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论文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论文一、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历史渊源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及其成就从历史上看,法典化起源于法国19世纪初期,其目的一是统一国家法律制度,二是简化法律使其便于适用,三是通过法典化对原有法律进行改革。
其中,统一法律的实施也许是其中最重要的目的。
以民法而论,在大革命以前,法国各大小邦国中存在着三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典。
不仅如此,这个国家还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一个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制定法,即书面的法;另一个则是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即口头的法。
前者主要适用于北方,后者主要适用于南方。
更为糟糕的是,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同时受到三种法律的影响,并以三种法律作为补充:一是封建法,二是教会法,三是国王法令。
所有这些法律都为了适应当地的情况而作出调整。
可以说,法律的分散与凌乱在这里达到了极致。
在这种情况下,1791年通过的法国宪法确定了统一法国法律的方向,在拿破仑的支持下,法典化在1804年以《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得以完成。
[1]法国法典化的尝试获得了极大成功,其成功迅速激发了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并且在1897年以《德国民法典》的通过而达到高潮。
尽管欧洲大陆在法国的带领下实践了法典化运动并分享着这一运动给法律现代化所带来的成果,但是,其在证据规则方面却毫无建树。
相反,原先存在的有关证据之证明力的规则,也随着法典化对法律制度的变革而被一扫而空——法定证据制度被当作封建余孽,取而代之的是法官绝对的自由心证。
[2]证据规则的成文化:英国人的努力诚如达维所言,欧洲大陆编纂法典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出于结束不稳定的局势和法律的极端分裂的需要;这种愿望在英国却不存在,因为英国早已通过王室法院建立了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另一方面,英国的许多法律汇编也使它们看上去似乎可以构成法典的等同物{1}。
因此,英国并没有像欧洲大陆那样掀起轰轰烈烈的法典化运动。
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不存在法典化的努力。
只不过令人惊讶的是,普通法法典化的第一步居然是证据规则的法典化;令人奇怪的是,这一过程发生的地点不是在英国,而是在印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对管辖修订的评析与研究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价值和构成要件 方面。国内学者赵蕾在《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研究》一书中,从法理学角度对专属 管辖制度的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专属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外学者如Smith和Jones在《比较民事诉讼法》一书中,对各国专属管辖制 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各国在专属管辖权的确定和案件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然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对制度实施 现状和案例分析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参考内容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呈 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其 中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诉 讼地域管辖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引起我们的和反思。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法 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制度是指按照地理位置不同,将 案件分属不同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 特殊地域管辖两种。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可 以由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的法院管辖。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我们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由受诉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二是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原受理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三是对于涉 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有管辖权的法 院起诉。
四、结论
3、法院调解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强调在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管辖协议 的选择,并允许调解协议的内容包含管辖条款。这有利于推动调解工作与诉讼程 序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而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哪个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和解读。
二、管辖权的定义管辖权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力范围,也就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对某起案件进行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管辖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可以分为绝对管辖和相对管辖两种情况。
1. 绝对管辖绝对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具有独占的审理权。
比如,人民法院对外国人、无住所地被告、涉外案件等具有绝对管辖权。
这些情况下,法院拥有对案件的审理权,无法被其他法院剥夺。
2. 相对管辖相对管辖是指法院对一般案件具有审理权,但其他法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审理权。
相对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两种情况。
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易程序原则根据简易程序原则,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案件,法院应该采取尽快解决的方式,避免过度耗费资源和时间。
简易程序原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迅速进行。
2. 原则上就近原则原则上就近原则要求案件应在离双方当事人住所或地点较近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各种不便,提高司法效率和便利性。
3. 一审管辖权原则一审管辖权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从初审开始得到妥善处理,并减少司法程序中的瑕疵。
五、常见管辖权问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管辖权问题:1. 接连案件的管辖问题当多个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时,法院需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对这些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的权力。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案件之间的具体关系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选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需要判断异议的合理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 加入第三人的管辖问题当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加入第三人时,法院需要判断该第三人是否适合加入,并决定是否具有对其进行管辖的权力。
《民事诉讼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近年来,规避管辖的现象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的有效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规避管辖的现状及危害规避管辖,即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避免案件在特定法院或地区进行审理的行为。
当前,规避管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以及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
三、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原因分析规避管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地点产生疑虑;三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通过规避管辖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四是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误导而采取不当的诉讼策略。
四、遏制规避管辖的对策建议针对规避管辖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填补法律漏洞,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和标准,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2. 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法院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解决管辖权争议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3.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素质,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规避管辖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
5. 强化惩戒措施。
对于规避管辖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五、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为了有效遏制规避管辖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蒙庆摘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
由于管辖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法官业务水平的限制,以及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难免会出现法院受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之情形。
因此,为了对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保障管辖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必要设置救济性程序,管辖权异议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即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础。
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抽象,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尚有争议,而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试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理论、程序问题及对滥用该项权利行为的规制等若干问题进行浅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管辖权异议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何谓管辖权异议对此,学术界仍有一些争议。
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1];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2];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3]。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上。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权制度研究

论述, 提供 建议 , 献计 献策 , 以供参考。 关键词 : 涉外民事诉讼 ; 管辖权 ; 集中管辖 中图分 类号 : 1 .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0)6 0 8 — 1 D9 5 1 A 1 0 — 3 2 2 1 0 — 0 4 0
一
、
“ 司法解 释” 中关于涉外 民商事案件集 中管辖的规定
一
各级 法院应该秉承这一宗 旨,实现对 涉外 民商事案件 的集 中
管辖 ,进一步致力于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 到积极 的推动作 用。这有重大 的意义 : 首先 , 集中管辖的跨区域性有利 于排除 地方 干扰 , 摆脱 当前 司法 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 , 通过 司法打破各地方 的壁垒 ,有 利于各地 区遵法守 法的发展 ; 其 次 , 中管辖将 以往分散在各基层法 院、 集 中级 法院管辖 的涉外 民商事案件集 中由收案较多 、 审判力量较强的法院管辖 , 实现
的意见呢?实际上 问题并不 出在对 民商事案件的分类不尽合
理、 对适用范围不够清晰 、 涵盖范 围过于宽泛等 ; 这些 问题 不 至于引起 这么大 的反应 ,原 因似乎更在于法治观念 、依法释
20 年 1 01 2月 2 5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0 23 次会议通过了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涉外 民商事案件诉讼 管辖
建 议
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 民法院确定。 第 3 4条则分 判例而不是 “ ” 、 解释” 我 国不是判例法 国家 , 。 采用英美判例法做
最高人 民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 集中管辖予 以明确 ,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的一项重 统一 司法标准和尺度 ,抵御和克服案件审理 中的地方 和部 门 保护主义 , 更好地保护外 国及港澳 台地 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常用来拖延诉讼进程的手段之一。
然而,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原因及其规制措施,以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此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误判,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故意提出无根据的异议,以拖延诉讼。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及原因(一)现象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争取时间、制造诉讼障碍等目的,故意提出无根据或理由不充分的管辖权异议。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不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
2. 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3. 制度漏洞:现行法律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钻空子。
四、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措施(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防止滥用。
(二)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规定只有当管辖权异议有充分理由时,才能提出。
2. 设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3. 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加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透明。
(三)强化法院监管职责1. 严格把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法院应严格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防止滥用。
2. 建立监管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3. 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应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机会。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1. 引言1.1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确定自己是否有权管辖案件的权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不够严谨,导致有些案件被错判或延误审理。
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有时候法院对异议并不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一些法官对管辖权的认定缺乏专业性,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法院裁量权的监督不够到位,有时会出现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提起诉讼的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案件符合法定管辖范围。
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对管辖权的确认是准确的、合法的。
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院审查管辖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官审查管辖权的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可以有效预防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在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方面,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程序规范、透明。
应该建立统一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明确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以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审理,避免主观臆断或随意裁量。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特别是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法官个人理解或认识偏差导致审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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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话题: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正文:
一、概述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日益稳定,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诉讼环节中的管辖权争议也随之不断出现。
因此,对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定义
所谓民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法取得权力,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和职责。
其中,管辖权包括审判权、执行权等多个方面,但是审判权一般被认为是管辖权中最重要的方面。
三、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因素
1、案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如亲属关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不同性质的案件,需要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2、案件金额
案件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同金额的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比如,小额诉讼需要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金额较大的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3、案件地域
案件地域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需要根据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发生地等多种地域因素综合考虑。
4、当事人
当事人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外国当事人、未成年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根据其身份情况进行不同的审判。
四、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此基础上,相关专家学者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1、理论框架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先要确定其理论框架,建立合理的指导思想。
在这方面,研究者深入分析了审判权、管辖权和庭审程序等法律概念,准确掌握了全面各个方面的法律本质,以此为基础,搭建了适应我国法律共性的理论体系。
2、实践案例研究
相关研究者通过对民事诉讼管辖权争议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其规律和特点,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各种因素在民事诉讼管辖权形成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为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3、比较法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和不同法律体系等多个因素,因此需要进行比较法研究。
通过与国外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进行比较,发现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解决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可行方法,从而促进我国司法体系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
五、结论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和问题,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研究,以期能够找到合适归属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方法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