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中央组织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现将该答复意见刊登于此,供学习参考。
1.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答:包含。
《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干部任期制的意义

干部任期制的意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目标。
自党的十四届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许多重大会议上都明确提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中共中央公厅于2006年8月初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革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我国干部制度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建立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就是在制度上规定领导干部一定的任职年限和连任届次。
其对象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核心是对不同职务层次的干部实行不同的任职期限和连任届次,达到规定的任职期限和连任届次的,应按规定程序免去现职,正常退出现岗。
在干部的从上任到离职都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和监督的手段。
从任职来看,这可以加速党政干部队伍的流动,加快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从施政来看,这可以增强各级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考核来看,这可以为上级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观察了解干部提供时间保障。
从离岗来看,这可以为各级领导干部离岗提供正当的理由,畅通干部离岗。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对我国各级党政领导部担任某一职务的期限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应履行的责任进行明确规范的一种制度。
任期制并不是一个单的、孤立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是由各项具体规定构成的,其基本要素包括:任职的时间、连任的期最高任职年限等内容。
干部任期制的特点是任职时间的有限性、职位的重复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制度的配套性。
在党政管工作中,之所以如此强调干部任期制,并多次提出要之加以制度化,是因为其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实施干部任期制,有利于干部用人的制度化目前,在我国干部任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选人过程中存在不公开、不公正、不择优的问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目录一、选拔任用条件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讨论决定五、任职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七、交流、回避八、免职、辞职、降职九、公务员调任十、纪律和监督一、选拔任用条件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答:5年以上。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答:2年以上。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几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答:2个以上。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有无具体规定?答:没有具体规定。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答:包括非领导职务。
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兼职?答:一般不包括兼职。
7、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答:是。
8、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多长时间可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9、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答:2年以上。
1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答:3年以上。
11、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文化程度有什么要求?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是如何要求的?答: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
1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培训?答:1年内。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年级政治1-9月时事政治(全面)

2008年1—9月时事政治国内部分1、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增加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
3、2008年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八次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荣获本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是闵恩泽院士、吴征镒院士。
4、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月。
5、2008年2月2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法治建设白皮书。
6、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10周年。
7、称为万里长江第一隧的武汉长江隧道于2008年4月19日成功双线贯通。
据介绍,武汉长江隧道是首条开工建设的长江水下隧道工程。
隧道全长3609米,按东西双洞双向4车道公路隧道标准建设,车速可达每小时50公里,设计日通行能力为5.2万辆。
8、世界上最长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于2008年5月1日全线通车,大桥北起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南至宁波慈溪,全长36公里。
大桥将宁波至上海间的陆路距离缩短了120余公里。
9、2008年5月2日上午10时,北京奥运会圣火在香港尖沙咀展开中国国土第一站的传递。
10、2008年5月3日,在北京大学建校11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来到北京大学考察,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体师生员工和海内外校友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并对北京大学师生提出了殷切希望。
11、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5月6日抵达东京,开始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展开为期5天的暖春之旅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12、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作者:韩强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干部任期制是通过严格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连任次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其积极履行领导职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问题也愈加突出,修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日益迫切,这项工作已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为此,我们要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规定》,构建一个完备的干部任期制度体系,这一体系要围绕干部任期制协调好干部交流、回避等工作环节,处理好与干部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制度的关系,力争使干部管理围绕严格的任期制来运行,通过任期制开辟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干部任期制;党内法规;干部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D630.3;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3-0102-08干部任期制是通过严格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连任次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其积极履行领导职责的制度。
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我们确立了实施干部任期制以打破终身制弊端的基本方向,并陆续在浙江、山东等地进行了试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由此赋予了任期制以明确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8月6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使干部任期制得以制度化并全面实施。
这一制度试点30多年、全面实施10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干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变相的终身制仍然存在,干部任期意识偏弱,任期考核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任期制的实施。
我党干部管理制度的历史进程与当代启示

建章立制方面系统化 、 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 但 是, 对干部制度的统筹规划还存在欠缺 ; 虽然制度在 数量上增多了 , 但其实施 和执行的效果却不够理想。 这说明我们对于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规律还缺乏深刻 认识和把握 。 为此 ,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其一 , 干部制 度不能一味扩张, 而应删繁就减 , 通过对干部管理制
选人用人公信度 。 之后 , 胡锦涛又多次强调了德才兼
备、 以德 为先 的用人 标准 问题 。
年八大前夕和 6 年代初 , 0 是党 内思想 比较解放和活 跃 的时期 ,在实践 中对干部制度建设 有许多创 新。 如, 在党 的组织工作会议上(92年 )提 出了“ 16 , 党管
干部” 的概念 和 原则 ; 出要 逐 步 形成 一套 比较 完整 提
与 国家经 济 建设 的需要 相 适 应 ,党 中 央加强 了
干部制度 的建设 ,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的顺利进行以及战胜经济困难奠定了基础。
第 一 , 立 了分部分 级 管理 干部 的制度 。由于行 建
政层级的扩大 、 干部数量的增加 , 战争年代高度集 中 的干部管理体制已很难适用。15 年 1 月, 93 1 中央
的变化。 虽然我们 已远离战争环境六十余年 , 但是在
干部工作 的思维方式上仍然 自觉不 自 觉地受到战争 思维的影响。比如, 战争状态下干部的选拔主要是上
L L幅 T . F — 竹 n—. 八 广r L 栝 E _^ 喜 £ r + m — 卜 — 手一
对干部制度建设做整体和通盘的考虑 ,使各项制度
了适应对敌斗争形势 的需要 ,保证党的政治任务 的
完成 , 中央决 定对 干部 实行 统 一管 理 。 13 9 8年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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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
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应当适用。
3、问:
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答:
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二)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7、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这里对“较大份额”应当如何把握?
答:
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以及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掌握。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等,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按照此条规定精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领导干部也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8、问: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答: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单位对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
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岗位上的任职经苈,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
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
参加厅(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
工龄、任职年限等其他资格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9、问:
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
答: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也可视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具体情况,安排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
11、问:
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答:
应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12、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试用期为一年。
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其试用期?
答: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