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

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 v.Scott)1971

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被告败诉。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 Hartlay v.Ponsonby)1857

在本案中,1/3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1/3,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最终被告败诉。

7、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Glasbrook v.Glamorgance) 1925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

8、Hamer V.Sidway

On March 20,1869,William E. Story Sr. had promised his nephew, William E. Story Jr. $5 000 if his nephew would abstain from drinking alcohol,using tobacco,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 for money until the nephew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Story Jr. accepted the promise of his uncle and did refrain from the prohibited acts until he turned the agreed-upon age of 21. After celebrating his 21st birthday on January 31,1875,Story Jr. wrote to his uncle and requested the promised $5 000.

The uncle responded to his nephew in a letter dated February 6,1875 in which he told his nephew that he would fulfill his promise. Story Sr. also stated that he would prefer to wait until his nephew was older before actually handing over the ( then) extremely large sum of money ( according to an online inflation calculator, $ 5 000 in 1890 would be worth approximately $ 118 000).The Sr. also declared in his leter that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would accrue interest while he held it on his nephew’s behalf. The Jr. consented to his uncle’s wishes and agreed that the money would remain with his uncle until Jr. became older.

William E. Story Sr. died on January 29,1887 without having transferred any of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Story Jr. had meanwhile transferred the $ 5 000 financial interest to his wife;Story Jr. ‘s wife had later transferred this financial

interest to Louisa Hamer on assignment. The Sr. ‘s estate executor refused to grant Hamer the money,believing there was no binding contract due to a lack of consideration. As a result,Hamer sued the estate’s executor,Franklin Sidway.

Opinion of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ed and directed that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court be affirmed,with costs payable out of the estate. Judge Alton Parker (later Chief Judge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t,wrote that the forbearance of legal rights by Story Jr. namely the consensual abstinence from “ drinking liquor,using tobacco,swearing,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s for money until he should become 21 years of age”constituted consideration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 given by Story Sr. . Because the forbearance was valid consideration given by a party(Story Jr. ) in exchange for a promise to perform by another party ( Story Sr.) ,the promise wa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fulfill the promise.

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 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 000美元。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 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

9、克蒂斯诉化学洗染公司案( Curtis v.Chemical Cleaning Co.Ltd)1951

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概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有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

10、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公司案(Olley v.Marlborough court Ltd)1949

原告进入被告所属的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型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此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

11、苏顿诉休莱停车场案( Thornton v. Shoelane Parking Ltd) 1971

原告开车到停车场,把钱塞入收款机后,得到一张入场票,入场票中注明“本停车场对造成顾客损失概不负责”,后原告下车踩到一摊油,滑倒摔伤了。法院认为人是无法与收款机争辩的,要么不投入钱,要么投入钱,即注明1美元收费的收款机张着嘴是要约,钱塞入收款机属承诺,由此可见,本案中原告投入钱时,合同已告成立,从收款机中吐出的入场票里的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以后,故无效。

12、切佩顿诉佩雷案( Chapelton v.Barryudc)1940

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人强调一定要看,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付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方又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

13、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诉Marks and Spencer公司案(2001)

原告(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作为被告(Marks and Spencer公司)的主要服装供应商一直持续了30年。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合同,显然,被告有意维持这种状态的目的是不希望承担将来必须承担提交订单的任务。1999年10月,被告毫无警告地终止了与原告的所有供应安排。但是,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份默示合同,使得被告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从原告处取得服装,被告不应无合理通知地终止该安排。英国法官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在被告显然有意避免缔结一份合同的情况下,暗示这种合同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向被告供应服装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确定的,不存在法院能够据之评判质量或价格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基础为具体的订单和销售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长期生意关系并不能进一步地扩展为一种更广的合同关系。

14、Sumitomo Trust&Banking诉UFJ持股公司(2004/2006)

2004年5月1日,原告Sumitomo Trust& Banking与被告UFJ持股公司之间就后者向前者出售其信托业务部门问题,达成了含Lock-in(即约定诚信商定合同)和Lock-out(即约定排除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内容的协议。被告却于2004年7月14日决定与东京三菱金融集团进行合并谈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发布禁止被告与第三方谈判的禁令或赔偿总额为1 000亿日元的损失。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禁令主张并将索赔额降至100亿日元,日本的东京区法院认为以上的Lock-in约定具有约束力,该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认定以上的Lock-out约定也具有约束力。最后,该案经调解,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5亿日元赔偿的方式结案。

15、坎特雷有限公司诉待拉纳有限公司案

T与建筑承包商C达成一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佣C为承包商。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条款,当事人对该价格或该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反什么合同。

16、A与B买卖纠纷案

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收到的答复很是诧异,A因认为B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予他人。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形下B的承诺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效:A注明要约日期、其要约信件上可清晰辨认出发信日期或者其他能让B知悉要约日期的内容。B

向本法官展示的却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的善意的收信人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根据要约生效原则,A的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B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

17、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 000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 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院控告E违约。英国法官判H败诉,理由之一是:被告要约中规定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原告在回电中却变更为付款以交货为前提,这样,原告尽管在回电中使用“接受”一词,也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

18、肯尼迪诉JOY制造公司案(1994)

1977年9月,原告肯尼迪作为马尔克公司的股东兼副总裁与Joy制造公司签订协议,对马尔克公司欠Joy制造公司的货款进行担保,Joy制造公司则继续赊销货物给马尔克公司。不久,马尔克公司申请破产,拒绝偿还拖欠Joy制造公司的债务。Joy制造公司根据双方担保协议,要求肯尼迪承担担保责任。肯尼迪主张他所担保的是协议前的债务,不能作为其承诺的对价,其承诺因无对价而没有拘束力。法院认为肯尼迪的主张是错误的,Joy制造公司继续向马尔克公司赊销货物的允诺就是肯尼迪允诺的对价。

19、Williams诉Roffey兄弟公司案(1991)

原告( Williams)同意按照20 000英镑的固定价为被告(Roffey)承包的一幢公寓做些木工活,双方约定了完工日期。原告完工80%时收到了16 000英镑的报酬,此时却发现初始的20 000英镑的定价太低,以至于陷入了财务困难,由此也怠于监督其工人。鉴于这种情况,Roffey担心Williams不能按时完工。为了避免业主引用与其所签承包合同中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Roffey向Williams 许诺多付10 000英镑以确保后者按时完工。事后,Roffey拒绝向Williams多支付10 000英镑的工钱。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按时完工的行为丝毫没有超过原合同,但是在本案条件下却存在多付10 000英镑工钱的新合同,双方都受益益于这一新合同,因为原告所提供的对价使被告避免了公寓业主对其执行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原告所提供的这种对价是一种新对价。被告作出多付10 000英镑的许诺时没有受到任何欺诈或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反言是不公平的。

20、E公司诉缅因野越橘公司案(1996)

原、被告签订一项买卖1990年生长的野越橘协议,却未规定价格,原告(E 公司)交完野橘后,双方对应付的价格发生争议,被告(缅因野越橘公司)向原告寄了一张支票及信函,称:此支票为最终的付款。原告兑现了支票后即诉至法院。美国缅因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法律赋予原告按被告条件接受支票或退还支票的选择权;既然原告通过兑现方式接受了支票,则应禁止得到任何补偿。

21、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1970年)

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 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了。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 000美元,原告遂以“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诉被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受要约人)信赖并按照分承包人(要约人)所开列的允诺的价格作了投标,而其投标被招标人所接受时,分承包人(要约人)就不能反悔要约而使总承包人(受要约人)遭受损失。

22、韦布诉麦克戈文(1935年)

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砸在麦克戈文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直到原告死亡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这一诉讼。

被告称,麦克戈文关于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没有拘束力。原告反驳说,他挽救了麦克戈文的生命,或至少使其免受严重伤害,这对于麦克戈文是一种实质性的利益,比任何经济上的帮助都更有价值。由于得到了这样的利益,麦克戈文在道德上负有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

法院判决,确定一项原则: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事后做出的给予金钱许诺的充分的对价。则这项允诺有约束力。诺言人不得以对价是过去的对价为理由,收回其诺言。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1、Raffles诉Wichelhaus案

在该案中,买卖双方签订一个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s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至买方所在地。但凑巧的是,当时在孟买刚好有两艘船均叫Peerless 号,一艘在10月份驶离孟买,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孟买。后因合同所称Peerless 究竟指哪艘货船而发生争执。买方认为,Peerless应被解释为系指10月份启航的那艘船,而卖方则坚持应解释为系指12月份离港的那艘船。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的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法院采纳的是后一种方案。

2、Wood诉Scarth案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租一个客栈,双方约定一年的租金是63英镑。除此之外,还外加一笔额外的费用。被告以为他的雇员已经将该笔额外费用通知了原告,但该雇员忘记通知了。法院判决,合同条件中不应该包括该笔额外费用。即,被告的单方错误对条件不发生影响。

3、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1965)

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原告后来发现,该车实际上是1949年车型。原告因此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

由,要求赔偿。

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与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地位(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4、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 North Ocean Shipping Co v. Hyundai Construction)1978

原告和被告订了被告为原告造船的合同,合同规定,价格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波动,价款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船,遂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在交船后,又继续付款直至付清,后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法院认为在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被告交船前,原告受到被告有可能不交船的不正当影响,但是在被告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解除后,原告仍然付款,直至全部付清,这就等于默认了附加的增加10%的合同,故不能撤销,原告败诉。

5、1969年琼斯诉明星信贷公司案New York Supreme Court,59 Misc. 2d 189 ,298 N. Y. S. 2d 264 ( 1969)

原告琼斯是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他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一家商店定购了一件家用制冷设备,产品售价为900美元,再加上信贷费、保险费和销售税等,买方共需支付l 234.80美元。但在初审阶段,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该制冷设备的最高零售价仅为300美元左右。到诉讼发生时;原告作为买方已经支付619. 88美元,原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把一台零售价为300美元的制冷设备按900美元出售,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显失公平?本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肯定,300美元已经包括合理的利润;900美元一听就知道很贵。这两个数字之差真是大得不能再大了,仅信贷费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了100美元以上。这笔费用本身就足以支持本法院作出这项买卖显失公平的判决。”

6、达纳汽车行诉宇宙保险公司案140 Ariz.383,682 P.2d 388 (1984)

本案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案子。

原告是一家汽车行,被告是一家保险公司。原被告间签订了A、B两个保险合同。依A合同,适用于租车人的赔偿费限额为15/30。依B合同,被告将为原告提供全套保险,其中一张保险单因规定了多种险别而被称为“雨伞保险单”。原告在为A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续期时发现该保险单规定的15/30限额与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符,便请被告代理澄清此事。原告及其证人称,当时该代理表示“雨伞保险单”中的“一切险条款”将使得适用于租车人的责任限额变更至100/300。原告收到“雨伞保险单”后并没有阅读。事实上,该保险单并未更改15/30的限额。

最高法院指出:通常的保险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附意合同,其大多数条款由“锅炉钢板”(指合同中无法协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则相互呼应,成为一个严密的体系,如同锅炉钢板一样)构成,当事人不可能完全阅读,即使看了也不可能像专业人员那样完全理解,也不能作出任何更改。普通投保人对保险的理解通常源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而非保险单。如果仅以保险单为最终

文本,不利于保护普通投保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7、Great Peace船运有限公司诉Tsavliris施敦有限公司案(2002)

被告(Tsavliris施救有限公司)的Cape Providence号轮在南印度洋发生了严重的结构损害而面临着沉船危险。被告便委托其经纪人寻找最近的施救船舶,后者获知原告( GreatPeace船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Great Peace号轮距离危船最近。根据该信息,被告与原告达成了雇用Great Peace号轮至少5天的合同。据估计,Great Peace号轮会在12小时的航程内赶到危船所在之处,事后却发现,关于Great Peace号轮位置的信息是错误的,该轮实际上在数百英里之外。鉴于此种情况,被告取消了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租金。英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取5天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中的原告并不知道任何关于两船之间距离是合同的先决条件,原告仅仅知道有义务向被告提供租船和有权利获得5天的租金;本案中只有被告发生单方误解。

8、本杰明诉凯伯尔案(1995)

原告(本杰明)是一名律师,被告(凯伯尔)则是原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双方达成的协议规定:对从原告推荐客户处收取的费用,被告应付给原告1/3。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州律师注册法注册登记,因此向原告付费会违反公共政策。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95年判决认为:鉴于20世纪70年代末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和高失业,1981年实施的纽约州律师注册法明确表明其目的是要“产生估计1 750 000美元的财政收入”,该法的修订也表明其只有提高财政收入的基本目的,如该法的1990年修正案将注册费提高3倍时即规定了对这项财政收入的分配。上述情况表明,该律师注册法并不属于以保护公共健康、伦理道德或防止欺诈为目的的公共政策法,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可以执行的,被告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Andreson诉McOskar公司案(2006)

被告McOskar公司开了一家名为“Curves for Women”的体能与健康俱乐部。2003年4月2日在加入该俱乐部时,原告Andreson被要求阅读一份采用醒目大写英文字母标题的“协议与责任免除”(AGREEMENT AND RELEASE OF LIABILITY)文件,并在其中的三段文字处缩写该标题中各单词的首字母、加注日期和签名。其中的两段文字内容分别是:原告知道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免除参加该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免除参加该俱乐部、使用其设备及其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责任。其后,原告便在一训练师的监督下开始了训练活动。在15- 20分钟内用过四至五个器械后,原告发生了头痛情况并声称告诉了训练师,得到归因于“先前缺乏训练”和“不会有事”的答复后,原告继续训练,完成了该节所有项目。原告回家后头部、颈部和肩部疼痛继续并经历了理疗和手术过程,之后诉至法院称被告在其训练受伤过程中有疏忽,被告则以原告同意免责的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美国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也判决被告胜诉,理由是:法律并不偏好责任免除并对受益的当事人作出严格的解释;免责范围模糊或旨在免除受益当事人有意或放肆行为责任的条款是不能执行的;对于范围不模糊且只针对疏忽行为的免责条

款,法院仍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力量是否平衡和提供服务的类型是否大众化或基本必需这两种标准考虑其执行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原告没有证明与被告之间的谈判力量不平衡,健康和体能俱乐部活动也并非大众必需的服务。

第四节违约责任及救济

1、Hochster诉De La Tour案

1852年4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组团的欧洲旅游充当导游,为期3个月,并确定了酬金。

原告正在为此做准备,5月11日,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取消他的服务,拒绝履行该合同。原告于次日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的信件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允许原告解除合同,立即寻找新的工作,若要他等到6月1日再去寻找工作是不公平的。原告也有理由在此时提出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实际违约之时。

这一案例确认: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立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未违约方)也有权拒绝对方的预期违约表示,包括可以用语言或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继续存在并继续约束双方当事人。通过拒绝承认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便保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还保持了不经法律诉讼获得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就不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根据实际违约的损害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受损方的这种选择权是由英国1855年Avery诉Bowden一案的判例确定的。

2、Avery诉Bowden案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规定原告应按约定将船开到俄国的敖德萨港口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同时被告建议原告离开港口,因为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建议而仍然留在港口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船期届满前,英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合同因而无法履行。

船主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并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也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立即行使诉权解除合同,相反,他作了另外的选择,使战争爆发前合同仍然为有效,从而丧失了诉权。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这一判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发生后权利人的另一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权利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承担的风险: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

3、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该案的原告是一家广告代理商,利用垃圾箱为被告做广告,合同期限为3年。

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被告反悔,并取消了合同。

原告拒绝接受被告预告违反合同,继续制作并展示了广告。然后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合同价款。

议院以3:2的多数终审判决:原告可以收回全部合同价款。

判决理由是:即使在一方当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预期违反合同的意图之后,无辜的当事人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仍然可以合理地发生费用,而且,一旦到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他还可以请求对方补偿这些费用。

这一判决在学术界和法官中遭到了强烈的批评。虽然孩一判决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规则,但是法院都尽量不去利用这一规则。

4、Surry郡议会诉Bredero居家公司案(1993)

原告Surry郡议会将一块地皮卖给了被告Bredero居家公司,合同规定被告在该地皮上不得建造超过72处房屋。被告故意违约,总共建造了77处房屋。原告起诉,并向被告索讨多建造房屋赚取的利润。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但是因为原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原告只能获得名义上的赔偿。

5、哈里森案( The Herson) 1969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A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行驶,而是绕了一个弯,先去了B港,再赴A港,这样航期延误了10天。在这段时间里,白糖价格猛跌,原告因此损失了4 000英镑。

法院认为,被告船方应该预见到商品的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延误10天,白糖价格很可能会有大的变动。对于被告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赔偿。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 000英镑。

6、维克多洗衣中心诉纽蒙工业公司案( Victoria Laundry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1949

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以扩大洗衣业务,本该6月交货,被告拖延至11月交货。原告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第一,按常规洗衣,每周损失16英镑;第二,洗衣中心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

法院认为,按常规洗衣,每周的损失费用是可以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但特色项目的损失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被告确实不知晓,故判决被告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

7、考克斯诉菲利普工业公司案( Cox v.Phillips Industries Ltd)1976

被告违反雇佣合同,解雇了原告。原告忧虑成疾,卧床不起。

法院认为,被告应该预见到原告被解雇后的精神压抑。因此,判决被告所支付的违约金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8、Page One唱片公司诉布雷顿案(1967)

原告是布雷顿流行歌手组的独家代理人,被告同意5年内不用他人代理。后来被告违反约定,不用原告为代理人,而是另聘了第三人为代理人。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发布禁令。

法院认为:布雷顿流行歌手组的成员均为高中刚毕业的学生,并不是什么大学毕业生,若禁止被告用第三人为代理人,歌手组就无法生存,而且他们又没有

其他合理的生活来源,故原告只能得到损害赔偿,其禁令的请求不予支持。

9、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案

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好、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实质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只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已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

10、Wiscousin电力公司诉Union太平洋铁路公司案(2009)

原告Wiscousin电力公司与被告Union太平洋铁路公司签订了一份自1999年初至2005年末的运煤合同,规定在回程不空载的情况下运费率为每吨13.20美元,否则为15. 63美元。被告运煤火车的回程本来要为一家钢铁公司运钢。该合同签订时适逢该钢铁公司破产,尽管仍在运营,但是很明显将停业。2001年该钢铁公司倒闭后未再开业,2004年2月则彻底关闭。数月后被告寄信给原告称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要对回程空载的运煤费按约定的较高运费率收取。原告诉至法院指控被告违反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美国第7巡回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结果,理由是:合同判例法中的不可能规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代价不合理昂贵(且有时简直不可能)时免除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背离这项不可能规则;当今的缔约方确实常常通过明确不履行免责的情形而不是不履行担责的方式约定背离该规则,这种条款称为“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如同其他书面合同条款一样,“不可抗力”条款必须总是根据其语言和上下文而不是名称进行解释;本案中当事人的合同没有规定任何意义上的履约不可能或不可行,也没有(被告)不履约的免责条款,该合同的第11条只是规定被告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装载回程货物时向原告收取更高费率的运费;该第11条要求被告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件,但原告并没有主张钢厂不可能真正关闭,同时,该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未主张权利不应被视为弃权,这种“非弃权”条款对长期合同而言是非常适当的,且不再是不可执行的;原告关于被告应当寻找其他货源赚取运费的主张,会令被告承担寻找其他顾客及购买或租用车厢最佳地运送这些托运人货物之类繁杂的非限定义务,被告这种努力的合适性争议将使诉讼争议不可控,因此不能如此解释减轻损失的规则,

11、Nuova Fucinati公司诉Fondmetall国际公司案(1993)

原告(Nuova Fucinati公司)同意向被告(Fondmetall国际公司)出售1 000公吨的亚铬酸盐( chromite),后来却因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43. 71%而以商业上的不可能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意大利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即使经证明存在上述幅度的涨价情况,原告也不能根据意大利法律中商业上的不可能规则要求免于履行,除非原告能证明履行会在经济上导致自己没有资源予以履行。

12、某公司与某买主违约纠纷案

被告(某买主)与原告(某公司)订约时保证:其所出售的胶粘剂适合于粘贴装饰天花板用的花砖。但在原告按被告的说明书用胶粘剂为原告的顾客装修房

屋后不久,天花板上的花砖全部脱落,原告只得进行费用高昂的修复工作,共多花去5 000马克。德国法院法官不仅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价款,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另外5 000马克的赔偿金。此赔偿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的几倍,包括了卖方的间接损失。

13、艾福利克公司诉威廉姆斯案

被告(威廉姆斯)是一名律师,与原告(艾福利克公司)签订了按需提供法律服务的7年合同,规定若原告终止合同,应按剩余时间报酬额的50%向被告赔偿。4年后原告终止了合同并就合同中的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原、被告合同中赔偿额的约定没有考虑到被告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的义务和能力,大大超过了原告应赔偿的份额,具有惩罚性质,因而是不能执行的。

14、Aranbel公司诉Darcy&Crampton案(2010)

原告Aranbel公司与被告Darcy与Crampton在2006年间签订了一份投资购买位于爱尔兰都柏林西城公寓的合同,后来被告由于公寓价格大跌和财力有限—直未能履行该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履行。爱尔兰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这项请求,理由是:被告的购买价36万镑加利息共40万镑,即使出售了其家庭居住的房屋,被告仍需借得26万镑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实际履行的判决令不会得到执行且也不应当作出,为此,原告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15、恩尼斯诉州际批发商公司(1980年)

上诉人恩尼斯曾经担任被上诉人州际批发商公司的总裁,并拥有该公司1/3已发行的股票。在上诉人辞去该公司的总裁之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卖给该公司;作为该公司接受这些股票的附带条件,上诉人在脱离该公司后3年之内,不得在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和密西西比州同该公司进行商业上的竞争,不得向该公司的竞争者泄露有关该公司的客户名称以及该公司在制冰机和有关产品的批发销售和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方式的情报,不得拉拢或拜访该公司的客户。

这份合同订立于1975年8月31日。然而在这之后的3年内,上诉人仅在1976年8月到12月之间没有受雇于任何人;在其他时候,他先后被3家制冰机行业的公司骋为高级职员,而这3家公司都是被告公司的竞争者。这一过程中.上诉人拜访过被上诉人的客户,向被上诉人的生产厂家和批发商招揽过生意并从事过其他与被上诉人进行竞争的活动。

诉讼发生后,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这意味着,被上诉人把那些股票还给上诉人,上诉人把该股票的对价返还被上诉人。初审法院以上诉人有违约行为为理由,判被上诉人胜诉。上诉人提起上诉。

(判词)当合同的实质部分被违反时,法院可以授权解除合同。重大违约并不一定是对合同规定的完全的违反,只要违约涉及合同的实质就够了。可是在通常情况下,当普通法上的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完全的补偿时,法院将拒绝解除合同。

上诉人主张,让他把所收到的对价统统返还,对他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未能证明该方已经蒙受了某种经济上的损失。上诉人承认,他至少有一次向他人透露过被上诉人过去的会计账目并向被上诉人过去的客户出售过东西。不过上

诉人指出了在双方协议生效期间被上诉人每年的总销售额的增长情况。显而易见的是,与被上诉人的总销售额相比,被上诉人本来可以赚取但由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而未能赚取的利润只是名义上的。然而,问题并不在于被上诉人是否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而在于上诉人是否未付出对价因而为了实现公正应授权恢复原状。我们的结论是,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

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能接受上诉人的如下主张,采用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即支付损害赔偿金,可以使被上诉人得到适当的救济。被上诉人没有能令人信服地证实,如果上诉人没有把东西卖给被上诉人的客户,被上诉人本来可以以相同的价格把这种东西卖给这些客户并得到同样多的酬金。这一事实决定了,被上诉人不能主张得到损害赔偿,而只能要求返还它已经支付的对价。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这一选择对它是适合的。被上诉人支付对价是为了换取上诉人的承诺,而上诉人未能兑现这一承诺。这表明,被诉人受到的实质性损害是该对价的丧失。

本案判决阐明了重大违约的概念,即对合同的实质性部分的违反。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是防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业上进行竞争,因而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竞争的诺言是合同的实质性部分,上诉人对这一诺言的违反即构成了重大违约。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是名义上的损失,但该法院仍然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

16、纳索俱乐部诉彼得斯(1972年)

彼得斯原来效力于布鲁因斯俱乐部。1972年6月21日,该俱乐部签发了一张转让书,把彼得斯转让给了原告纳索运动俱乐部。原告与彼得斯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该运动员具有超常的绝无仅有的知识、技巧和能力。这种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丧失是无法确切地估价的,也是无法用赔偿金进行公平或适当地补偿的。因此,该运动员同意,该俱乐部有权通过适当的禁止程序禁止他为其他球队打球或在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从事冰球运动。”该合同有效期为1972 -1973年赛季,这一时期,纳索俱乐部可以付给彼得斯的最高工资为37 500美元。然而,其后,彼得斯却与大都市冰球俱乐部签订了效力3个赛季的合同,其可得到的累进工资为55 000美元、60 000美元和65 000美元。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彼得斯为大都市冰球俱乐部效力,理由是这样做损害了原告要彼得斯提供排他服务的权利。

本案是美国法院用禁令向违约的受害者提供救济的范例。

17、库克诉金·马诺尔及疗养院

依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原告将向被告购买存在于某种不动产之上的绝对所有权权益和在该不动产之上建造的疗养院。根据该协议,买方将25 000美元交给了中间人。该协议的第31条规定,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卖方不能把该财产在市场上出售;如果买方不能贯彻本协议,要决定给卖方造成的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将是十分困难的和不现实的,因此,当事人双方同意,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将扣留该25 000美元,作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此项损害赔偿金将代替所有其他的金钱上的补救。后来,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扣留了该25 000美元。原告因此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这笔钱。

初审法院判决,该协议第31条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违约金条款,而是一个非法的惩罚和没收条款;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确定实际损害是不现实的

或困难的。该法院发现,被告因原告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是9989. 85美元。最后,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010. 15美元。被告在上诉时主张,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第31条表示同意,就应当受该条款的约束。

(判词)上诉人的观点如果能够成立,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在惩罚性的或没收性质的合同条款中标上“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使这种条款变成合法条款了。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670条规定:“除了下一条明确规定的之外,如果合同预先决定了在违反某一义务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的数额,或应进行其他的补偿,该合同作出的此种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1671条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如果确定由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是不现实的或者是极为困难的,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可以就推定的损害的数额达成协议。”

某一特定的条款是一个惩罚或没收条款,还是一善意的为确定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设置的条款,取决于合同签订时的事实,取决于过后确定实际的损害是否的确是不现实的或极为困难的以及取决于当事人在那之后是否在事实上付诸了善意的和合理的努力。一个企图以这样的条款获得好处的当事人必须证明,该条款依当时存在的事实是有效的。

当事人提供给初审法院的大量证据表明,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要确定实际损失并不是不现实的或极其困难的。因此那个令买方支付25 000美元的条款是一个惩罚性的或没收性质的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和判决,合同当事人无权通过合同的规定对违约的一方实施惩罚。当合同中有一个违约金条款时,该条款是否具有惩罚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该条款的措辞,而是取决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是否的确有困难,因而只能依双方的约定进行计算。

第五节诉讼时效

第六节其它

1、卡丝沃尔诉祖亚国际公司案

被告(祖亚国际公司)租了一家商店,出租人在租约中规定:被告应投保以保护和补偿出租人和承租人因财产使用所遭受的一切主张。被告却一直未投保。原告(卡丝沃尔)作为顾客在通过商店内部通道上的一活板门时摔倒。在得知被告未投保后,原告立即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被告与出租人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打算让签约双方受益,根本没有让原告直接受益的意图,因此原告无权直接向法院主张其在该合同下的利益。

2、APL有限公司诉UK Aerosols有限公司案(2006)

因所承运危险货物破漏遭受了损失,承运人试图就该损失向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索赔。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指出:当事人不能单边地采用一些定义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同意受之约束的规则;只是请求运输、检查和抢救货物并询问了清理的成本,但是,在没有签署和接受提单的情况下,本案中的收货人对提单上货物发生的成本并没有支付的义务。

3、密歇根健身脚踏车公司诉韦森(1965年)

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区通过一个批发网络销售健身脚踏车的公司。该公司与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许多批发商订立了合同,授予这些批

发商在某一特定的地区出售这类产品的排他的经营权。这些合同都包括了这样一个条款:该批发商同意只在其获得准许的地区而不在任何其他的地区进行销售。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授予了被告在大芝加哥地区及其周围的城市进行批发和销售的排他的权利,而原告则根据该纽约州公司的授权在密歇根州以及俄亥俄州的一些地区拥有排他的批发权。本案的争议产生于被告在原告管辖的地区进行了销售活动,从而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

该纽约州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禁止被告在其获得授权的地区之外进行销售。正如初审法院所发现的,这一条款旨在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批发商进行保护这一目的是主要的,而不是附带的。这一发现赋予了原告依第三方受益人的理论获得补偿的权利。初审法院发现,被告在原告管辖的地区内出售了123辆健身脚踏车。如果被告遵守与该纽约州公司订立的合同,原告本来可以至少多出售123辆这种车。这123辆车的总销售价是56 715美元,销售成本为34 390.50美元。因此,原告损失的利润为22 324.50美元。原告有权获得这一数额的赔偿。

现代法律允许有意的第三方受益人依合同起诉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可以防止诺言人不当得利。如果诺言人在从受诺人那里获得对价之后拒绝对第三方受益人履行义务,第三方受益人又不能强制诺言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就会使诺言人不当得利。

其次,防止发生多余的诉讼。如果不允许第三方受益人对诺言起诉,第三方受益人就只能被迫对受诺人起诉,再由受诺人对诺言人起诉。于是就造成了多余的诉讼。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 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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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docx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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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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