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合集下载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

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

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

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

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

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

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

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

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

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

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

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

”【2】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

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亚里士多德,古代先哲,古希腊人,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亚里士多德为其哲学学校设立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他主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在不同时期各有所侧重。

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亚里士多德是现实主义的鼻祖。

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以自己假定的理想国衡量现实,他主张从现实的国家出发,防止国家堕落和促进国家的发展。

他对人性和理性持怀疑态度,主张法治,而法律的来源也不是人的理性或者学者的思考,而是来自于历史和传统中为人们所遵循和认知的东西,也就是历史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是:1、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相信法律应以人性为出发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均衡正义原则。

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

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

3、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主要是站在批评柏拉图的理念论上而存在。

在柏拉图晚年,柏拉图自身已经进行一个深化和修订,说明,柏拉图已经意识到了他的理论的问题。

1、是不是所有事物都具有理念?比如恶的理念是什么?如果恶具有理念,而柏拉图的最高理念是善,两者是不是有冲突。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3篇)

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的巨擘,其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分析其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当代法治理念,探讨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体系涵盖了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物理学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出发,探讨其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当代法治理念,分析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1. 法律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的理性”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

在他看来,法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工具。

2. 法律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法的模仿和补充。

自然法是宇宙万物普遍遵循的法则,法律则是人类根据自己的理性,对自然法进行诠释和运用。

3. 法律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正义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法律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井然,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和谐。

三、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论贫富贵贱。

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不应频繁变动。

频繁的法律变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因此,法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保持相对稳定。

3. 法律的明确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具体,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

模糊不清的法律容易导致误解和争议,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4. 法律的适应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法律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作用。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 何为正义的规定。”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作为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老师的思想精华,但同时他又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精神的指导下,最为庞大的思想体系,并在一定基础上对他老师“哲学王”的思想进行批判,形成了其正义论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法律思想、正义论、完善的法律、普遍遵守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有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伟大人物。

他出生于爱琴海北岸的一个岛屿上,其父是御医,不过很早就去世了,他由其监护人抚养成人。

公元前367年他到柏拉图开办的学园中学习,直到柏拉图去世。

在柏拉图逝世后,亚里士多德便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亚历山大的教师,而在亚历山大继承王位进而东征的过程中,亚历山大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到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学园”。

并且,作为柏拉图的最优秀弟子他不仅仅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精华,而且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他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指导下,构建西方最伟大的思想体系,成为古代西方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古希腊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并非徒有其名。

他的著作相当宏富,就单以法律而言,他在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学》一书中,以恢弘的气势,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它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律的奠基之作。

另外,他的《伦理学》和《雅典政治》也是研究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重要参考资料。

从亚里士多德的言论中便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如以下言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怀,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等等。

由此,我们便可知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即正义论的法律观,我亦认为是平等和中庸之道,这乃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中之重。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认为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即人类天然有过城邦政治生活的愿望,因此,便有了家庭、城邦,所以便有了人与人的接触,长此以往,便形成了社会中最复杂的社会关系。

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有的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中的正义便是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便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也就是正义论。

而亚里士多德有曾经说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意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从这句话中便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的重点便是正义;而亚里士多德又说过“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袒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由此,我们便可以认为法律要符合正义,也就是平等、中庸,毫无偏私。

而我心中又认为平等、中庸又对应着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两种正义。

所未分配正义,便是要求比例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进行分配,即中庸之道,也就是不偏不向,不因为这个人贫穷而不分给他应得的比例,也不因为他富有而分配给他更多的利益,只是按照要求的比例的相称进行分配,这便是分配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也是中庸之道。

而所谓的矫正正义,则是反映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的,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自愿的平等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案件的审理,即正在交易或交换的两个人或两个群体之间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不允许出现不平等的关系,防止强行交易和强权交易的发生,这便是矫正正义,是在物品交换中形成的一种契约性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形式正义,也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所以法律是要符合正义的此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而亚里士多德又认为人应该具有从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正义这种品质,所以人们有遵守正义,也就是普遍的遵守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