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政务服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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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政务服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政务服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打造优质、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环境,市政府办公厅紧密围绕办文、办会、办事职能,遵循继承、完善、创新的原则,对原有政务工作规则进行了优化、简化、再造,形成了规范、清晰、实用的政务服务规程。
为做好该规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综合办事机构、全市政务运转的枢纽,其服务效能直接关系全市发展大局、关系政府执行力、关系党和政府形象。
打造并实施聚集正能量、提供加速度的政务服务规程,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需要,是加快推进重点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市上下提速提效,有利于促进各方形成合力,有利于促进政府办公系统履职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全市发展大局审视把握实施政务服务规程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规范政务服务行为,积极主动提速提效,确保规程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政务服务规程改革内容(一)规范公文处理。
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一口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正式报送的公文,规范收文办理各项环节,杜绝公文越级报领导签批。
同时,强化政务处室转办、催办、督办领导批件职能,减少环节,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二)改革会签机制。
将公文会签由主办部门负责,改革为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组织协调会签,明确时限要求,相关政务处室具体负责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2010年4月20日)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等。
内设机构:设办公室(挂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牌子)、组织处(挂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牌子)、宣传法规处(挂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处牌子)、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学前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与师范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技术装备与学校安全处14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人员编制:行政编制75名。
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兼任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局长4名,主任督学2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5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可配工勤人员5名。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等。
内设机构:设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政策法规处(挂民政稽查大队牌子)、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优抚处、双拥工作处、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12个职能处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副局级)。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均为处级。
人员编制:行政编制79名。
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局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级,由市民政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bbc0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e6.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业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名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和“细则”(实施细则)。
规章不得使用“条例”。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五)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
第四条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规章的;(二)法律、法规虽未授权,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四)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章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的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制定规章工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一定年度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应在上一年第4季度内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0年8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称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制定发布施行的,称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总称地方法规。
第三条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规则、通告、布告如实施细则。
其中:“条例”仅限于地方性法规使用。
第四条制定地方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依照下列程序编制指导性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一)提出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总体要求;(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三)进行综合协调,统盘研究,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四)按照立法权限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立法规划和计划。
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列或撤销立法项目的,应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济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五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调整全市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全市能源交通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能源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全市能源交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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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第十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初审,对送审稿电子版作出批注,注明主要条款的制定依据和背景,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会签情况的说明);
(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主要内容说明;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第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送审函一份;
(二)送审稿一份,附批注电子版;
(三)起草说明一份;
(四)合法性初审报告一份;
(五)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
(六)公开征求意见网页截图一份;
(七)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八)会签有关部门的,提交会签单复印件一份;
(九)制定依据目录。
内容涉及公平竞争的,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并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送审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九)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后有下列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补正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一)应当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的;
(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问题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较为充分
的。
第十七条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保障市法制办的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制定机关自收到市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重新送审。
确有特殊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法制办。
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2日内将电子版报市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在政府网站公布应配发政策解读),并在10日内将正式文本2份报市法制办备案,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进行网上报备。
制定机关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以三号黑体标注登记号。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以及失效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拟继续有效或者因管理部门名称变化或者职责调整等,拟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市法制办提出延期或者修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送审函一份;
(二)送审稿一份,附批注电子版;
(三)评估报告一份;
(四)合法性初审报告一份;
(五)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
(六)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七)会签有关部门的,提交会签单复印件一份;
(八)制定依据目录。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实质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四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意见。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后,制定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不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定制发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收到市法制办的告知函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