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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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人格权法名词解释

人格权法名词解释
人格权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权利。
它规定了个人的权益、形象、隐私、名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名词解释:
1. 人格权:指个人与他人或社会之间的平等关系中所享有的一种根本权利。
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尊严、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2. 名誉权:个人在社会中拥有良好声誉的权利,包括一定程度上的荣誉、信誉和尊重。
名誉权规定了个人对虚假陈述、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保护。
3. 隐私权:个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人的居住、通信、个人资料、个人形象等方面。
隐私权规定了他人不得非法侵犯个人的隐私,如非法监听、拍摄侵权等行为。
4. 肖像权:个人对他人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利益等目的的控制权。
肖像权规定了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拥有权,并保护个人肖像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
5. 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制度。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删除等方面的要求。
人格权法为个人提供了保护机制,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嘿,你知道吗?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那可太重要啦!就拿名誉权来说吧,假如有人在背后恶意散播关于你的不实谣言,损害了你的名声,这多气人呀!这不就相当于在你的人生道路上扔了一块绊脚石嘛!肖像权也很关键呀,要是有人未经你同意就乱用你的照片,那你心里能爽吗?就好比你的宝贝被别人抢走了一样不开心啊!还有隐私权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和私人空间吧,如果有人肆意侵犯,那简直就是在你的私人领域横冲直撞,太过分了吧!再说说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可是最最基础的呀!要是有人伤害你的身体,威胁到你的生命和健康,那真是不可饶恕,就像有人把你的生活搅得一团糟呀!咱可得好好维护自己的人格权,让自己的生活不受侵犯,舒舒服服、堂堂正正地过,对吧!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是我们每个人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决捍卫!。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而存在的权利,包括了个人的尊严、自由和自决权。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之一,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首先,人格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强制。
它承认了每个人都有权利思考、表达和实践自己的意愿和信仰。
其次,人格权维护了个人的尊严与名誉。
它保护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诽谤或辱骂,确保个人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
此外,人格权还可以适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侵犯个人隐私。
人格权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它促进了个人的自我实现和发展,使个人能够充分展示自身潜能,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
通过保护人格权,社会可以更加多元化、包容和进步,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得以平衡。
总之,人格权作为保护个人尊严和自主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和道德意义。
它确保了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正义和个体的自我实现。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与身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特点、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相关联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体均为公民,具有特定性。
2. 终身性人格权与身份权伴随公民的一生,不受时间限制。
3.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身份权属于公民的固有权利,不得转让。
4.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保护范围1. 人格权保护范围(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身体权:公民享有身体完整权,他人不得侵害。
(3)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4)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5)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侵犯。
(6)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7)荣誉权:公民享有荣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8)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侵犯。
2. 身份权保护范围(1)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他人不得干涉。
(2)监护权:公民享有监护权,他人不得侵害。
(3)继承权:公民享有继承权,他人不得侵害。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责任的承担1. 人格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格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身份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身份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六、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实践1. 民事诉讼公民在遭受人格权与身份权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点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点要说起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个概念,可能很多人都会皱眉头,脑袋里顿时就一片懵。
别急,听我慢慢给你捋捋。
首先这两者其实有点相似,又不完全一样,像是兄弟,又像是不同风格的兄弟。
你看,人格权就像是给我们每个人贴的一个“个性标签”,它保护的就是我们作为个体的独立性和尊严。
比方说,没人可以随便抹黑你、侮辱你,别人不能因为你的性别、年龄、外貌等来对你进行歧视,甚至就是连你面部表情、身体动作都得给你留点尊重的空间。
而身份权呢,更多的是说咱们的社会身份问题。
它是关乎你是谁的问题——你是男是女,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甚至是你是不是名人、是不是某个社群的一员。
简单来说,身份权就像是给你发的“入场券”,证明你在这个社会中有自己的位置、自己的角色。
像你结婚了不结婚了,这也是一种身份,社会看待你的方式也不一样。
你是不是父母,或者是儿女,都是一类身份的体现。
这俩东西,虽然说起来有点儿抽象,但要是我们从生活中去感受的话,也能发现其实很贴心的。
比如说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得客客气气地对待你吧,别对你横眉冷对,甚至眼神不屑,那不就是侵犯了你的人格权?当然了,如果他看见你是某个有钱的商人,笑脸迎人,那也很容易让你觉得别人把你当“有钱人”的身份来看待,搞得你一副特殊待遇的样子。
再来说说两者的不同。
人格权是属于你个人的,跟你个性、尊严、隐私啥的挂钩。
你说了算,不是谁都能左右。
比如,你发个朋友圈,别人随便复制你的照片去做广告,根本没经过你同意,那肯定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这种权利就属于你的,别人不得擅自占用。
而身份权就像是一个“公民标识牌”,它给你贴上了标签,虽然它也关乎尊严,但更多是社会认同的体现,譬如你有合法的结婚证,就能合法地享有“夫妻身份”的一切权利。
身份权本身有点“外部化”,就是它告诉大家你是谁,你有什么样的社会角色。
身份权虽然看起来“外在”,但是它背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是有关系的。
比如,有人歧视你,觉得你是某个低收入群体,或者看不起你是女性,甚至因此给你带来心理上的压迫感,这其实也是人格权的一种侵犯,虽然表现形式是对你身份的歧视。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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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二、人格权的分类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三、人格权的特征
(一)固有性,人身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
(二)法定性,尽管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三)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其一,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其二,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等。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二)地域性
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
三、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四、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三)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四)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