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前点拨: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第六章 选举制度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 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 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 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 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 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 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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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 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 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 果平等。 •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 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 上的规定。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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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 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 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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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在一定意义上,选举程序甚至 是落实选举原则的关键。(程序正 义与实体正义) • 根据我国选举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 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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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的组织 •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 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 •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 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 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 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 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 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 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才能当选。
资料

第四章人大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客观完整地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二、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政府和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选举条件,保障他们进行公正的选举活动。
三、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民对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参与,增强了民主的实质性。
四、间接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在某些特定的选举中,如选举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层层代表制的特点,又保证了选举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五、多党合作原则:多党合作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治制度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实现党派间的民主竞争和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制度的多元性和相互补充性。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平等竞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多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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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政权组织形式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与宪政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规范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法律敎育网(四)秘密投票的原则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宪法考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学期宪法考试简答题: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有无统一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依据:有无特定制定、修改机关和严格程序)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特点是稳定欠灵活。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其特点与前者相反。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依据:制定机关的不同)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其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其奉行的是人民主权原则。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宪法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三、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1)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3.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遵循的原则:(1)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也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2)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应遵循八大原则,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权利决定公共权力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公共权力运行效率最高原则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选举制度要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参选资格和选举权利,不得以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2. 普遍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活动的普遍性,即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选举过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歧视或限制。
3. 直接原则:选举制度要尽可能保证公民对候选人的直接选择权,通过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愿。
4. 间接原则:对于某些级别较高的选举,由代表民意的机构或人员间接选举,以保证选举结果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5. 多党合作原则:选举制度鼓励各个政党或团体之间进行合作,组成广泛的代表性联盟,以实现政治多样性和广泛民主参与。
6. 法治原则:选举制度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选举过程要依法进行,选举结果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选举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
7. 透明原则:选举制度要保持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确保选民能够清楚了解候选人的政见、承诺和经历,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8.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依法对选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选举中的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三.选举大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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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前点拨: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本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而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所以我国能够而且必须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首先表现在: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我国选举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此外,为了实现普遍性的选举,选举法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和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他们只占我国人口的极少数,在1981年的县级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O.03%(1953年统计的数字是1.52%)。
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从此,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人,在成年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983年更加减少了。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有力证明。
这样做,不仅扩大了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加强了我国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而且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和违法失足者,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增添有用的力量。
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答:回顾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的一些环节和方面还不够健全,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从而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
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
但是,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公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推进选举的民主化进程已势在必行。
那么,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认为:“其一,根据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点,我们现在也完全可以在发达的城市扩大直接选举;其二,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的话,而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则完全是可以办到的。
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扩大直接选举到省市一级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不是实践问题,而且观念的问题。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实现理论和认识上的突破。
”。
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
即在选举中,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志;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规定一定的比例,适当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数;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坚持实行差额选举。
通过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既能保证选民或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又能使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有利于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公仆观念。
3.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即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让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便对最佳素质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
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即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方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
6.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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