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保局分级审批管理权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大政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赣府厅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年12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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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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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8‟15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行核定制度凡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指COD和SO2,下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必须由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控制机构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分级核定。
(一)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省局总量办,省局总量办认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认定后向省环保局出具核定文件。
(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10吨/年(含)、SO2超过20吨/年(含)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认定后出具总量核定文件。
环保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2006-8-9 16:50:42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1〃报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
具体项目包括:(1)工业建设;(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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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环办…2010‟122号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规定》第九条“省、省辖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部分环境影响较小、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管理,委托的内容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环保设施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
委托项目目录见附件3。
三、对以前市环保局审批的登记表项目尚未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局进行验收并纳入日常监管。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负责审批和受委托审批的项目的审批、验收和统计汇总表每月上报我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我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撤销并收回委托审批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以前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3.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2)。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附件3
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1.农、林、牧、渔: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围栏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2.煤炭:煤炭储存、集运,型煤生产
3.电力:利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
4.金属制品:铸铁金属件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5.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燃煤加热除外),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陶瓷制品(燃煤加热除外),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燃煤加热除外),免烧砖生产(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
6.化工、医药:单纯化学品、药品分装
7.轻工:粮食及饲料加工(燃煤加热除外),植物油调和分装,蛋品加工,纯净水制造,其他食品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8.纺织化纤:纺织品、服装、鞋业制造
9.公路:三级以下等级公路
10.城市交通设施:道路改建、绿化工程,桥梁
11.城市基础设施:煤气、天然气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管网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废旧钢材回收,仓储、物流配
送
12.10 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油、燃气锅炉(各县市、上街区)
主题词:环保项目管理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