于那首歌的故事……
或许,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藏着一段如烟的往事,不经阳光,不经雨露,任岁月的青苔覆盖,而突然间,在某个拐角,或者某间咖啡厅,你突然听到了一首歌,或是你熟悉的旋律,刹那间,你泪如雨下,即使你不愿意去回忆,可是瞬间便触碰了你心中最柔软的地方,荡起了心灵最深处的涟漪,这就是音乐的神奇,音乐的魅力!
【三】
德国作曲家,维也纳古典音乐代表人贝多芬,49岁时已经完全失聪,然而,他的成名曲【命运交响曲】却是震惊世界,震撼我们的心灵,在他的音乐世界里,你能感受到生命的悲怆,岁月的波澜,和与命运的抗衡,这就是音乐赋予的力量!
贝多芬说:音乐是比一切智慧、一切哲学更高的启示,谁能渗透我音乐的意义,便能超脱寻常人无以自拔的苦难。

其实,人生就是一次漫长的旅行,一场艰难的跋涉,无论遇见怎样的风景,繁华过后,终归平淡,无论遇见还是告别,相聚亦是别离,我们都应该怀着感恩的心,善待生命,善待自己……
每一首歌都是一个故事,每一段音乐都是一段过往,不知哪首歌里写满了你的故事?哪段音乐有你最美的回忆?想念一个人的时候,是否在安静的夜晚?悲伤的时候,是否单曲循环?高兴时分,是否在音乐里手舞足蹈?
我喜欢音乐,没有任何理由,音乐是我灵魂的伴侣,是我生活的知己,它能懂我的喜,伴我的忧,伴随着淡淡的旋律,它便融入我的生命,浸透我的灵魂。

我喜欢音乐,音乐不仅仅是一种艺术享受,还能丰富我的生活,给我带来创作灵感,一首歌,或一句歌词,都是我写作的素材,都是我灵感的源泉,它犹如涓涓细流,汩汩流淌,令我思绪翩翩,令我意象浓浓……
当我忧伤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漫步,当我快乐的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起舞,当我迷茫困惑的时候,唯有音乐,才是我最好的陪伴……
【四】
红尘喧嚣,世事沧桑,三千烟火,韶光迷离,我们在尘世间行走,凡尘琐事总会困扰于心,我已经习惯了,将浅浅的心事蕴藏在文字里,将淡淡的忧伤释怀在音乐中,委婉的旋律,环绕于耳,凄美的歌词,萦绕于心,当我累了,倦了,我只想置身于音乐的海洋,忘记凡尘,忘记喧嚣,安静的去听一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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