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合集下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佛建管〔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10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0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部门规章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5年6月1日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2年5月1日
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机: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0年5月1日
2.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5年8月1日(1998年1月18日修正)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9年5月1日
注:加注(新)的法条是指纳入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适用范围内的新法条。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年1月1日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年9月1日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2年8月15日
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年12月1日
7.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28日修订,2009年3月1日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2017年4月~8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8月,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工作,共抽查了17宗水利建设工程。

期间,发现有4宗项目的部分参建单位有符合《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的“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情形,现根据《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规定,对以上各单位予以通报,我局将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将具体情况上报佛山市水务局。

附件: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区质监站,区水投公司,水务管理所,局属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综合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备注:按照《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规定,
经核实的不良行为,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容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

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1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者相关
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除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规范各区房屋登记、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应用、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建立、管理我市房屋登记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建执函[2011]90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1〕90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和组织”),2010年-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评查重点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通过对执法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善,执法文书是否统一齐备,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听汇报;二是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通过查看案卷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资格,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程序是否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实施过程是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量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且内容是否合法;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佛府办函〔2016〕598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6日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46号)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为确保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2001.(粤财农﹝2001﹞378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省国土厅2011.1.19印发并实施(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2008.6.19发布,2008.7.1施行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3.1.3发布,2003.3.1施行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1996.12.24日发布,1997.1.1施行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6.23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6.5.27公布,2006.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5.7.10发布,1995.10.1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7.20公布,1998.7.20施行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8.11.29发布,2009.1.1施行
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6.3发布, 1992.7.日施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国土资源部2004.3.17发布并施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8.2.12发布,1998.2.12施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8.2.12发布,1998.2.12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1994.2.27发布,1994.4.1施行,1997.7.13修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8.2.12发布,1998.2.12施行
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0.3.15印发,2010.4.1实施(佛府办〔2010〕63号)
关于批准《关于简化转、征、收地与供地办证审批流程的实施办法》的请示
南海区人民政府2010.6.18批准施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6.11.1发布并实施(南府﹝2006﹞11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9.5.28印发并实施(南府办(2009)122号)
关于印发《南海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海区农村工作部、南海区财政局2010.8.2印发并实施(南农部﹝2010﹞20号)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国土资源部2001.5.29发布并施行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国土资源部2001.12.13发布并施行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省政府2009.8.25发布并施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1998.12.27发布,1999.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0.5.19发布并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1998.12.27发布,1999.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94.3.26发布,1994.3.26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2.4.3发布,2002.7.1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7.11.28公布,2008.2.1施行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12.18公布,1996.3.1施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3.11发布,1995.5.1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8.29公布,1999.1.1施行,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7.5公布,1995.1.1施行,2007.8.30修正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11.26发布并施行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7.1.8实施(粤财农﹝1996﹞33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8.(粤劳社发﹝2008﹞1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省政府2009.11.23发布并施行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佛府〔2010〕95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9.2.4发布并施行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2008.2.26发布并施行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2008.4.3发布,2008.7.1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4.11.1发布,2004.12.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3.19公布,1986.10.1施行,1996.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8.29公布,2002.12.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公布,2007.10.1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