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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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7月1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深监管机构(以下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公示本辖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第五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能力。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环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环境稳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保部和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环保厅和甘肃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于现在世界各国对环境都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也就滋生了一些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一些保险,当然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而且承包的标的是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所以国家对于这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环境稳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保部和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环保厅和甘肃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事业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全面统筹、市场运作、突出预防、化解风险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一)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三)列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中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企业;(四)涉铅企业(特别是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五)全省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六)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确定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一)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二)投保单位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三)投保单位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自身的公信力(王旭光,2016)。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督
为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有 效管理,以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 算及相关的审判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自2014年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 名录》(分为第I批与第II批)、《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与《环境损害司
实现风险转移及分散之目的(石兴,2010)。
从可保风险本身而言,应当至少满足四 项要件:其一,同质风险大量存在;其二,风
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其三,风险发生具有独 立性;其四,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可量化性。 然而,进一步分析则发现,现行规定下纳入 环强险承保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尚难以完 全满足可保风险的四项要件。具言之,第 一,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存在模糊,同质风险 难以识别;第二,除外责任合理性欠缺,导致 其并不十分契合可保风险需具备偶然性的 要件;第三,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难以评估和量 化。有鉴于此,本文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可 保性问题,结合风险可保性理论及《环强险 草案》等相关规定展开全面分析,并以此为 基础对提升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提出相 应的建议,以期助力环强险对环境风险保障 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表1环境事件的四种类型
结果突发
原因突发
化工厂爆炸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泄漏
原因渐进
地下管道经长时间腐蚀破裂, 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溢出
结果渐进
[
贮藏化工产品的容器破裂, 化工产品流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进而污染居民饮用水
工业排污持续性污染居民饮用水源, 居民因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 毒素在身体内积聚而患病
该表参考李松《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载《保险研究》2004年第6期,第37-38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研究r——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研究r——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研究r——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欧阳丹丹【摘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的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损害赔偿;保险;环境保护【作者】欧阳丹丹【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5一、问题的提出日益提升的工业生产力在提高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困境,环境保护成了21世纪后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现代环境污染事件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如不可逆转性、地域广阔性、影响缓慢性、过程复杂性、结果严重性等都对我国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湖州市德清县2011年的“严重血铅污染事件”,2014年“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1],都显现出受害人数广,损害金额大,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更为突出等共性。

我国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实行的是环境侵权责任个别化,具体指的是通过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由其通过赔偿损失、排除损害等方式承担责任的规则,强调个人责任[2]。

但面对这种巨额的损害赔偿,对侵权人就意味着一场灾难,侵权人往往负担不能最终陷入破产窘境,一方面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实现及时有效的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导致此类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纠纷频起,于社会稳定发展无益。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下文简称“环强险”)正是实现这一困境突破的产物,将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侵权人个人责任社会化,不仅分散并转移了侵权人的风险,而且还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

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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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减少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工作原理等。

一、意义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主要是以下几点:
1.维护公众利益。

环境质量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环境损害因素会直接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因此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保险,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

2.预防环境污染事故。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强制保险,可
以提高企业环境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促进环境治理。

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将使企业更加积
极主动地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护环境,有利于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

二、内容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费计算、保险金赔付、保险责任范围等。

1.保险责任。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其中包括企业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以及日常排放的污染物等,同时也对企业在污染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财务和法律责任提供保障。

2.保费计算。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是根据企业的规模、产业类型、保险责任范围、历史污染记录等方面的因素来定价的。

3.保险金赔付。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可以向承保机构申报保险赔付,承保机构会根据事故损失的预估计算,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是在限定范围内保护公众及环境资源。

其目的就是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避免公众及环境资源受到过多的侵害。

三、工作原理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工作原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企业购买强制责任保险。

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的同时,应当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承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

承保机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审核,评估其环境风险,确定保险计划。

3.承保机构向企业发放承保证书。

经审核合格后,由承保机构签发承保证书,企业因此获得保障。

4.发生污染事故后,企业提出赔偿申请。

企业在遭遇环境
污染事故时,可以向承保机构提出保险赔偿申请。

5.承保机构进行赔偿。

承保机构在审核赔偿申请后,按照
保险计划赔偿企业的损失,并在后续的调查中证实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如果是,就应当继续赔付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结论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于保护公众及环境资源,促进环境治理,促进企业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中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有更加广泛的运用。

企业应当认识到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同时承保机构也应当做好审核、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及环境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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