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分析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分析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分析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分析

摘要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只要稍不留意就会让自己的隐私信息变得众人皆知。因此,每个人都存在着很重的隐私保护戒心,唯恐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正是因此,使得记者或者是媒体机构获得并报道真实的信息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出现了隐性采访这一新闻报道的形式,在帮助媒体获取真实信息,进行舆论引导,甚至是帮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同样也引起了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巨大争议。本文通过探讨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定义,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隐性采访利弊方面的实例,最终给出一些合理应用隐性采访以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措施。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应对措施

1 关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媒介获取信息的一种采访手段。隐性采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由于当时美国经济的大萧条,新闻界之间为了争得受众,赢得市场,关于信息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为了获得刺激的、吸引受众眼球的独特信息,媒介机构开始采用“隐形采访”这一获取新闻信息的手段。至于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隐性采访的,应该是中央电视台。1992 年7 月,以中央电视台记者骆汉城为首的暗访团拍摄了披露无极假药市场的轰动一时的电视纪录片《再访无极》。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新闻事业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闻信息获取的竞争因此而变得更加激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隐性采访开始为一些敬业的新闻记者采用并屡建高效,进而引发越来越多新闻记者竞相效仿,最终蔚成一种大势。”①

中国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第一次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动。”这算是“隐形采访”这一名词的官方界定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来对隐形采访下一个定义:

隐形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是记者伪装成其他身份、或者公开记者身份但是不告知采访对象真实的采访意图,通过暗访、私访的形式和偷拍、录音等技术手段获得未被披露的新闻信息的采访方式。

2 关于隐私权

根据《现代汉语大辞典》里面对隐私定义的理解: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今天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这个具体的隐私权定义中,涉及到几个概念需要明确。

首先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这是一个抽象的人的概念,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93982960.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内容提要:在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方法进行采访,通常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则较多地使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材料,并且由此而形成的批评性新闻报道很受电视观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惹起的新闻官司也不少。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从受众和媒体等方面阐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及优势所在。 关键词:隐性采访存在条件优势所在 由萨洛蒙、布勒松等人提出的“堪的摄影”的手法,即偷拍手法。近几年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被广泛应用。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隐性采访或称暗访。所谓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故意隐藏自己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企图直接参与某个新闻事件或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观察的形式获取新闻资料的新闻采访活动。它主要用于搜集违法乱纪、违背社会公德内容的新闻事实的采访。 在我国新闻史上,也曾有许多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取新闻进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1903年发生的“沈荩案”影响最大,1903年初,清朝政府与俄国秘密商定条约六条,俄国企

图控制我国东北等地区。新闻记者沈荩将用侦探手段获得的消息传给了天津的英文报纸并遍载日报报纸。由此,东京的中国留学生纷纷响应,拒俄运动掀起。沈荩也因此而惨遭迫害。 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依靠显性采访,而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相对立,也是记者采访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对隐性采访的质疑也层出不穷。涉及到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等等。但争议归争议,隐性采访仍然在使用,并且由隐性采访获取的新闻资料被广大电视观众所喜爱。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大写真》浙江卫视周末版有一个以偷拍偷录为主要采制手段的《目击》栏目,这样一些名闻遐迩的栏目也主要是借助隐性采访的吸引力而长盛不衰的。它们的成功足以证明隐性采访是极具生命力的。那么面对道德压力、法律压力隐性采访的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优势是什么呢? 一.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科技进步,摄影器材轻便易隐藏,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技术准备 电视新闻区别于平面媒体最大的特点是其能通过摄像机向观众展示一个立体的视听空间。因而,电视新闻实务的发展对现代电子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有较强的依赖性。摄录一体化的ENG的发明和使用为个性化的、有特色的电视采访出现提供了物质技术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对隐性采访的看法

关于记者隐性采访是否违法的相关的观点 一、基本肯定隐性采访合法性的 新闻采访权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利,它不具备强制性。按照我国新闻界许多人士的看法,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而采访的具体方式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利,隐性采访也就是合法的。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而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也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因而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来源:中国摄影网—《论摄影报道中有关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93982960.html,/y/p/p21/200903/170868.html 二、肯定隐性采访本身合理性但采访方式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来源:免费论文教育网首页> 法学论文> 民法:《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二)暗访是现实社会的需要,是记者工作的需要,合理的暗访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善意的“谎言”不违背道德,暗访不能与非法划等号。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对于暗访,或者说隐性采访,法律上既然没有明确禁止,记者作为一名公民,当然可以自由地去运用。记者的暗访是新闻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手段,是现实社会客观环境下的需要。因此,没有触犯法律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记者暗访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来源:《与陈力丹教授商榷:记者暗访应该得到认可》(人民网-传媒频道2010-12-09)(三)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之概况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 一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 (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 (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 (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在充分肯定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隐性采访从出现的最开始就饱受社会争议。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对于隐性采访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愈演愈烈。 就目前而言,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采访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法律未对“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进行明文制止。而且,我国《宪法》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此外,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新闻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介又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由此而言,隐性采访对于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隐性采访采取支持态度正是以上述几方面为主要理由。 对隐性采访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新闻采访应该以一种公开、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自身的本质要求,而隐性采访采取的偷拍、暗访等手段显然是有悖公开、正当的要求的。再者,在受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拍摄,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很大威胁。此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采取改换身份、独自行动的方式,这无疑将记者自身置于一种十分险的境地,这对于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样构成很大威胁。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李核章 摘要:收集技巧的迅猛开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明、教导、科技等范围爆发了深入的变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然则,收集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樊篱的时间、空间在很大年夜水平上掉掉落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大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收集隐私权的基本后果入手,对我国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近况想停止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收集隐私权;保护 1、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司法规矩 随着革新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开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干司法律例也逐渐建立和完美。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宣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办理方法》规矩:任何组织或团体,不得应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伤害他人信息系统和收集平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平安保护办理方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宣布《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办理暂行规矩实施方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家当部宣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效劳办理规矩》,该文件规矩:电子通知布告效劳供给商应对网上用户的团体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容许,不得向他人泄漏其团体信息,背犯此类规矩者,由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形成伤害损掉的,依法承当司法义务。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经过的《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矩:应用互联网欺侮他人或假造抱负诽谤他人及正当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侵犯公平易近通信自在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立功,依刑法清查刑事义务。 因而可知,我国关于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拟落伍。现有司法规范的效能相对较低,相干的司法律例多为行政部分宣布的规章条例,而且,这些司法律例多是由各部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拟零碎,各规矩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抵触和抵触。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美的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没法满足保护收集隐私权的需求。 2、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缺少 1.立法方面存在的后果 起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系统还不完美。在立法方面,关于保护权益人的收集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完美的司法系统。对将收集隐私权的保护常识规矩了若干的行政律例和部分规章,司法律例之间没有太多的连接,各自自力制订。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隐瞒身份。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隐性采访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一、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二、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通过隐性采访,新闻媒体可以获得公开采访难以取得的新闻事实,完成一些高难度的采访任务;隐性采访具有无可辩驳的实证性,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事实真相,使受众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满足其对新闻事实深层次了解的欲望;隐性采访也可以使新闻材料更加完美。由于隐性采访功能的渗透性,能够获得一个新闻事件完整的来龙去脉与原因结果,从而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2、遵纪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社会的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新闻记者更应做出表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大力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的问题。而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是设立有禁区的,包括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包括隐性采访)都适用。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3、满足大众需求原则。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记者个人的一夜成名或报纸的一炮而红,还是要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答案显而易见。美国有关专家认为,记者在暗访中存在以下原因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赢得奖项;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料获得新闻故事情节;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别人已经这样做了;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可见,只有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大众需求,才是记者采访报道的根本。 4、适度介入原则。目前,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工作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患者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愿望日益突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公民的专属权利。而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出相关问题,隐私权的保护正备受关注。笔者期望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能更加完善,这不仅是对于患者的保护,其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明确还是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义务工作者的约束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它的受保护程度常常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反映,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 但相关纠纷时有发生。[1]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 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2]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患者隐私主要以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为主,且由于自身疾病,不得不到医院进行诊治,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这也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这些都使得患者隐私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如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6、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本身也属于个人隐私。[3] 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即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 患者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在自己内心与身体内存在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秘密。在医疗过程中,义务工作者应当努力保护患者的相关隐私,不使其泄露给他人。 二、患者隐私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由于医疗设施不健全和医疗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患者本身承受了疾病带来的压力,而隐私被“曝光”更是加大了患者的心理负担。从此引发的诉讼和案件也层出不穷。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大体有

浅析 “隐性采访”(一)

浅析“隐性采访”(一) 论文关键词:隐性采访表现形式角色把握解决措施 论文提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表现形式入手,思考和研究了在当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各个新闻媒介是采用何种采访方式在新闻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媒体在选择“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环节以及新闻记者应该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 《焦点访谈》自开播以来已谱写了十几年的光辉历史,在这十几年里,一直都能保持央视王牌的地位,源于它的取材。一个成功的栏目,必有吸引人的地方,简单来说,必有它能满足广大受众某种需要的能力,比如说隐性采访,它就能满足人本性里无法涤除的窥私欲。越是关于别人的不好的一面,越是通过正常渠道得不来的消息越是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的应用,尤其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影响最大,备受观众瞩目。从较早期的记者躲进装有特制玻璃的货车内偷拍公路的“三乱”情况,到对南京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暗访与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那到底是什么引起新闻媒体排除千难万阻去追求非正常渠道的信息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隐性采访的起因: 现在,新闻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求新,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不可避免的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媒体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其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些内在的原因: 第一,采访到真实性材料越来越难。 第二,正常的采访受到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的阻挠。由于利益相关,地方各级主管的保护使得公开采访更为困难;特别是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问责制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妨碍新闻采访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第三,社会公众赞成、认可隐性采访。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第四,新闻媒体受利益的驱使。由于受众对于各种新、奇、特的报道情有独忠,而各新闻媒体也感到了这一“卖点”所来的可观的效益,作为两全其美的事又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当事的记者们接连不断地采用暗访和偷拍的方法,即使有些受众感到不妥,也会谅解。 从新闻发展的角度来看,隐性采访是一种新闻采访中的一种畸形成长,目前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它现在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二是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太强,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各种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所以,我们的立法部门与其让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些公开采访的技巧,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二、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下,隐性采访被过度使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诱导式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因诱导而致的新闻结论的模糊性不仅会混淆事实,而且采访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产生及历史沿革 隐私权发源于美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新闻学章昊辰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兴的采访方式, 越来越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亲睐。媒体的公众性质决定了其独有的特质,也造成了其不可避免的缺陷。而隐性采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缺陷,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下面就对隐性采访的认识、应注意的问题、法律地位以及记者的道德来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所涉及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隐性采访;合法性;职业道德 一、对隐性采访的基本认识 (一)什么叫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二)隐性采访的起源 隐性采访在西方新闻是早已有之。188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勒丽·蓓蕾听说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她便把自己乔装打扮成一名“疯子”,亲身体验、了解情况。(知识林--《新闻知识》1987年04期)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也比较早地关注隐性采访问题。由于电视隐性采访消除了采访现场和摄像机的存在而产生的违背生活自然流程的可能,其新闻性和现场感就强,因而在观众心中产生的真实感和可信度也较强,它所起到的舆论监督的效果也就不错。 (三)隐性采访的运用范围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二、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为了采访山东菜农进京所遭遇到的种种路障和非法收费问题,巧妙拍录了许多真实的镜头。记者扮演“菜农”,“顾客”等其实也就是充当了替代身份。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记者为了获得可靠信息,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往往假扮一些身份进行隐性采访。例如一位记者冒充工程人员进入三峡工地龙口地段的禁区,甚至一度被误认为是指挥长,这是明显的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隐性采访权的构成条件 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隐性采访的主体必须是媒体及其记者。采访权是人民和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媒体及其记者的专有权利。除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采访意图、采访的记录工具的新闻采集活动。隐性采访的“隐”,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即“隐”去媒体和记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编造冒充其他身份;二是隐瞒真实目的,即“隐”去采访所要揭露的事情真相,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隐性采访者往往隐瞒采访的真实意图,使被访者放松警惕,获得客观真实的信息;三是采用偷拍、偷录手段。三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具有了“隐”的性质。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隐性采访的目的必须严格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隐性采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道德基础。因为隐性采访采取的“隐瞒、欺骗、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是与社会的诚信准则相冲突的,或多或少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会“诱导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或私利而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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