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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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2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2国际商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2000年9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A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KANATA为价格条件。

该价格术语的解释参照INCOTERMS1990。

合同总价不包括空运费用、投保一切险和所有的运输费用。

合同还载明,合同总价90%的款项在合同设备装运后,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以即期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单据包括空运单、商业发票等等。

所有货物到最终用户地由买方负责运输。

2000年11月15日,运输公司D代理A公司与保险公司C在中国某城市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价格条件是EXWORKS,运输方式为陆运、空运联运,开航日期是2000年11月16日。

公路运输路线:KANATA-渥太华机场;空运路线: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XX机场。

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774.2美元,保险费3915美元。

D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渥太华2000年11月16日,TSC公司(A公司称是D公司在加拿大指定的运输公司)向渥太华警察局报案称: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时(亦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时)TSC从B公司于KANATA提取的准备运往中国的货物在渥太华TSC公司的仓库被盗。

2000年11月21日,D公司电告A公司通知货物被盗。

A公司主张TSC公司提走并失盗的货物即是保险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向保险公司C提出索赔要求,遭拒成讼。

主要争点: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的相互关系及A公司(买方)是否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A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是否取决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的FOBKANATA该如何解释(KANATA为渥太华附近一内陆地方,也非空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二审法院认为,买方是否有保险利益是其主张索赔的前提,而买方是否有保险利益,取决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我国)是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位于美国)是一家拥有先进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

2008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以10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2010年,甲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公司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美国法律,我国法院无管辖权。

二、法院审理过程我国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乙公司主张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美国法律。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我国签订,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应适用我国法律。

2. 判断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法院无管辖权。

三、法院判决1.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虽涉及跨国公司,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我国,合同主体均为我国企业。

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2. 管辖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我国,故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将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以10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并认定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是判断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我国,故法院认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2.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法院仍认定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抵押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受益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房产信息:房屋地址、产权证明编号抵押金额:具体金额抵押期限: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抵押目的:贷款用途或其他目的权利义务:抵押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抵押物管理:房产管理及保养责任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解除条件:抵押解除条件及程序保险条款:房产保险要求法律适用: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抵押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信息抵押人同意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该房产的产权证明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土地。

抵押金额本合同所涉及的抵押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金额为抵押人所借款项的担保金额。

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

抵押期满后,抵押人如未能按期清偿贷款,受益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抵押目的抵押人为获得贷款,向受益人申请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旨在确保抵押人履行借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

权利义务5.1 抵押人的义务抵押人应确保在抵押期间内按合同规定使用及保养房产,保持房产的良好状态。

抵押人不得将房产出售、转让、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置,除非事先得到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5.2 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内有权对房产进行检查,以确保房产未受损害。

若抵押人违反合同义务,受益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管理违约处理7.1 违约情况如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受益人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

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 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 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 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 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 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 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 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 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 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 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 赵某挤得流产了。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 责?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 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 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 全。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 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 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 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 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跨国贸易纠纷的法律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真实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解决跨国贸易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年,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但进口商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认为,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进口商的拒绝支付货款是无理的。

双方协商无果后,出口商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可以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

2.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以下条件:(1)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2)货物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3)货物在风险转移前不存在任何减少其价值的缺陷。

出口商认为,其供应的电子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而进口商则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口商提供的电子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际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启示与建议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约定,导致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产生纠纷。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尽量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2. 了解国际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应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如《公约》等。

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中国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与美国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企业出资600万美元,美方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合同还规定,合资企业存续期限为30年。

在合资公司运营初期,双方合作愉快,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中美两国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市场策略等方面存在分歧,双方的合作关系逐渐紧张。

特别是在2012年,美方公司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这一决定引起了中方企业的强烈不满。

二、案件争议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

2. 股权转让价格: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后,将失去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规定,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判决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公平合理。

如果一方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合资各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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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 编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 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 v.Scott)1971 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被告败诉。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 Hartlay v. Ponsonby)1857 在本案中,1/3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1/3,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最终被告败诉。

7、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Glasbrook v. Glamorgance) 1925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

8、Hamer V. Sidway On March 20,1869,William E. Story Sr. had promised his nephew, William E. Story Jr. $5 000 if his nephew would abstain from drinking alcohol,using tobacco,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 for money until the nephew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Story Jr. accepted the promise of his uncle and did refrain from the prohibited acts until he turned the agreed-upon age of 21. After celebrating his 21st birthday on January 31,1875,Story Jr. wrote to his uncle and requested the promised $5 000. The uncle responded to his nephew in a letter dated February 6,1875 in which he told his nephew that he would fulfill his promise. Story Sr. also stated that he would prefer to wait until his nephew was older before actually handing over the ( then) extremely large sum of money ( according to an online inflation calculator, $ 5 000 in 1890 would be worth approximately $ 118 000).The Sr. also declared in his leter that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would accrue interest while he held it on his nephew’s behalf. The Jr. consented to his uncle’s wishes and agreed that the money would remain with his uncle until Jr. became older. William E. Story Sr. died on January 29,1887 without having transferred any of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Story Jr. had meanwhile transferred the $ 5 000 financial interest to his wife;Story Jr. ‘s wife had later transferred this financial interest to Louisa Hamer on assignment. The Sr. ‘s estate executor refused to grant Hamer the money,believing there was no binding contract due to a lack of consideration. As a result,Hamer sued the estate’s executor,Franklin Sidway. Opinion of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ed and directed that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court be affirmed,with costs payable out of the estate. Judge Alton Parker (later Chief Judge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t,wrote that the forbearance of legal rights by Story Jr. namely the consensual abstinence from “ drinking liquor,using tobacco,swearing,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s for money until he should become 21 years of age” constituted consideration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 given by Story Sr. . Because the forbearance was valid consideration given by a party(Story Jr. ) in exchange for a promise to perform by another party ( Story Sr.) ,the promise wa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fulfill the promise. 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 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 000美元。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 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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