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农委[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2]104号)各区县农委: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2年4月9日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提出申请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作出改制决议,拟定改制工作计划,向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建立班子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
改制的乡镇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
第五条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等。
改制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嘉府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府办发〔2009〕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农资办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监督管理目标与范围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嘉府〔1998〕4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监管目标、管理范围和监管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构建“产权清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职责明确、核算正确、记载全面、资产增值”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局面,是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范围,涵盖归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所形成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及投资、投放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沪农委[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142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5月6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社项目是指提高合作社服务成员能力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财政资金优先扶持合作社联社、市合作社示范社。
第二章扶持条件、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扶持条件1. 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合作社有盈余,且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按交易量(额)分配给实有成员;2. 合作社实有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服务、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成员数1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3. 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合作社联社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4.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5. 合作社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沪农委〔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按时上报有关工作推进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上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但是,涉农资金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
根据《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6〕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具体如下:一、主要任务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的、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推进实施的强农惠农重大政策以及重大改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的中央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农机购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推进情况;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种养业良种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渔政建设等专项资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资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农委[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2]396号)各区县农委:近年来,本市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效推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总体来看,本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较为规范、有序和健康,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
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流转委托手续,农户委托村集中流转土地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面积、价格、用途及期限等。
已委托流转但未签订委托书的,要补办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完善;对流转期限超过农户委托年限的,要及时变更或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区县、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依法对流转合同进行备案,建立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流转期限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要及时补签;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补充完善;对流转期限较长、价格偏低的流转合同,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在3-5年内,将价格调整到当地流转均价水平。
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由流转双方自行商定,粮食作物一般为1-3年,蔬菜和花卉一般为3-5年,果树和水产养殖一般为5-10年,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完善流转定价机制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管理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和分析,了解掌握各种流转方式的价格差异和变化情况,处理好土地流转市场中政府保护价、流转均价和浮动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实际、相互协调的流转价格体系。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每年秋收前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如下:一、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一)建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各相关区成立由区领导牵头,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区级联席会议,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区级统筹农村资源要素路径。
搭建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配置全区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提高统筹能级。
在区级联席会议指导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设立基金进行运作,或由公司、基金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一)释放存量集体资金。
分类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集体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等,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集体资金进行归集,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前提下,由区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
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运用金融信贷等政策,发挥集体资金效用,投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等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本市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沪农委办[2009]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09.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办【2009】13号)各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制定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市农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3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09〕108号)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是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明晰资产所有权,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本市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一)工作对象。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对象为本市农村村、队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小区等。
近郊和具备条件的中远郊地区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展镇级清产核资工作。
(二)工作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上述工作对象及所属的实业公司或集体企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三、工作内容(一)清查核实资产。
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02.23•【字号】沪农委[98]第22号•【施行日期】199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农委(98)第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一、立法依据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二、界定涵义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三、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和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生产队为单位的社区性经济联合组织,即乡(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
第五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创办、合作联营、控股参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由原农村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设立的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由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代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部门或单位,适用本办法。
四、界定原则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2、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的原则;3、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4、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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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
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0]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3号——评估清理201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农委[2010]17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加强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三资”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与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相结合,要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相结合,要与夯实农村基层基础相结合,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左右努力,基本形成全面、系统、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指导、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清查制度,以及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各项制度。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重点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实行招投标。
二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