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

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

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

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

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

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

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

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

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

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

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

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

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

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

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

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

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

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

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

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

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

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

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

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

渐变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

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

律的发展与延续。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

体系开始, 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 , 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

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

伯尔曼的这个观点对于我而言不亚于一场思维革命,对我而言各国

各派的宗教无非是两种观念:一是过于神秘遥不可及,二是过于愚昧,狭隘,浅薄。几乎是不会联想到他竟然可以成为是西方近代的

第一个法律体系, 到可以促成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由此,我也回

想到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究竟该是什么,法律的遵守是为了不违法而

守法,还是为了自己的内心不受谴责而守法。当犯罪盛行是严刑酷

法如杀人者死,盗者砍其一臂还是从事情的根源出发,多方面双管

齐下的解决问题。事实上,法律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单纯的统治阶级

的意志,而是包括公众的良心以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的社会共同体

所认可的体系。对于世上的万事万物,我们应该采取辩证开阔的风

度去研究运用它,而非一味的给于肯定或者否定。我国是否也可以

借鉴西方法律对于宗教的有效利用,而非一律的无神论者。

五、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与完整性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

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为基础。这可以在他的

文中得以体现,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

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

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作者洋洋洒洒的七十万字

的鸿篇巨著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

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

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

法律并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一个静态,间断的过程。但是,可叹

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似乎只注重于给读者展示最

新的,正确的法律,而对于之前被之取代的旧的法律体系和其相关

法律体系,以及被取代的原因却是避而不谈,甚至,给读者一种法

律从来都是如此,从来就只有现存的这一个法律的错觉。这并不是

法律发展的原貌,也不利于全面科学的了解法律发展史,更何况,

是否为新的法律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被经验资料所证实,法律并

不因某些反例的存在,而必然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可能不

合理的法律学说学,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是这门学科当时的完整历

史的组成部分。正如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都有其

存在的特殊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不因为纳粹法的存疑性而失去其

历史价值,同样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因为纳粹法而获得无尚的地位。

法律教科书不应该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正确法律体系的重组的,加工的“科学体”。读者需要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而不是一个失真,加以加工,改造的法律体系。

六、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文化

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学者大致分为三种观念:一种是对西

方的盲目崇拜,甚至到了漠视鄙视国内法的制度。一种是对西方法

律的反感,认为他们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荼毒了本国法律工作者,破坏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还有一种折中的观念即借鉴但不完

全照搬。我们应该将西方的法律史看成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工具,而

不应该将其视为金科玉律,视为禁锢我国法律制度正确健康发展的

枷锁,刻意的,不加考查地将西方法律制度塞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

系之中,扭曲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我们应该认识到西方法律制度

并不是一门法律制度的终结,而是一门制度研究的新的开始与素材。.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阔体系,是集过去,现在,将来

的法治理念为一体的综合体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扬弃的过程。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完美的解释一切现象,必

然有局限性,而且法律本身亦是有着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不断的

涌现出新的理论来化解矛盾,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结论

《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

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

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由此,我对于宗教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不在是那么神秘与遥不可及或者愚

昧与野蛮,而是一种有着自己独特个性与历史的存在体。对与法律

的发展史我也是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学习的包袱

与累赘。此后我会愈加的尊重历史,尊重真实,沉稳踏实的进行学

习研究

本文试图从学者的治学之道,如何看待历史问题,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体系六个方面谈

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但是由于学生自身的水平有限,而《法律与革命》书对我而言实在是博大精神难以消化,且时间也有限,只粗粗

浏览了小部分,本文对于《法律与革命》一书的读后感很是浅显,

还不够深入,很多的观点还不够成熟,有待以后学习的继续思考,

研究。

【篇二: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

范畴,宗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是国家制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宗教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

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诚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宗教

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

诚如作者所说,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

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

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法与宗教的关系,是法与文化关系

中的重要内容。宗教与法历来关系紧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

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

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并且,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

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

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但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

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宗教规

范的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与此同时,社会制度逐

渐与个人精神发生不谐,法律与宗教出现脱节。法律被认为是政治

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法律与宗教不再具有传统

中深层意蕴上的统一。正如作者所说,人们已经把它们看成——并

且愈发地看成——是互不相干、两相分裂的独立专属领域: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

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按照

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

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随着二者的日益脱节,从法的阶级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与宗教相

比其评价标准的突出客观性来看,法律逐渐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程序,已成为僵化的规则,越来越不能引起他们的神圣之感。似乎在法律

面前,人人只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性人,

人性中的情感只保留在个体信仰中,法律很难获得世人的热爱。不

断丧失神圣性的法律日益成为纯功利的工具,不断丧失社会性的宗

教逐渐退回到纯粹私人的领域。“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

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

随着法律与宗教的割裂和分离。法律渐失神圣性,难以触动人们的

心理情感,宗教则成为私己性情感的寄托所,似乎世俗生活中不需

要神圣的宗教情感。法律理性远离了人性中最宝贵的神圣,宗教信

仰忽略了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的人际秩序需要。神圣与世俗似乎

互相抵牾,已到了不可兼容的地步。

在此我十分赞同作者的观点,“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

存在紧张,但任何一

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

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换

言之,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

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

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

将解体,将分崩离析。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然而,若没

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

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

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同时宗教信仰应当建立在对法律本质清

楚认知的基础之上。正如伯尔曼所说,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

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

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在运用法律时,必须以这些崇高的理念为指导,保有信仰庄严的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正确的引

导法律地发展以避免其陷入僵死的地步,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传统

的良性发展。

“新的时代是综合的时代。但是仅有综合却还不能把我们带入新的

时代。我们需要信仰新时代——投入这时代,获得新生。”新的综合

的时代里,法律与宗教、世俗与神圣不应该再相互分离和排斥,这

更符合人性本来的面目。

【篇三: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txt22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型;真诚

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是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一颗孤独的心需要爱的滋润;一颗冰冷的心需要友谊的温暖;一颗

绝望的心需要力量的托慰;一颗苍白的心需要真诚的帮助;一颗充

满戒备关闭的门是多么需要真诚这一把钥匙打开呀!《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整体性的危机,一则是法律信任和信仰的丧失,二则是对基

本宗教信仰的丧失。这些更表现在于50岁左右的男男女女,因为他

们更严肃,更有社会责任,更具备讨论生活意义的需要。为此根源

伯尔曼追究于法律和宗教的被迫割裂的迷思。其实这种迷思一直存

在于西方或者东方现代化进程中,人权和人性解放后,功利主义和

自我私欲释放,则让人们更沉醉于现代化成果中。这种迷思从尼采

和海德格尔开始,直至现在,伯尔曼似乎想打破这种迷思。

这场整体性危机存在于当时各类狂躁的人群中,伯尔曼比较扩大认

为各种和平主义、公会组织或者人权主义者都是一种盲目信仰和迷

信(此处我不赞成,但我坚信伯尔曼是一位天主教家庭出身的人,

不然不会对人权主义和权利争取方式反感,至少新教不会对诸如此

类的反感或者不安),伯尔曼认为盲目信仰和迷信泛起在70年代的

社会自发性公会和权利抗争组织中。例如:对世界末日恐惧,公会

组织采取一种不合作态度,集体冷漠对待死亡和痛苦。这样的问题

困扰着那代美国人,也困扰着大多数享受着现代化和资本主义优良

的人们。

而伯尔曼在书中也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一级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对于这种迷思和困惑,正是伯尔曼想打破的旧时代,整本书

或这个时代中伯尔曼都在寻找对迷思和困惑的解答,但旧时代死亡

也需要付出很惨痛代价,但他坚信我们能够承受这种痛苦。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圣神性。没有信仰的

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这个时代存早已不是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时代,而是即

彼即此,主体客体互相作用的结果,而法律和宗教亦是如此。如何

将理性法律和感性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和宗教中的法律,法律和宗

教中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维,进行相互作用,发挥效力,则是整本

书讨论重点。

对于法律和宗教其他部分,不追讨论,主要针对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进行讨论。

宗教社区管理的法律价值

伯尔曼认为70年代盲信或者迷信的自发性公会组织,是一个可怕

的结果,而且是稍纵即逝的。在现在就可以反驳伯尔曼观点,自发

性公会组织是基督教社区演化,也是一种自治的表现。基督教社区

聚集是依靠社会中的基督教信仰和社会普世价值的统一,而这种自

治也极大融合法律的机械性。基督教社区主要依靠在社区中的教职

人员活动,教职人员也参与于社区各阶层社会活动,并辅以一定的

管理责任。这也是公共管理最初模式。而我在桐庐、温州各地遇见

了各类来自于欧洲的教职人员,他们主动参与当地社会活动,修缮

教堂,并负责当地乡村的传教、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承担

部分乡村管理功能。虽为特例,但也基本反映了西方教职人员和教堂、社区管理的关系,因此公会或者自发性组织,乃至于公共管理

组织,更为先进的ngo组织,都基本是基督教社区范式演化。而公

共治理现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

其原因不言而喻。基督教社区或者其他宗教社区,中国类似家族或

族群概念中,在宗教概念中的法律,早已不是我们所说的律法或者

狭义的法律,至少可以扩展到公序良俗。而宗教作用更是一种社会

黏合剂,有效填补了世俗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宏大的社会主题

伯尔曼将法律中的宗教和宗教中的法律分开讨论,也谈到了他们间

的联系,最后想超越了宗教和法律的最终关怀和终极目标,就是他

眼中的法律和信仰结合,最后升华到了统一的信仰。

从一开始伯尔曼给我们的题目过于庞大,可能从一开始我就不应从

法律角度去诠释这个主题,社会的迷思和法律的价值,抑或宗教的

信仰,单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无法解释最后一个结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如形同虚设。这样口号式的结论,也并非是随处可用,因为他

包含着诸多思考。

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价值是存在于过去两千多年宗教所创造的各种心

里基础和价值判断之上,如此法律就必须存在着一定神圣性和权威、传统。如此难道他就不能信仰吗。法律是否值得信仰,不需要再次

讨论,而对于伯尔曼那个宏大的社会主题,和社会的迷思,则是我

们应该关注的目标。

本书开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并不仅是如韦伯所说的形

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法律不是仅仅对

于人们之间各种利益进行调节,它也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正义、

平等、善等美德的体现。秩序的真正动力来源于内部,法律如果仅

仅是利益的分配、实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人类生活的终极关怀,它就

是走向衰竭的。提倡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不是要法律走向宗教——虽然作者在文中也显示了这样的期待——而是如人们在19世纪前

对宗教的虔诚信仰那样,自觉、自动得生出维持秩序的动力。

我对韦伯的思想了解甚少,但目前的感觉是,他,以及很多学者都

认为形式的东西更可靠——更便于计算和考量(尤其针对需要计算

其生产投入的市场经济运行方式而言)。这的确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关键问题是,这种形式的考量得势之后,转化为一种极端——反

对任何价值评判,似乎只要是涉及价值评价的就是主观的因人而异

的不可测的东西。事实上,价值的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不论社会发

展中道德观异化至何种地步。可能是我对集体道德的乐观主义倾向,我认为价值的考量——正义、平等、公平等所谓“模糊”的因素不可

能被完全排斥在法律领域之外。(这段话有待日后商榷,毕竟我对

韦伯思想并不了解,只是看了一点点别的学者对他的评价。)

人类过去的历史显现:法律和宗教是互相渗透的,但此消彼长的关

系容易走向极端。当宗教的过度法律化时,教会要求执掌国家权力,导致了教会权力的膨胀和基于教徒不满压迫的新教改革——这是一

种偏激;当法律过度宗教化时,一如中世纪水、火裁判和教会审判等——也是一种偏激。如今在集体道德日趋松散和解体;基督教组

织瓦解为个人信仰的单独行

动;法律趋向于功利性和目的性的大背景下,作者主张法律的信仰

性也是一项需要好好统筹的大工程。“过犹不及”,人类历史似乎总

在上演从一个极端向另一个极端转变的过程,通向“中庸之道”的历

程总是步履维艰,真理确实难于获得,它需要偏执性的尝试,偏执

有时是通向适当的必经之路,撞了墙之后方知痛,不撞墙就走对路

的情况还是很少的,因为我们对于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缺乏十

足掌控的能力。

西方哲学中的“二元论”引起了我的关注。西方社会有把世界划分为

世俗世界和神灵世纪的传统区分,故有实定法和自然法的划分,自

然法以道德为关注点,而实定法是君主统治的工具,故没有那么强

烈的道德灌输。而我国儒家传统向来主张天人合一,更多的是“一元论”,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也向来很少诉诸于法律,而是通过社会

自发机制解决(见费孝通教授《乡土中国》)。在西方律法大量引

进的今天,其律法中对于道德的关切缺乏势必会引起我国社会的不

良反应——法律规避(见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本文的作者反对“二元论”,反对“非此即彼”而主张“亦此亦彼”。他

不喜欢割裂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不倾向在两者之间——法律与宗

教之间划定一条绝对的鸿沟,而希望两者互相渗透和促进。作者认

为两者都具备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个主要特征。同时引

出各个学科之间也应该互相借鉴融合。上学期开设的自然辩证法课

程对我有一定启示,结合我对于顶尖理科生的初步了解,他们确实

缺乏人文关怀而显得有些“冷漠”;恰如文科生的缺陷——过于激情

而缺少实证一样,这其实就是学科间融合、沟通得不够所导致的。

怪不得博登海默教授指出,最出色的人才并不是单一学科人才,而

是对交叉学科的充分关切。在学科与学科交叉之处,会产生最澎湃

的思想浪花。学习刑法专业,不能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规范刑法学上——但并不代表不去好好学习,也必须对于社会学、政治学、经

济学、历史学等予以关注和学习。

另外,作者在文中的一个希望非常有启示性:不要作为一个观察者把社会事实当成一个观察对象,而应该置身其中——这也是一个从二元论走向一元论的过程。

《法律与宗教》这本书的论述角度比较单一,集中于宗教与法律不可相互隔离这一论点上(故书中的部分内容被我忽略),但随着研究生课程的展开和老师在学术上对我的教导,我越发觉得,每个学者对于每个问题的“片面”的论述反而是越“片面”越好,越“片面”,越能最大程度得展现该观点的全貌。而对各种学者的观点全貌都采取如此方式的理解,才能走向“不片面”。如博登海默教授所言,每个学者对法学大殿堂的作用可能仅仅是一块砖、瓦或一间屋子,但整合起来,便会建成一个完整得法学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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