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版)
读《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对法的生命的思考陆亚男厦门大学2010届法学院2班有幸拜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文章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
作者耶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但从文章字里行间丝毫读不到“历史”的感觉,他的影响甚至可以跨越千年。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而《为权利而斗争》正可谓是作者的集大成之作。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此文章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谈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法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两种存在形态。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规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而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抽象规则具体化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如何理解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的关系呢?如果可以作一比喻,客观意义的法就好比一棵大树,那么主观意义的法则是树根——为了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树根即使整棵树的生命。
但人们往往只看到树冠的美丽,却忽略了深埋在土中的树根。
谈树的生命,姑且从树根谈起罢。
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权力而斗争,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①因为在他们眼里只存在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任何的斗争对他们来讲都无任何反应,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即合理”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除了根本的观念以外,还存在客观的计算问题,即整体的利益与损失。
就如文中所举例子,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索取一平方英里荒废无价值的土地,被夺去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从上面的诉讼癖者判断数英尺土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吧。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西方法学名著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97年版。
1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经典法理学文选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书评-读《为权利而斗争》

首先,我对作者的法与具体权利一体说有所保留。作者认为,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放弃权利就是抛弃法。也许只有从权利作为法的代表和象征这一意义上说,作者的观点才是符合逻辑的,而无论从历史的发展还是思维的逻辑出发,法都不是具体权利。法只不过是在确认权利,法本身并不产生权利。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吗?的确如此,而我们也的确被法律愚弄了一把——如果我的逻辑正确的话,这是一个倒因为果的论断。权利由法律设定只不过是我们看到的表象:一国的法律从来都不会确认脱离该国经济基础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的权利。
虽然我并不赞同该文的一些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我对它的热爱,并不有碍于它成为传世的经典。它是一部情感甚于理智的法学名篇:透过那激情如火的文字,我们仿佛能看见作者胸膛中激荡的一腔热血,诗人一般奔涌如潮的思绪;仿佛能看见一位随时愿意为权利的斗争而献身的英勇战士,一位拥有真正的社会良知、为法律和权利奔走呼号、充满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学名家,一颗伟大、高尚、执著、无私无畏的灵魂。
制出版社出版、由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中,翻译者为胡宝海。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页21),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于是作者第二个命题——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也跃然纸上: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页27)。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页28)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页31),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的精神教育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的“精神教育”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2013-06-27 09:12:00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关键词:为权利而斗争;法感情;权利心理学;精神教育内容提要: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推动权利人为权利而斗争的是法感情,这些都是权利心理学的主题,可以成为初习民法乃至初习法律的“精神教育”。
《为权利而斗争》著述中的诸多创见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法律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权利的概念、法感情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新视角,促使我们反思并完善既有的相关通说见解。
一、问题的提出1872年3月11日,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一个《为权利而斗争》(Der Kampf um’s Recht)的演讲,这也是耶林的维也纳告别演说。
[1]此告别演说是一篇震撼了全世界的、最畅销的、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德语法学著作、 [2]也是耶林最著名的、耶林最早被翻译成中文的著作。
[3]在对该演说做了详细修改和较大扩充之后的交付刊行第一版序言中,耶林曾说:“也是为了非法律人的最大兴趣和充分理解,我力图通过这种处理方式,使这本小书进入受过教育的外行听众之中。
这是一段在这本小书中可发现对其运用的权利心理学,一段每一个有思想的读者有机会自己来试一试的权利心理学”。
[4]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有学者适切地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为……普及法律(权利)意识而写的一部通俗性著作”,并从法学专业角度附带指出“但其中阐述的权利论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5]王泽鉴教授更是从民法学入门的角度指出《为权利而斗争》“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
[6]笔者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以一种人们可以到处喊的文学军令式表述,成功地成为一句开启人们权利意识的富有感情而深入人心的政法口号。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阅读书目一、说明1、本书目侧重于诉讼法专业学生跨学科知识背景的培养。
2、这是一份关注理论训练和学术研究的书目,它假定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制度和理论——这方面的文献和教材基本不予推荐,但这并非不重要。
3、学生能用以读书的时间不是太多,故所荐书目从学术研究而言相对较为实用和功利。
当然也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经典作品,如所谓影响世界历史100名著排行榜,以及100名候补作品,见/justice/in dex.aspx?blogid=22721。
4、本书目的重点在于基础阅读和基础性进阶阅读二部分。
请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书籍,特别是阅读相关部分。
5、阅读方法,包括精读、粗读、选择性阅读等方式,如刊物上的文章,与本人课题无关的作品,可选择性阅读或粗读,或只阅读内容摘要和目录。
6、本书目的列举不全面,未纳入外文文献,也非阅读书目的正式建议,仅供参考。
一、基础阅读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费孝通先生1947年的《乡土中国》,可以说是中国一百多年来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学著作,虽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作品,而是一部随笔集。
该书语言朴实,但不乏真知灼见,对中国社会透视深刻,是了解中国社会的必读之作。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9年。
季卫东的代表作,系统介绍和分析了通过程序建构法治秩序的理论,推动了中国有关程序的话语、研究和实践,是十多年来中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国内较早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重要作品。
4、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一个惩罚社会学的深度个案研究,讲述了滇池东岸的小村六十多年的故事,通过“重现“小村中发生的越轨和惩罚活动,阐释了惩罚活动在时间流中的动态过程及种种社会因素,解释了惩罚在特定社会背景中的文化意蕴,对于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有重大的启示。
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

一、背景与影响
在当下中 国 学 界,权 利 研 究 无 疑 是 不 折 不 扣 的显学。从历 史 渊 源 看,具 有 节 点 性 意 义 的 事 件 是 1988年于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 法学理论体 系,认 为 权 利 观 的 变 革 是 实 现 法 学 重 构的关键。与此大体同时(20世纪 90年代初)发 生的还有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含义之辨。在这场论 辩中,不少论者提出将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 利作为法治的核心,并被广为接受。两方面的合力 促生了影响巨大的“权利本位论”学派,并促发了此 后中国学界关于“权利”这一范畴的持续研究热情。
[专题]耶林:《为权利而奋斗》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首页 | 读者指南 | 通知公告 | 新书速递 | 华中大法律网您现在的位置:华中大法律网 >> 法律图书馆 >> 新书速递 >> 法理 >> 正文: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字体:小|大】【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作者:当当网文章来源:当当网点击数:4506 更新时间:2009-2-13 基本信息作者:鲁道夫·耶林著,胡宝海译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时间: 2004-11-1字数: 61000版次: 1页数: 102印刷时间: 2004-11-1纸张: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3861包装:平装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法的理论 >> 法理学作者简介鲁道夫·冯·耶林,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
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一个法律世家。
先后在海德堡、慕尼黑、格廷根与柏林接受法律教育。
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45年获得巴塞尔法学教授席位。
此后,曾受聘于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
1871年自奥地利回德。
1872年接受格廷根邀请,在此任教直至1892年9月17日去世。
在维也纳期间,获得奥地利皇室授予的贵族头衔。
代表作主要有《罗马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等。
目录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相关书评(引自中国法律信息网)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作者:张金玲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个人自由和权利极尽彰显。
但到底“权利是什么”,“为什么要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许很少有人去思考形式背后深层次的因果关系。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导读:读书笔记《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为权利而斗争
目录分析
随后,目录的第三部分转向了“权利斗争的策略与方法”。耶林认为,为权 利而斗争不仅需要坚定的信念和决心,还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策略。在这一部分, 耶林详细介绍了各种斗争策略和方法,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导。
目录分析
在目录的第四部分,耶林总结了全书的主旨,强调了权利斗争的深远意义。 他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 这一部分,耶林以高屋建瓴的视野,展望了权利斗争的未来,使读者对权利斗争 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阅读感受
书中对于斗争的坚持让我深感敬佩。作者认为,斗争是一切的手段,是权利 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在民族和国家的层面,还是在个人和集体的层面, 斗争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斗争,我们才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利,才能够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种斗争精神,让我深感敬佩和鼓舞。
阅读感受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斗争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这时,我们不能选择沉默和放弃,而 应当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斗争,我们才能够让社会更加公 正、平等和进步。
耶林认为,权利是一种斗争的结果。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维护自 己的利益,人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斗争。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因此,耶林强 调,权利的产生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人们不断地去争取和斗争。
耶林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不仅是一种利益,更是一种责任。作为权 利人,我们有义务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 争,那么我们的权利就可能会被他人侵犯。
为权利而斗争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梁展欣<外国人问题与国际法:从古罗马到现代拉丁美洲/(秘鲁)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中国与拉美的罗马法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代序)/ 徐国栋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对万民法之国际性的一些反思/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拉丁美洲法典关于投资者及外国人之规定的比较研究/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在安第斯集团投资的法律基础/ 吴颂明译徐国栋校面临政治经济变革的罗马传统:在投资方面平等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在秘鲁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美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法律监管——兼和欧盟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的比较/ 杨亮,林晓君海事对物诉讼与英国上议院/(英)奈杰·蒂埃尔(张明远译)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析/ 杨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抑或二者互补/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个体法原则的关系/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研究——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的保护/ 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
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
不费劳苦享受和平的一代将被取而代之,而另一代必须以战争的艰辛为代价去重新获得和平。
这样无论对所有还是法,劳苦和享乐将被分离,一些人是在享受且在和平之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们则必须为他们劳动、斗争。
无斗争的和平,无劳苦的享受,是天堂的神话。
历史教诲我们: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由此看来,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
关于其实践的必要性和伦理评价,与所有之于劳动别无二致。
这一思想将在下文中详加论及,我不认为这是徒劳无功的工作。
非但如此,我还认为这是在补偿我国学说(我认为这不单指法哲学,也包括实定法学)犯下的懒惰之罪。
我国的学说至今从某一角度而言,与正义女神的宝剑相比,更多地关注于其手中的天平,这一点昭然若揭。
依我看来,我国的学说之所以没有把法按其本来面目的现实来理解,原因在于不是将法从纯学问的立场上,即从其现实的侧面作为实力概念来考察,而是从伦理的侧面,作为抽象的法规体系片面的观察、理解,这一立场贯穿始终。
总而言之,这一批判的正确性将随着我阐述的深入得以证明。
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
作为本书最初的考察对象,我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权利)而斗争。
但是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客观的法)也是正确的。
这一点从由国家实施法来看,已毫无疑问,因此无庸赘述。
理由是国家要维护法秩序,除对不法侵害进行不断的斗争别无它途。
然而关于法的成立,即不单是处于历史源头上的法的原始成立,还有平素在我们眼前呈现的法的革新、现存制度的废止、新法对旧法的废除,一言以蔽之,法的进步则另当别论。
因为法的生成也要服从于法的全部生存过程所服从的相同规则。
与我这见解相对立,至少在今日罗马法学中,仍然存在被普遍接受的其他见解,我在此权且简单地把它用两个主要代表人物的名字命名为“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SAVIGNY)一普夫达(PUCHTA)说”,依据这一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劳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沁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
依这一见解,古罗马法所确认的债权人可将支付不能的债务人卖到国外做奴隶,或所有人可将自己之物从占有人手中夺回等法原则,同拉丁语中规定。
cum这一前置词支配夺格的古代罗马文法几乎以同样的方式形成的了。
这是我大学毕业当时对法的成立所持有的观点,甚至在其后的长时期里,我处于此观点的影响之下。
这一观点正确吗?必须承认,法同语言完全一样,表现为超越目的和意识的——用传统的成语言之——表现为有机地内在发展。
这种发展表现为学问依据分析的方法,将通过在交易场上发生的千篇一律的自治的法律行为的缔结而积累的全部的法原则以及现存的法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可被认识的一切抽象概念、命题、原则。
但是,这两个因素即交易与学问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可以在事前设定的轨道范围内调整和促进运动,但却不能够决溃阻挡水流向新方向前进的堤防。
而只有立法即国家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为有目的的行为,方身堪此任。
因此诉讼程序及实体法的重要修订,这一切最终由立法完成并非偶然,而是深深植根于法的本质的必然。
然而,毫无疑问有时立法对现行法所施变更的影响尽量限制在现行法本身,即限于抽象内容的范围内,目的是不要将其作用波及到依据现行法而形成的具体关系领域——将不起作用的螺丝、滚轮卸下来换成完好的。
换言之,不过为法律机械的简单修缮而已,但是这样的更换,常常也会是若不对既存的权利和利益作重大损害则无法进行。
随着时间的流逝,诸多的个人的和阶级全体的利益,与现行法结成盘根错节的牢固关系,不大刀阔斧地侵害那些利益,现行法就无法废止。
法规或制度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因为它是对那些既得利益的宣战书。
意味着要把水螅无数的触角扭开。
并且,这种试验在所有自我保护本能的自然作用下,招惹来自被威胁的既得利益方的猛烈抵抗,以至于斗争。
大凡斗争都如此。
这种斗争中决定胜败的不是理由的强弱,而是相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正像力量的平行四边形,产生脱离最初的方向,渐渐向对角线靠拢的结果。
这点正好说明了很早很早以前由舆论宣告某人死亡(放逐)的各种制度,仍然可延续下来的这一事实。
这种制度得以延续,并非历史的惰性力量,而是主张自己财产利益的抵抗力。
为此,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利益权的形式。
此时,两个党派对峙,每一方都依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为旗帜而战斗,即一方主张历史上的法、过去的法的神圣性,而另一方主张永久发展更新的法,对不断涌现的新事物的人类的根本权利的神圣性——也就是说,法理念与法理念相冲突时,把作为法理念载体的主体所具有的力量和存在的全部当成他的信念的赌注,最终服从历史的审判。
从这一点上看,这种冲突具有悲剧的性格。
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伟大成果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告胜利。
并且,法跋涉的道路曾几度流血,到处可见惨遭蹂躏的权利。
为何?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只有靠摒除自己的过去,方得再生。
一旦成立,便要求它无限制地永远存续下去,这种具体的法就好象对自己的母亲舞拳头的孩子。
它既依赖法理念,同时又侮辱法理念。
因为法理念是永恒发展的。
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这样在我们看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
而语言是在无意识之中形成的,人类的精神在此并未遇到任何强大的抵抗。
另外,艺术除其自身的过去,即一个时代的时尚以外,别无必须克服的对象。
然而,作为目的概念的法置身于人类的目的、努力、利益交织构成的漩涡之中,为了发现正确的道路,不停地摸索、探求,并且前路一旦出现曙光,则必须摧毁阻碍前行的抵抗。
诚然,法的发展与艺术、语言完全相同,是规范性的、统一的,此为不争之事实。
但至于发展的方式,则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毫不留情地摒弃由萨维尼提倡的,旋即被公认的学说,即分属异端的法同语言和艺术的类比。
他的学说作为一种理论观点并不危险,但是错误的,而且含有作为政治准则不能被人折服的极端宿命的错误。
这一学说在人们务必行动的领域,且必须以完全明确的目的意识倾注全力而行动之际,却教导人们事物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只管信赖、企盼由法的所谓源泉——民族的的信念逐渐显现出来的东西,徒然地予人以希望。
萨维尼及其弟子之所以不喜欢立法的干预,原因就在于此。
另外,普夫达派的习惯法理论对习惯的真义的完全误解,原因亦在于此。
习惯,对普夫达而言,只不过是对法信念的单纯认识而已。
这个卓越的人甚至不知晓这个道理:法信念依靠行动才得以形成其自身,依靠行动来维持支配生活的力量和使命——总之,法是一个实力概念,这一命题同样适合于习惯法。
普夫达不过是以其学说适应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潮流。
因为当时是我们文学史上的浪漫主义时代。
浪漫主义的概念被毫不犹豫地挪用到法学上,不遗余力地相互比较这两个领域所经受之潮流的人,即使主张自己是历史学派,同时称之浪漫派亦不可谓之不当。
法同原野上的草一样,无痛苦,无辛劳,无须雕琢,自然形成,这样的想法的确是浪漫主义的观念。
换言之,是基于对过去状态的错误的理想化的观念。
然而。
严酷的现实教诲我们的正好相反,并且仅限于现在我们看到的片断的现实,以及今日展现于我们面前的诸多国民利用暴力进行角逐的片断的现实,就否定了那一切,不仅如此,将目光投向过去,任何角落都会得到相同的印象。
正缘于此,给萨维尼派的理论留下的,只有我们尚无信息的史前时代。
但是如果允许对此设定假说的话,我的假说在这一点上也反对萨维尼学派。
原因是萨维尼学派的人们认定史前时代是法由民族信念内部平稳顺利产生的舞台。
我的学说至少从法的看得见的历史发展加以类推,并且具有较大的心理的盖然性这一长处。
这一切在读完以下我的观点定会明白无疑。
对原始时代曾一度出现把它用真实、公明、诚实、纯真的心、虔诚的信仰等所有赞美加以粉饰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