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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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其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承担的法定义务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源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会保障污染源责任,即因被保险人的污染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例如,工厂生产过程中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导致空气、土壤或水体污染的情况。

2. 产业转移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承保产业转移责任。

产业转移责任指的是企业在搬迁或撤销后,对原有厂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的责任。

这类责任的承保可以保障环境恢复的费用,确保原有污染地区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

3.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涉及产品责任。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险公司可以对此类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4. 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方面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被保险人需要满足相应的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则需遵循相应的理赔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环境修复责任:被保险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保留相关的修复记录和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会根据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赔付。

3. 合理支出:被保险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环境修复费用是合理、必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评估2024年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评估2024年度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评估2024年度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环境污染1.2 责任保险1.3 评估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保险人2.2 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范围与责任3.1 保险责任范围3.2 除外责任3.3 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开始日期4.2 保险结束日期第五条保险费率5.1 保险费率确定5.2 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条件6.2 理赔程序6.3 理赔金额计算第七条评估流程7.1 评估启动7.2 数据收集与分析7.3 评估报告制作第八条评估报告交付8.1 报告交付时间8.2 报告交付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诉讼解决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通知义务13.2 协助义务13.3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条件14.3 合同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环境污染:指因人类活动产生的物质或能量排放,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破坏,对人类及其他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1.2 责任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1.3 评估: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调查、评价和分析,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活动。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保险人: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赔偿。

2.2 被保险人:指依法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公司1.5 环境污染1.6 保险事故1.7 保险金额1.8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2.3 保险事故的认定2.4 保险赔付流程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用的支付3.3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4.2 合同的变更4.3 合同的解除第五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调查5.1 保险事故的申报5.2 保险事故的调查5.3 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第六条:赔偿处理6.1 赔偿金额的计算6.2 赔偿支付方式6.3 赔偿争议的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义务7.2 保险公司的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8.3 保密责任的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9.3 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承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的转让条件10.2 转让的程序10.3 转让后的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1.1 合同的终止11.2 合同的失效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12.2 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的影响12.3 合同的修订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保险条款13.2 附加保险费的计算13.3 附加保险的生效与解除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复印件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

1.2 投保人:指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和承担保险责任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2.1 合同当事人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期开始至终保日期结束。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第三者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上限。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所购买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3. 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机构罚款或处罚;•紧急处置费用;•法律诉讼费用。

4. 索赔流程1.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材料;2.保险人将组织专业人员核实损失并进行赔偿评估;3.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保险人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5. 注意事项5.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2 环境风险管理被保险人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保险风险。

5.3 保险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可能因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赔偿。

6. 结论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了解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进行保障的保险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索赔程序以及解除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损失的责任,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本合同所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

2. 保险责任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为X万元,超出此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Y万元,即当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损失超过Y万元时,保险公司才会对超出部分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为Z%,即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金额作为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缴纳:被保险人应在每年的合同有效期开始前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索赔程序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2. 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的X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索赔材料和损失证明。

3. 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在X天内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六、解除合同1. 解除原因:本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a. 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b.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d. 其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

2. 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保留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七、其他条款1. 诉讼管辖: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XX地;2. 合同变更: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3.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4. 合同续保: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无特殊情况,可协商续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活动情况,以便甲方准确评估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环境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清除污染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额度 3.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赔偿额度的确定基于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评估,如有变更,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选择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不承担因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 7.1 乙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事故详情。

7.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共同的责任和利益;2.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3. 为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共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免责和赔偿安排;故本协议制定。

第一条被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拥有、控制的现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控制的项目、设施、设备等,涉及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2. 具体的被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免责条款1. 下列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1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2 投保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措施、标准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3 投保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4 投保人未履行正确的环保手续,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5 投保人故意隐瞒环境污染风险的事实;1.6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2.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提交的索赔申请,依法判定责任,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3. 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条保险费和费用支付1. 保险费按_____________(金额)计算,具体金额请参照附表二;2.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条合同期限和解除1.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年__月__日终止;2.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3.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附表三执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原则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原则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是一种旨在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和转移企业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体系设计的核心在于确保环境安全,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同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设计原则是构建这一体系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1 环境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可以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范围,确保保险体系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1.2 企业责任与保险责任的界定明确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保险责任的界限,是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关键。

这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承保依据。

1.3 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的匹配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确保保险产品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特定需求,提高保险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设计的关键要素2.1 法律法规的支撑一个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以及受害者的索赔权利。

2.2 保险费率的合理制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险市场的供需状况,以确保保险体系的经济可行性。

2.3 风险管理与预防机制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更是一种风险管理和预防工具。

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与预防机制,可以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减轻保险体系的负担。

2.4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透明度,要求保险公司和企业公开披露环境风险信息,增强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信任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5 跨部门协作与监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环保、保险监管、财政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与监管。

通过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可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保险体系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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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百科名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目录[隐藏]概述首例好处国外情况建立和完善发展现状及进展绿色发展[编辑本段]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1]、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

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2]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3],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1]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是以公众责任风险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刘金章,刘连生,张晔.责任保险[C].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86[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09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际研讨会召开[编辑本段]首例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

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

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

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

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编辑本段]好处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编辑本段]国外情况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

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

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编辑本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

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理的长效机制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在不断提高政府环境事故预防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利用社会各层面的监管力量,参与到环境事故预防体系中,有效的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将会为监管部门等方面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有利于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2.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成本的需要。

1998~2005年间,我国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为1.4亿元,2006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3471.1万元,而相应的污染事故赔、罚款总额为8415.9万元,低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大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3.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且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

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针对这一问题,如果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企业将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化、复杂化的局面。

4.有助于降低企业破产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需要。

高环境风险已是当前许多行业无法回避的事实,随着我国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因环保带来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企业迫切需要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或将其限制作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用少量可确定性的支出(保费)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从而避免了侵权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得以应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编辑本段]发展现状及进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与第一阶段相比,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政治和政策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提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和战略保障,国家鼓励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备开发环保产品的能力、公众对保障环境权益的需求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

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这些问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必须充分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将是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础上开展的,目前还没有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虽然各级环保和保监部门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它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实施,但从该险种的长期发展来看,缺乏法律保障还是制约它的一个关键因素。

实践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其中没有法律保障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中的最大难题。

因此,在相关环保立法中明确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

3.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

作为国家重点推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应有专项资金的支持,不仅要保证试点工作的协调、调度、统筹方面的经费,而且要有一定的资金对积极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予以适度补贴,毕竟试点初期市场经营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只有确保参与试点的企业运作良好,才能吸引更多的相关企业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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