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对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航空情报

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航空资料的提供、收集、编写、审核、上报、批准、发布、维护及相关活动。机场驻场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口第三条机场相关业务单位应根据机场程序、设施、服务的改变情况及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第四条民用航空原始资料包括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口

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和较为稳定的资料,用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NAIP),各种航图,以及AIC等长期性航空情报。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用于发布航行通告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等临时性航空情报。口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遇到下列情况,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向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空管分局:

机场使用细则涉及空管部分相关内容需修订时,空管分局应及时提供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空管分局应协助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二)机场油料供应单位: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三)机务相关单位:过站航空器的维修设施可提供情况。

第六条遇到下列情况,机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向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综合办公室:地名代码,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二)安全服务管理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信息;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三)运行指挥中心:机场地面运行规定;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飞行校验;通信导航监视规定;机场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四)飞行区管理部: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飞行区日常维护工作对跑道、滑行道运行安全造成影响;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

情通告的情报;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鸟群活动;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改变或者撤消;机场特种车辆发生变化。

(五)航站区管理部:廊桥桥载电源和空调情况;航空器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情况。

(六)消防护卫部: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

第三章提供时间规定

第八条在临时涉及机场程序、设施、服务,需拍发航行通告的单位,应在生效日期前至少24小时将航空原始资料通知单提供给运行指挥中心,并说明是否有延期的需求。其他有计划的改变机场程序、设施、服务的航行通告,应在程序、设施、服务改变前至少48小时前提供给运行指挥中心,并说明是否有延期的需求。

第九条不停航施工航行通告的原始资料通知单必须在施工日前至少10天提供给运行指挥中心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的批复文件,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更改的,通告发布后7天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条校飞航行通告至少在生效时间6小时前提供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需修订机场使用细则的原始资料通知单,应尽量在4月和10月,机场使用细则符合性检查工作期间提交,进行集中审核修订,紧急情况除外。《机场使用细则》内容变更生效后,应及时修订《机场使用手册》相关内容。

第四章提交与审核

第十二条《航空资料原始资料通知单》作为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向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提供原始资料的依据(附件1、附件2),资料提供方每次提交原始资料数据时都必须严格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规范格式填写,其中需要提供方填写的信息主要有:提供人、联络方式、提供单位、提供时间、资料生效和失效时限、序列号、资料变更内容及责任人签字等。

第十三条需拍发航行通告的,各单位在提交《航空资料原始资料通知单》前,提供方负责人或机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先跟机场公司当日值班领导汇报通告内容,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提交运行指挥中心审核。

第五章联络机制

第十四条为保证原始数据/资料提供的稳定性,准确性,建立完善各单位原始资料提供人员联络机制,各单位原始数据/资料提供人应由专人负责,并将联络员报于运行指挥中心备案。若原始资料提供专人发生变动,各单位应给新指派专人做好内部培训和工作交接,并将联络员信息重新报备。

第十五条原则上在处理同一航行资料过程中,提供单位不能临时调换原始资料提供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下,各单位负责人或机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征得当日公司值班领导的同意后,通过录音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提供原始资料,且事后3天内必须以“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规范格式予以证实,其内容必须与先前提供的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航空资料原始资料通知单(适用除机场公司外的其它

单位)

2.航空资料原始资料通知单(适用机场公司各部门)附件一:

附件二:

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民航各类飞行是依据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因此航行情报对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至关重要。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多年来,各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交替和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有的机场修建或扩建完工后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保证飞行的设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差错较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航行情报服务的质量,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必须予以纠正。为理顺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渠道,明确提供原始资料的范围及要求,特下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航站) 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是民航国内外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证。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由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发布。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航行情报部门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制作和发布。为规范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1原始资料的用途 1.1长期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和较为稳定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长期性航行情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民航机场使用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航线手册》和各种航图。 1.2临时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临时性航行情报。如:航行通告和补充资

完善上报体系,保证航行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完整

完善上报体系,保证航行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完整 摘要:当前对民用航空情报资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随着数字化与自动 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航空情报动态信息处理系统被广泛应用。航空情报资料是否 准确、完整直接影响着的中国民航局空管局的工作效率,这就需要民航局空管局 不断进行深化改革,在新的社会环境与经营环境中获得认可。基于此,文章从多 个角度与层面就航空情报资料工作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完善上报体系航行情报资料 引言: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推进,民用航空事业的迅猛发展, 可对中国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航空情报服务为民用航空 运输提供24H的航空数据和信息,是空中交通管理核心业务之一,因此,我国民 用航空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加强对航空资料情报的管理制度的重视,提高 航空情报资料的发布效率,进而保证飞行安全。文章就此进行分析具有深远的现 实意义。 一、目前情报资料上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航空情报上报及发布工作受到不规范行为和惯性思维的影响,没有发 挥其在运行中的唯一性和权威性。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运行安全 成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国民用航空情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但航空情报 上报工作于民用航空发展及安全运行的需求不匹配。惯性思维的存在也是航空情 报资料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飞行计划的多样性等种种因素的 存在,不仅影响机场和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效率,还给运行安全带来了隐患。 加上个别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航空资料信息,使得国内民用航空情报部门 情报资料的权威性受到挑战,进一步限制了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正常发展。【1】。 另一方面,单靠航空情报部门的努力还不够,还需要各个相关业务部门的配 合与支持。目前,民用航空情报资料上报工作还没有形成统一可靠的管理模式,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各项制度与措施。所以,如何提高对航行情报资料的重 视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航空情报资料上报工作是各级各部门需要解决的重 要问题【2】。 其次,缺乏完善的反馈机制。随着国内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民航局空 中交通管理局在不断扩大规模和快速发展,对空管局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民航情报资料上报工作已经逐渐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 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情报部门公 布的航行资料与实际运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没有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单位情报 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国民航《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以及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中相关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要求,空管局航行情报单位需提前80天将审核无误的原始资料上报至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但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在收集、整理原始资料期间未完全核对、不符合要求或 上报不及时,将加长资料审核的时间,从而延长资料出版时间。一些情报资料信 息无法得到及时修正和调整,进而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3】。 最后,航行情报上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又复杂的工程,对情报资料的及时性、 准确性与完整性要求较高,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比如,管制、通讯、气象以及雷达监视等等。有的一些小型机场,还没有设立专 职情报岗位,有些审核人员素质与专业技能严重缺乏,内部人员经常发生调动,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对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航空情报 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航空资料的提供、收集、编写、审核、上报、批准、发布、维护及相关活动。机场驻场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口第三条机场相关业务单位应根据机场程序、设施、服务的改变情况及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第四条民用航空原始资料包括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口 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和较为稳定的资料,用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NAIP),各种航图,以及AIC等长期性航空情报。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用于发布航行通告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等临时性航空情报。口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遇到下列情况,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向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空管分局: 机场使用细则涉及空管部分相关内容需修订时,空管分局应及时提供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空管分局应协助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二)机场油料供应单位: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三)机务相关单位:过站航空器的维修设施可提供情况。 第六条遇到下列情况,机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向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综合办公室:地名代码,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二)安全服务管理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信息;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三)运行指挥中心:机场地面运行规定;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飞行校验;通信导航监视规定;机场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四)飞行区管理部: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飞行区日常维护工作对跑道、滑行道运行安全造成影响;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 一、前言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是指导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的收集、处理和发布,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领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2.基本原则 本规程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 三、航空情报收集管理 1.收集渠道 (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机场天气状况、飞行区状况等信息。 (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负责提供自身所属飞机的状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4)其他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航局提供相关信息。 2.收集内容 (1)天气预报:包括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机场状况:包括机场气象、飞行区状况等。 (3)飞机状况:包括飞机故障、维修情况等。 (4)空域情况:包括空域限制、管制措施等。 3.收集要求 (1)及时性:信息应在最短时间内收集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2)准确性:信息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飞行员、航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 (3)完整性:信息应涵盖全部内容,避免重要信息遗漏。 四、航空情报处理管理 1.处理方式 航空情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手工处理和计算机自动处理两种方式。手 工处理适用于少量数据的情况,计算机自动处理适用于大量数据的情况。 2.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将有用的数据提取出来,并进行分类整理。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3.质量控制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对于存在错误或不确定性的数据,需要进行二次确认或剔除。 五、航空情报发布管理 1.发布渠道 航空情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可以发布与气象相关的航空情报。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发布与机场相关的航空情报。(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可以发布与自身所属飞机相关的航空情报。(4)民航局:民航局可以发布所有类型的航空情报。 2.发布内容 (1)天气预报:包括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机场状况:包括机场气象、飞行区状况等。 (3)飞机状况:包括飞机故障、维修情况等。 (4)空域情况:包括空域限制、管制措施等。 3.发布要求 (1)及时性:信息应在最短时间内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2)准确性:信息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飞行员、航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4.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民航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9519154835.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9519154835.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4月20日附件1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8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24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TM〗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布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统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报表目录

填报要求概览 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 航段运量统计表 城市对运量统计表 航线条数及营运里程统计表 工业航空作业统计表 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 其它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 飞机利用率统计表 国内注册飞机统计表 运输飞机统计表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 机场运输业务最统计表 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 飞行事故统计表 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 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 航班正常率统计表 从业人员和工资统计表 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 主要地面设备、设施和建筑物统计表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 机场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 航路设施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 资产负债统计表 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 航空公司综合评价统计表 运输机场综合评价统计表

提高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措施

提高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措施 摘要: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我国民航事业得以迅猛发展,而航空情报服务是保证航空飞行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无论是航空飞行任务的安全,还是地面管制指挥的正确性,或是签派任务的顺利实施,都需要准确、及时且完整的航空情报服务提供有力的支持,而航空情报资料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完整且准确,同时也影响着飞行安全。本篇文章主要针对如何提高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措施进行分析,首先介绍航空情报资料的内容,再从资料上报人员专业水平、工作标准体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设立等几个方面谈一谈如何提高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航空情报资料;情报资料质量;提升措施 近些年,航空运输行业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当中的重要组成,由于航空运输是在万米高空进行,如果发生故障或安全事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飞机运行当中,距离的远近、时间的长短、航道的选择、多次航班的协调和航线交叉等等都需要做到精准的控制,这就需要航空情报提供精准的资料,通过多方资料信息的综合考量后,如此才能够确保飞机航行的安全。通常情况下,要求航空情报资料需要直观且详细。因此,航空情报资料服务人员需要确保资料的质量,为航空器运行安全提供充足的保障。 一、航空情报资料的内容

航空情报资料主要包含动态的航行报告和静态的数据资料。动态行情报告资料相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飞行器航行状态相关数据和航线的保持精准度、航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突发因素。而静态数据资料包含内容极为丰富,例如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通报。其中仅航空资料汇编一项就分为24类,如机场代码气象设备、灯光情况、停机位特征、空管信息等等。而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和补充资料内容也极为丰富,例如机场地面活动信息、起落航线等空中交通管制信息资料、周边障碍物详细数据、无线电助航和着陆设备运行状态等各类航空器运行所需静态数据。 一些大规模的国际机场在机场细则方面仅文字部分就需要提供超50页的航空情报资料,其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之多,导致修订和补充资料当中也极为容易出现多种多样问题,这就决定了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重要性,而概括来讲,航空情报资料的质量主要针对和围绕的是其可靠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对其而言,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是衡量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重要标准,其直接决定了航空情报资料的整体质量和是否能够发挥出确保飞行器航行安全的作用。 二、提升航空情报资料质量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航空情报资料质量,服务人员专业水平 要想提高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其服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极为重要,作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上报人员,其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审核、处理、编辑效果直接影响着航空情报资料的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3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 民航规〔2021〕3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空管局: 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报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换季工作,加强《规则》宣贯培训,完善协调机制和协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9月3日 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确保航空器起降安全,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跑道表面状况分为干跑道、湿跑道和污染跑道。

干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其表面无可见湿气且未被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污染物(见附件1)污染。 湿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覆盖有任何明显的湿气或不超过3毫米深的水。 污染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有很大一部分(不管是否为孤立区域)都覆盖有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 第四条跑道表面状况具体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跑道表面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通报及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管制单位和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或协议,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开展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工作,每次评估应当至少由两名人员共同实施。 第二章干跑道表面状况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跑道表面橡胶沉积或表面磨光等情况对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影响程度。当跑道表面摩阻特性显著变差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 第九条干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可采用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或目视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频次(见附件2)评估干跑道表面摩阻特性,掌握跑道表面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采用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测试评估干跑道表面状况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 (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测试结果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 第十二条跑道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目标值。当跑道摩擦系数(任意连续长度100米)低于维护目标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跑道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善跑道表面摩阻特性。 当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的摩阻值(累计长度大于100米)时,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立即通报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跑道摩擦系数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第十四条采用目视方法评估干跑道表面状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方法(见附件3)对接地带区域道面表面橡胶沉积情况进行评估。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机场管理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作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是航空运输行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航行情报主要是指航线信息和气象信息,它们在航班规划、飞行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的定义、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的定义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收集、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其中包括飞行计划、气象情报、导航设备状态、航空管制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飞行员、空管员、运输调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都具有决策性意义,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提高航班效率的关键。 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范围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航班规划、飞行前气象预报、空中情报传输和飞行前准备。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 1.航班规划 航班规划是指飞行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航班规划师需要了解飞机的性能、气象情况、航路和限制等因素,制定最优航线

计划。同时还需要审核其他部门提交的飞行计划,确保其符合航行规定和安全标准。航班规划的目的是为飞行员提供详细的航行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引导航空器飞行。 2.飞行前气象预报 飞行前气象预报是指通过气象传输系统,获取并传输航线天气信息。天气情况可能对飞行过程产生影响,预报员需要提前预测飞行中可能遭遇的气象变化,如降水、雷暴、云层高度等,为飞行员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同时需要将这些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手段传输至机组,确保安全飞行。 3.空中情报传输 空中情报传输是指在飞行过程中提供和更新航班计划、导航信息和气象情报等信息。空中情报传输需要地面站和运输调度员共同协作,及时将新的情报传输至机组,以保障飞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4.飞行前准备 飞行前准备是指航班规划员在飞行前需要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研究航路、确定高度、预测天气变化等工作。此外,还需要对机组进行培训,确保机组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设备和技能,以保障安全和有效飞行。 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内容 1. 航班规划 航班规划是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航空器运行手册中规定了一系列航班

浅谈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系统在航空情报高质量发展上的作用

浅谈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系统在航空 情报高质量发展上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航空情报信息量逐步增大,在保 障民航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越发重要。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 理系统的出现,不仅解决了航空情报部门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之间在相 关信息的管理比较分散,维护和查询较为困难的问题,更是将数字化航行通告搬 上了航空情报高质量发展的舞台,为民用航空情报领域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 情报服务(AIS)向航空情报管理(AIM)转变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数字化航行通告航空情报 一、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系统的功能 电子航图功能 电子航图是基于航行情报基础数字化数据,采用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自动生 成的航空地图。电子航图能够弥补纸质航图的不足,对过时的、需改进的图进行 替换,满足空管、机场、航空公司多种航图应用需求,方便通过互联网查阅航图 相关信息。 地理信息平台 电子航图功能主要以依托地理信息平台实现。该地图平台具备如下主要功能: 地图基础操作地图查询地图标注动态拖拽功能地图保存民航业务数据符 号化及专题图显示地图多级显示与缓存刷新机制航路标注动态显示功能地理 要素自动避让功能空间分析功能 航路航线图

借鉴Eurocontrol、FAA等欧美各国电子航图系统的管理经验,实现由航路 航线基础业务数据直接自动化驱动生成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电子航路航线图。航 路航线图支持图层管理、框选、属性查询,支持单机版和网络版,支持自定制图 形的绘制,支持地图的矢量图片提取等功能。 机场场面图 机场场面图主要包含矢量化的机场轮廓、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等数据,以 矢量地图方式展示出来。每一类数据具备自己单独的属性信息,包括经纬度坐标、名称等。支持以地图图层的方式来管理,支持查询与定位操作,支持自定制图形 的绘制操作,支持矢量图形的输出功能。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功能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功能主要实现从机场、通导、空域等航空情报航空情 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实现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采集。 可数字化管理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 该部分资料采集主要参考AIXM5.1模型和Digital NOTAM事件规范来组织与 管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所涉及的基础航空情报数据,实现Digital NOTAM规范中 定义的所有事件的数字化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采集。 Digital NOTAM中涉及的基础航空情报数据主要依托本系统的航空情报原始 资料管理运行基础环境数据库支持,主要是相关事件对应基础业务数据的选择操作。上述事件主要根据规范定义制定事件模板,详细标识可选项与必选项,并且 对每一项的数据以选择项为主,对于存在验证规则和存在逻辑限制条件的情况通 过程序自动验证判断,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数字化阶段提供严格的数据验证,提 高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数字化质量。 非数字化管理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 对于Digital NOTAM事件中未包含的情况或者无法数字化采集的航空情报原 始资料,采用当前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的方式实现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采集

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概述 中国民用机场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承担着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重要职责。而准确、全面的机场原始资料的提供和上报则是保障航空安全和航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并分析其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机场原始资料的定义和分类 1.1 定义 机场原始资料是指与机场运行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航班计划、航班实时状态、运行设备数据、航空气象数据、空域管理数据等。 1.2 分类

机场原始资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航班计划:包括航班起降时间、航线信息、机型信息等。(2)航班实时状态:包括航班延误、取消、提前到达等。 (3)运行设备数据:包括飞机协调、停机位分配、行李输送等。(4)航空气象数据:包括天气预报、实时天气情况等。 (5)空域管理数据:包括空中交通流管理、飞行管制等。 二、机场原始资料的提供与上报 2.1 提供方 机场原始资料的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主体: (1)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计划和航班实时状态等相关信息。(2)机场管理方:负责提供机场设备和运行数据等相关信息。(3)气象部门:负责提供航空气象数据。 (4)民航空域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空域管理数据。 2.2 上报方式 机场原始资料的上报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电子数据交换:通过航空电讯网等电子信息传输手段进行数据上报。 (2)网络平台上报:通过民航空管局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上报。

(3)人工上报:对于某些无法通过电子方式上报的资料,可以通过人工方式上报。 三、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的重要性 3.1 提高航空安全 准确的机场原始资料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航班计划和实时状态的准确提供与上报,可以帮助飞行员和机场运营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而气象数据的及时提供,则可以提醒机组人员和运营人员注意天气变化,减少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和事故风险。 3.2 优化机场资源利用 机场原始资料的及时提供和上报,可以帮助机场管理方合理安排停机位、登机口等资源,提高航班的准点率和运行效率。运行设备数据的准确提供,则可以帮助机场管理方更好地协调机组人员、行李输送等工作,提高机场服务质量。 3.3 改善航班旅客体验 航班实时状态的及时提供和上报,可以使旅客及时了解航班延误、取

民航培训_空管_航行情报资料

十三航行情报 I A.航行情报服务概述 航行情报服务是指在指定区域内,负责为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所需航行资料/数据而建立的服务。航行情报工作是航行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有关机场选址、进/离场程序设计、通信导航设施布局、航线规划等都需要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航行情报与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每次执行飞行任务前,飞行人员和航管人员制定飞行计划和指挥预案时,都必须了解和研究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特别要着重了解各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情况,空中交通管制和沿航线飞行数据与规定等。就拿飞行来说,每个机组从飞行预先准备开始到飞行结束为止,每个阶段都离不开航行情报服务。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线、机场资料、天气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规定;飞行直接准备阶段,是向航行情报部门校核资料,并接受对准备情况的检查;飞行实施阶段,要按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离场图、航线图等实施飞行;飞机到达降落机场,不论进场、进近、复飞等都得按照航行情报部门发布的航行情报资料飞行。同时,飞行安全、正常和经济效益如何,与有无准确及时的航行情报资料有关。在民航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中,航行情报资料属于随机携带的主要飞行文件之一。 航行情报资料如有差错或残缺不全,或者已变动的资料未及时更改,都有可能导致飞机迷航、迫降、甚至造成飞行事故。例如,资料不整齐、不清晰,很容易看错,尤其是在夜航时,会给飞行人员增加困难。因此,为各种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I B.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3号)——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民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机场观测 第二节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雷达探测 第四节飞机观测 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天气分析

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机场警报 第三节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航线飞行 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训练飞行 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正文: ----------------------------------------------------------------------------------------------------------------------------------------------------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八日) 为了便于航空企业组织实施飞行,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任务,现将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航空企业,根据经营范围,均可申请订购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下述航行资料: 1.国内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资料,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图、区域图、障碍物“A型”图、着陆图、仪表进近图、进离场图等。 2.空军批准向民航提供备降的有关军用机场资料,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平面图、穿云图等。 3.国内高空、中低空航线图(RNC3/4、5/6)。 4.向外国航空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 5.一、二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一、二级航行通告,均分为A、B、C三种分发系列。A类为国际分发;B类为国内分发;C类为局部地区分发。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用电信手段分发至各航站航行情报室,各航空企业可前往查阅和索取;二级航行通告,同其他航行资料一样,通常以邮寄方式分发至订购单位。 6.通信、导航资料: 50号规定(民航分本)、(导航资料);

71号规定(中国民航地面无线电台呼号总表); 72号规定(中国民航地名代号表); 73号规定(中国民航单位代号表); 80号规定(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和专业飞行地空通信规定); 84号规定(中国民航简字、简语汇编); 7822规定(国际飞行地空通信规定); 国际航空通讯手册。 二、航空企业,通常应于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廿日期间,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提出订购翌年航行资料的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根据航空企业的申请和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审批。 订购外国航行资料,航空企业可直接向国外订购,也可同订购国内航行资料一起上报计划,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代购。 航行资料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订。订购国外航行资料,需用外汇结算。 三、国内航行资料,属国家机密性文件,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使用。通常,航空企业应由其航行情报室负责这项工作,如尚未设航行情报室,则应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企业内部各有关单位和飞行人员的资料保管、使用情况,要经常督促,定期检查,严防遗失和失密。如有遗失和失密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于造成失密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航行资料,版权属本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转售或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是国家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发行的资料。凡涉及到国际间交换、提供和出售资料等情况,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归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凡擅自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航行资料,泄漏国家机密者,将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 五、航行资料变化较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及时印发修订材料。航空企业在收到修订材料后,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换页,确保资料准确可靠。 换下来的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航空企业如停止业务时,应按保密规定,将所有国内航行资料造册销毁,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备案。 六、关于航空企业内部对航行资料的配发,资料的转发传递工作和对资料的翻译等工作,均由各企业自行负责。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航行情报部门,有权对航空企业的航行资料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结束——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doc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8号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已经201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一般规定 (2) 第三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4) 第四章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8) 第五章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10) 第六章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19) 第三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20) 第四节航图 (21) 第五节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24) 第六节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25) 第七节航空资料通报 (26) 第七章航行通告 (27) 第八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34) 第一节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34) 第二节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37) 第九章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38) 第十章法律责任 (39) 第十一章附则 (40) 附件一定义 (42) 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45)

附件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 (46) 附件四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 (47)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49) 附件六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50) 附件七航空资料通报内容 (52) 附件八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 (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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