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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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土地、财税、路权方面优先支持,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水平。

到2020年,通过加快基础建设,提升服务品质,逐步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舒适文明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如下:西安市、西咸新区建成“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快速公交为补充、微型公交为衔接、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2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5%,累计开设10条以上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基本建成“常规公交重点发展、快速公交适度发展、公共自行车配套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40%,累计开设1-2条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基本建成“常规公交为主体、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8%,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0%,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30%以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们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一)加强规划的编制与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住建、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综合交通规划中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节点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格局。

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2015年之前各城市要完成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二)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调控各种交通资源,统筹衔接城市内外交通、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着重规划落实各种公交场站设施及线网布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和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的考评指标要求,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公交都市”为契机,全面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路权优先、职工权益、政策保障等方面,推动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着力创建“绿色、便民、利民、平安”四个公交,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的良好出行条件。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公交整体服务水平,与城市规模、人口相适应。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交日客运能力达到200万人次,公交线网100%覆盖城市主次干道,公交车总量达到2886台,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60%,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100%,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比例达到55%以上,公交专用道增加到226公里。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交运发[2013]368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2013年6月1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具体体现在:--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鄂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决策;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争取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

到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标台,大中城市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城市公交专用道占城市道路比重不小于%。

武汉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轮渡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大于%。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徐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办发〔2005〕46号和苏政办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加快扩张,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和省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精神,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方针。

按照“规划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和“政府投入为主”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狠抓措施落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党的十七大精神引领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满足城乡居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东府〔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东府〔2006〕9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用事业。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及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工作部署,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各项要求,促进我市交通与经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综合整治摩托车有关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出行不便、交通拥堵、大气污染和能源紧缺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按照现代城市、文明城市的目标构建公共交通,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引导配置,强化政府职能,建立高效、有序的协调机制,优化资源环境,发挥整体组合优势,形成便捷、协调、高效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

(二)发展目标:近期目标:2007年年底前,实现村村通公汽,路路有公汽,公交覆盖率达100%;核心城区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2标台,镇万人公汽拥有量达10标台;核心城区公汽班次密度达到每10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5-7分钟一班;镇公汽达到每15分钟一班,重点线路高峰期达到每10分钟一班,偏远村达到每30分钟一班;城巴服务时间为夏季6∶00-22∶00,冬季6∶30-21∶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镇公汽服务时间为夏季6∶30-21∶00,冬季6∶30-20∶00(重点线路及节假日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6•【文号】建城[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

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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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升规划调控能力。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公交专用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能力。各项规划要以青岛市全域为规划范围,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枢纽布局,建立现代城市换乘系统,优化公共交通方式功能结构,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地铁办)
(七)推进智能交通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将公交智能化建设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努力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和跨市域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五)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十一)推进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加强城市公交与道路客运班线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广度,增加服务深度,使更多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十二)加快公交都市创建。科学编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
(六)保障公交路权优先。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在单向3车道及以上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行为的执法力度。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发展框架,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公共交通全域统筹,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围绕“东城提速、西城优化、北城加密”战略,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公交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严格实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存量挖潜改造提升、增量强制规划配建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风亭、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落实公交枢纽场站建设用地,加大公交枢纽场站建设投资力度,在公交枢纽场站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车辆加气、加油、充电等配套设施。对已规划的公交枢纽场站应尽快列入建设计划,及早开工建设,方便运营调度、线路开辟和市民乘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以及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的衔接,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提高换乘效率。城市规划区内,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及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按规定
(九)完善价格补贴机制。遵循补贴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成本监审,核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科学界定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和区市财政给予补贴补偿。加大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不同线路间的衔接,完善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提高换乘比例。(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进一步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落实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乘客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竞赛、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铁办)
(八)规范公交企业管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组织开展公交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加强司乘人员职业技能和道德培训,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强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交企业文化建设。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加大公交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公交专业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机制。大力宣传和推行《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红飘带”精神,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做到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使公共交通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的窗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
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前期审查和后期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车辆装备水平。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建设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低能耗、低排放、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应用,提高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提高车辆舒适程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
到2018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基本全覆盖,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5标台,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100%,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40%,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80%,城市轨道交通建成线网超过170公里。
,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快建设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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