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保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国家6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结合我省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分为Ⅰ类检测站、Ⅱ类检测站和Ⅲ类检测点。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

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三)Ⅲ类检测点。一是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二是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治超办)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超限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审核、认定、报批和验收。

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外执法时以所隶属的机构名义进行。其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标准。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确定超限治理执法岗位:

(一)车辆引导岗;

(二)超限检测岗(复检岗);

(三)行政处罚岗;

(四)强制措施岗;

(五)监督卸载分装岗;

(六)流动监测岗;

(七)出口查验岗。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后勤保障岗位:

(一)内勤;

(二)站内交通疏导岗;

(三)设备维护岗;

(四)各类机械操作(驾驶)岗。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审批设置程序

第十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厅治超办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移址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调整的申报程序为:

(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各市地、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

(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所辖各收费公路管理处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

(三)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对本系统各单位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

(四)省厅治超办对申报的设置调整方案在组织现场勘验、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建设标准与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如需设置超限检测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点,作为收费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三条超限检测站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以及矿山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主要出入路段;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通风良好,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原则上采取港湾式的建设方式,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新建的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点的场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确保超限车辆(主要指超宽)通行且对劝返的货运车辆能够实施右向掉头;

(二)能够设置主检测车道、备用检测车道。主检测车道应当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场地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点。

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建设应当按照“站房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结合车辆超限检测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等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超限检测站,提倡在公路主干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七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1KM、500M和入口处规范设置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在站区雨棚顶部等显著位置标注站名简称。

第十八条超限检测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省厅治超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第五章检测设备与设施

第十九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视频监控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条超限检测站入口处应按规定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工作范围、工作流程、执法依据、超限认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重检测设备合格证、装卸或保管卸载货物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超限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保管、维护管理档案、固定资产档案与管理制度。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四条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三天以内(含三天)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三天以上的须报省厅治超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超限检测站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站长、副站长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超限检测站应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一)《超限检测站检测站岗位职责》;

(二)《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守则》;

(三)《超限检测站检测站票据管理制度》;

(四)《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

(五)《超限检测站奖励惩处制度》;

(六)《超限检测站交接班制度》;

(七)《超限检测站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超限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其它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制定岗位职责:

(一)《超限检测站站长职责》;

(二)《超限检测站副站长职责》;

(三)《超限检测站班长职责》;

(四)《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职责》;

(五)《超限检测站票证员职责》;

(六)其它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站点设置批准文件;

(二)主管单位;

(三)执法依据;

(四)超限认定标准;

(五)处理、处罚程序;

(六)收费标准;

(七)工作职责、廉政措施;

(八)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

(九)服务承诺;

(十)省、市、县三级超限办和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十一)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配备路政执法人员,Ⅰ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30名,Ⅱ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20名。

第七章超限检测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一)几何尺寸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二)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1、两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限定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方,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对于认定地点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或受山区道路通行条件的限制,无法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的,可以就近安排临时卸货场地卸载并有专人看管,卸货场内禁止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必须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五条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未按照要求卸载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二)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可不予卸载,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现行规定处理;

(三)对超限部分的货物卸载后又重新装载并构成超限运输的,可依法重新从重处罚。

(四)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虽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是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于确需行驶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车辆,或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禁止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责令改正”行政命令,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送达书面通知。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超限运输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对于符合法定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未出具或出具其他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强

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强制措施的,应当适用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制定的路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实施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实施强制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由超限检测站值班负责人查验其检测单或处罚决定书、复检单、卸货凭证及相关票据,经确认无误后签发《放行通知单》(一式两联)。

第四十四条出口查验岗执法人员应当在《放行通知单》上签名确认,予以放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超限检测站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或变相办理任何形式的“包月票”。

第四十六条超限检测站要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干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

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八章超限货物装卸与保管

第四十九条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由超限检测站内具有专门从事卸载、分装保管业

务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卸货后,负责卸货保管人员应填写卸货保管凭证,将下列事项告知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人:(一)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人(以下简称“寄存人”)及卸载车号,寄存时间(卸载时间);

(二)装卸保管单位(以下简称“保管人”),免费保管期限(起止时间,一般为五天),保管地点;

(三)卸载货物(以下简称“保管物”)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货物包装;

(四)有偿保管的计费标准,支付保管费的时间(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五)寄存人超过约定的保管期限没有运走保管物,或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六)寄存人应在保管物被留置之日起两个月内运走寄存的保管物,并支付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保管人可以与寄存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第五十条留置保管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扣除保管人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保管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或变卖手续费、

催告通知费、保管费、装车费、运费等相关费用,所余价款归寄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寄存人清偿。保管人应在得到留置保管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三日内通知寄存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领取所余价款。寄存人逾期不领取或无法通知的,应依法上缴财政。

第五十一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卸载、分装、保管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使用国家规定的税务票据。

第九章信息收集与上报

第五十三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市、站四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五十四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超限检测站要对违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货运车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将属于本辖

区管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送同级运管机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送上级部门报省厅治超办。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省厅治超办及其各派驻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超限检测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八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九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智慧货车超限监测站建设方案

仪陇智慧货车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目录 仪陇智慧货车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1) 1前言 (3) 2系统设计概述 (3) 2.1先进性与特点 (4) 2.2系统设计依据 (4) 3系统介绍 (5) 3.1系统工作流程 (5) 3.2道路不停车预检系统 (7) 3.3治超站静态复检系统 (12) 3.4系统防雷设计 (16) 3.5站端系统 (17)

1 前言 近年来,通过治理超限超载综合检查站、治理超限超载监测及信息系统等建设,使道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路网密度越来越高,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检查站,逃避检查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目前缺乏自动化的路面超限超载监测手段,难以及时掌握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线路和冲站情况,为路面移动执法、源头末端责任倒查带来难度。 因此亟需通过合理规划、设计、建设自动化的治理超限超载路面监测信息系统,实现车辆超限超载信息采集与共享,为各级管理部门掌握区域超限超载现状、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提供数据支撑,为建立智能治超体系与长效治超机制奠定基础。 2 系统设计概述 为提高治超站工作效率,实现治超科技化,需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为治超工作带来辅助和提升,我公司为此结合动自身自动化与云数据分析处理以及传感器技术方面的技术优势,结合综合监测站、路面监测站、动态称重预检和静态称重精检实现无缝对接、数据共享。提出“智慧货车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本系统本着先进性选择的原则,动态称重模块采用最先进的石英称重传感器。石英传感器无论在施工工程量、称重精度、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等方面,均占明显领先优势。 系统称重精度达到动态5级标准,数据可直接用于执法的要求,并可为软件计算提供更多基础数据。能有效的识别和处理车辆在检测区域内跨道行驶、拥堵、停留等各种不规则行驶。在通过我公司自有知识产权计重软件处理后,能准确得出车辆轴重、总重、轴型、车型、速度等信息,保障整个系统计重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系统称重模块采用稳定可靠的嵌入式控制系统;在其他设备选择时均优先选用性能成熟可靠的知名品牌,从源头上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且考虑到野外恶劣的运行环境,系统关键设备均采用工业级型号,坚决杜绝商用级设备用于户外环境对本系统造成的不稳定影响,以保证系统整体运行的稳定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案,并预留了相应接口,便于用户根据实际使用需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 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 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 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 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 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 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 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 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 二、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 三、职责 (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 (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

(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 (6)其它更改的依据。 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 (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 (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 ·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 设计变更由总(副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写或配合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签章。 3.设计变更的处理规定: (1)基坑与地基、基础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处理设计变更的设计师、勘察单位处理地质变化的代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应召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2)基础以上至封顶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师代表参加每次的设计变更协调会,处理设计变更事务。 (3)凡多次变更的,必须对每次变更过程进行核定,检查是否每次都进行了实质性的施工,还是仅仅在图纸、变更单上调整。 4.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审定及批准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跟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洽商)核定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交设计单位审定同意签章。

气瓶检验站管理制度

气瓶检测站 管 理 制 度 编制:柳学平日期:2015年10月01日审核:陈化珍日期:2015年10月01日批准:杨宏进日期:2015年10月01日 黄石金山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目录 1、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3-4 2、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知足 (5) 3、危险源管理制度 (6) 4、应急演练制度 (7) 5、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8) 6、检验报告填写、审批制度 (9) 7、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制度 (10) 8、计量器具周期检验制度 (11) 9、库房管理制度……………………………………………12-13 10、气瓶收发制度 (14) 11、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5) 12、气瓶保费管理制度 (16) 1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7) 14、外购件验收保管制度 (18) 15、检验检测有关人员聘用调出制度………………………19-20 16、对分包住控制制度 (21) 17、特种设备许可执行制度…………………………………22-24 18、检测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24) 19、接受监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5)

管理制度目录 01 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 1、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必须符合GB l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验站必须配备下列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检验标准的工作人员: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气瓶检验员。 3、有成套能满足气瓶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 4、待检瓶中的可燃气体排放场地应设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可燃气体或液体,必须回收或排至室外高空高出屋顶2米以上;进行本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避免火源或产生火源的条件;排放氧气等助然气体或强氧化剂时,阀门、场地不得沾有油脂。排放场地内的氧气含量不超过23%: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应排放至室外。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和防火。 5、排放气体时,阀门开启要缓慢,且开启度不宜过大,以防气流反作用力推倒气瓶伤人。同时,操作时应立于阀口侧面。排放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严禁在同一场所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相抵触的气体例如氧气和乙炔。 6、不准带压拆装承压器件管道和瓶阀。试压过程排除泄漏应在卸压后进行。 7、对提前送检的气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再行检验。 8、对无余压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对开启瓶阀而无气体排出的气瓶,应想到有可能是瓶阀故障。处理方法如下: 8.1 用洗耳球排空球内空气后吸足氮气,插入瓶阀内向内压入氮气。若无阻力,说明瓶阀通畅开启,瓶内无余压。 8.2 洗耳球向瓶阀内压气时手感阻力,则说明瓶阀开启故障。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1)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

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

交通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设计指南

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 (试点工程版)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2) 1.1编制目的 (2) 1.2适用范围 (2) 1.3一般规定 (2) 1.4分类 (3) 1.5建设规模 (3) 1.6检测站选址 (5) 2总体设计 (6) 2.1检测站的工作流程 (6) 2.2检测站的组成 (6) 2.3安全设施 (7) 2.4连接道路 (7) 3超限检测系统 (8) 3.1预检系统 (8) 3.2精检系统 (9) 4交通工程设计 (9) 4.1安全设施 (9) 4.2视频监视 (11) 4.3通信系统 (11) 4.4照明设施 (11) 4.5防雷接地系统 (12) 5连接道路设计 (12) 5.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连接道路设计 (12) 5.2其他等级公路的连接道路设计 (17) 6房建设施 (20) 6.1建筑功能构成 (20) 6.2总图设计 (21) 6.3建筑设施 (21) 6.4建筑设计 (21) 6.5给排水设施 (22) 6.6供配电设施 (22) 附图 (23) 附录一:超限超载检测站各种用房建筑面积 (39) 附录二:超限检测站布设示意图 (40)

统筹规范地建设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是未来一段时期治超工作的基础任务。作为《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旨在对全国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规模、选址、连接道路设计、检测设备配备、交通工程及房屋建筑设计等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以规范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为了配合全国治超办领导组织的治超检测站点试点工程建设,在初步成果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编写了这部试点工程版指南,供试点工程建设或改造设计过程中参照执行。由于水平有限,加之前无经验可借鉴,难免有不完善甚至不妥之处,冀望通过试点工程实践广泛吸纳智慧和经验,便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指导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设的全面铺开奠定规范化基础。 各有关单位在试点参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不同意见及建议,请及时联系编写单位: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3号邮编:710075 电话:029-********,联系人:张社升、杨晓东 Email:xdyangits@https://www.360docs.net/doc/9718104476.html,或sheji@https://www.360docs.net/doc/9718104476.html,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邮编:100029 电话:010-********,联系人:谭小平、王燕弓 Email:tanxp@https://www.360docs.net/doc/9718104476.html,或tanxiaoping@https://www.360docs.net/doc/9718104476.html,

【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交警队管理检测站的相关制度2

交警队管理检测站的相关制度2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 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经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 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上部)

某线某某某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根据省政府治超办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参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 某某某超限检测站位于某某某线K666+666 处公路南侧。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是新建项目,为Ⅱ类治超检测站,总面积****平方米,折合****亩,规划建设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形式为永久性购置,购置资金****万元。 建设主要项目包括检测引线、房建设施、场地硬化、检测系统、监控管理系统、信息化软件系统和安全设施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为: 1、场地清理 共清理办公区场地和卸载区场地****平方米,包括挖除土方****立方。 2、检测引线建设

过磅检测引线长***米,宽****米,面积****平方米。路面结构为:****厘米砂砾,****厘米水稳基层,****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3、检测系统设置 为安装预检磅、固定磅、复检磅等三个检测磅,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底槽。 4、预检系统 5、复检系统 6、监控设施及信息化建设。 7、深水井建设 8、排水工程 设计安装独立的排水系统,安装长***米,直径为****厘米的混凝土预制管。 9、卸载场地硬化(全部硬化) 10、办公区场地硬化 11、变压器及照明设施 12、警卫室新建 13、治超岗亭新建 14、不停车预检系统 15、围墙建设及粉刷 16、电动伸缩门两套。 17、院内外绿化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2篇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参考)

2篇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参考) 2篇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参考)篇一根据省政府治超办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参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xxx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 (试点工程版 )》、《 xxx 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 )建设地点某某某超限检测站位于某某某线 K666+666 处公路南侧。 (二 )项目内容本项目是新建项目,为Ⅱ类治超检测站,总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规划建设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形式为永久性购置,购置资金 ****万元。 建设主要项目包括检测引线、房建设施、场地硬化、检测系统、监控管理系统、信息化软件系统和安全设施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为: 1、场地清理共清理办公区场地和卸载区场地 ****平方米,包括挖除土方 ****立方。 2、检测引线建设过磅检测引线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路面结构为:

****厘米砂砾, ****厘米水稳基层, ****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3、检测系统设置为安装预检磅、固定磅、复检磅等三个检测磅,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底槽。 4、预检系统 5、复检系统 6、监控设施及信息化建设。 7、深水井建设 8、排水工程设计安装独立的排水系统,安装长 ***米,直径为 ****厘米的混凝土预制管。 9、卸载场地硬化 (全部硬化 ) 10、办公区场地硬化11、变压器及照明设施 12、警卫室新建 13、治超岗亭新建14、不停车预检系统 15、围墙建设及粉刷 16、电动伸缩门两套。 17、院内外绿化栽植雪松、玉兰、龙爪槐、黄杨、紫叶小檗等。 18、标志标牌 19、标线 20、安全配套设施 21、站名设计及安装 22、办公设施 23、设计费建成后的站点功能齐全、外观颜色醒目、标志标牌统一、交通组织优化,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的Ⅱ类治超检测站。 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

普通公路治超检测站策划建议书

普通公路治超检测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概述 1.1项目背景和编制依据: 1.1.1项目背景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事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事关构建和谐社会。——2004年11月19日,温家宝总理在交通部上报的《2004年全国治超工作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 国家八部委从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了车辆“双超”治理工作(2005年三月份又专门印发了“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田成平书记、张宝顺省长、梁滨副省长等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给予及时有力的指导。 山西是煤焦大省,全国的能源基地,据统计,去年全国产原煤19亿吨,而山西就达5亿多吨, 55%的外运靠公路运输,再加上陕西神府、内蒙东胜两大煤田公路东运,主要途径山西。山西坑口电站多,煤碳需求量大,因此,公路运输压力非常大,由超限超载造成对道路、桥梁破(损)坏每年损失达10亿多元,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增多,车流量大造成的堵车现象经常发生,运输车辆抛洒造成公路沿线污染严重,环保治理难度增大,同时,

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了不平等的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因此,根据交通部安排,我省从2000年就开始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先是交通一家治,后是交警治,2003年华东五省(市)联合治,效果都不是很好,从去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八部委联合行文,在全国集中开展治超行动。我省的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治超工作者的奋力拼搏,治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果表明,治超工作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既是现实的,也是长远的。这项工作不仅为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运输、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提供了保证,而且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了必要条件,更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所以,治超工作绝不仅仅是解决车辆装载、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问题,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推进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检验政府部门公信力和提高行政能力的体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安排,从2005年开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规划和设置工作,加快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超限检测人员管理通知 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 (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 (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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