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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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荆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1日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南至长江,北至海子湖)和纪南文旅区纪南镇集镇、荆州高新区太湖街道城市建成区(含国际联投城所在区域)。

本办法所称流浪犬是指没有主人饲养的犬只,包括养犬人刻意遗弃、自行走失或长期在野外生存的犬只。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市、区(含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养犬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相关执法主体依法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组织捕捉、转运流浪犬。

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对犬类狂犬病等实行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等进行监管,监管兽用犬类疫苗,查处非法兽用狂犬病疫苗和非法定单位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行为;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留检、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3日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荆州市火车站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广场公共设施完好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广场及周边道路实施管理、人员进入广场、单位和个人在广场设置商业网点、在广场停车场及周边道路停车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荆州市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负责广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广场及周边道路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服从综管办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进出广场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与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在广场燃放烟花炮竹,严禁搞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在广场排队购票、接送旅客、临时逗留等人员,应当服从综管办与火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好广场卫生环境。

第六条广场上人员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踩踏公共座椅、损坏花坛花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广场及周边道路上摆摊设点经营。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网点等,其经营业主应保持商亭外观的整洁、完好、美观,商亭上的标志牌匾、广告设施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其经营业主应按综管办工作人员的要求及时维修或更换。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荆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规[2011]3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征收的基本原则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活动应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体制(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二级征收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城市重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荆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荆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荆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0日荆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政务服务减审批、降低涉企收费、打通数据堵点等工作开展集中攻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思想破冰为引领,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群众满意为第一目标。

对标对表国际国内一流水平,深入开展“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通堵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减、降、通”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打造一流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针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对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0%审查。

1.部署清理专项行动,收集梳理清理意见。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4月23日前)2.对收集梳理的清理意见开展审查,形成清理结果。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82号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82号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落实能力建设年工作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采取整合政府部门现有公共服务电话资源的方式,高标准、分阶段建设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电话资源,构建便民利民的市民诉求平台,架设政府与市民交流互动的桥梁,更好地推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及方式12345市长热线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整合现有的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热线,使12345市长热线服务范围覆盖到政府公共服务的全部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全天候、高效率的服务,做到市民只记一个电话号码,只打一次电话,便能得到政府答复和服务;市民来电在15秒内接通率达到80%以上,达到国内外通行的、市民比较满意的标准;通过市政府政务专网实现政府公开电话系统与市政府应急电话系统、社会便民服务热线系统的互联互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荆政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备注:根据2019年1月10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进行修正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荆政办函〔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更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荆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蒋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向斌、孙玉秋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陈斌担任副组长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有: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启明、陶润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李明军,市发改委主任万玲玲,市住建局局长杨冰,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李启斌,市司法局局长刘汉平,市政府办副主任徐德艳,市发改委副主任李俊平,市经信局党组成员黄传清,市教育局副局长施小峰,市科技局工会主任吴海洋,市公安局副局长文良杰,市司法局副局长方红,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玉梅,市财政局副局长彭继复,市人社局副局长朱林、万鹏、总会计师戴振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孔卫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联合,市住建局副局长蔡华,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罗学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易怀铭,市商务局副局长张立波,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肖水华,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姜桂峰,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洋,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周辉,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乔茂军,市税务局副局长杨功慧,荆州海关副关长齐放,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邵光清,荆州银保监分局副调研员芦文祥,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杨斌,市气象局副局长夏智宏,市人防办副调研员金江,市民宗委副主任魏光武,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熊燃,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健,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副主任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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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2.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4.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荆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

荆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
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行政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行政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
规定。
第四条临时机构、归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和行政机
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法
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
定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得与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
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逻辑应当严密,用语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
正确、规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以条文形
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内容较少的,可以
“条”成文,条以下可分设款、项、目;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必要时,章以下还
可分节。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
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条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某些方面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才能完
善的,文件名称上应冠以“暂行”,“暂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除
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计划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本市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
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人,应当在建议中明确规范性文
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等,并以书面形式报送
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机关工作部署和安排以及第
十三条规定的建议人提出的建议,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行
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和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载
明文件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机关和上报时间等内容。行政
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政府法制
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机关报
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议人提出的建议进行汇总研究,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应由
起草部门或组织提出书面报告,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
府法制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年度计划因
故不能完成的,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或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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