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为, 倘若在 现有 的体制下 , 把法 律纳 入违 宪审 查 的范
围, 就会带 来 另 一个 道 德 难 题—— 违 背 自然 正 义 原
则 , 国人 大及其 常委会 自己成 为了 自己的 “ 官 ” 全 法 ,
这或许也 是 当前 《 立法法 》 把法律排 除在违 宪审 查范
法学研究
围之外 的最 主要 的原 因 , 因为 “自己做 自己的法 官 ”
与“ 法律不会 违 宪 ”的理 论假 设 同样会 面 临社会 公
《 立法法 》 的相关 规定传 达了两个 方面 的信 息 : 一 , 第 法律是 有可能 违宪 的 , 是应 当受 到违 宪 审查 的 , 也 因
为 “ 律不会 违 宪” 的理论 假 设 会 面 临社 会 公众 的 法
究 , 于完善我 国的违 宪审查 制度具 有 积极 的意 义 。 对
但是 , 当前学 术 界 的研 究存 在 一些 明显 不足 , 如 , 譬
自美 国 于 10 8 3年 建 立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起 , 有 已
10多个 国家和地 区 的宪 法 ( 6 或基 本法 ) 本规 定 了 文
员会制定 的不 适 当 的法 律 , 权撤 销 全 国人 民代 表 有
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 准 的违 背宪法 和本法第 6 6条第 2 款规定 的 自治条 例 和单行 条 例 。 但 是 , 立 法 法》 ” 《 关
宪审 查 制 度 的 实效性 :
关 键词 : 宪 审查制 度 ; "性 ; 违 正- 3 相对合 理主 义 ; 实效性 ; 为—— 过程 范式 行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6 0 (0 1 0 0 5 0 17 — 7 1 2 1 )5— 0 6— 5
完善违宪审查的中国模式——建立违宪复合审查制度

随着 我 国社 会经 济 的快速 发 展 ,国 际地 位 的显 著提 升 , 政治 民主化进程 的深入, 国民对 正义的维护和权 益的保障意识 不断提高 ,现 实生活中越来越 多的 问题需要通过权 威 、及 时、 有效的违宪审 查制度 加 以解决 。同时,我们正面 临着 宪法大发 展,宪政大展 的 良好机 遇 。因此 ,我 们有必要从完善 违宪审查 制度入手 ,使宪法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的作用更加彰显 。 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时候,必须要从我国的国 情出发,从现行的政治制度 出发,特别要从现行宪法和法律所确立 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原则和基本框架出发 。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对宪法 审查的绝对权威,又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违宪 问题 保证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得到落实,规定的人民的基本 权利切实予以实现 ,使宪法在发挥政治纲领作用的基础上,最大限 度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 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依笔 者之见 ,要 在现 有 政治 体制 的框 架 内实 现上述 之 目 标 ,要充 分考 虑 不 同违 宪 审查制 度产 生 的政 治背 景和历 史 背 景 ,不能全盘 照搬 国外现行 的三 种模式 ,唯有在 充分考虑我 国 国情 的基础上 ,汲取 国外违宪 审查制度 的先进经 验,创造 出有 中国特色 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确保宪法更加有效的实施。 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之不 能 美 、英 、法 等西方 国家 的违宪审查制度 是建 立在 “ 三权 分 立”的权力分配模式的基础上 的,尽管他们对 “ 三权分立 ”的理 解存在差异,但是对权力 的分立这一点上还是有很 多共 同点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 权 分立 ”学 说在 我 国既没 有历 史渊 源 也没有 现 实土壤 ,因此 说,我们不能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 。 ( 一)照搬德法式专 门机关模式之不能 萧蔚云教授认为 : “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尺,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国家民主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环境下,我国亟需完善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历程回顾一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因特殊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原因起步较晚,目前还不够健全。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是从宪法监督、解释开始的,它萌芽于民主革命时期。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就曾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开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作出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这些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但已初步勾画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1982年《宪法》大致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
其第62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第(一)、(七)、(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定,大大加快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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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 主体设置不合理,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法律适用性等已成为学术界、理论界的共识,笔者对违宪审查制度本身以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状况进行初步的研究,并通过对美国、德国以及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 提出了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措施,包括要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思考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立法并建立宪法控诉机制,加强宪法的可诉性。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存在问题完善措施【正文】: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对于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的概念, 在当今的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表述。
广义的违宪审查的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以及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侵犯公民、社团和企事业组织宪法权利的案件以及政党的成立及其活动是否合宪等问题的裁决。
狭义的违宪审查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做出的专门性审查。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和纠正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立法权力时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状况。
笔者纵观其他概念及经过归纳总结,定义如下:违宪审查是指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解析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在审查范围上,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狭义上的违宪审查的外延广。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允许人民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即便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不被允许。
所以在我国司法审查只是在行政意义上来使用的,一般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过程中也并不直接适用宪法规范,而是在实体法上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在程序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准则。
2.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即宪法实施的监督,从广义说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这里讲的宪法监督是从狭义上说的即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通说认为宪法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即是立法机关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而广泛的概念,违宪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制度,宪法监督的概念包括了违宪审查。
有学者把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等同起来是不妥的。
3.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项制度。
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公民如果认为某项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就有权就这个法律或者法规向宪法法院起诉,请求宪法审查该法律或者法规的合宪性。
而不问是否有案情发生或者是否涉及到该公民本人的利益,如果审查后该项法律或者法规被裁决违宪,它就因此而失效。
可见,宪法控诉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启动方式。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我国现行宪法已公布实施二十多个年头之久,并随着历次的修改而日趋完善。
然而宪法不能有效实施是我国近百年来宪法史的一个痼疾。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最重要然而也最容易被违背,[1]因此,宪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制定宪法本身还要重要。
违宪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证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具体的落实。
即一方面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分配、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维护公民的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违宪审查的特征有三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机关的特定性。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审查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合宪的制度,审查的主体一般在宪法中明文规定。
二是违宪审查结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对违宪审查机关做出的决定,被审查主体必须服从,审查结论是权威的。
三是违宪审查的内容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用为主旨。
正因为违宪审查具有这些特征,所以它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也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功能的实现,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许崇德老先生就在中共中央提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出台后呼吁:“有了好宪法必须贯彻实施”。
[2]实施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性,最关键的一环,在于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
“综观各国的宪政发展史,加强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遍的趋势。
用违宪审查制度维系宪政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宪政的重要经验”。
[3]“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法治权力秩序,就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宪政”。
可见,要搞宪政,就必须确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半个世纪来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的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至高性?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除了宪法外,其他相关法律也做了规定,如《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及原则性程序。
这说明我国违宪审查形成的是多个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复合体制。
立法法虽然没有把人大自己制定的法律纳入到审查范围中,但是结合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在目前这种体制下,我国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的违宪审查主体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各种决议的合宪性。
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
无论宪法或立法法,都只是规定了审查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未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2、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合宪性;3、审查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中在《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
严格地说,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实际上是立法合宪性审查,存有明显的缺陷。
1、违宪审查的主体设置不合理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我国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由于违宪审查的主要客体为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审查权,这实际上是由权力的行使者来监督权力的行使,自己监督自己,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我国人大由于是会议性机构,以会议来行使职权,每年只召开一次,因此没有行使职权的经常性,况且全国人大召开期间事务众多,且会期短暂。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较之全国人大更能经常的行使职权,但两个月一次的会议仍不能满足宪法监督的繁重任务。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法规审查备案室这一专门机构来进行法规备案审查,但其主要职能并不是违宪审查。
而且它只是人大法工委下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它没有撤销法律法规的权力,发现违法问题要由人大法工委提交审查意见报告,而人大常委会的惯常做法是交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行纠正,由于审查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地方人大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这就使得这一机构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其所起作用仍然有限。
2、违宪审查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违宪审查的规定非常不完善,也不合理。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对违宪的概念,范围等问题并没有具体的阐述,对违宪审查的主体也没有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违宪审查以及整个宪法监督问题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极为抽象。
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使我国宪法监督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是我国违宪审查体制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
3、宪法缺乏法律适用性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要建立完备成熟的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体制,宪法的法律适用是基础。
只有这样,国家机关才能将宪法的原则或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这也要求将宪法纳入诉讼领域。
在我国,宪法并不是一种可以用于诉讼的法律,宪法并不能像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一样在审判中被引用作为法律依据。
我国也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宪行为可以像违反民法、刑法等法律一样承担具体的民事、刑事等责任。
我国宪法的政治属性过于浓厚,而法律属性被淡化。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缺乏法律适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宪法不能成为裁决案件的具体条文和依据,以及违宪行为并不能进入诉讼。
4、违宪审查程序不完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违宪审查的主体,但对于其行使违宪审查权却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违宪审查应该怎么做,采取什么手段和方法,经过什么程序来做。
同时,当发现了违宪争议,如何使之进入审查阶段或诉讼阶段,成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另一问题。
5、违宪审查范围狭窄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