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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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2010,11,26《为权利而斗争》是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传世演讲,这是一篇思想深邃、激情四溢的演讲。

一直想好好读读这本书,却总以没时间为由迟迟未读。

这学期老师让我们读一本书,然后写一篇读书笔记,我不加考虑就想到了要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于是我去图书馆借来了《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开始细细的品味。

以前我从不知道权利是要靠我们每一个人斗争的,我只是片面的认为权利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种权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维护或者放弃。

然而,读完这本书我被书中那伟大的思想震撼了,我意识到了为权利而争的重要性,我开始对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在这本书中,耶林先生主要从“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这六个方面来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

这里我也将根据作者的思路从这六个方面来记录我在本书中所读到的作者的观点。

一、法的起源在这一章节中,作者首先摆明了自己的观点:“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耶林先生认为“法起源于斗争”。

他认为无论是对于客观意义的法(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还是对于主观意义的法(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法是在斗争中曲折前进的。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很多伟大成果的例子,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吿胜利。

作者还通过论证法的制定和修缮也需要经过的斗争来说明这一观点,他指出法的制定和修缮必须以损害一部分阶级和人的利益为前提。

法要想的到新生就必须和这些利益受损的人作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精心整理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着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着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年轻”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

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

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

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

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

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

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之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详细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篇幅不长,却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其中酣畅淋漓的论述、严密细致的逻辑都让人深深折服,书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也成为代代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的信仰。

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律事业。

他是目的论法学的创始人,认为目的是宇宙间之普遍原则,法律的制定也是出于国家机关有意识的目的,而非像历史法学派所说是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

这个观点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耶林在第一章就驳斥了“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一普夫达说”,即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的说法,而是指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的生命是斗争”。

正如正义女神,她一手执天平以衡权利,一手执宝剑以主正义,这宝剑的力量并非来自对有悖正义者的惩罚,而是来自于合法合理的正当斗争,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

接下来,耶林详细论述了斗争的必要性。

他没有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利益计算问题,而是提出这种利益最根本应在于“法感情”。

这种法感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也是一种最高理性的表现。

因为这种感情,人们才会在权力受到侵犯时拥有奋起抗争的不竭力量,渐渐开启理想社会之门。

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法律、实现正义的社会责任。

就如同在战场上逃跑对与战斗的影响一样,放弃斗争者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藉由此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使命。

耶林接下来指出了私法的重要性,并认为政治教育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培养明晰的是非观,只有当公民能够自主承担斗争这个艰难却光辉的职责时,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源泉。

在书中,耶林举了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颇有些刺耳的例子——“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6篇)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篇1《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我们斗争是为了什么?简介:《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次演讲,这本书简短但经典,在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本书的版本之一是郑永流教授的译本,他在译后记提到自己初衷拟用“为法权而斗争”,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权,随后指出为法权而斗争的不可避免;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是本演讲的任务。

“唯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与其执掌天平的技艺比肩并立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意思就是说当法权是公平的,且是严厉的不可侵犯的,法权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不然人人都来侵犯,岂不是乱了套?“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长仍可以长久地苟延残喘。

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让我们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但是它们一定关乎着某些利益得以存在,这些利益阻挡了时代的洪流和人民对它的不满。

“为私权而进行和法律斗争时,不是因为聚首在此的我们恰好对私权具有最大兴趣,而是因为在私权中,真正的事实关系具有最易遭受误识的危险,也即不仅来自外行,还来自法律者本身。

”我们的私权理应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惩罚,这就是法律者的过错,所以我们为私权而和法律斗争,是对法律者的行为的斗争。

当某国因为一块寸草不生之地与敌国发生战争,当中世纪的骑士向对手下战书,当农民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诉讼……“驱使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

”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买卖,但是这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

想想吧,一个国家,能因为是一小块没用的土地就放弃其所有权了吗?一次妥协,可能换来的是第二次以及无数次的权利的被侵犯。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这一章一开头,就像给我脑袋上来了一闷棍(当然是那种让人清醒的),让我意识到权利可不是摆在那儿好看的花瓶。

作者把权利和法的关系剖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感觉权利就像是法的孩子,法赋予了权利生命,可这个孩子要是一直被欺负、被漠视,那法也会黯然失色。

就好比你养了一盆花(权利),你制定了各种浇水施肥的规则(法),但要是有人天天来践踏这盆花,你那些规则还有啥用呢?这让我想到在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有自己的权利,可就因为怕麻烦或者胆小,就任由别人侵犯,这其实是在破坏整个权利和法的生态系统呢。

然后作者谈到了权利的自我实现。

这就像是权利这个小家伙要自己出去闯荡江湖,去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

如果我们不主动去争取权利,权利就会像一个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永远飞不出去,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比如说,你在公司里明明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是老板少给你发钱了,你却不敢吭声,那这个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权利得靠我们自己去斗争才能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这斗争就像是给权利注入了灵魂。

还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权利的社会性。

我发现权利不是一个人孤独的游戏,它和整个社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看起来好像只是他一个人的事儿,但实际上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石子,会泛起层层涟漪,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像在一个小区里,如果有人随便侵占公共绿地(侵犯了大家共同的权利),要是没人管,那这个小区的环境和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会受到破坏。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呢。

这一章读完,我就像是被打了一针权利意识的强心剂。

以前我可能对权利就像对待陌生人一样,有点漠不关心,现在我觉得权利就像我的亲密伙伴,我得时刻准备好为它去战斗,可不能让它受了委屈,不然就是我自己吃亏,也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呢。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第一部分:法的起源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1.萨维尼学说(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1)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第一篇: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读书报告——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摘要: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被认为是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从其一篇演讲及之后改写成的文章来看,即《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定论并不准确。

而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如今国人的权利观念非常有借鉴意义。

通过本报告,这些都将得以展现。

关键词:权利,斗争,是非感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权利法学的开拓者。

《为权利而斗争》虽然并非大部头的学术专著,却体现了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变,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每当我读到那些文段,总是仿佛又回到了他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博得热烈掌声与喝彩的告别演说的现场。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共六章,字数虽不多,却充分展现了耶林对“权利”的深度理解。

具体而言,在耶林看来,法律最终目标是和平,但是达到和平就必须斗争。

1在耶林看来,法律存在着两种形式:即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

所谓主观意义上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所谓客观意义上的法,则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总体的、生活的秩序。

可以看出,《为权利而斗争》先是从法的概念的主观方面来考察,同时由于为权利而斗争,也改变了客观意义上的法。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耶林在本书中所关注的问题,其实就是对历史学派观点的批判。

首先,在耶林看来,法起源于斗争,而且法的生命在于斗争。

在本书中,耶林首先考察的是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权利。

在耶林看来,法的斗争形态首先 1 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2页。

即是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同样也是对于自身的义务。

2那我们不禁追问,对于权利的侵犯到底侵犯的实质是什么,也就是权利的核心是什么?在耶林看来,“为权利的斗争”的问题,并非纯粹计算得失和衡量利益的问题:“窃贼和强盗……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并因此否定我个人的根本的生存条件。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有一种被称为“诉讼癖”的人说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是对争执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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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以下是关于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

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

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

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

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

“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
·
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

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

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

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

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

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

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
·
权利而斗争”。

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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