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电大社区工作者答题(2+3+4)已答

《社区工作专题讲座》作业参考答案任务11 . (2分)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争取每个社区有10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2 . (2分)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 . (2分)全面推行“135”:“1”是指强化社区党组织一个核心;“3” 是指建设社区工作者、党员、志愿者三支队伍;“5” 是指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组织、民主管理监督、基本建设保障、长效服务群众、党建责任落实五项机制。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4 . (2分)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备10~18人,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的专职工作人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5 . (2分)“五要” 工程是指社区的事居民要知道、要参与、要做主、要监督、要满意。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 . (2分)每年重点推动1个试点设区市建设1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培育5家以上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10家左右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7 . (2分)社区党建是指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以社区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或党支部)为载体,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带有地域性特点的基层党建工作。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8 . (2分)党章规定“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9 . (2分)上海市为主提出的把原来的几个居民委员会并为一个社区,建立社区委员会。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0 . (2分)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除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动社区便利店建设。
行政调解-专业文档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摘要】纠纷无处不在,纠纷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通过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原则、与其他调解的区别及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议,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行政调解;调解协议;效力一、行政调解概念(一)行政调解的概念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道法第三课 公民权利知识清单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清单第三课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小结: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社会经济权四、文化教育权2.文化权利五、其他权利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学法指导】①知道五大类权利的名称,以及具体每一类当中包括哪些权利;②了解每一个权利当中的条件或意义或宪法规定或内容或含义等,遇到具体案例,学会判断属于哪一个权利即可。
③重点权利已表明【必背】,重点掌握。
【依法行使权利】1.【必背】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1)任何权利都是有有范围的。
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与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公民行使权利应依据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2.维护权利守程序有什么重要意义?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3.维护权利守程序的要求是什么?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必背】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受到损害,应怎样维护权利?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协商(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含义: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适用范围: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权益争议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如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
(2)调节(通过调节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含义: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考试大纲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历史沿革《人民调解法》中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源于我国自古以来的调解制度。
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就已经有调解的记载。
西周以降,历代都有民间调解制度。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调解形式多样,包括民间自行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以及官府调解。
民国时期,调解首次法律化、规范化。
人民调解制度继承并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
它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
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被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同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也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2010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颁布、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确保人民调解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提升了人民调解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也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的标识及其含义人民调解标识(如图)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
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
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
”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
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
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
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
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
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
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
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
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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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
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