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中)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中)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中)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中)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

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义务

权力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义务

无义务(自由)无权利

权利责任

无责任(豁免)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无义务(自由)

义务无权利

权力无责任(豁免)

责任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

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

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四即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四就是豁免(无责任)。

在权利概念的分析史上,以上四种权利类型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就被人们认清的,而是经过数代法学家立足于经验材料的细致分析后而达致的。早在三个世纪前,霍布斯在批评科克(EdwardCoke)时就指出beingbound和beingfree的差异,而边沁在《特定的法理学的范围》(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一书中也区分了claim和liberty两个概念,尽管此书直到1945年才出版。边沁的门徒奥斯丁也做了同样的区分,这实际上都是本文以上所说的(狭义)权利与自由的区别。1862年温德夏特在其著作《潘德克顿》(LehrbuchdesPandektenrechts)中区分了(狭义)权利与权力的概念,1878年Thon在《法律规范与主观的权利》(RechtnormundsubjektivesRecht)一书中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相当于狭义权利)、Genuss享益权(相当于自由)和Befugung权力三个概念,1883年Bierling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Durfen可为权和Konnen能为权三种权利形式,1902年萨尔蒙德区分了claim、liberty、power三种权利以及duty、disability和liability等概念,直到1913年,德裔美籍法学家霍菲尔德做了一个集大成的工作,在萨尔蒙德的分析基础上增加了豁免(immunity)的概念,终于完成了权利分析的完整体系,他的论文已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分析方法的入门教材,而法学院图书馆中那些汗牛充栋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论文与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及霍菲尔德这个名字的,霍菲尔德似乎已经成为人们认识法律权利的路途上的一座绕不过去的桥梁。

下面,我们继续思考了一个问题。以长于思辩为特色的德国民法理论将权利

按所谓“法律上的力”也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尽管在表面上,这与本文以上所分析的权利的四种元形式十分相似,那么,差别是否存在呢?厘清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后将法律关系元形式的方法引入民法研究时,可以扫清许多概念上的障碍。下面,我就作一简要的比较分析。

1.请求权(Anspruchrechte)与(狭义的)权利概念

请求权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夏特创制的,上面已经指出,请求权与(狭义的)权利概念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其义都是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但是,民法学上的所谓“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关系”理论使问题变得复杂了。这一理论说明,请求权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它是因原权利受侵犯而生的一种救济性的权利。[注释]而不是侧重于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元形式,尽管“请求”二字形象地标示着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形式。所以,请求权的概念不能与本文所界定的狭义的权利概念画等号,正如“公民”的概念,尽管它也指人,但它也决不能与“自然人”的概念画等号。

在使用请求权的概念时,“请求权”这三个字还令人常常将请求权概念幻觉为:如果某人有请求权就是意味他有实施“请求”这一行为的权利,从而将“请求权”与“请求的自由”两个概念混淆了。在许多情形下,某人不具有请求权,但不能据此否认他的“请求的自由”。这一问题在诉讼法的理论上就表现为胜诉权与诉权的关系问题,在诉讼法上“不具有胜诉权”并不意味“不具有诉权”,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2.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e)与自由的概念

支配权系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但是,支配权的概念在外延上比自由要小,因为自由的内容可以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为,而支配行为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行为而已,所以,如果用支配权这样一种非纯形式上的定义来表示一种权利的基本类型,显然是不严谨的。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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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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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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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初事实不是单个的对生活事件的陈述,而是这些陈述的整合。(D ) 正确错误 2: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加以解决。( C) 正确错误 3:法国的文义解释方法和德国的符号学解释规则相似。(D ) 正确错误 4:类型不能成为立法的基础,因为立法的基础是抽象的概念。( C) 正确错误 5:当今法学方法论所谓的法的体系仅仅是指概念法学所谓的由概念所逻辑的构成的外在体系。(C ) 正确错误 6:习惯在裁决案件中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C ) 正确错误 7: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D ) 正确错误 8:德国、澳大利亚和法官属于大陆法系。( C) 正确错误 9:近代以来的法实证主义努力将价值及其判断融合在法律和法学之内。(C ) 正确错误 10: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显现的是一个“从概念到类型,再从类型到概念的交互作用的辩证过程”。(C ) 正确错误 11:在我国,宪法不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D ) 正确错误 12:概念法学的基本理念是要创造出一个由法学概念组成的开放的系统。( C) 正确错误 13:国际条约属于法的渊源中的非正式渊源。(C ) 正确错误 14: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法律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C ) 正确错误

15:普通法系的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由两部分组成:决定理由和附带意见。( D) 正确错误 16: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法官仅仅是机械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D) 正确错误 17:法律推理理论要探讨各种各样的规范在法律论证中的角色和功能。(D ) 正确错误 18:利益法学关于司法裁决的原则是利益分析和利益冲突理论。(D ) 正确错误 19:所有的客观事实都必须接受法律规制而类型化为事实范型。(C ) 正确错误 20:法律漏洞的填补是法律解释的延续。(C ) 正确错误 1:利益法学的发轫者是耶林,他的名著《法律的道路》是利益法学的开创之作。(C) 正确错误 2:提出“活法”理论的埃利希属于自然法学派的学者。(C) 正确错误 3:法律推理理论要探讨各种各样的规范在法律论证中的角色和功能。(D) 正确错误 4:原初事实不是单个的对生活事件的陈述,而是这些陈述的整合。(D) 正确错误 5:裁判事实形成的本体基础是解释。(C) 正确错误 6:事实范型的抽象性决定了裁判事实的形成需要价值判断。(D) 正确错误 7:在中国法学界有关裁判事实的争论一直存在着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两种观点。(D)正确错误 8:在对待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上,德国、日本大多采取二元论的观点。(C) 正确错误 9: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国家机关的分工精确化。(D) 正确错误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作者:王利明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点击数:1431 更新时间:2012-9-27 各位律师朋友: 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吉大19春学期《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A: 正义性 B: 合目的性 C: 安定性 D: 合理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A: 大前提 B: 小前提 C: 结论 D: 逻辑过程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规范的漏洞 B: 规整的漏洞 C: 解释的漏洞 D: 判断的漏洞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A: 制定法 B: 判例法 C: 习惯法 D: 惯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A: 抽象性 B: 统一性 C: 枝分 D: 完整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在法律解释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冲突的核心是(????)A: 民主与正义的冲突 B: 民主与法治的冲突 C: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 D: 宪政与法治的冲突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不属于可以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是(????)A: 理性判断

B: 经验基础 C: 逻辑判断 D: 价值判断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A: 预测功能 B: 裁判功能 C: 定义功能 D: 执行功能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普通法系的法官面对先例的时候、不属于法官选择的是(????)A: 遵循先例 B: 区分先例 C: 推翻先例 D: 变更先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A: 道德分析哲学 B: 实证主义哲学 C: 现象学 D: 马克思哲学 正确答案: (多选题)11: 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 A: 语法解释 B: 逻辑或体系解释 C: 历史解释 D: 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多选题)12: 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 A: 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 B: 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 C: 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 D: 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E: 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正确答案: (多选题)13: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A: 解释 B: 指导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吉大19春学期《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二

(单选题)1: 开放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利用(???) A: 回归法律原则 B: 类推适用 C: 事物本质 D: 目的性限缩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A: 正义性 B: 合目的性 C: 安定性 D: 合理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A: 位阶性 B: 开放性 C: 演变性 D: 统一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A: 国际条约 B: 宪法 C: 政策 D: 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    )A: 概念的不确定性 B: 立法的滞后性 C: 法律价值的隐藏 D: 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普通法系的法官面对先例的时候、不属于法官选择的是(????) A: 遵循先例 B: 区分先例 C: 推翻先例 D: 变更先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不包括(????)

A: 一般社会经验; B: 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 C: 个体直觉和经验; D: 原初事实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 A: 客观的事实 B: 真实存在的事实 C: 虚构的事实 D: 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A: 相关性要求 B: 客观性要求 C: 合法性要求 D: 合理性要求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A: 大前提 B: 小前提 C: 结论 D: 逻辑过程 正确答案: (多选题)11: 法学方法论的主体是(????) A: 法律人 B: 实务法律人 C: 学院法律人 D: 公务人员 正确答案: (多选题)12: 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 A: 逻辑理念类型 B: 规范性的平均类型 C: 规范性的真实类型 D: 法的构造类型 正确答案: (多选题)13: 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 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 B: 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1.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1.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2.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歉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贷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2.参考答案 (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贷款24万元,井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3.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人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3.参考答案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4.A 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3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 )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3 ) 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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