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章旨在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规章依据《供销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规章适合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机构2.1 资产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由供销合作社的财务部门承担。
2.2 资产管理人员供销合作社应礼聘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社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资产管理流程3.1 资产登记供销合作社应对所有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地点、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
3.2 资产验收供销合作社在购置或者接收新资产时,应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或者协议一致。
3.3 资产存放供销合作社应将社有资产妥善存放,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不同类型的资产应分别存放,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3.4 资产使用供销合作社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3.5 资产维护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
3.6 资产报废供销合作社应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包括注销登记、安全销毁或者转让处理等。
报废资产应进行清点和记录。
四、资产管理制度4.1 资产盘点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盘点结果应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部门。
4.2 资产调拨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调拨制度,明确资产调拨的程序和要求。
资产调拨应经过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3 资产维修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维修制度,明确资产维修的流程和责任。
维修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
4.4 资产报废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报废制度,明确资产报废的条件和程序。
报废资产应经过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制定本规章。
1.2 适合范围:本规章适合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责任2.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2.2 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2.3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清查台账,并定期更新。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3.1 采购程序:供销合作社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资产采购,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验收标准: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品质、数量、规格等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3.3 验收记录:供销合作社应对每一笔资产采购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4.1 资产使用: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用途和需要,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4.2 资产维护:供销合作社应制定资产维护计划,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4.3 资产保险:供销合作社应对重要的社有资产进行保险,确保在乎外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资产处置与报废5.1 处置程序: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资产处置制度进行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
5.2 处置记录:供销合作社应对每一笔资产处置进行记录,包括处置日期、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信息。
5.3 资产报废: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资产监督与审计6.1 监督机构: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2 审计程序: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审计,以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3 审计报告:供销合作社应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并编制审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社有资产,提高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规章适合于所有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造物、设备、机械、车辆、库存物资等。
三、资产登记与归档1.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2. 资产登记表应定期更新,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采购与报废1. 供销合作社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资产采购,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资产报废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报废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资产使用与维护1. 供销合作社应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的权限和责任。
2. 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产,并保持资产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资产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和性能。
六、资产保险与保护1. 供销合作社应对重要社有资产进行保险,确保资产在乎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中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2. 供销合作社应加强资产保护,建立安全防范制度,防止资产被盗或者损坏。
七、资产评估与监督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了解资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
2. 监督部门应对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八、资产处置与转让1. 供销合作社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租赁等方式。
2. 资产处置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资产的流转合规和合理利用。
九、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供销合作社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措施。
2. 对严重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供销合作社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的范围1. 社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车辆、仓库、库存物资等。
2. 资产管理的范围覆盖供销合作社所有分支机构和部门。
三、资产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
2. 安全保密原则: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安全和保密,防止资产遭受损失或泄露。
3. 高效利用原则:资产应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 规范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1. 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统计、评估、调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资产登记和统计1. 新购置的资产应及时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购置价格等信息。
2. 资产调拨或报废时,应及时更新资产登记信息。
3. 资产统计应定期进行,生成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的全面统计和核对。
六、资产评估1. 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准确的价值。
2. 资产评估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调拨1. 资产调拨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调拨单据。
2. 资产调拨时,应注意资产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资产在调拨过程中不受损失或损坏。
八、资产维修和保养1.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维修和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 资产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记录维修和保养的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
九、资产报废1. 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资产报废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单据。
3. 资产报废后,应做好相应的注销和清理工作,确保资产不再被使用。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由供销合作社选派专职人员组成,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技能。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供销合作社应对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等。
2.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3. 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资产采购与验收1. 供销合作社应按照采购程序和规定,进行资产采购。
2. 资产采购应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和预算。
3. 采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供应商选择、报价比较和合同签订。
4. 资产采购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
五、资产使用与维护1. 供销合作社应对社有资产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 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使用资产,不得滥用或者私自处置资产。
3. 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六、资产处置与报废1. 供销合作社应对再也不需要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
2. 资产处置应编制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程序。
3.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捐赠、报废等,应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4. 资产报废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污染环境。
七、资产盘点与清查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
2. 盘点工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盘点结果应编制盘点报告,明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盘点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八、资产保险与风险防控1. 供销合作社应对社有资产进行保险投保,确保资产在乎外损失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 资产管理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资产的评估、采购、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采购(1)资产采购应按照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制定采购计划并报批。
(2)采购程序应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环节,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3)采购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支付。
2. 资产使用(1)资产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资产的用途。
(2)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资产,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或私自转让资产。
(3)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3. 资产维护(1)资产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等工作。
(2)设备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护人员,确保维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资产处置(1)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评估、报废、变卖等环节。
(2)资产处置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使用。
四、资产管理责任1. 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层应加强对资产管理的重视和监督,确保资产管理规章的执行。
2. 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章,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3. 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资产,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资产。
4. 资产评估、采购、维护和处置等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违反规章的处理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章的行为,供销合作社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供销合作社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而制定的。
本规章适合于所有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 资产管理机构由合作社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 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决策资产投资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三、资产管理计划1. 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
2. 资产管理计划应经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示。
四、资产收益分配1. 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资产收益进行分配。
2. 资产收益分配应公平、公正,按照合作社的经营业绩、成员贡献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3.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应经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示。
五、资产投资1. 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合理的资产投资。
2. 资产投资应遵循合作社的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
3. 资产投资应经资产管理机构讨论决策,并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
六、资产处置1. 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发现有问题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2.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作社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公正。
3. 资产处置应经资产管理机构讨论决策,并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
七、资产监督1. 合作社成员有权对社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资产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应合作社成员的监督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管理工作。
3. 合作社理事会有权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八、附则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合作社成员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 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人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知识,负责资产的登记、评估、分类、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工作。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并及时更新。
2.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信息。
3. 资产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产分类和管理。
四、资产分类与使用1.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社有资产进行分类,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资产使用应符合供销合作社的经营需要,并按照像应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操作。
3. 资产使用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五、资产维护与保养1.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资产维护与保养应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更换等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3. 资产维护与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及时进行归档。
六、资产处置1. 资产处置应按照像应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评估、审批、公告、拍卖或者商议等环节。
2. 资产处置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供销合作社的利益最大化。
3. 资产处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交接和合法转让。
七、资产盘点与报告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资产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盘点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 资产盘点报告应包括资产清单、数量、价值、盘点情况等内容,并进行签字确认。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章的行为,供销合作社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纠正、警告、罚款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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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二)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求定期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四)恪尽职守,勤勉务实,忠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授权其他机构进行社有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社有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社有资产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转让方案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
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
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全资及控股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
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
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供销合作社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企业改革,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造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定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全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并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支出,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基层社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当地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
第二十四条县级联合社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经济合理、有利于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的原则,对一些规模较小或未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基层社进行整合,组建中心社。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二十八条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社有资产收益第二十九条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分配方案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三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