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06)民三终字第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04.25裁判规则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修改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三、对于商标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正文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棍川隆,该会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林,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及原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嘉吉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联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律师不花钱10种情况须知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请律师不花钱10种情况须知1、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
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
2017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总分120,考试时间180分钟)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 (2011年)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C.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 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 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A.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B.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D.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4.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4题)A. 节约司法成本B. 促进司法民主C. 提高司法效率D. 推行司法公开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5题)A. 子女赡养父母B. 严禁刑讯逼供C. 公民依法纳税D. 紧急避险6. (2010年)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 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 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及律师费

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合同纠纷,而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
《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
所以,我们接受委托起草合同时,一般都会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
根据各自合同的不同情况,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这样有了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直接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既然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于法有据,那么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代理律师,都不应忘记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来,并提交相应证据。
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那么,当事人不提出要求,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XX海耀律师事务所 X明会如今有了诉讼纠纷委托律师的人越来越多,毕竟法律规定内容庞杂程序繁复,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做到驾轻就熟。
然而一旦请了律师,各种花销之外又多了一笔律师费,哪怕对方败诉,律师费往往还需自己承担。
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让败诉方负担对方的律师费呢?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对此并无系统性规定,但各部法律中的一些相关条文,给了胜诉方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比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就包含了律师费的规定,至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所花费的律师费如何承担并没有规定。
民商法中涉及名誉侵权这一类案件时,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往往会支持律师费。
法规解析:1、《民法通那么》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相关观点汇总)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2011年05月25日07:07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
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到执法机关进行申诉处理,否则就会导致无法申诉处理的情况。
诉讼时效有三种,分别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目录民法典配套解释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1)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1)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61 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95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440解释(.1)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6 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5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6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730 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4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张小泉”商标侵权案分析
“张小泉”商标侵权案分析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张小泉”剪刀家喻户晓,谁知道还有两个张小泉?一个是拥有“张小泉”商标的杭州张小泉集团,另外一个是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5年,杭州张小泉集团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示,最终杭州张小泉集团胜诉。
本案中涉及问题众多,如对历史问题的考虑、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等等,对目前解决此类纠纷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具体案件背景读者可以上网自查,本文主要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分析。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几个要件,分别是: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突出使用;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其实,除了这四个要件之外,还有其他的要求。
在这里应当进行语义解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即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参照物,既然是参照物,从时间先后顺序上来说,应当是先有注册商标,后有企业的字号。
但是在本案中,上海张小泉商号注册时,“张小泉”商标还没有注册。
因此,在这里适用这一规定是不妥当的。
2、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历史原因,历史原因有那么重要吗?本人认为很重要,存在历史原因既表明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王利明《民法》。
如果主观过错缺失,则侵权行为不成立。
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管理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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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
10月16日起施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颁布日期:20021012 实施日期:200210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
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
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
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
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
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
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
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
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
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
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
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
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
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
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
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
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
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
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
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
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
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
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
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
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
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
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
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
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
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
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
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
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
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
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
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
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
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
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
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