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国税发[2005]179
![国税发[2005]179](https://img.taocdn.com/s3/m/1eaa0f0a7cd184254b3535c4.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1-01 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税核…‟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接待【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4号【发文日期】2014-01-07【实施时间】2014-0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测试题300题附答案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测试题300题附答案(填空题60个、单选60个、多选70个、判断70个、简答12个、综合题3个)一、填空题1、请示只能主送一个单位,如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应采取( )标列于抄送栏内。
(抄送形式)2、公文会签分为内部会签和()。
(外部会签)3、对内部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3)4、公文格式是规定公文各个组成部分()和标准的一种形式,是公文规范体系的具体体现。
(标识规则)5、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
(情况通报)6、标注密级的具体写法为()。
(密级★保密期限)7、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组成。
(序号)8、公文的紧急程序应标注在公文首页的()。
(右上角)9、一般情况下,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年。
(10)10、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标注。
(括号)11、公文的印刷版记中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当注明()。
(主办单位)12、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组成。
(文种)13、会议纪要由()签发。
(会议主持人)14、收到平级机关发送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文秘人员)15、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以()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编号、装订、装盒。
(件)16、档案的短期保管期限是指()年以下。
(15)17、税务机关干部、职工名册的保管期限为()。
(永久)18、承办人员对电子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在收文处理签的()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
(注办)19、公文处理系统中,用户权限分为局领导、部门领导、文秘人员、()四级管理。
(一般干部)20、在直行文稿中,单引号的表示形式为()。
(「」)21、校对中,增补的校对符号形态为()。
()22、校对中,另一起一段的校对符号形态为()。
()23、X X市国税局:()局X X年X X月X X日《关于X X X X的请示》(X X发〔2005〕X X号)(),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如下:(你、收悉、现批复)24、《X X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市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078286b52acfc788ebc943.png)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16•【字号】苏政办发[1989]82号•【施行日期】1989.10.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6日苏政办发〔1989〕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等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处理公文,加快运转,提高整体效益。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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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2.07
•【字号】苏国税发[2012]183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1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公文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完善制度、理顺职责、优化流程,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全省国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几个具体问题
(一)省局发文字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
1.苏国税党组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重要
发文。
2.苏国税党组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一般事务性发文。
3.苏国税党纪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重要发文。
4.苏国税党纪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一般事务性发文。
5.苏国税机关党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重要发文。
6.苏国税机关党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一般事务性发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
1.苏国税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2.苏国税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3.苏国税任〔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
职务。
4.苏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代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向各级国税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
5.苏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代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等。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省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省局机关内设处室发布“便函”,一律使用规范的模版。
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署内设机构名称,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
具体字号规范如下:
办公室(苏国税办便函[公元年份]×号)、法规处(苏国税法便函[公元年份]×号)、货物和劳务税处(苏国税货便函[公元年份]×号)、所得税处(苏国税所便函[公元年份]×号)、收入规划核算处(苏国税收便函[公元年份]×号)、征管科技处(苏国税征科便函[公元年份]×号)、纳税服务处(苏国税纳便函[公元年份]×号)、财务处(苏国税财便函[公元年份]×号)、督察内审处(苏国税督审便函[公元年份]×号)、人事处(苏国税人便函[公元年份]×号)、巡视办(苏国税巡便函[公元年份]×号)、教育处(苏国税教便函[公元年份]×号)、监察室(苏国税监便函[公元年份]×号)、大企业国际处(苏国税企际便函[公元年份]×号)、机关党办(苏国税党便函[公元年份]×号)、稽查局(苏国税稽便函[公元年份]×号)、离退处(苏国税离便函[公元年份]×号)、信息中心(苏国税信便函[公元年份]×号)、服务中心(苏国税
服便函[公元年份]×号)、科研所(苏国税科便函[公元年份]×号)、注税中心(苏注税便函[公元年份]×号)。
(三)省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三、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总局、省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
四、《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34号)自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