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法复习题解

婚姻法复习题解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C )。

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C )。

A.不能再行变更B.只能增加,不能减少C.可以增、减、免D.可以增加、减少,不可以免除3、同一外祖母的表兄弟姐妹是(B )。

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旁系血亲C.二代直系血亲D.三代直系血亲4、小王和小李结婚四年后,苦于没有电视机看,两人共同借债3000元,由小王一人去买电视机,途中小王不慎被小偷偷走全部借款。

后来小王和小李离婚,这3000元的损失应该由(C )承担。

A.小王B.小李C.小王和小李5、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B )。

A.征得三个弟弟同意B.征得丈夫的同意C.征得母亲的同意D.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6、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B )。

A.婚姻关系B.婚姻家庭关系C.家庭关系D.人身关系7、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A )。

A.罗马亲属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8、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起(A )内提出。

A.一年B.六个月C.二年D.三个月9、离婚后对当事人引起的直接后果是(A )。

A.夫妻身份的解除B.财产的分割C.债务的清偿D.子女的抚养10、婚约的法律性质是(B )。

A.具有法律效力B.不具有法律效力C.经公证后有法律效力D.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有法律效力1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B ),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12、男性法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得早于(B )周岁。

A.20 B.22 C.24 D.261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应该采取(A )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者口头D.法律没有规定14、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A )。

婚姻家庭法.ppt

婚姻家庭法.ppt
3)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的依赖性较大,宗教、 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的作用十分突出。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1)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瑞 士等国为代表,颁布了系统全面的统一成文 法典,将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置于民法典 中。
2)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以不成文的习惯法和 判例法作为婚姻家庭发的渊源,另一方面通 过一系列的单行法规组成婚姻家庭方面的成 文制定法。
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 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 权益呢?
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 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 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效力 六、收养、扶养、监护制度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八、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章 总则
学习要求: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掌握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法的概 念特征;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重、难点:婚姻、家庭的概念、特征。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1,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 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2,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 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

2025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2025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高考总复习·政治
返回导航
目录
高考总复习·政治
1
【知识体系·构建】
2
【重难知识·整合】
3
【关键能力·强化】
4
【热点情境·透析】
5
课时演练
高考总复习·政治
(本单元对应学生用书P326)
课程标准
课标解读
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
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侵犯家庭成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返回导航
高考总复习·政治
[微点拨1]我国的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平等。这改变了以往女性、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的歧视性做法。
返回导航
高考总复习·政治
[微点拨2]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的规则 ①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 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②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 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作为事后 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③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 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 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返回导航
高考总复习·政治
_【__答__案__】__①__履__行__是__合__同__当__事__人__按__照__合__同__约__定__实__现__各__自__权__利__义__务__的__行__为__。__ _根__据__民__法__典__的__规__定__,__当__事__人__应__当__按__照__约__定__全__面__履__行__自__己__的__义__务__。__小__张__系__ _成__年__人__,__为__做__生__意__向__父__亲__老__张__借__款__1_0_万__元__,__在__借__条__中__承__诺__3_年__后__归__还__,___ _应__该__履__行__合__同__义__务__,__到__期__还__款__。__②__父__母__对__丧__失__劳__动__能__力__、__尚__在__读__的__、__确__ _无__独__立__生__活__能__力__和__条__件__的__成__年__子__女__负__有__抚__养__义__务__,__但__父__母__对__具__有__独__立__生__ _活__能__力__和__条__件__的__成__年__子__女__一__般__是__没__有__抚__养__义__务__的__。__小__张__认__为__父__母__有__义__务__ _帮__助__扶__持__自__己__的__说__法__错__误__,__应__及__时__把__借__款__还__给__父__母__。__③__成__年__子__女__对__父__母__ _负__有__赡__养__、__扶__助__和__保__护__的__义__务__,__小__张__以__还__款__为__由__拒__绝__照__料__老__张__生__活__的__做__ _法__是__错__误__的__,__必__须__承__担__起__赡__养__父__母__的__责__任__。__④__建__议__:__通__过__人__民__调__解__委__员__ _会__进__行__调__解__、__通__过__民__事__诉__讼__解__决__纠__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法复习简答题

婚姻法复习简答题1、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那些发展?答:(1)对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改。

(2)对结婚条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3)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相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4)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调整。

(5)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

(6)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2、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1)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与身份关系相互联系的财产法;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强行法。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婚姻自由是怎样提出来的?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而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如何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答:(1)婚姻自由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3)现代意义上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

(4)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另外,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男女实行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5)具体手段为: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助婚姻索取财物4、《婚姻法》为什么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做是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是如何体现妇女权益原则的?(1)从历史上,妇女的地位是最低,受的压迫是最深,所有需要特别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提高,成为了四化建设的生力军;旧的封建残余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再次,从生理情况上,妇女有其特殊性,应该加以特殊保护。

是否保护妇女,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天然尺度。

(2)具体如下: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B、遗产保管的时间C、继承开始的时间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A.二年 B.一年C.六个月 D.三个月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考试复习题

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三级考试复习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

2、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把社会平等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

3、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谐性原则和全面性原则。

4、爱情是身心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体对异性个体的有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

爱情的基本倾向是奉献。

5、爱情情绪二因素理论认为,作为特定的情绪,爱情是生理唤起与认知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

6、性学的三大支柱学科是性医学、性心理学、性社会学。

7、男性外生殖器分为阴茎和阴囊。

8、按咨询方式的不同,访谈可分为直接访谈和间接访谈。

9、爱情的发展要经过晕轮期、认知与磨合期和理性与平淡期。

10、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11、健康的夫妻关系存在七个共同的要素,分别为尊重、宠爱和友谊,紧密和情感联结,高质量的沟通,共同、有效的冲突处理方式,接纳、包容的心态,明确、长期的承诺,以及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

12、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伦理基础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

13、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规范:(1)尊老爱幼(2)男女平等(3)夫妻和睦(4)勤俭持家(5)邻里团结。

14、人类性行为的基本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5、以侵害目标划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和针对性的家庭暴力。

16、交换理论指爱情发展大致要经历取样与评估、互惠、承诺、制度化四个阶段。

17、婚姻家庭理财规划主体为因婚姻而形成的家庭。

18、目前我国采用的紧急避孕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药物,另一类是放置带铜墙铁壁IUD。

19、性咨询与性治疗的成败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是夫妻之间的配合,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的配合。

20、家庭发展周期中的六个阶段是单身青年脱离家庭、通过婚姻缔结家庭、孩子诞生进入家庭、家有青春期的孩子、孩子长大离开家庭、晚年家庭生活。

21、在婚姻生活中,过分地委曲求全并不能真正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第三章结婚制度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五、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3、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六、婚姻的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的权利也是平等的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立法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的权利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18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定财产制度:1、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A 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B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C 该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D 与夫妻身份相关的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E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F 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②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2、个人财产:①范围:A 一方的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的方式..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如女士的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财产..E 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的: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等②注意问题: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财产所有人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方的限制..但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夫妻间的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3、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的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有关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中第三方的责任:各国立法不同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的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国涉及忠实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属软法性质的条款;不具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3条4、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住所的权利..5、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收益的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的财产或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除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和支配..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权转移给对方..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可再分为:①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财产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第五章离婚制度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二、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1至3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三、婚姻终止的情形:1、配偶一方自然死亡2、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离婚4、配偶一方变性四、协议离婚: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的;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94年条例:予以撤销;03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五、诉讼离婚: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3、法定的离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第六章离婚的效力一、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二、子女抚养问题扶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若满18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教育等特殊情况;可仍继续支付扶养费支付扶养费的方式:原则上应定期支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现金;也可以给付实物..当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变更扶养费诉讼:可按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变更扶养费诉讼以子女之名义提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诉讼代理人第七章亲子制度一、亲权及其法定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身份权利;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2、亲权是父母虽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行使亲权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使亲权的手段和方法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二、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1、抚养教育权2、住所指定权3、命名权4、管束保护权5、子女返还权6、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1、管理权2、用益权3、处分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双亡或确实无能力抚养子女;可由外祖父母抚养四、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