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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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 介绍行政复议的背景和意义,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传达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 向社会各界发放宣传资料,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流程 • 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并明确其职权和权限,确保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完善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便利性。

• 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复议流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 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才,提升行政复议机构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 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促进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发展。 四、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 • 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途径和渠道,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 加强行政复议案件信息的录入和管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 组织专门的媒体发布会,定期向公众通报行政复议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 建立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进行评估。

• 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 鼓励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监督和反馈,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以上是我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通过加强宣传和普及、建立健全流程、专业化建设、信息公开和监督评估等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其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和效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六、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 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如行政诉讼、调解等。 - 加强不同机制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 推动相关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利性。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探索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探索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探索行政争议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行政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下是一些实践探索。

一、建立行政纠纷调解机制行政纠纷调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行政纠纷调解中,通过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平和解决,有效缓解纠纷。

因此,建立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首要步骤。

如今,各地政府纷纷建立了公共调解机构,以期实现行政争议的及时调解。

且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也积极调解行政纠纷,发展行政纠纷调解成为一项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二、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必要的转换方式。

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是一种追求合法合理的手段;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自我审查的体现。

因此,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行政裁决机制在行政争议中,当事人之间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有权威机构进行权威判断,作出公正裁决。

加强行政裁决机制,使裁决机构能够有效行使裁判权,精准判断事实、法律,以及行政行为是否涉嫌错误,确保公正裁决行政争议。

例如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许可审查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许可裁决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提高行政审议效率,加强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四、优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当前,我国面临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传递透明化、公共服务普遍化等方面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争议的解决也迫切需要适应时代的要求,优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比如建立网上行政争议解决平台,让当事人能够在平台上提交纠纷问题,并得到真实、快速、准确的回复。

这样,不仅能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求,更能够有效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三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三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与应诉机制是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行政行为公正性与合规性。

此机制允许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行为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过程开启于当事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有权进行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此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其得以请求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行政行为,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负责复议的机关旨在提供独立和中立的评审,评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据此作出裁断。

在行政复议决定未能满足当事人需求时,行政诉讼成为另一途径。

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其应诉权利。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保持独立性,拥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权力,旨在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与应诉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以及确保法治原则的实施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当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和应诉权利,坚持公正、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二)一、引言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构成了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关键要素。

它们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对其遭遇的行政行为享有合法权利的救济,并促进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的基本理念、原则与程序,并分析这些制度在维护公正、遵守法律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二、行政复议制度1. 概念行政复议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请求复审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此制度主要针对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异议。

2. 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2)及时复议原则:行政复议应在行政行为发生后且行政决定生效前进行,以便及时纠正行政错误。

(3)法定程序原则:行政复议的进行应遵循明确的法律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确保。

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之探究——兼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关系

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之探究——兼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关系
不 足 。
关 键 词 : 政 调 解 ; 政 复 议 调 解 ; 裁 调 解 ; 访 调 解 行 行 仲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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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 志 码 : A
解 明确 的规定 , 文 所谈 及 行 政 调解 主要 为理 论 上 本
的学 术性 概念 。
收 稿 日期 : 0 0 l -3 2 1 一 10
纠 纷 。综合 分析 来 看 , 政 调 解 的定 义 有 广 义 和 狭 行
作 者 简 介 : 贤 禹( 9 6年 一 ) 男 , 州大 方 人 , 士 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 付 18 , 贵 硕 研 行 李 德 刚 ( 9 4年 一 ) 男 , 龙 江 秦 来人 ,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法 与 行 政 法 。 18 , 黑 硕 研 宪

四 川 教育 学 院学 报 I
21 0 1年 1 月
在 萌芽 状 态 ” 。在 我 国 , 法 调 解 和 人 民调 解 经 过 司 长期 的理论 研讨 和实 践 经历 , 已取 得显 著 成绩 , 但对 于行政 调解 的探 究 , 由于 理 论 和 实 践 等 主 客 观 因 素 的制约 … , 直 没 有 更 为 突 出 的进 展 。 与 此 同 时 , 一


行政 调解 之 内涵 争 鸣
让 , 成协议 , 达 以解 决 民事 争 议 或 特定 行 政 争 议 ( 行 政赔 偿 争议 ) 的活动 。 ”
以上表 述虽 各异 , 都具 有一 致性 , 但 即行 玫 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调解双方的利益关系,达到公正、合理、和谐的目标。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复议调解案例,以此来说明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

案例一:甲方是一家餐饮企业,乙方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处以罚款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乙方同意撤销罚款决定。

案例二: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当地城市规划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批准其建设项目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承诺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案例三:甲方是一名企业职工,乙方是企业人事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辞退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重新考虑辞退决定,甲方同意接受调整岗位。

案例四:甲方是一名农民,乙方是当地农业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发放农业补贴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尽快发放农业补贴,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五:甲方是一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乙方是交通管理部门。

甲方因被乙方处以罚款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甲方同意接受处罚决定,乙方同意将罚款金额减半。

案例六:甲方是一名消费者,乙方是一家电商平台。

甲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质量问题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退还甲方购买商品的款项,并向甲方道歉。

案例七:甲方是一名学生家长,乙方是学校教育局。

甲方因乙方未按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尽快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八:甲方是一名市民,乙方是市政府环保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妥善处理垃圾问题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加强垃圾处理工作,甲方同意撤销复议申请。

案例九:甲方是一名企业经营者,乙方是税务部门。

甲方因乙方对其纳税申报进行调查而提起行政复议。

经调解,乙方同意放宽调查范围,甲方同意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

案例十:甲方是一名公务员,乙方是人事部门。

甲方因乙方未按规定晋升其职务而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两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检查,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实行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改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调解、审核、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请求书,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中一行政行为。

立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当事人的请求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受理通知,并记录受理时间、受理目录等相关信息。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制订解决方案。

审核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了解争议的事实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是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确认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制度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审查、开庭、判决。

公共管理纠纷化解新思路——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下的行政诉讼中调解问题初探

公共管理纠纷化解新思路——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下的行政诉讼中调解问题初探

1 相关规定及分析行政诉讼30年,为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人治”到法治作出不可磨灭贡献,但民众对行政诉讼即所谓“民告官”的公平性常存质疑。

随着社会对政府转型、法治政府的要求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共管理领域纠纷增长迅速,行政诉讼总量激增、类型出新。

提高提质增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中国的调解制度溯源可至中国共产党立党之初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非诉”“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之下,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堵不如疏,调解本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

但面对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质疑,如何调则面临挑战。

复议共同被告案件尤为特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层级不同的两种方法。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以类似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却与复议程序中的被裁判者即原行政行为机关一起以被告身份出现。

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参与、以何种身份、如何调解,都是行政诉讼调解面临的实际问题。

1.1 相关规定(1)复议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复议调解适用情形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送达、生效进行了规定。

(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沿革。

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

2015年施行的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为原则+特殊适用。

除了与一般调解一样需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现行有效的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进一步对达成的调解书的形式、送达、效力以及调解协议、调解过程的公开、第三人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且强调不得拖延、当判则判,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不得据之制作判决。

1.2 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制度分析1.2.1 制度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法时的勇敢尝试,是基于我国国情、社情作出的合理选择,也可以视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新的努力。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工作。

调解不是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对不适宜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完成调解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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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明跃陈健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

XX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作出了深刻调整,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条例第五十条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调解制度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此,本文就这一制度作一探析。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一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其理由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

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

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进行调解,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是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有的省份的行政复议工作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一项特色制度。

既然行政复议实践对调解有需要,法律就应当对这种需要予以回应。

XX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终于打破了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立法坚冰,赋予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畅通了构建官民和谐关系的渠道,为行政司法救济开创了先河。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复议调解有以下特征:(一)行政复议调解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

由于行政复议调解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展而不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因此,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完全处于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管之下,才能确保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除了复议机关外只能是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可能因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多方参与人,然而作为协商调解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其他相关人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复议调解的关系形式。

当然,如果调解牵涉到他人利益,复议机关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复议当事人恣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调解必须也只能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如果被申请人以许诺事后利益的方式暗示申请人达成合意,那么就不是就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达成的调解,这非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而且有可能引起新的纠纷。

(四)行政复议调解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在这一点上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并无本质区别,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达成协议。

同时这一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还需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强调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强弱势之分,强调自愿原则,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利用其强权压制行政相对人。

调解自愿原则包括是否允许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

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结果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以调解结案。

行政复议调解应在对立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必须出于自愿,复议机关可以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但不得有任何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的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

在行政争议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有达成协议的意向,但尚存在达成一致的差距,此时复议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监督,这成为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

(二)合法原则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通过直接、深入、细致的教育、疏导、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但不得就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既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放纵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更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类型(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做合理选择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其实质是行政主体自由处分职权的表现。

对某一特定事实来说,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内,行政主体通常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只要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应当说每一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合法的,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在这些合法的选择中存在着最合理的选择。

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职权的处分仅仅存在合理性问题,就存在通过调解,使争议双方和解的基础。

通过行政复议调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就能够低成本、彻底地消除矛盾和纠纷。

1、在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大量存在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

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言下之意就是,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海关在处理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者不作为。

3、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地、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这里的有关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主体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4、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不少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但没有对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这样行政主体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了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赔偿纠纷案件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

(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

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进行调解的基础。

当事人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事宜发生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出现在赔偿、补偿的具体数额、范围、程度等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合意。

五、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职权(一)调控行政复议调解的过程。

行政复议调解过程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直接、深入、细致的沟通、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解决过程。

调解过程是由复议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共同参与,由当事人分别提出调解方案进行协商,或者由复议办案人员基于职权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参考,复议办案人员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当事人则从实现自己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是否接受调解,这个过程是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意思交换的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在调解程序中的具有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地介入并引导和促进协议的达成,实质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化解行政纠纷的一种职能活动。

(二)监督调解协议的内容。

合法性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复议机关进行相一致的陈述,由复议机关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里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低成本、高效率,达到纠正违法或不合理行政行为,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行政复议调解的结案方式《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了以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的书面形式,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

它不同于目前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而予以准许以终止复议案件审查的结案方式,后者实际上是受法律空间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常常给人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我妥协的错觉,掩盖了复议办案人员的劳动,且反映在统计数字上,终止在结案方式中的比重过大,并不能真实反映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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