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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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5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

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分析

6.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

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答: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 (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问题一: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问题二:保函的效力及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谁来承担?

?问题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答案

一、

(1)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

(2)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二、

(1)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2)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3)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三、

(1)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

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

(2)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8.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

请问

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

有无不当之处??

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FOB术语,成交一切风险还是必须由我方处理,还必须承担本地到天津的国内运费FCA术语,风险划分是在货交承运人即可,卖方只要在本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必交货物运到天津并承担途中的风险,而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处理

结论:应该以FCA术语成交

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案: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买方都可以予以撤销。

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以上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所列明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的责任的是(1)和(2)。因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现的前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有承运人来承担。

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中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案:不能构成违约,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因此我方的行为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4: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

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5:我国向俄罗斯出口茶叶60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5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0

箱”。问:我方于5月份装2000箱,6月份没装,7月份装2000箱,8月份装2000箱,可

否?

答案:6月份没装不可。既然已约定是自五月连续交货2000箱,则意味着5、6、7三个月必须每个月交2000箱。

6: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

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

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

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

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

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

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

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

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

答案:信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

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

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

not later than…)。

7: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

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

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

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答: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

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

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

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1.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

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

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答: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

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

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

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

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

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

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

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答: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3.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答:(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4.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答:(1)拖轮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400箱货损,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水渍险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因为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5.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2000年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 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答:根据CIC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仓至仓”,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时终止。

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做出赔偿呢?

答: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CFR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损失发生运至装运港

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买方A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7.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答: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的钢管,其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的200吨钢管的损失是意外事故所致,属于水渍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的100吨钢管,损失因外来风险所致,不属于水渍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8.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答案: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九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

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案例三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1,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千克。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l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请计算应付运费是多少?

解:(1)需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每箱的体积为:0.2*0.3*0.4=0.024(立方米)

每箱的重量为:毛重25千克=0.025M/T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重量大于体积。所以,选用重量计算运费。

(2)应付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运费吨

=443*(1+30%+10%)*0.025*100 =1550.5港元

2,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50美元CF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我方应报价多少?

解:(1)需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每箱的体积为:0.45*0.40*0.25=0.045(立方米)

每箱的重量为:毛重35千克=0.035M/T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体积大于重量。所以,选用体积计算重量。

(2)每箱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运费吨

=120*(1+20%+10%)*0.045

=7.02美元

(3)每箱FOB价=CFR—F=50美元—7.02美元=42.98美元

3某商品纸箱装,每箱毛重45公斤,每箱体积0.05立方米,原报价每箱38美元FOB上海,限客户要求改报CFRC2%伦敦,在不减少收汇额的条件下,我方应报价多少?(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200美元,到伦敦港口拥挤附加费10%)W=45公斤=0.045M/T M= 0.05m3

F=Fb(1+∑Si)Q=200×(1+10%) ×0.05=11

CFRC=FOB+F+C=FOB+F+CFRC ×Rc

CFRC=(FOB+F)/(1-Rc)=(38+11)/(1-2%)=50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附答案精简最终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 第一模块货物的品质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样品,寄送买方并经其确认的样品,被称为(BDE )。 A、复样 B、回样 C、原样 D、确认样 E、对等样品 2、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3、若合同规定由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卖方(A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4、大路货是指(D ) A、适于商销 B、上好可销品质 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5、卖方交货是因采用GMQ 标准而发生争议,通常的解决方式是(C ) A、根据买方所在国法律解决 B、根据卖方所在国法律解决 C、同业公会一仲裁的方式解决 D、国际法庭解决 6、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10、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B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 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 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二、判断题 1、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N 2、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N 3、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Y 第二模块货物的数量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B)。 A、以净重作为毛重作为计价的基础 B、按毛重计算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C、按理论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D、按法定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2、我国目前使用最多的计量方法(B)。 A、按数量计算 B、按重量计算 C、按长度计算 D、按体积计算 3、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及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计量方法(C )。 A、按面积计算 B、按长度计算 、按容积计算D、按重量计算C.

国贸实务案例题集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集 蔡珍贵编 2006年8月

《国际贸易实务》分析案例说明 ※<目的和意义> 通过《国际贸易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已基本了解国际贸易的原理,但对国际贸易流程和风险却不知如何降低。如何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流程,避免和降低各种风险,是本实验课程的主要目的。旨在理论联系实际,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让学生通过实习,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学会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其运用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日后步入工作岗位,了解和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主要通过分析在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来掌握各个章节的基本知识点,为以后参加工作面对新的国际经济环境打下基础。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案例渗透到以下各章中,每章均会安排三个以上的案例来加强对知识点的学习。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第五章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 ※<考核和要求> 学生在通过学习各章的基本知识点后,对所提供的各章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巩固专业知识。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求学生先把案例分析的相关答案用自己的语言记录下来,提交答案初稿。 在实验课堂上通过分析,给予参考答案和相关的修改后,对案例分析的结果予以评分。 ※<适用班级> 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贸实务 案例分析 Case Studies

Cas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urs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dviser: Gao Yanfeng Grade&Class: Grade 2012 Class 5 Name: Li Yuanbao Student ID: 120440502 Date: 20th December, 2014

Cas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ame: Li Yuanbao Student ID: 120440502 Case 1 Quality of Goods A Chinese exporter signed a sales contract with a European company to export five metric tons of Chinese dates. Both the contract and the L/C specified that the dates were of Grade 3. When preparing goods for shipment, the seller found that Grade 3 Chinese dates were out of stock. In order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the seller shipped the Grade 2 Chinese dates to the buyer and indicated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at the Grade 2 Chinese dates are priced as per Grade 3. Do you think it is reasonable for the exporter to do so? What kind of risk is there for the seller? 译文: 一家中国出口商与一家欧洲出口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5公吨的红枣。合同与信用证上明确标注,卖方所提供的是三等的红枣。当准备货物装运时,卖方发现三等红枣的仓储存货不足。为了使货物按时到达,卖方将二等红枣配送到给买方,并在商务发票上注明二等红枣的价格与三等红枣一致。 你认为出口方这么做是否合理。卖方这样做有何风险? Analysis on Case 1: According to UCP500, Article 37,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correspond with the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What the seller did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UCP. The buyer is entitled to reject the payment and the goods on the ground that the goods delivered are not what the contract and L/C require.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 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 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2.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3.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 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4.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习题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 第一、二章贸易术语习题

一、名词解释 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5、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 6、CFR landed (CFR 卸至码头) 7、CIF Ex Tackle (CIF 吊钩下交货) 8、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接) 9、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 10、Physical Delivery (实际交货) 二、单项选择 1、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 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A、装运港船边 B、装运港船上 C、装运港船舷 D、目的港船舷 2、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 C、FOB Trimmed D、FOB ST 3、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FOB 和FCA 的主要区别是()。 A、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B、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进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D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方不同、 4、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按CFR 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 A、提交货运单据 B、租船订舱 C、办理货运保险 D、取得出口许可证 5、FOB 与CFR 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 A、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办理运输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D、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6、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 A、CFR B、CIF C、CPT D、CIP 三、多项选择 1、在采用FOB 术语成交,利用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装船费用,可选择()。 A、FOB Liner Terms B、FOB Under Tackle C、FOB Stowed D、FOB Trimmed 2、我们说将CIF 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这主要是因为()。 A. CIF 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B.卖方不负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责任和费用 C.卖方不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 D.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后即转移给买方 3、《2000 通则》中的CFR 和CPT 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A、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B、采用这两种术语时,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 C、卖方都要自费订立从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D、出口报关均由卖方负担,进口报关均由买方负担 4、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FR 术语时卖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A、租船订舱,将货物装船并支付正常运费 B、办理货运保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三 案例1 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2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3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熟记课本案例: 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 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 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 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为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所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4.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答: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2)含答案

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 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 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中规定每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 起见,该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 4.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资料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 .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试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答:不会。若采用FCA术语,货物是货交承运人,业务员就不会把货物存放在仓库,而是直接交给进口方的承运人。 4.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3: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答: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

《国际贸易实务》 习题与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案例分析集 山东英才学院商学院 国贸教研室 2010.12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 第一、二章贸易术语习题 一、名词解释 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5、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 6、CFR landed (CFR 卸至码头) 7、CIF Ex Tackle (CIF 吊钩下交货) 8、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接) 9、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 10、Physical Delivery (实际交货) 二、单项选择 1、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 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A、装运港船边 B、装运港船上 C、装运港船舷 D、目的港船舷 2、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 C、FOB Trimmed D、FOB ST 3、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FOB 和FCA 的主要区别是()。 A、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B、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进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D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方不同、 4、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按CFR 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 A、提交货运单据 B、租船订舱 C、办理货运保险 D、取得出口许可证 5、FOB 与CFR 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 A、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办理运输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D、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6、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 A、CFR B、CIF C、CPT D、CIP 三、多项选择 1、在采用FOB 术语成交,利用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装船费用,可选择()。 A、FOB Liner Terms B、FOB Under Tackle C、FOB Stowed D、FOB Trimmed 2、我们说将CIF 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这主要是因为()。 A. CIF 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B.卖方不负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责任和费用 C.卖方不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 D.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后即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对外经贸大学国贸实务期末习题及答案

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试题(A卷) 课程序号:ITR303—(0—4) 学号:姓名: 班级:成绩: 一、是非判断题(正确用“√”表示,错误用“X”表示。每题1分,共20分)1.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在CIF术语下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要比FOB术语下的大。() 2.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出口强制检验的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3.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按CIF术语成交,海运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对货物的延误或灭失不承担责任,因此,合同中如果作出相反的规定是无效的。() 4.按照FOB Under Tackle的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是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 5.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6.某商品每箱体积为30cm×40cm×50cm,毛重为62kgs,净重为59kgs,如果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为W/M,则船公司应按尺码吨计收运费。() 7.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战争险责任起讫不是采用“仓至仓”,而是仅限于“水面危险”。() 8.ICC恶意损害险不承保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动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9.不清洁提单是指带有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如,提单上批注“货物由旧麻袋包装”。() 10.航空运单和海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都是凭到货通知提货。()11.UCP500规定,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第1页共12页 国际贸易实务 12.UCP500规定,在分期装运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13.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1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将履约中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则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15.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回,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传达到受盘人。() 16.在票汇业务中,收款人是持以银行为受票人的银行汇票办理提款手续,所以,票汇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17.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而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18.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号、个人。() 19.按国际招标惯例,如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所有的投标均不理想从而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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